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宪政意识。宪政是建立在人权、民主、法治基础之上的政治制度。其宗旨是限制政府权力,保障基本人权,奉行民主法治,增进人民福利。它强调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一切法律均不得违反宪法。培养公民的宪政意识,有助于公民明白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对公共权力秉持应有的警惕,防止权力被用来牟取私利和权力异化现象的滋生。
(4)法治意识。法治是指维护人权与民主的法律治理架构,它强调法律至上、法无偏私、司法独立、以法制权和正当程序原则。从传统的伦理型社会向现代法理型社会的转型,不仅要求社会有完善的立法和法理权威的确立,更重要的是要求公民在社会化进程中逐步树立现代法治意识,建立对法治的信仰,养成依法办事、守法护法的习惯。
(5)责任意识。现代社会和宪政民主体制的建立,关系到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每一个公民对社会的健康发展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从某种意义上说,有什么样的公民就有什么样的政府,有什么样的政体。只有当公民普遍具有责任意识,才会有责任政府和问责的体制。一个国家的国民只有具备了完整的公民意识,才能成为合格的公民。只有当广大国民普遍具备了完整的公民意识和公民性格,才能建立成熟的有自治能力的公民社会。国民普遍具有公民意识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而公民意识的培育,在很大程度上要靠先进思想的启蒙。
3.制度安排与重构是构建中国公民社会之保障
英国著名社会学家拉尔夫·达仁道夫指出:“自由建立在三大支柱上,亦即立宪国家(民主政治)、市场经济和公民社会。”立宪国家、市场经济、公民社会三大支柱互相拱卫,缺一不可,而使他们牢不可破的是一整套的制度。
新制度经济学告诉我们,在一个国家的新旧体制转轨时期,制度的变迁与制度的创新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在这个时期,“制度因素对经济发展和社会变革的进行起着最主要的、决定性的作用”。
宪政民主制度可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增进公共福利。在现阶段,建立完善的宪政民主制度必须稳步推进我国的政治改革。我国的政治改革应坚持以下几个原则:
第一,能够保障人权和增进人民福利。宪政民主国家的主权属于全体人民。因此,它的政治体制必须力求做到以人为本,以民为本。
第二,能够促进经济发展与经济繁荣。经济发展与经济繁荣是人民幸福、社会进步的基础。因此,政治改革要想取得成功、取得社会各个阶层的支持,就必须把促进经济发展与经济繁荣放在极其重要的位置。
第三,能够促进社会发展与社会公正。要保证人民的福利,还需要实现社会发展与社会公正,包括逐步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公平的社会分配制度、建立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建设各种适合人民需要的社会文化设施,发展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医疗卫生以及保护生态环境等等。
4.发展中介组织是构建中国公民社会的当务之急
公民社会是由存在于国家活动和经济生活范围之外的各种自愿组成的中介组织尤其是社团构成的一种制度性核心。政治学家爱德华·希尔斯在《新兴的政治发展》一书中也认为,如果发展中国家想变得更加民主,那就必须建立具有相当密度的、个人自愿结合的社团体制。社团作为整个非营利部门的一个部分,是公民社会的推动力量。现代意义上的公民社会是一种建立在公民自主权利基础上的多元化的社会,其中政府、市场和非营利部门是三个基本的社会部门(Sector)。政府部门、市场部门和非营利部门作为三个基本的构成部分,共同形成现代社会的三大体系。这三大体系将不是彼此分离、相互对立的,而是彼此融合与交叉的,其中非营利组织和市场部门以及私人(家庭)领域相互融合与交叉。因此,在现代社会里,社团将和政府、企业在越来越广泛的领域里合作交融,而不是彼此对立、互不相干。社团与政府、企业的广泛的、深度的合作,将为建设一个多元化的、丰富和民主的社会奠定基础。对中国而言,现阶段在发展中介组织方面最重要的是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
(1)完善法律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需要进一步修订完善。应学习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社团组织管理办法,致力于建立法治秩序,撤销繁琐的审批手续,实行方便的申请登记制度。这样既有利于使各种非营利的中介组织取得合法地位,也有利于把它们纳入到法制化的轨道。
