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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侵犯专利权民事救济经济分析及相关文献综述(1)

长期以来,关于侵犯专利权民事救济及其相关法律制度的经济学研究大致是从三个方面展开的:一是关于专利制度自身矛盾的分析,主要研究专利制度的正当性和局限性问题;二是关于最优专利机制的设计,主要研究最优专利保护期限和保护范围,其目的是克服专利制度的弊端,解决专利制度的矛盾;三是关于制裁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成本收益分析,主要研究一旦侵犯专利权行为发生,如何处理侵权行为才是有效率的。本章将就这些方面的研究成果予以综述。由于侵犯专利权民事救济制度的经济分析是建立在侵权法律制度经济分析方法充分发展的基础上的,因此,本章还将对侵权法经济分析理论进行综述。

1.1专利制度的合理性与局限性

专利制度是通过给予技术创新权利人一定时期的市场垄断的方式来激励创新、公开创新的一种制度。在经济学中,市场垄断被认为是降低经济效率的市场结构。因此,专利制度也曾一度引起极大的争议。20世纪60年代以后,微观经济学开始在专利领域取得实质性的成就,使经济学方法在专利保护领域得到了充分的应用,经济学家在专利保护问题上逐渐形成两个派别,支持者认为专利制度能够产生大量的经济利益,能够刺激更多的发明创造,从而为社会增加前所未有的新产品和新方法。反对者认为专利制度会带来巨大的社会成本,应取消或由其他制度代替。

1.1.1专利制度的合理性

学者们关于专利制度合理性的研究,是分三个层次展开的:第一个层次,专利制度能够激励技术创新;第二个层次,在激励创新的同时,专利制度也会产生社会成本,但其小于专利制度的社会收益,因此专利制度对社会有益;第三个层次,专利制度对技术创新的激励作用优于其他机制,如商业秘密、政府奖励等。

第一个层次:经济学家一般从激励R&D(研究与开发)的角度研究专利制度的合理性。技术创新是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所必需的,但创新成果是一种“公共产品”。众所周知,由于“搭便车”效应,在自由市场经济下私人对公共产品的提供数量低于社会最优数量。在阿罗(Arrow,1962)的开创性工作中,他探讨了知识的可占有性问题。他认为,创新活动本质上是信息产品的生产过程;尽管信息的生产可能需要花费很大的费用,而信息产品一旦生产出来,其复制成本却非常低,常常会变成他人免费或者低成本获利的公共产品。阿罗指出:“从社会福利的角度看,任何所获信息,应该都是免费的(除了信息的传播费用)。这确保了信息的最佳使用,但是,当然无法为研究提供任何激励……在一个自由市场经济中,创新行为得以发生,乃是因为利用发明可以‘创造’产权。正因为如此,如果发明成功了,则会出现投资使用不足的情况。”为此,必须采取某种事前的或事后的措施,对创新行为予以补偿,使创新者所获利润和创新的社会贡献相对称。对创新者补偿的最简单、最有效的方式,就是给其一定时间的垄断权,使其经济利益可以通过对于其发明专有使用的控制来得到保障。

德国IFO经济研究所曾经对以化工、电器工程和机械制造行业为重点的1239项专利进行了调查,调查表明专利制度的保护效能与创新之间具有显着的关系:如果没有专利制度,大约有五分之一的发明不会被创造出来。美国学者埃德温·曼斯菲尔德(1991)的研究表明,专利制度对发明的激励作用十分重要。美国如果没有专利制度的保证,在医药行业中大约有65%的发明不会被实施,大约有60%的发明不会被开发;在化学领域,相应比例是30%和38%;在石油、机械和金属加工领域,相应的比例也超过了10%。

第二个层次:专利对社会是有益的。学者们的研究表明,专利制度会产生社会成本,但这种成本低于专利制度带来的社会收益。斋腾优(1990)通过模型论证了这个问题,如图11。

