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是提高人的能力的基本途径。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发展新理念,必须鼓励人们通过多种形式参与终身学习。这是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社会氛围的基础性环节。新经济时代,人才的争夺战首先表现为对高级技术人才和高级管理人才的争夺。对中国而言,高新技术领域人才短缺问题已十分突出,公共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短缺问题正在显现,若不能给予足够重视,很可能成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又一制约因素。创建学习型社会,完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实现人人学习、时时学习、处处学习、灵活学习的社会环境,需要构建一系列旨在促进学习型社会发展的制度保障,其中公共部门成为学习型组织的示范作用将是巨大的。中国公共行政部门必须认识到,人力资源开发将成为公共行政部门可持续发展的核心要素,学习将成为公共行政部门的核心能力;构筑学习型组织,进行及时有效的培训将成为公共部门人力资源开发工作者的重要职能。在学习过程中,不仅学习政策、法规、技术、方法,而且还要学习公共行政部门管理理念、核心价值观以及公共行政部门的“组织文化”。通过学习提升公务员素质和组织的素质,应成为公共部门的当务之急。
公务员制度为公共人力资源开发奠定了制度基础
公务员制度是对政府公务人员依法实行分类管理的人事制度,是传统人事管理制度发展的现代形态,是人事行政科学化、法律化的制度体现;同时也是公共人力资源开发的基本制度。公务员制度以法律的形式确立,是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规范;是公务人员依法履行政府职能、行使公共权力、提供公共服务、规范行为方式的基本制度参照。建立公务员制度的目的就在于选贤任能,使公共人才脱颖而出;在于公平和效率兼顾,不断提高政府效能和行政效率。
一、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形成及其特点
西方公务员制度是西方国家在行政管理领域长期探索与实践的成果。它的建立实现了全体公民进入政府工作和担任官职的权利;,它的成功运作开辟了行政管理法制化的新时代,并成为人类文明宝库中的共同财富。作为现代形态的人事制度,它是资产阶级革命的直接产物,受到资产阶级“平等竞争”的人文精神的滋养,体现了资产阶级构建新的政治制度的客观要求。
现代公务员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国,至今已有150年的历史,是西方国家政党制度的直接产物,是在借鉴了中国文官制度,特别吸收科举考试制度精华的基础上,在与君主、政党争取政府人事管理权的过程中,经历了几十年的探索和斗争才逐步确立的,它的产生有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政治根源和文化背景:
从社会经济基础上看,西方国家在完成了工业革命以后,资产阶级和其他社会阶层对政府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是随着社会化的大生产,政府的社会管理内容日益扩大,功能分化明确,客观上需要一支职业化、专业化的文官队伍来管理国家;二是为了保证社会生产力,资产阶级要求建立一个廉价而高效的政府,要求政府的公职向社会公开,赋予人们更多的参与政治事务的权利和机会,这使得原有的政府管理制度已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了。
从社会政治根源上看,19世纪以后,随着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相继形成了政党政治和官职的分赃制度后,政府中出现比较严重的混乱状态。竞选获胜的政党在组阁的同时,将官职作为战利品,合法、公开地进行分赃,给政府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和恶劣的影响,如结。构性的腐败。由于人事制度以个人的意志或党派利益为转移,因此,在用人中出现了大量拉关系、贿赂公职,甚至卖官鬻爵的现象,权力与金钱的交易泛滥于世,腐败严重。再就是周期性的政治震荡,政府官员频繁更迭,处于高度不稳定状态,使得政府行政活动缺乏连续性和稳定性,随时有陷于瘫痪的危险。同时由于任人唯亲和恩赐方式,使大量无能之辈充斥政府,使政府行政效率极其低下。这种状况是资产阶级和广大公众所不能容忍的,他们强烈要求政治改革,改革分赃和恩赐的用人制度。
从文化背景上看,资产阶级大革命中提出的“天赋人权,人人生而平等”的思想,为现代文官制度的创立提供了主要的理论依据。民主主义思想形成的政治文化氛围,为公民争取平等的任职权利创造了社会的环境。在西方各国中,英美两国的公务员制度改革具有比较典型的意义,提供了人才公平、平等、竞争发展的环境。1887年威尔逊发表了<行政的研究》,提出了政治与行政的二分法,为公务员制度的合法化进一步提供了理论论证。
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的产生虽然各不相同,但因有其相似的经济、政治、文化背景,并且各国相互吸收和效仿,因此具有一些共同特点:
1.实行分类管理
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普遍实行“两官分途”,即将公务员分为政务类公务员与业务类公务员。政务类公务员实行任期制,由民选产生或由政府首脑任命,负责政党政策在政府工作中的贯彻执行;业务类公务员实行常任制,多数通过考试录用,主要负责执行政府的日常业务。两者不得互相转任。政务类公务员的产生和管理办法与业务类公务员不同,两者或者各自独立适用不同的法律,或在同一部法律中分别独立规定。
2.保持政治中立
西方国家既要坚持“政党轮流执政”,又要避免“政党分赃”的腐败现象,因而特别强调业务类公务员保持政治中立:必须忠于政府,不得带有党派倾向和其他政治倾向,不得参与党派活动,同时其他管理也不受政党干预。
