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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章 舆论监督案例评析(6)

新闻界的一部分学者对暗访的法律依据仍保留看法。一是我国现行法律中找不到隐性采访的法律规定,隐性采访之所以通行,只是依据“隐性采访是采访手段之一”和“法律没有禁止即可为之”这类一般推理,因而其法律保障是脆弱的;二是我国公民借助法律对人身权利保护的意识普遍较为淡薄,隐性采访的过度滥用,极易导致包括名誉权、隐私权等公民人身权利受到无谓侵害。另一部分学者认为新闻采访是新闻工作者的天职和权利,暗访作为新闻工作者依法享有和行使的采访权利的一部分,是不得已而为之的手段,其合法性是毋庸置疑的,只要符合调查的四原则:采访的对象严重侵犯公共利益的行为;没有其他途径收集材料;暴露身份就难以了解到真实的情况;得到批准。已在年月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其中第远愿条规定可以认为为暗访提供了法律依据:一是在隐性采访中,以合法手段获取的新闻事实,可以作为合法的证据使用;二是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和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采访是合法的行为。虽然,隐性采访的合法性一直存在争论,但实践中,新闻界对其合法性表示了认可。只要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勇于批评、揭露违背人民利益的错误而不损害公民利益,即只要是目的上的正当性和合理性,隐性采访就具有合法性。一方面由于需要保证人民群众能通过大众传媒充分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监督政府行为;另一方面,我国的舆论监督机制还不够健全,新闻工作者开展舆论监督相当艰难,新闻自由的环境还需要特别的保护和培育;同时,作为党和政府的喉舌,新闻工作也受到社会的广泛信任和尊重,因此,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在行政、司法实践中,也是向保护新闻自由和舆论监督倾斜的。作为一个成功的舆论监督的个案,南京冠生事件暗访的合法性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同,从舆论监督过程来看,冠生事件暗访的成功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南京冠生的暗访,是基于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和对不法行为的揭露。月饼作为市场公开流通的商品,其安全与否,与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密切相关。作为维护公共利益的新闻媒介,有权对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食品企业进行监督,这不仅是人民应当享有的知情权,而且是生命安全权的需要。很显然,对于南京冠生为追逐经济利益而进行的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通过正常的采访是无法获得真实情况的。多年来,在企业和消费者之间,消费者往往因为不知情而处于被动地位。媒体对南京冠生月饼使用陈馅的报道,使公众了解到日常消费品的卫生、质量情况,并唤起他们的维权意识和公民意识,由此形成的强大的舆论压力对中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是有利的。央视记者通过暗访的形式,最大限度地获得了该企业的生产的真实性,也能最大限度地满足受众的知情权。虽然,这种强大的舆论影响使这个企业倒闭,但是倒掉的是一个有严重不轨行为和损害公众利益行为的食品公司,这也是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需要,并警示了全国成千上万的大小企业,这其实是舆论监督对维持市场秩序、加强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加快法制建设的有力促进。

,我们从早上远点一直工作到晚上点,这期间一直盯在摄像机旁,午餐、晚餐都是请不相干的人代买的。”如果没有揭批不轨行为的正义感,没有勇担责任的职业精神,在对南京冠生暗访期间,记者怎么会在像蒸笼一样的房间里,每天从冠生上班开始盯,一直盯到他们收工?又怎么会为了调查真实真相,冒着风险深入厂区实地拍摄?几十天下来,他们一共拍摄了总长达分钟的素材带。后来仅是整理、剪辑、做特技,就用了一个月。第三,做好了可能吃官司的心理准备。有一位新闻人曾经说过,开展新闻舆论监督,首先就得有可能吃官司的心理准备。这是记者认真核对事实、确保客观真实报道的一个重要原因。由于目前我国新闻舆论监督的环境还不尽如人意,不仅仅是被曝光的南京冠生食品公司给予媒体极大的压力,也有当地某些部门(曾经要求调看素材带)以及其他各种利益集团的纠缠。“各种压力汇聚在一起,稍有不慎,我们记者就会粉身碎骨,因此开展舆论监督,得有上刀山、下火海的准备。”因此如果不是谨慎万分的记者在报道中采集到铁证如山的事实,媒体和记者恐怕很容易就被“打倒”。

