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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章 侵犯财产罪(15)

6.对挪用退休职工社会养老金、职工失业保险金和下岗职工生活保障金的如何处理?

退休职工养老保险金不属于我国刑法中的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特定款物的任何一种。因此,对于挪用退休职工养老保险金的行为,构成犯罪时,不能以挪用特定款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行为人不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刑事责任。

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属于挪用救济款物。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照《刑法》第273条的规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384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案例】

2003年夏,某县某村五组村民周某家房屋因滑坡受损,2004年春,县扶贫办批准给予周某家7500元扶贫移民款,周某家经济困难暂无力重修房屋,只对房屋进行了加固维修。2004年5月25日,该村村委会研究决定:由周某向村委会写出缓建申请,先期发放扶贫款1500元,剩余6000元上交村委会暂时保管,待周某家搬迁重建后再行支付。皮某于次日从镇政府将周某家7500元扶贫移民款领回,按照村委会决定支付给周某之妻黎德荣1500元,剩余6000元并未上交村委会保管,而是自行保存。2004年8月6日,村里组织修建移民搬迁开发区,皮某私自将该6000元扶贫款挪用支付给开发区施工人员刘某作为工程款。纪委接群众举报,查证皮某挪用扶贫移民款情况属实。该案起诉到法院后,法院经审理,判决皮某犯挪用特定款物罪,免予刑事处罚。

【专家评析】

本案的争议主要是皮某构成挪用公款罪还是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是违反国家财经管理制度,将专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挪作他用(公用),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两罪之间主要有四方面区别:

一是犯罪主体不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不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还有主管、经手特定款物的工作人员。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挪用公款的,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二是犯罪客体不同。挪用特定款物罪侵犯的是国家专款专用的财物管理制度,而挪用公款罪不仅侵犯了国家财物管理制度,而且还侵犯了公务的廉洁性。

三是行为对象不同。挪用特定款物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七种特定款物,而挪用公款罪挪用的公款不仅包括上述七种特定款物还包括国库卷、股票、债券、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以及单位的办公经费等公款。

四是客观方面成立犯罪的条件不同。挪用特定款物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财经制度,改变特定款物的用途的行为。如果是挪用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则以犯罪主体的身份不同构成挪用公款罪或挪用资金罪。

本案中,经村民周某申请,县扶贫办审核同意后拨付7500元扶贫移民款,该笔款项用途具体、明确,经发放后已经由公款变为特定款物。更主要的是,皮某挪用特定款物的用途不是“私用”而是“公用”。构成挪用公款罪要求行为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而挪用特定款物罪要求行为人挪作他用而非归个人使用。如果皮某不是将6000元挪用于本村基础设施建设,而是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则应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1998年抗洪期间发生过一个案件,某县县长李某决定将上级发放的用于救灾的200万元用来修建政府招待所,另外又将15万元救灾款借给高某用于囤积救灾物资。法院经审理认为,其将救灾款用来修建政府招待所的行为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将15万元救灾款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97年3月14日)

第二百七十三条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挪用退休职工社会养老金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2004年7月9日)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你局公经[2004]916号《关于挪用退休职工社会养老保险金是否属于挪用特定款物罪事》收悉。经研究,提供如下意见供参考:

退休职工养老保险金不属于我国刑法中的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特定款物的任何一种。因此,对于挪用退休职工养老保险金的行为,构成犯罪时,不能以挪用特定款物罪追究刑事责任,而应当按照行为人身份的不同,分别以挪用资金罪或者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5月13日)

第十四条 贪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或者挪用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以贪污罪、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2003年1月13日)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辽检发研字(2002)9号《关于挪用职工失业保险金和下岗职工生活保障金是否属于挪用特定款物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属于挪用救济款物。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十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宣讲要点】

1.什么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罪?该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当前,个别企业和个人有的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有的通过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致使一些劳动者生活陷入困境,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于化解社会矛盾,保障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公平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侵犯的客体是劳动用人市场的正常秩序及劳动者获取正当、合理报酬的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仍不支付的行为。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负有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义务的债务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可以构成本罪。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出于故意。如果行为人因为其他原因,如因资金周转等原因需推迟支付劳动者报酬,或因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报酬方面存在争议尚未解决的而暂未支付或未全部支付劳动者劳动报仇的,不能认定为本罪。

2.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具体表现是什么?

首先,行为人负有支付劳动者报酬的义务,如无此义务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其次,须有逃避履行义务行为,包括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和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两种情形。前者是“暗赖”,主要表现有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逃跑、藏匿;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以及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后者是“明赖”,没有转移财产、也不逃逸,明确表示拒不支付。

第三,拒不支付报酬须达到一定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千元至2万元以上的;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3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较小的应当通过民事途径解决。

第四,经政府有部门责令支付,在法定期限内仍没有支付。超出法定支付期限后支付了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了赔偿责任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可以对行为人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是什么?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予立案追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千元至2万元以上的;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3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较小的应当通过民事途径解决。

4.对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如何处罚?

根据《刑法》第276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所谓“造成严重后果”,包括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三种情形。

为了鼓励负有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人尽快履行支付义务,《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同时规定了不同阶段履行支付义务的不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形: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进行支付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但是对于免除刑事处罚的,要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赔礼道歉。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造成严重后果,但在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5.行政、司法等部门对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是如何分工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对办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在其职权范围内既分工负责,又相互配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过各种检查方式监督用人单位劳动报酬支付情况,依法受理拖欠劳动报酬的举报、投诉。经调查,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当依法及时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行为人逃匿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在行为人住所地、办公地点、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建筑施工项目所在地张贴责令支付的文书,或者采取将责令支付的文书送交其单位管理人员及近亲属等适当方式。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要求,核实案情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同意后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在规定期限内将案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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