3.贯彻公开、平等、竞争原则
公开、平等、竞争原则源于近代西方国家民主宪政的思想文化基础,也是在公务员制度中落实宪法规定的公民权的基本要求。该项原则体现在公务员制度的各个环节上。“平等”主要表现在不能有与生俱有的差别歧视,如家庭出身、性别、种族、政治信仰等,但对一定职位所需的技能、资历学识等资格条件,得普遍做出一定的要求,从而保证平等与竞争的有机结合。
4.实行功绩制
功绩制强调的是实在的工作成绩,而不是年资高低、亲疏关系、党派关系等其他因素。它要求必须按照公开考试的成绩录用公务员,必须按照工作的成绩提升公务员。功绩制体现了“任人唯能”和“奖优罚劣”的思想,实现了担任政府职位“机会均等”的原则。
5.保障公务员权利
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都很重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利。公务员除享有一般公民的权利以外,还享有保障公务员身份的特殊权利,主要包括:就职平等权、合理报酬权、职业培训权、带薪休假权、辞职权、申诉权等。为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利,各国一般都在公务员制度的有关规定中对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的规定,并设立专门的机构受理侵犯公务员权利的事宜。
二、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我国公务员制度是在原来干部人事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它的建立和发展经历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1984~1986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各项改革的展开,传统干部人事制度的弊端日益明显暴露出来,1982年邓小平提出要“坚决解放思想,克服重重障碍,打破老框框,勇于改革不合时宜的组织制度、人事制度”。同年,中央提出干部“四化”方针。1982年前后,建立了干部离退休制,废除了干部终身制。1984年,开始着手草拟《国家工作人员法》,这是第一次产生公务员的立法动议。1985年,又更名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第二阶段,1986~1993年。1986年,成立“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专题组”,目的是实行干部分类管理和公务员制度的建立。1987年,将《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条例》作了重大修改,更名为《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88年3月,为进一步加强政府人事工作,更好地推行公务员制度,中央决定成立国家人事部。人事部的成立标志着国家公务员制度开始向实施阶段过渡。人事部从1989年起即开始组织公务员制度的试点工作,首先在国务院的六个部门即审计署、海关总署、国家统计局、国家环保局、国家税务局、国家建材局进行了部门性试点。1990年,又在哈尔滨市和深圳市进行了地区性的试点。在此期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草案中的一些单项制度,如考试录用制度、亲属回避制度、人事考核制度、人员培训制度等也在全国范围内试行并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第三阶段,1993~2005年,正式确立和基本形成阶段。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总理李鹏正式签署颁发《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标志着中国特色的公务员制度的诞生。同年,党的十四大召开,正式提出在我国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接着进行了具体实施的探讨。
经过12年的运行,取得了大量的经验,为公务员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准备了条件。
第四阶段,2005年4月《公务员法》出台,标志着我国公务员制度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公务员法》是建国50多年来在干部人事管理方面第一部总章程性质的法律,在我国干部人事管理工作历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的干部人事管理走上了法制化道路,也标志着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完善和成熟。
三、《公务员法》与我国公务员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公务员法》是公务员制度在我国运行十几年成果的总结,它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公务员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1.《公务员法》在公务员的管理上更加科学化