图11专利制度带来的社会利益他假设发明仅仅是一项,而且又是一次性的,有某种产品的长期市场,其需求曲线不变,企业相同,产品的平均成本等于价格C1。假设发明使平均成本由C1降到C2,再假定发明人许可市场上的其他生产企业实施专利(无论他自己实施还是他人实施,发明人所得到的收入可以看做相同)。设专利使用费是产量X1与单位产品实施费的乘积,并设发明者为使其使用费收入最大而确定单位使用费。在专利权有效期内,对生产企业来说,平均总成本便等于单位使用费与C2相加所得之和,从长期来看,价格也等于所得之和,但平均总成本一定不会超过发明前的价格C1,否则生产企业就不会实施专利技术而还会使用原来的技术。这一专利为发明人、生产企业和消费都带来利益,社会总的福利增加了。

阿罗将发明分成两种类型:大幅度(drastic)降低生产费用型发明和小幅度(nondrastic)降低生产费用型发明或普通型(runofthemill)发明。大幅度降低生产费用型发明给社会带来的利益如下:

一是专利权期限内,由于该发明能使产品的成本大幅度下降,所以其价格即使在专利权期限内,也比发明前价格低。消费者可以从两方面受益:一方面买的产品比以前的价格更便宜;另一方面以前买不起的产品现在买得起了。对于竞争企业来说,平均总成本等于价格,竞争企业并未获得超额利润,但是权利人却获得了专利使用费收入。可见,即使是在专利权期限内,包括消费者和权利人在内的社会利益还是增加了。

二是专利权期限届满后,专利权不再存在,竞争企业不需要支付专利使用费,所以竞争企业和权利人的平均总成本都仅为C2。对竞争企业来说,价格与平均成本相等,利润为零;但是对于权利人来讲,在专利期限内已经收回了发明成本;对消费者来讲,价格的降低使消费者剩余增加了。

对于生产成本下降幅度小的发明,因为在专利权期限内的价格与发明前一样,所以在专利权期限内消费者的利益并未增加,但是专利权失效后,消费者剩余和生产者剩余的增加促进了社会利益的增加。因此,在专利制度下产生的发明,即使是小的发明也会增加社会利益。如果没有专利制度,发明成本便收不回来,发明活动将大大减少,社会利益将受到损失。由此可见,专利制度在增加社会利益方面具有很大的经济作用。

第三个层次:专利制度对创新的激励作用优于商业秘密、政府奖励等机制。

首先,我们来看商业秘密。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专利制度在两个方面优于商业秘密:一个方面是,商业秘密只适用于方法发明,而对产品发明和外观设计来讲,则难以保密。第二个方面是,专利制度通过公开技术信息,加速了公共知识的累积,而技术创新正是在知识累积过程中实现的,这是商业秘密所不具备的。在商业秘密下,为保障创新成果的保密性,必然是知道的人越少越好;所以商业秘密的使用和传递往往与创新者的人身相依附。这样,由于各种不确定性,商业秘密很可能随着创新者肉体的灭失而一起灭失。但是,在专利制度下,创新成果必须公开披露,变为人人皆可获得的公共信息,创新成果的传递和积累同创新者本身相分离,其灭失的概率大大降低,而累积性却会大大提高。由于创新成果的公开披露增加了公共知识的存量,从而进一步提高了其他要素的边际生产率以及人们的创新效率。而为了申请专利,这些后续创新又会被披露为公共知识,并进一步增加公共知识的存量。如此下去,由于专利制度的存在,公共知识和创新效率就形成了一种良性循环,最终导致公共知识快速增加,创新效率极大提高,并且,由于公共知识在使用上具有非竞争性,还将导致经济的迅速增长。

