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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章 论道德哲学体系(8)

以人类现有的智慧与力量,虽然能精确地描述每种特殊美德的内心情感特征,但是,如果要对每种环境下的每种情感经历都详加描述,这显然很困难,甚至不可能做到。因为,同样的情感对于不同的人总是有着不同的表现,例如,同样是友好的情感,我们不可能对老人与年轻人或男人与女人做出同样的表现;对于不同性格的人,我们也必须采用不同的表现方式。所以我敢断言,人类有史以来,还没有哪位作家可以详尽描述一切情感。

当然,每种事物都存在着一般性与特殊性,情感也不例外。因此,对于一般的友好或依恋之情还是可以确定的,虽然对它们的描绘不可能十分完整,但是我们能够探其根源,并且能够将它们与尊敬、钦佩等其他情感区分开来。

不管是批评家作者还是其方面的作者,对于他们的写作来说,任何事物的描写或是情感的描写,都是有依据的,并非空穴来风。换言之,任何写作的灵感皆来源于某种素材。因此,若要批评家们描写某种美德是如何促使我们采取行动的,这并不是什么难事,但如果要求他们把一种根本不存在的美德在人们身上的体现描写出来,这未免显得过于让人为难。

试想一下,一种根本不存在或不具备的美德,它可能体现在人们的面部表情或行为之上吗?对于人们面部表情和行为表现不出来的东西,我们又如何去揣摩他在人们心里的活动呢?我们无法准确界定它的涵义并把它同其他美德区别开来,我们能做的,只是对这种美德可能产生的结果进行有限的描述。

在《论责任》的第一册中,西塞罗曾努力引导我们去实践四种基本美德,并且,亚里士多德也在《论理学》的实践部分里,给我们指明了他认为是人们可以据以调整自己行为的各种习性,例如慷慨、高尚、宽宏大量、甚至幽默和善意的嘲弄等。虽然我们对此表示赞同,但是,对于给予它那样高贵的称呼,似乎又觉得不恰当。

类似这样的著作,往往都是以形象生动的笔调,来勾勒和描绘美德或罪恶的场景,使我们通过对这些场景的间接体验,更加激起我们对美德的自然热爱,或是更加增强我们对罪恶的憎恶;并对它们进行公正细致的评述,希望能在纠正和明确我们对于行为合宜性的自然情感方面提供帮助,使我们的行为,比缺少这种指导时可以想到的更为正确。

这种方式,虽然因为没有高度的精确性而受到人们的批评,但是,它所具有的那种的效用以及给人们带来的愉快,却是不可否认的。因此,在对道德准则的探讨中,这种方式构成了被人们称为伦理学的科学。

要进一步强调的是,根据伦理学形成的方式与特点来看,它极容易被雄辩装饰。如果可能的话,便可赋予极琐碎的责任、准则以及新的重要性。

如果用于年轻人身上的训导经过这种雄辩的装饰,因他们可塑性很大的缘故,而这些训导又与这个年龄段的天生高尚之情相一致,即使不能产生十分崇高和持久的影响,至少也会暂时激发很大的决心,从而帮助他们确立和巩固最好的、最有益的、人们易于接受的习惯。

例如,我们常说的戒律和规劝,也必须是以这种方式来表达和完成,才能激励我们去实践美德。

第二种道德学家,包括了中期和晚期的基督教教会的一切雄辩家和在17、18世纪探讨过所谓自然法学的所有的人。不管出于何种目的,总之,为了使人们的行为更趋向于他们心中的完美,他们除了以这种一般的方式来表述某种行为一般趋向的特征以外,还努力为我们的行为方向作出了指引,并规定了正确而精细的准则。

在种情况下,他们都会把关注的目光投向正义,因为正义是唯一可以制定正确准则的美德。但是,由于基督教雄辩家和自然法学家职业性质的不同,他们各自采用的方式也截然不同。

自然法学家常常从以权利人运用暴力可以强求什么、旁观者会赞同他强求什么和法官或仲裁人应该迫使对方履行什么这三个方面来考虑问题。基督教雄辩家则侧重于义务人认为自己应该履行什么义务,并包含着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出自对一般正义准则的尊重;另一方面是由于担心因为损害他人而玷污了自己的品格。

换言之,法学家的目的在于给法官和仲裁人的规定做出决断的准则,使我们通过严格遵守法学准则来避免外在的惩罚;雄辩学的目的则在于为善良的人规定行为准则,使我们通过遵守这些准则,使自身的行为更为得体与合宜,从而赢得人们更为广泛和高度的赞扬。

这两种不同的方式,如果在某一时刻同时作用于一个人,那么,这无疑是相当矛盾的。也会让这个人感到无所适从。

举一个很有代表性的例子:如果一个旅行者,被一个拦路抢劫的强盗,用杀害来威胁或强迫允诺给他一笔钱。对于这种在非正义的暴力强迫之下所作的承诺,旅行者非履行不可吗?这个问题,法学家与雄辩家们一直各持已见,争论不休。

