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16635200000010

第10章 违反诊疗义务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1)

15、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未尽到其谨慎注意的义务,承担什么责任?

【宣讲要点】

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时,应当尽到其谨慎注意的义务,否则医务人员就违反了其应负的注意义务,导致医疗上的过失,如果因此造成患者死亡或者人身健康受损的,就可能产生侵权责任。医务人员是否尽到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是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是否达到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也就是以医疗机构的客观条件及其医疗人员的平均水平等为判断标准。

【典型案例】

段某于2000年8月到某医院(三级甲等医院)接受治疗。入院后,查其血淀粉酶700u/dl,尿淀粉酶1480u/dl初步诊断为腹痛待查(急性胰腺炎)。后B超显示:脾脏体积增大,中央区回声不均匀,并见多个散在液性暗区,考虑慢性脾脏破裂可能与胰尾部炎症有关。CT检查报告显示:脾脏体积明显增大,内缘饱满,达13个肋单元……所扫胰腺未见明显异常。两周后,段某的血淀粉酶检查为750u/dl,尿淀粉酶1540u/dl。某医院内科对段某进行了有关治疗后,将段某转入该院普外科准备择期手术。2000年8月底,段某腹痛加重,急诊B超显示脾破裂伴皮包膜下血肿(陈旧性)合并腹腔大量积液(出血可能)。某医院当即对段某在全麻下急诊行剖腹探查术,术中见段某“腹腔内有陈旧性、血性液体1000ml,脾肿大,周围被大网膜包裹,分离大网膜见皮包膜下有陈旧性液体约400ml”,常规切除脾脏,脾窝置管引流。术后,当段某每天仍有50ml引流液时,被完全拔除引流管出院。2000年11月,段某又因“发热伴左侧胸痛1月”,入住某医院治疗。某医院给予其胸穿,抽出多量血性胸水,进行抗炎等治疗,于两月后出院。此后,段某因再次发烧及左上腹痛第三次住进某医院。某医院对其行剖腹探查术后,让段某带引流管出院。但出院后,短某的引流液不断。2个月后,段某再次到某医院门诊时,某医院查其引流液的淀粉酶为1400u/dl。此时,某医院诊断段某为胰瘘,让段某继续带引流管回家休养。在此期间,段某的引流管滑落,但某医院未作其他处理,让段某回家继续观察。2001年6月,段某又发烧、左腹后背疼痛,第四次住进该院。入院诊断为:脾切除后胰瘘、假性胰腺囊肿伴感染。入院后,医院进行抗炎治疗、穿刺置管引流及应用施他宁等相关治疗,段某胰瘘量逐渐减少。某医院见段某的引流管内无胰液流出,即考虑胰液已得到控制而拔除段某的引流管,并让段某出院。2002年1月,段某仍然出现左侧腰痛等症状,第五次住进某医院,某医院诊断为假性胰腺囊肿,对段某行囊肿-空肠Roux-Y吻合术。术中见:囊肿位于胰体尾的后方,在胃、胰、结肠、脾曲之间扪及肿块,质硬、流动感不明显,切开后吸出黑色液体约200ml,手术顺利。2002年3月,段某出院。段某认为某医院在上述治疗过程中存在过失,导致治疗延误和自己的病情加重,人身损害后果扩大,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当地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结论为:段某在鉴定会上陈述有明确外伤史。B超提示脾脏体积增大,见多个散在液性暗区和胰尾部炎症;术前有发热、血尿淀粉酶升高,医院应考虑到外伤性包膜下脾破裂合并胰腺损伤的可能。某医院陈述第一次手术中发现胰尾肿胀明显,腹腔内有陈旧性、血性液体1000ml。引流两周后仍有50ml,有胰瘘发生的可能。某医院未及时明确胰瘘诊断。某医院同时存在术后拔引流管的指征掌握不严;医疗文书保管不妥善等情况。三次手术有指征,术式正确。确诊胰瘘后的外引流、禁食、胃肠减压、TBN及施他宁等治疗正确。患者愈后良好。此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段某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在CT及B超均提示其脾脏占位性病变,存在慢性脾破裂可能的情况下,某医院未及时手术,而是选择择期手术,造成自己脾脏破裂后大量出血。手术前的CT报告明确显示自己胰腺未见异常,是某医院在手术中分离广泛粘连时,造成自己胰腺损伤。某医院在自己手术后仍有引流液的情况下,又错误地选择了拔管。某医院在对自己实施的治疗中,对病情观察不细,对病情判断错误,治疗存在过错,直接导致自己先后五次住院、三次手术,给自己造成了极大的痛苦。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某医院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生活补助费、交通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0万元。某医院答辩称:段某的胰瘘不是手术造成的。淀粉酶升高是检验胰腺损伤的一个标准,段某入院时淀粉酶升高,说明段某在第一次手术前就有胰腺损伤,存在外伤造成的可能。该院第一次手术与段某受外伤相距1个月时间,段某当时腹腔中血肿很严重,某医院无法判断胰腺是否损伤,而多次追问段某有无外伤,段某均称无外伤。该院医生已经尽到注意义务;该院每次拔除引流管都是非常谨慎的,没有过错。经司法鉴定,段某胰腺假性囊肿-空肠Roux-Y吻合术后残疾程度为9级。