总的说来,暗访作为一种特殊的采访方式,一方面因其真实性而具有强大的舆论监督力量;另一方面又极易涉及新闻侵权。因此,媒体及其从业人要依据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规范,维护暗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从而更好地行使媒体传播新闻事实、进行舆论监督的功能。同时,媒体及其从业人还要注重暗访技巧,以规避可能的侵权危险保护自己。

南京冠生案件同时也给人们提供了这样的思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处理企业的有序管理和新闻舆论监督之间的关系。对于企业的某些违规行为,媒体是应该本着传播效果最好的原则、采取一切方式使事实真相最大限度地传播给公众,还是应该如南京冠生在“公开信”中提出的那样,“媒体对企业的失疏或错误,应本着帮助企业发展的考量,正面的、善意的、及时的给予应有的要求或警戒”,而不是“在漫长时间里静待该企业不断的投入生产。在月饼市场即将起动之时,一则报道,直扼咽喉,给企业一个致命打击!”这或许是一个两难的问题。但是,舆论监督就是要通过新闻媒体对某种(某类)事物或现象的披露、评论,唤起社会的关注,促使其变化的一种监督手段。揭露事实真相是新闻舆论监督功能实现的基础,在净化、健全我国企业市场环境的过程中,媒体更多的是充当客观“守望”的角色,而非“协调”的角色。

但是在冠生新闻舆论监督中,确实存在着一个令人反思的问题:如何降低舆论监督的负面影响。尽管,人们都相信:一个企业出现问题,并不意味整个行业都存在类似问题。但是,许多媒体在进行报道时,忽视了企业域名的精确说明,导致了全国各地的“冠生”都受到了牵连。结果南京冠生破产,全国多家挂“冠生”牌子的月饼都受到连累,销量直线下降,有的甚至退出当地市场。因此,媒体在进行舆论监督的同时,应该注意“精确新闻报道”,尽最大努力保护其他同行,寻找监督与保护的平衡点,避免株连、殃及无辜。

七、刘涌案:新闻舆论监督促进司法公正

“刘涌案”作为一个曾经广受社会关注的案件,在中国的法治进程中无疑是一个标志性的事件。由于异乎寻常的舆论风暴,最高人民法院提审了此案,舆论的作用功不可没。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对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进行提审。可以说,从来没有一个刑事案件像“刘涌案”这样令人关注,可能也从来没有一个案件像此案这样能够引起广泛和持久的争议。

(一)案件回放

刘涌是原沈阳嘉阳集团董事长,自怨怨以来,他以沈阳嘉阳集团为依托,先后勾结被告人宋健飞等人为骨干成,组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通过非法经营、欺行霸市等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非法手段获取经济利益;长期采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故意伤害、毁坏公私财物、非法经营、行贿、妨害公务、非法持有枪支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刘涌于年月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愿月日经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经上级司法机关指定管辖,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检察院于年愿月向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刘涌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等猿项罪名。年月日,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涌案公开宣判,刘涌被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等多项罪名一审判处死刑,宋健飞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余人分别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在刘涌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中,刘涌参与和单独作案猿起,不仅作案时间长,而且手段残忍,造成人死亡、多人伤残及巨额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刘涌直接组织、参与实施了一系列犯罪活动,向沈阳市原常务副市长马向东、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刘实、原副院长焦玫瑰行贿。刘涌在该犯罪集团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在该犯罪集团的一系列犯罪活动中,起组织、领导、指挥作用,系首要分子,应对该犯罪集团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刘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猿年愿月远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刘涌案公开宣判:撤销原一审判决中对刘涌的死刑判决,并将原判决中刘涌故意伤害罪的死刑判决改为死缓,合并刘涌的其他犯罪刑罚,决定对其执行死缓。同时宣告核准宋健飞死刑。其同伙宋健飞则因故意伤害罪于当日宣判后,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刘涌二审被改判死缓,愿月远日有关媒体对此进行了报道。此前,媒体就高度关注对“刘涌案”的侦查、起诉等各个阶段和环节的情况,并披露了刘涌犯罪集团的种种犯罪事实和黑幕,“刘涌案”引起了极大的民愤。改判的消息经媒体披露后,舆论哗然,引起了众多网民对辽宁高院的质疑。在新华网发展论坛上,一个网友发出的一个以刘涌被改判死缓的消息为内容、题为《悲愤:刘涌改判死缓,公理良心何在》的帖子,在短短数天时间内,即有两千多人跟帖。一个星期之后的愿月日,《外滩画报》打破了媒体的沉默,以署名文章发表评论文章《对沈阳黑帮头目刘涌改判死缓的质疑》:“作为首要分子的刘涌,应该对集团所有罪行,包括宋健飞所犯罪行承担刑事责任。但从二人在犯罪集团中所起的作用看,刘涌无疑主观恶性更深,社会危害更大,留下他而送宋健飞‘上路’,很难让人理解。”评论直指辽宁省高院:“如果罪孽深重如刘涌都可以不死,那么,死刑留给谁用?”文章同时指出,辽宁高院的判决开了一个危险的先例。该文一发表,即在网上广泛传播,引起广泛的舆论。紧接着,《南方周末》、《中国青年报》等媒体也陆续发表评论文章,质疑辽宁省高院的判决。互联网上甚至有网友发出了“刘涌不死,则正义必亡”的评论。之后,一些媒体派出记者进行了调查报道。

