与官员品级相对应,大元帅对应皇帝,元帅、上将对应一品、二品,中将、少将对应三品、四品,校官对应五品、六品,尉官、士官、兵卒俱对应七品以下。
武将服饰以窄袖战袍为主,颜色与品级相等的文官朝服基本相同,大元帅战袍为明黄色,士官、兵卒则多为黑色。
军衔标志为绑于左臂之上的红色布条,布条上以黄线绣出不同图案,以此来区分军衔等级,下等兵为一道杠,中等兵为二道杠,上等兵为三道杠,下士为一个黄叉,中士为二个黄叉,上士为三个黄叉,少尉为一个三角形,中尉为二个三角形,上尉为三个三角形,少校为一颗四角星,中校为二颗四角星,上校为三颗四角星,少将为一颗五角星,中将为二颗五角星,上将为三颗五角星,元帅为一颗特大号五角星,大元帅为一条黄龙环绕着一颗特大号五角星。
吕布先是将大元帅军衔授予自己,然后又依照麾下诸将的资历与战功,分别授予十人元帅军衔,那十人分别为:
陈宫、高顺、张辽、徐晃、金元武、徐荣、马超、赵云、贾诩、孙策
吕布规定,凡皇室子女,不论皇子或是公主,年满十八岁以后,必须前往军中担任武将官职,不参与者无资格成为太子,同时以战功作为选择太子的重要指标。
选官制度方面,吕布采取科举选官制,但考试范围不再局限于《诗》、《书》、《礼》、《易》、《春秋》五经,而是分科别类,比如针对报考武将之人,即以《孙子兵法》等兵书为主要考试内容,报考卫生部官员者,即以《黄帝内经》等医书为主要考试内容。成绩最优秀者,可来京城参加殿试,由皇帝亲任主考官,选拔出最为优秀的人才。
吕布认为太监制度违背人性,同时为避免汉末十常侍乱政现象再度出现,乃颁布诏书,正式宣布废除宦官制度,同时扩大宫女与禁卫军规模,将某些原本由宦官负责事务,尽数交与宫女及禁卫军处理。
人口政策方面,经过汉末十多年的战乱,全国人口数量大幅度下滑,吕布虽然明确主张男女平等,鼓励女子参与科举考试,但出于加快人口增长考虑,决定暂且保留一夫一妻多妾制,同时鼓励多生子女。
民族政策方面,吕布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原则,在民族平等的基础上,鼓励汉族与边疆少数民族之间展开各项交流,同时积极向少数民族地区传播中原先进文化,促进了民族融合与文化传播。
宗教政策方面,吕布坚持信仰自由与政教分离原则,虽说实际操作当中,对发源于本国的道教扶持力度更大一些,任命道教掌门人左慈为宗教大臣,即全国宗教事务首脑,但他并不允许宗教部干预其他行政部门事务,任何宗教都不具有凌驾于国家权力之上的特殊地位,只得于本宗教活动范围以内,如道观、寺庙等地,进行正常的宗教活动。
吕布以中华帝国皇帝名义,颁布《中华帝国宪法》,其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国家
第一条:中华帝国为君主立宪制国家,由皇帝在宪法约束下实行统治。
第二条:中华帝国领土,由其所辖各州郡组成。
第三条:中华帝国为统一多民族国家,境内各族百姓一律平等。
第二章:皇帝
第四条:皇帝为国家元首,掌握国家最高权力,对外代表中华帝国。
第五条:皇帝于皇室男性成员当中,指定太子或其他继承人。
第六条:皇帝享有立后、选妃、采选宫女之权,但无权抢夺有夫之妇。
第七条:皇帝享有废除皇后、太子之权,但无权剥夺对方生命。
第八条:皇帝对于议会所制定的律法,享有最终审核、修改与否决权。
第九条:皇帝颁布各项法律法规。
第十条:皇帝制定官制,可随意任免官员,但无权杀害无罪官员。
第十一条:皇帝兼任殿试主考官。
第十二条:皇帝指定内阁成员,对内阁实行监督。
第十三条:皇帝统率帝国军队,制定军制,任免将领,享有征兵权力。
第十四条:皇帝宣布全国或国内某一地区进入战争状态。
第十五条:皇帝对外宣战议和,签订各项条约。
第十六条:皇帝对帝国全体百姓负责。
第十七条:皇帝有权授予荣誉及爵位。
第十八条:皇帝有权举行各项仪式。
第三章:议会
第十九条:议会为国家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与监督权。
第二十条:议会成员由各州郡县、乡、亭三级官员组成。
第二十一条:议会隔四年召开一次,如有意外情况,可依照皇帝圣旨,延期或提前召开。
第二十二条:议会制定、修改法律法规。
第二十三条:议会对内阁进行监督,有权对内阁成员实施弹劾。
第二十四条:议会在参与人数达到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之时,方可正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议会各项决议,赞同人数须达到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通过。
第四章:内阁
第二十六条:内阁为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与司法权。
第二十七条:内阁由丞相及各部门大臣组成,对皇帝本人负责。
第二十八条:丞相为内阁首脑兼辅政大臣,协助皇帝处理各项政务。
第二十九条:丞相主持召开内阁会议。
第三十条:丞相对其所辖各部门实施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丞相有权向皇帝举报任何内阁成员。
第三十二条:丞相代表内阁向皇帝做工作汇报。
第三十三条:丞相于皇帝因故不能行使权力之时,可代理皇帝部分职权。
第三十四条:内阁成员彼此间相互监督,各部门大臣皆可对丞相实施监督,同时向皇帝进行举报。
第三十五条:内阁成员可以自由发言,批评包括皇帝及丞相在内的任何人员,但不得进行人身攻击。
第三十六条:内阁成员受到议会弹劾,必须向皇帝提出辞职,但辞职需经过皇帝同意后方可生效。
内阁分为八大部门,主要成员名单如下:
辅政大臣陈宫、国防大臣贾诩、司法大臣陈群、外交大臣李儒、农业大臣韩浩、军工大臣马钧、卫生大臣华佗、宗教大臣左慈、情报大臣貂蝉
吕布不仅提前实现了国家统一,同时确立了较为先进的君主立宪制度,极大推动了当时的社会进步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