(2)重视政策鼓励。中介组织要想真正得到发展,下一步的改革应是继续朝着“有限政府”与市场化的方向前进,政府只做法律规定须由它做的事,其他凡是可以由社会中介组织做的事应一律交由中介组织去做。应制订必要的政策对各种中介组织的发展给予鼓励,对非营利性、带有社会公益性的中介组织可以考虑给予更多的减免税待遇和奖励措施。
(3)合理配置资源。中介组织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它所能获得的资源,没有资源,中介组织就无法开展活动。因此,资源配置机制就显得异常重要。在资源配置机制中,政府、公民和企业是三个最基本的要素。为了支持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政府应以通过法案和再次分配的形式,将所得税收中的一部分返还给中介组织,用以促进社会公益事业与社区建设。另外,公民个人也可以通过捐赠资金和实物的形式帮助中介组织,企业的资助亦是中介组织不可缺少的资源。
公民意识的觉醒和培育
一、中国公民意识缺失的历史根源
在我国,由于长期的封建体制的影响,也由于政治改革滞后和民主化进程的反复,使得公民参与政治过程和政治决策的权利迄今仍受到很大限制,国民普遍的服从意识和对社会缺乏责任的客人意识在没有相应的制度建设的情况下长期存在;中国长期以来家长制的统治方式,老百姓认为政府既成熟老练又强大无比,每个人都是政府的臣民,他们对政府只有服从的义务,没有参与政府决策与过程的要求。与此同时,他们相信政府完全有能力照顾好自己,用不着操心,老百姓所要做的是照顾好自己。这种既无权利意识又无责任意识的老百姓意识导致国民普遍缺乏公共意识、公共责任和公共道德。如果一个人拿了别人的东西,一定会受到道德的谴责,但是拿了公家的东西,人们可能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仿佛公家的东西与私人无关。
在农村,私田和私宅边上的马路越来越窄,村民只要一有机会就扩大自己的田宅;在城市,人们可以把自家的被褥衣服拿到马路上晒,从没想到这些行为有损公共环境。旧中国广大民众不可能产生民主意识,而只能形成民本思想和作好“臣民”的思想观念。只有在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商品经济和人民民主制度的发展,才可能产生真正的公民民主意识。
二、改革开放与公民意识觉醒
积极主动地建构公民社会,是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同时,一个成熟的健全的公民社会必将推动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进一步发展。要积极地建构一个成熟的公民社会,既需要大力发展民营经济,保护私有产权;同时还需要培育公民意识,改变传统的政治文化,实现人自身的现代化。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是民主意识发展的坚实物质基础。公民民主意识和民主制度属于社会的上层建筑,是由一定经济基础决定并为其服务的。公民民主意识的主要内容是自由、平等,而平等和自由正是商品经济的本质特征。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平等和自由不仅在以交换价值为基础上的交换中受到尊重,而且交换价值的交换是一切平等和自由的生产的现实基础”。商品经济是民主意识的催化剂,市场经济则是民主意识和民主制度发展的物质基础。
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我国公民民主意识发展的政治条件。
经过几十年的改革,旧的行政管理体制已大有改观,但还远未到位,当前需要进一步搞好行政权力与经济权力的二元分离,使经济组织真正摆脱行政附属地位;实现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权力的合理配置,改变高度集中的行政权格局;尽快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全新行政管理体制。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就是逐步建设高度的民主政治制度,提高党政机关办事的开放度,增强政治透明度,让公民了解政府的决策和与群众相关的重大情况,加强群众监督机制。增强国家机关办事的透明度是增强公民参政意识的有效手段,也是公民实践当家作主的重要标志。只有搞好了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才能为强化公民民主意识创造坚实的政治基础和条件。
加快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是强化公民民主意识的法律保障。作为民主基础上的法律,本身就是全体人民同意的结果,政府依法办事,是对人民授权契约的履行。这一方面表现为公民在法律保护下享有参政议政、选举与被选举等权利;另一方面,民主的法制化又保证制裁一切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