媒体的调查性报道反映出来的一些情况,如权威法学专家应刘涌辩护律师田文昌的邀请曾出具过“专家意见书”、田文昌曾给中央和辽宁省有关部门和领导写过信、判决书中认定不能排除该案侦查过程中有刑讯逼供的可能,等等,以及律师关于刘涌一审被判死刑是舆论误导的结果、二审改判是因为刑讯逼供、改判是比较客观的等等言论,又引起了新的一轮舆论热潮。在这轮舆论热潮中,除极少数人表示法院的判决应得到尊重从而对法院的判决表示支持之外,绝大多数民众都对法院的判决和“专家意见书”表示质疑。

强大的公众舆论引起了一直关注“刘涌案”的最高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猿年月愿日,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猿)刑监字第缘缘号再审决定,以原二审判决对刘涌的判决不当为由,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本案。月愿日,最高人民法院在辽宁锦州开庭对此案进行审理。日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并于日宣判:判处刘涌死刑。宣判当日,刘涌被执行死刑。

月日,媒体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处刘涌死刑并立即执行的消息。之后网上一片欢呼,很多人认为这是法律的胜利、正义的胜利、舆论监督的胜利。

(二)“刘涌案”形成舆论监督的新格局

由于刘涌案不仅是一起刑事案件,更是一起公众期盼国家司法公正及司法公开的重大公共事件。它备受世人关注并为众多媒体持续报道,引起了一场震荡全社会的强烈舆论也是必然的。从舆论监督的效果来看,“刘涌案”最后能够被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媒体的力量无疑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分析“刘涌案”的整个过程,舆论监督具有如下的特点:

其一,网络媒体舆论彰显出巨大的力量。可以说,猿年是彰显网络媒体舆论力量的一年,从孙志刚案、刘涌案,再到“宝马撞人案”,一浪接一浪,在互联网上掀起了巨大的波澜,甚至影响到中国社会的各个阶层,网络媒体的监督作用愈来愈得到了社会的认可。作为一种自由表达意见的公共平台,由于网络媒体独特的交流性、沟通性、交互性、及时性以及隐匿性等特点,舆论的形成更迅速、更广泛,而且更接近读者和网民的真实表达,即更体现出民意。从“刘涌案”来看,网络媒体自始至终保持着高度的关注,特别是在二审被改判后,引起了舆论的狂潮,在新浪网、新华网、搜狐网、人民网等网站的留言,一天之内合计就达到猿万条,虽然中间有对刘涌案的另类反思,但绝大多数人都是在质疑刘涌的死缓判刑。网络论坛上对刘涌案黑幕的强烈的舆论谴责引起高层注意。最高人民法院介入审判,刘涌被改判死刑,网络舆论监督功不可没。一位名叫“夜色很深”的网友在新华网论坛上发帖说:“当面对辨方律师的狡辩,新华论坛的无数理性网友发表了自己的客观看法,部分知道细节的专家更是在网上进行了有理有节的详细辩驳。相信此案中发展论坛为最高层做出最高人民法院重新提审的决定起了极大的作用,如果我们认为今天的判决是公正的,是维护了法律尊严的话,我想我们一定要记住感谢发展论坛给了大家参与到这个案件中来的机会并引起高层重视的巨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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