【专家评析】

根据《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应当具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医疗主体在主观上有过错,在客观上实施了的医疗违法行为,有患者的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事实存在,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在本案中,确定某医院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应当从上述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关于某医院在对段某进行的一系列医疗活动中是否具有过错,即某医院是否在诊疗过程中尽到了谨慎注意的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医疗过失是构成医疗事故和确定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医疗过失的客观判断标准通常以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及注意义务为标准。医疗活动具有高度技术性、复杂性以及不确定性。人是一个复杂的肌体,每一个人的身体素质不同,即使是同一个人,在不同的状态下,其身体素质也可能出现不同。因此,判断、认定医务人员应具有怎样的注意义务是处理医疗纠纷案件的关键。这种注意义务应当是谨慎、合理的注意义务。在美国,司法实践认定医师过失的标准是:(一)合理的技能与注意,也就是说医生的医疗行为必须符合医疗领域的其他同行在相同情况下应当采取的技能与注意义务,如果不符合就认为医生的诊疗行为具有过失;(二)地理范围,即一个全国性的医院与乡镇中的小医院无论是医疗设施还是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都存在相当的差距。在我国,地理范围相差甚大,判断医师的注意义务应与其所处的环境范围相一致,即以同地区或类似地区的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技术设施与知识技术水平等为准。因此,对于“合理的技能与谨慎的注意义务”可以理解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没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情况下的常规行为;医务人员已经尽到符合其相应专业要求的注意、学识及技能标准。

在本案中,段某存在外伤史,初次住院的检查中即有血淀粉酶指数升高,手术后引流液一直不断。作为一个三级甲等医院的医师,依据其所处的医院等级及相同等级医院对同类症状的处理技能、经验、常规应达到的程度,可以认定该医院医生对段某的症状应该具有相当的判定能力,只要尽到了谨慎注意的义务,就可避免段某以后多次出现的后果。而该医院疏忽了淀粉酶指标升高和段某曾有外伤史,更重要的是医务人员对引流液的存在即表示可能有尚未查明的症状存在,未能引起注意,不查明原因,轻信、盲目地拔除引流管,失去及时诊断的机会。这就是医务人员未能尽到其相应专业要求的合理技能和注意。其违反谨慎的注意义务使段某本来可以在通常情况下通过引流即可让其自愈的胰瘘,却因误诊一次次住院治疗,已经构成了《侵权责任法》中所述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情形。综上所述,某医院未能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关于某医院在对段某进行的一系列医疗活动中是否具有违法行为的问题。《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这里所说的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通常是指:(一)国家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全国性行业协会或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地方性行业协会指定的各种标准、规范、制度的总称;(二)医疗机构对医务人员进行医疗活动制定的各项规范。在实践中,还有一些无较具体的成文规范,但却存在于医务人员医疗活动中,是医疗行业通常实施的常规注意义务标准。违法性的医疗行为包括多种,其中:(1)误诊。根据患者的症状和有关诊疗常规以及一个医务人员应有的注意,本应该诊断出患者存在某种疾病,但未能诊断出;(2)贻误治疗。即诊断正确,但在治疗过程中违反治疗规范,未能正确实施有效的治疗,延误患者病情。在本案中,争议的实质就是某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