加强思想文化教育是增强公民民主意识的前提。公民民主意识的强弱,从主观上来看,就取决于公民的素质。文化素质低制约了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影响了公民民主意识的成熟发展,要提高公民思想文化素质,必须加强公民思想文化教育,形成有利于增强公民民主意识的理论指导、舆论力量、价值观念和文化条件。
三、公民意识对中国现代化的精神驱动
对于中国来说,全球化时代应是近百年来从被动现代化向主动现代化转换的一个过程。从臣民意识、国民意识到公民意识,是人的现代化的一个思想历程。只有当国民普遍具备了公民意识,才能建立成熟的有自治能力的公民社会。具体地说,现代公民意识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内容,它们对中国的现代化进程有着非比寻常的精神驱动作用。
1.责任意识
责任意识是指处于社会关系中的人应根据自己所处的地位、角色而积极、主动地承担相应的义务,尽自己当尽之职责。责任和义务是一对含义相近的范畴,但又有着细微的区别。义务是被动地做自己角色所规定的应当做的事,责任是主动地、积极地尽自己的义务,并能够和敢于为自己行为的结果负责。现代社会,每一个公民对社会的健康发展,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从某种意义上说,只有当公民们普遍具有责任意识,才会有负责任的政府与负责任的政治。
责任是现代社会公民应当具备的首要的道德精神,有了对责任的清醒认识,人们就可以自觉地主动地做自己的角色所要求做的事,从而使社会关系处于和谐有序之中。公民社会的兴起使责任意识的培养既成为一种必要,同时也提供了可能。就其必要性而言,是指公民在享有自由和主权的时候,应当同时负起应有的责任,自由是以责任为前提的。就其可能性而言,是指责任是现代公民社会中所生成的伦理意识。在公民没有充分的自由和权利的社会,不可能生成普遍的责任意识。没有对自己、对家庭、对国家、对社会的主权意识,就不可能有主动、积极负责的精神。没有行动的充分自由,一切听命于家长式的权威,个人就不可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2.仁爱精神
仁爱是人之为人的一种道德情怀,它是指人们在处理人际关系时,人和人之间相互关心,相互爱护的情怀。它不仅是人之为人的基本的同情心,也是人类为完善自身的一种道德境界。仁爱不仅可以使人与人的关系亲密,更富人情,而且可以使集体、国家更有凝聚力。
仁爱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仁爱是一种普遍的慈善,是对自己、对他人、对生命的一种爱或尊重的习惯。仁爱既是一个社会发展的内在动力,也是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标识。公民、企业家、政治家都要培养仁爱精神。企业家要有仁爱精神,要有慈善之心,救助社会弱势群体;政治家要有仁爱之心,行不忍人之政,把爱民为民作为自己的价值追求。公民要有仁爱之心,要把慈善活动作为一种经常性的习惯。据调查,67%的香港公民做过义工;被称作“经济动物”的日本人几乎每个人都参加社会慈善活动。仁爱作为一种思想和行为,已经越来越成为一种人类共同追求的价值取向。
3.自律意识
自律是指自我约束、自我规范、自我节制。自律本质上是规则对人提出的要求和人对规则的主动遵守,当人把外在的道德原则和规范化为自身内在的要求时,道德规范对人就不再是一种外在的约束(他律),而成为了一种内在的自觉,有了这种自觉,人就可以在没有外在约束的情况下随心所欲地遵从道德规范。
自律的前提是确立规则意识,对于现存的法律、法规、道德要严格遵守。现代社会的自律,不是单纯的对自己欲望的节制,也不是单纯依靠自我向内用功的道德修养,而是基于对规则的认识、对规则精神深刻领会的基础上的对规则的自觉遵守。社会结构的变迁使现代社会的伦理关系较传统的伦理关系而言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而基于对道德规范的本质和精神理解的基础上的自律就成为现代社会需要倡导的道德规范。
4.宽容意识
宽容意识是指人与人之间要在互相平等的前提下对他人的个性、行为、隐私等保持一定程度的尊重。公民社会,要求公民具有强烈的规则意识和守规则的自律精神,但对于他人不违反社会规则的个性、行为、隐私则要尊重。宽容是一种境界,表现出高尚的道德人格;宽容是一种性格,表现出宽广大度的心胸。
宽容是多元化时代和社会对人的道德要求。宽容可以营造一种互利的人文环境。把宽容作为一种道德要求,要与无原则的顺从和忍耐区别开来。忍让不同于宽容,宽容是对异己的价值观的一种理解,是对自由的一种支持,是强者对于弱者的谅解;而忍让则是对非。理性行为的顺从,是对自己能力缺乏信任的表现。强者宽容弱者是美德,是真正的宽容;弱者宽容强者是奴性,不是真正的宽容。
5.竞争意识
不事竞争、安于现状、知足常乐是中国人的传统习性。中国人自古以来不乏忍让、顺从之民族美德,却缺少竞争意识和鼓励竞争的机制。不事竞争,安于命运,是对既定秩序的肯定和维护,但却容易导致整个社会精神的沉滞和萎靡。现代社会,要提高国家的综合国力,就要提高一个国家的公民的素质,一个缺乏竞争意识的民族不可能成为强盛的民族。如果说安于现状,不事竞争在农业社会对于社会的和谐稳定有重要的价值,曾经是一种美德的话,那么,在现代社会缺乏竞争就不是一种美德,而是一种不觉悟的、懒散的恶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