法学家的判断结论认为是:强盗无权要求旅行者履行在不义条件下做出的不公平的承诺。因为在整个情事中,强盗并没有因旅行者的缘故受到任何损害。最多只是被旅行者的承诺欺骗了而已,而这种承诺,也是旅行者在强盗的非正义的压迫之下,为维护自己的人身安全与利益才不得不作出的,可以算作一种自卫手段。

如果在雄辩家那里,答案显然就要复杂得多。在他们看来,一个严格遵守正义准则的人,他们所做的事情都不应该与义务的范围有关。即使旅行者不履行诺言,也不会使强盗受到任何损害,但是,他们看重的并不是这方面的影响。因为,他们总是把尊重真理法则和憎恶背叛和欺骗行为,视作自己品质中不可亵渎的神圣部分。

所以,他们的结论是:如果旅行者还是一个遵守正义准则的人,就必须履行任何情况下所做出的承诺,因为一个遵守正义道德的人,不可置自己的尊严和荣誉于不顾,更不可亵渎他品质中神圣的部分。

依上述所言,我们可以看出,包括古代作家西塞罗、在大多数情况下绝不是无所拘束的雄辩家——哈奇森博士、现代作家普芬道夫和其注释者巴比莱克在内的法学家的一派,他们都毫不犹豫地断定,这样的允诺是不值得尊重的。如果背其道而行之,都属于软弱和迷信的行为;而在以某些教会的古代神父们和某些著名的现代雄辩学家们为中心的宗教雄辩派则断定,必须履行所有这类允诺。

我们若摒弃上面的争议,从人类普通情感的角度去考虑,就会发现人们认为甚至对这类允诺也应有所尊重。但是,却找不到任何一条一般性的准则来确定它在多大程度上,可以毫无例外地适用于一切场合。

因此,对于那些十分直率地履行这种诺言,或者是随便违背这种诺言的人,我们都不应把他们视为朋友或敌人。例如,一个允诺拦路抢劫者五镑钱而未履行该诺言的绅士,必会招致某种指责。

当然,如果在允诺的金额相当大的情况之下,履行这种诺言,却是极为不合理的,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属于犯罪。例如,允诺的这笔金额关系着承诺人家庭的存亡;这笔金额大到足以促使最有益的目的实现。那么,如果仅仅是出于那些所谓的正义与真理而把大笔重要的金钱扔到卑鄙的强盗之手,这无疑是缺乏理智的行为,甚至是愚蠢的行为。

正如若某人为了履行对强盗的诺言而不惜使自己沦为乞丐,或阔气到给强盗十万英镑一样,只要稍有常识的人,都会认为这是极其荒唐和过分的。如此荒唐和过分的慷慨行为,必然使他违背了他对自己和对别人所负有的责任,因此,把这个被迫作出的承诺当作神旨一样来尊重与履行的人,只会受到人们的讥笑和指责。

对于这种允诺的尊重,是不可能根据某种明确的准则来确定的,并由此确定给予多少金额才算合适,这更是不可能的。那么,如何才能判断承诺人的行为是否合理正当呢?

我们只有根据抢劫人的情况或当时的情形而定,比如他们的品质、境况或那种诺言的严肃性,甚至是那种冲突的各种情节的变化,不管承诺人对允诺的尊重程度如何,或是给予了多少钱,只要得到了人们的称赞或是同情,那他的行为就是正当的。

总之,只要不对那些神圣的责任造成危害,即对公众利益负有的责任和对那些我们出于感激、亲情或善心而要赡养和抚养的人负有的责任,任何正确的合宜性的诺言都是需要遵守的。

但是,这些需要遵守的诺言也会在某些情况下与美德发生矛盾,那么,我们又如何来确定这些矛盾在什么时候发生呢?总的来说,无论何时,也不管出于怎样的理由,对于允诺的人来说,只要违背了自己的诺言,也是属于某种程度上的不光彩行为。

既然它在某种程度上是不光彩的,那么,就可以由此断定,这种允诺存在着某种错误。至少它违背了人类最高尚的荣誉和情操。一个心中充满正义而勇敢的人,是宁死不屈的,他既不可能愚蠢地保持,也不可能恬不知耻地违反某种诺言。正是由于这个原因,背信弃义和欺骗都是极为危险、极为可怕的罪行,在许多情况下,人们也非常容易不知不觉沉湎于其中。因此,我们必须对它们加倍小心,必须比对所有其他东西更为戒备。

所以,无论处于何种境况,对于违反一切誓约的观念,我们都应采取回避的态度,甚至是羞于想象。在这一方面,它们与破坏女性的贞节很相似。为什么这样说呢?其原因在于,女性的贞节也是因为同样的理由,而被我们视为极其重要的美德。因此,我们对两者的敏感程度,可以说是难分高下。