从本案的事实看,虽然判断胰腺是否有损伤应当从几个方面综合诊断,但血淀粉酶的升高是一个重要的标准。段某的血淀粉酶指标在第一次手术前即存在升高的状况,从本案现有的证据看,不能充分认定某医院在手术中违反操作常规造成段某的胰腺损伤。另一方面,段某因外伤性脾破裂后,由于“腹腔内有陈旧性、血性液体1000ml,脾肿大,周围被大网膜包裹,分离大网膜见皮包膜下有陈旧性液体约400ml”,以及胰腺所在位置的特殊性,某医院在手术中对胰腺是否有损伤确存在不宜探查的状况,不易发现胰腺损伤。某医院违反医疗常规的行为在于,当段某手术后每天尚有引流液50ml时,某医院的医务人员即不查明缘由,违反医疗常规拔除引流管,从而导致段某已有的胰腺损伤不能得到及时诊断。段某以后多次出现的发烧、腹痛均是因胰腺损伤引起的,胰液不断流出在体内。某医院对段某的多次反复发作病症,虽然后来诊断为胰瘘,但在治疗中又违反了诊疗规范。对于胰瘘的治疗,采用引流管引流,逐步让胰腺自行愈合即可,某医院采用引流管等治疗措施,符合医疗常规,但某医院在段某的引流管滑落后未能及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任由该事实发生,使胰液在患者体内无法流出,再次导致段某发烧等症状反复出现,使段某本来趋于好转的病情进一步加重。在此,某医院的医疗行为也是违反了一般的医疗规范,贻误了患者病情的诊治。在段某第四次住院治疗的过程中,某医院使用施他宁等药物治疗,也注意了引流液不再流出后再拔除引流管,但从其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应有的技术水平考虑,其应该知道施他宁的作用是抑制胰腺的分泌,引流管暂时无液体流出是药物的作用。因此,某医院在此仍然存在引流管拔除的指征掌握不当,由此再次使段某因不能得到有效治疗而第五次住院。综上所述,某医院的上述违反诊疗规范、常规的行为具有违法性,构成某医院在本案中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

第三,关于某医院的医疗违法行为与段某的人身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某事件与损害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则必须具备以下两个要件:其一,该事件是损害发生所必不可少的条件,即条件关系;其二,该事件实质上增加了损害发生的客观可能性,即相当性原则。在许多医疗纠纷案件中,存在这样的情况:患者本身病情较为严重,也可能不久将死亡,但尚未死亡时,通过一定的治疗可能将延长其生命,但由于医疗机构在治疗过程中的某一治疗行为的不当使得患者提前死亡。实际上这是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存在的过失治疗行为增加了患者的危险状态。在本案中,段某本来是因外伤导致脾破裂、胰腺损伤,其疾病是其发生损害的直接原因。但某医院未能及时诊断、误诊,违反医疗常规过早拔除引流管的行为增加了段某现有疾病的危险性,一次次未明确诊断和治疗错误,加重了段某的原有疾病。段某本可以通过一次诊治即可治愈的,但最终被进行假性囊肿-空肠Roux-Y吻合术,胰液被改道,造成伤残,这一后果的发生与某医院的错误诊断、治疗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因此,某医院应当对段某自第二次手术后发生的相关损失进行赔偿。

【法条指引】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6、违反护理规范致患者死亡的,如何认定和处理?

【宣讲要点】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属于医疗事故。发生医疗事故,侵害了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的,医院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同类推荐
  • 公民的法律盾牌

    公民的法律盾牌

    本书分两部分。上篇介绍了百姓打赢官司的必备知识;下篇为百姓打各类官司实用指南,介绍了离婚、赡养、抚养、债务纠纷、损害赔偿、房屋纠纷、产权、房屋拆迁、行政、消费者权益保护、医疗纠纷、著作权纠纷、劳动争议等官司的打法。
  • 你不知道的刑侦内幕2

    你不知道的刑侦内幕2

    《你不知道的刑侦内幕:一线警察讲段子》是由资深警察何斌经过五年采访,根据一线警察口述资料,加工整理而成的一部刑侦纪实故事集,书中精选了四十多个真实的经典案件,包括杀人案、抢劫案、诈骗案、盗窃案等不同案件类型,将凶杀、绑架、奸情等犯罪元素一网打尽。
  • 家庭生活法律一本通

    家庭生活法律一本通

    本书介绍了青少年在家庭生活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家庭是青少年最重要的生活环境,也是对青少年成长影响最大的地方。或许是由于太熟悉,家庭生活中的各种事物和问题往往不太受大家的关注,其实其中各种各样的关系往往涉及到好多法律问题,由于青少年对法律的陌生,导致在面对侵权时不能很好地用法律手段进行维护。下面就让我们看下青少年在家庭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
  • 股权纠纷实务操作与案例精解

    股权纠纷实务操作与案例精解

    《股权纠纷实务操作与案例精解》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股权纠纷方面的案由规定为纲,通过实务指引部分解读各种类型股权纠纷的实务操作技巧及注意事项,并以典型案例的形式解析各类型股权纠纷在实务操作中应注意的法律要点与问题。本书涵盖发起人责任纠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股东名册记载纠纷、股东出资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股权转让纠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股权质权纠纷、股东收购请求权纠纷、公司决议撤销纠纷、公司决议效力确定纠纷、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并收录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股权转让纠纷案件裁判规则。
  • 物权法原理