首先,在进口方面,要求更加严格。不仅规定了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而且明确规定“凡进必考”,实际上是在进口这个环节上立了一个门槛,从而保证了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人都能达到一定的素质。除此之外,还在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在录用、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中发生泄露试题、违反考场纪律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开、公正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进一步保证了进口的严格性,有效地避免了不经考试就进入公务员队伍的现象。
其次,在出口方面,除了退休这个主渠道以外,还规定了淘汰的制度:辞退、开除等。《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了对不合格的公务员,机关有权辞退。
再次,在在职管理方面更加科学、规范。不仅建立起了完善的考核、奖惩、培训、交流与回避等制度,而且实行了分类管理制,使公务员的管理既严格规范又不失活力。《公务员法》把公务员分为三类:
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和综合管理类,而且授权国务院根据形势的发展可以设置新的职位类别,级别也拟增加到27级,是比较符合管理的规律,不仅能有效地激发广大基层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而且有利于公务员队伍里各类人才的成长。
第四,建立了聘任制。在公务员任用方式上一直以来只有两种方式:选任制与委任制。在《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虽然也规定了聘任制,但仅有一句话,对于聘任的范围、方法、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等都没有作详细明确的规定。实际上是一句空话。《公务员法》把职位聘任单列一章,对聘任的范围、方法以及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都作了详细明确的规定,使得聘任制作为公务员任用的一种补充形式真正落到了实处。实行聘任制,不仅健全了用人机制,扩大了选人用人的渠道,而且对于增强公务员队伍的生机与活力,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专业化水平、改善公务员队伍的结构都是大有裨益的。
2.《公务员法》更加注重对公务员责任意识的培养
现代民主政治是责任政治,服务型政府是负责任的政府。《公务员法》充分体现了责任政府的理念,着力构建责任政府,特别强调对公务员责任意识的培养。
首先,提升普通公务员的责任意识。《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关于辞退的规定,就是要求作为担任国家公职的公务员必须要有责任意识,不仅要兢兢业业地、而且要积极主动地、创造性地做好自己分内的工作,特别是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进一步强化了作为一个普通公务员的责任意识。为了保证政令畅通、令行禁止,一方面要求公务员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做出的决定和命令;另一方面又不能只是一味地服从上级的决定和命令,当上级的决定和命令错误时,就要发挥主观能动性,主动承担起作为一个公务员的责任。因为我们手中的权力是来自于人民的,我们不仅要对上级负责,更要对人民负责,对公共利益负责。
其次,对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的责任意识要求更加严格。长期以来,对领导干部违法违纪,依法追究其法律、纪律责任已属常事,但使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则缺乏相应的制度规定。可以说在领导干部的监控上我们以往传统的监控模式是崇尚法纪规约,一个官员行为失范惯于用法纪来约束,但有时候有些问题具有特殊性:它既不犯法又不违纪,在对当事人的惩戒和规约往往就会陷入两难困境,在客观上形成了行政监控的“软肋”或“真空”。而《公务员法》关于领导成员辞职的规定使得法、纪、责三位一体有机地统一起来,有效地规范了一些领导干部的行为。特别是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规定强化了担任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责任意识,使职务、职责、职权有机统一起来。在其位就要谋其职,使领导干部时刻牢记,我们手中的权力是来自于人民,应当用它来为人民谋利益,一旦不能给老百姓带来利益,就必须承担该承担的责任。
3.在制度建设上《公务员法》更加注重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
首先,充分尊重公务员的择业权。在公务员应该享有的八项基本权利里,规定了公务员有辞职的权利,就是说当公务员不愿意或不适宜在机关工作,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申请提出辞去公职,而且规定如果条件符合相关规定,申请辞职不予批准还可以申诉。这充分体现了对公务员作为一个公民自由选择职业权利的尊重。
其次,肯定了公务员的知情权和申辩权。《公务员法》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公务员违纪的,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处分决定机关认为对公务员应当给予处分的……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规定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不利人事处理有知情和申辩的权利,为公务员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制度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