如果一个人因自己的一念之差或是行为的不慎,而犯下背信弃义的罪行,那他将一直背负这个奇耻大辱,任何情况和任何恳求都不能使其得到宽恕;任何悲痛和任何悔改都无法弥补这种耻辱。因此,我们也可以想象,即使只是一次的强奸,便足以使我们终身蒙受耻辱,因为那种肉体上的玷污没有任何方法可以洗刷得掉,就算是内心的清白也无法做到。

不管这件事情发生在谁身上,也不管这个人的身份地位如何,哪怕只是一个微不足道的小人物,它给这个人造成的影响,也与违背诺言的情况相同。

忠诚是一种人类不可或缺并亟需具备的美德。一个人即便一无所有,也应当具有这种美德。对于那种就算是我们把他们杀死和毁灭也是合法的那些人,也应当具有。

如果一个囚犯因某个违背忠诚之罪的人,为了挽救自己的生命,而强烈要求履行诺言,这显然是不合宜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之下所许的诺言,必定和他所应保持和尊重的责任相矛盾。在前面我们已经说过,任何背弃所应保持和尊重的责任的借口和理由都是不合宜的。也许,这样的行为可以挽救他的生命或是减轻他的罪行,但是绝不可能完全洗刷他的耻辱。因为,他那些已经犯下的罪行,在人们的想象中,在某种程度上有着与耻辱不可分割的联系。

无论如何,他背弃诺言的行为已成事实,这是任何人以任何手段都无法改变的,即使他的品质并没有因此而无可挽回地变得败坏,至少有一种附加在他品质上的嘲弄是极难抹去的。因而,我认为,每一个犯过这种罪行的人,必定会把它当成自己人生中的耻辱,更不可能会喜欢回忆与诉说这个经历。

我们所举的这个事例,对雄辩学和法学在研究一般正义准则的义务时,有着很大的帮助。比如,可以用来证明它们之间在哪些地方存在差异。虽然这些差异都是真实和基本的,而这两种科学也提出了十分不同的目的,但在主题上却产生了许多相似之处。

因此,法学家在考察实际问题时常常把法学的原则和诡辩学的原则交替使用。但是,雄辩家对这个问题的思考却远远要比法学家复杂得多,其范围也要广得多。他们考虑的不仅仅是要考察正义准则对我们行为的要求,那些基督教和道德上许多方面的责任在他们看来也是极为重要的。

虽然历史的变迁改变着一代又一代的人,但并不能由此就说那个野蛮和蒙昧时代就此远去。现在,还有许多人存有那种将自己最隐秘的行为向罗马天主教忏悔的习惯,以至期望神父能为他们指出一条救赎之路。

他们的这种行为,正如一个循规蹈矩的人由于不慎犯了错误那样,内心总是忐忑不安,充满着忧虑与恐惧。一个人无论是处于何种烦恼之中,他的心情总是一致的——希望通过向自己相信不会泄漏秘密的、谨慎的人倾诉内心的痛苦,以解除自己在思想上的压力。他们敢于对自己的罪行进行倾诉,其原因在于,他们十分自信这种倾诉必定会引起同情、能减轻自己内心的不安或是得到一定的补偿。

通过这样的倾诉或忏悔,他们会发现自己并非完全不值得尊重,虽然自己过去的行为受到了不少指责,但至少自己目前的做法是得到赞同的,不管能否足以补偿所受到的指责,只要能得到朋友或其他倾听人某种程度的尊重,都会让他的痛苦得以减少甚至是解除。

可以想象,在迷信的时代里,由于人们这种特殊的信任,那些狡猾的牧师只要拥有那些时代可能提供的浅薄的学问,就可以赢得多么高尚的荣耀与社会地位。以我们现在的眼光来看,他们所使用的方式,有许多方面是那么的拙劣而又杂乱无章。但在他们所处的那个时代里,却显得那么完美与有序。

这也正是他们被视为一切宗教信徒的伟大指导者与一切道德责任的伟大指导者的真正原因。在这种情形之下,每一个有幸与之亲近的人,都会获得好的名声。那些与之背道,或不幸被他们指责的行为,则都会被视为罪恶,行为人也将一生蒙受耻辱。

亚当·斯密墓

在信徒们的心目中,只有神才是至高无上的,而那些献身于神的人,也往往被他们看作是正确与错误的最伟大的评判者。当人们心存疑惑时,自然会想到他们,并向他们请教。如果请教人的行为,得不到他的劝告和赞同,那他必然无法走出重要而困难的那一步。

因此,牧师若要使它受到上流社会的欢迎,也并非难事,只要把它确立为一般准则即可,换言之,就是据此信任他们。即使没有确立此类准则,他们一般也会得到信任。

为了取得牧师的资格,基督教徒和神职人员就有了必不可少的,且是很重要的学业。于是,他们也开始被引导去收集有关所谓良心、美好和困难境况的例证,而他们却很难在这些例证中断定,哪些地方可能存在行为的合宜性。

由此,他们认识到,这类著作必定对良心的指导者们和被指导的那些人有用,在他的精心努力之下,有关雄辩学的书籍就开始出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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