    物权法原理

    《物权法(第五版)》堪为国内物权法教科书的扛鼎之作。作者不仅是学界权威,更是中国物权法立法进程的引领者,全程参与了我国物权法的制定过程。《物权法(第五版)》因袭现行法的体例,对物权法的内容做了全景式的阐述,并加以客观独到的评析。本次新版,作者既充分汲取《物权法》颁布以来的立法、司法解释、审判实务和理论研究的新成果,又基于新思考对全书章节体系进行了重大调整,使其结构更趋合理、内容更趋务实,以期为读者提供准确、全面、系统的物权法理论和知识。全书概念明晰、阐述透彻、考据周延,理论深度把握得当,既考虑到本科教学的系统性要求,又为读者进一步研究物权法提供了参考思路
热门推荐
  • 界王风云

    界王风云

    叶枫,一个普通男子,当他被绑匪的子弹击中,以为必死无疑的时候,却得到了万界系统—界王,从此他就不再普通,他的人生就像嚼炫迈一样,根本停不下来。当叶枫每次周旋在各大世界的大人物身旁,忙的不亦乐乎,便有了一句名言:助人为乐,才能玩的快乐!
  • 蚂蚁帝国之颠倒红尘

    蚂蚁帝国之颠倒红尘

    前言我们像尘埃一样的渺小,一阵风一场雨,都可以轻而易举毁掉我们的家园,夺去我们的性命。我们不会因为生命的脆弱而哭泣,我们不会因为外力的压迫而低头,我们顽强地生活在这块土地上,任凭尔虞我诈、貌合神离,任凭尸横遍野、腥风血雨,依旧不屈不挠、生生不息,直到我们像尘埃一样地死去……这里有一群为了生存而竭尽全力的蚂蚁,它们将要讲述那些人类所不知道的故事,给你们听。
  • 万界龙祖

    万界龙祖

    虚神界一代天骄,被困虚空神狱,折磨数万年,为了谋取一线生机,不惜自损真灵血肉,重生少年。九龙炼神柱,上古镇杀神祗的绝世凶物,实则内藏乾坤。少年萧辰得九龙炼神柱内九转祖龙经,化真龙,重登武道巅峰
  • 暗黑圣心

    暗黑圣心

    放不下,就不要放下也许默默留在心底才是最好的选择。即便心痛!得之我命,失之我命。只要曾经努力。所以,世界我来了。
  • 灵瑞禅师岩华集

    灵瑞禅师岩华集

    本书为公版书,为不受著作权法限制的作家、艺术家及其它人士发布的作品,供广大读者阅读交流。
  • 简·爱(中小学经典阅读名家名译)

    简·爱(中小学经典阅读名家名译)

    1.教育部推荐书目,语文新课标必读。2.特邀北京市特级教师王俊鸣老师为本系列图书撰写序言、著名翻译家李玉民老师撰写前言。3.多位名校特级教师联合推荐。4.本系列图书精选了国内近现代经典名著,以及宋兆霖、李玉民、陈筱卿、高中甫、罗新璋、李辉凡、张耳等多位著名翻译家的国外经典名著权威译本。深入浅出全方位解读经典,以专业品质为青少年打造高价值读物。5.提倡经典精读,引导青少年回归阅读本质。6.《简·爱》是一部具有浓厚浪漫主义色彩的现实主义长篇小说,一部关于平等爱情的不朽经典,一问世就引起轰动,一百多年来盛行不衰。
  • 重生受你一世恩宠

    重生受你一世恩宠

    前世,她眼中无他,嫁与他三年,缠绵病榻三年,最后抑郁而终!他说,木梚初,你可曾有心?她淡淡看他,眼见那个邪魅俊美之人为她眼窝深陷,满面疮痍,她心中情弦微动,却是已无能为力!一朝重生,她势必好好活着,把旁人欠她的都要回来,把欠了他的还回去,然后再受他一世恩宠!
  • 王者荣耀之你给我的荣耀

    王者荣耀之你给我的荣耀

    王者荣耀是一款游戏,但是王者的荣耀,比什么都重要!
  • 八零二三

    八零二三

    诡异经历,惊心动魄的情节,意想不到的故事
  • 前夫如狼

    前夫如狼

    面对丈夫出轨,她不哭不闹,微笑丢下一份离婚协议,果断离开!可是,坑爹的那个男人竟然死缠烂打求复合?以为她是心软好忽悠的傻瓜?哼!老娘才不吃回头草!恶质前夫,有多远滚多远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