其次,我们再看政府奖励。政府奖励是指政府指定一个界定清楚的项目,然后给最先完成此项目者一定数目的奖励;在授予奖励之后,该项目的创新成果将变为公共信息,每个人都可以自由获得。政府奖励不会导致垄断和社会福利的净损失。Wright(1983)证明,在完全信息的假定下,这一制度是优于专利制度的。DeLaat(1996)和Kremer(1998)进一步证明,略微放松假定条件后,政府奖励也可以起作用,在实现社会最优激励的同时避免社会福利的净损失。但是,现实中完全信息的条件几乎是不存在的。Scotchmer(1999)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从两个方面比较了政府奖励和专利制度。(1)决策问题,即一个项目是否应被采纳。(2)代理问题,即由哪个人或多少人,以多快的速度进行投资。她发现,尽管专利制度会造成社会福利的损失,但具有以下优势:一是专利制度有利于筛选价值更高的项目。如果R&D投资的成本和收益都是发明人的私人信息,则政府无从选择并资助什么项目,但是在专利制度下,追求利润极大化的理性人会自动利用其信息优势来筛选价值更高的项目。如果其投资策略不明智,将立即受到市场的惩罚。二是专利制度有利于克服道德风险。在奖励体制下存在双重道德风险。一方面,如果奖励是在创新之前提供,研究者可能会将创新资助挪作他用,他也可能有偷懒的倾向,实际的努力程度并不像事先承诺的那样高,从而他最终会向资助者提供实际价值比较低的产品。另一方面,如果奖励是在创新发生之后进行的,创新者就会受困于所谓的敲竹杠(hold‐up)问题。因为此时创新者的投资已经变为沉淀成本,主管评奖的政府部门往往低估发明价值,从而降低奖励金额。最后,政府奖励可能存在公平问题。在专利制度下,研究成本最终是由使用者承担的,而专利产品的垄断价格也是由对该产品有需求的消费者承担的。但在奖励体制下,研究成本由全体纳税人承担,而创新的益处却只是由那些对该产品具有需要的消费者享受,这是不公平的。

Tirole(1999)也指出,“专利制度的强健性超过人们的预期。目前没有人能够提出一个更好的替代机制,其原因基于以下事实:一是我们很难事先刻画创新的许多参数来决定创新的社会价值和给创新者奖励的多少;二是我们也难以信任政府事后决定创新之社会价值的体制。专利制度的明确优势在于,它不依赖这样的事先或者事后的判断。”总而言之,现实世界是信息不对称的,政府的信息总是有限的,专利制度优于政府奖励的原因在于其运行不依赖任何人的主观判断,从而避免了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无效率。

综上研究,专利制度具有经济学意义上的合理性。

1.1.2专利制度的局限性

专利制度在促进发明的同时,可能产生大量的社会成本,因此存在很大的局限性。维特索斯(Vaitsos,1976)、维能(Vernon,1971)、彭若斯(1980)、马斯库斯(Maskus,1986)和中国学者林秀芹(2004)等人都持此种观点。专利制度的局限性主要有林秀芹:《从法律经济学角度看专利制度的利弊》,新华文摘,2004年(11),第36‐39页。:

一是阻碍技术进步。专利制度允许专利权人排除其他竞争者使用专利技术,形成了技术垄断,减少了专利产品的数量以及将来可能在该专利产品基础上开发的新产品。如果专利权人滥用其专利垄断权,拒绝将其技术在授予专利权的国家付诸实施,则可能阻碍该国的技术进步。二是使消费者承担过高的垄断价格。因为专利制度使专利权人能够垄断专利产品的产量和市场价格,并人为地提高专利产品的价格,所以,专利保护会使消费者承担过高价格。三是诱使企业改变投资方向。专利保护会诱使企业热衷于投资可能获得专利的研究项目,试图获取垄断利润。因此,可能导致企业扭曲投资方向,造成资源浪费。专利保护诱使一部分资源由其他用途转向发展专利技术,致使其他用途没有实现。如:有的技术人员原来从事非商业性的纯理论研究,由于专利保护制度的作用而被吸引到有关专利产品的研究。这也应视为专利保护的成本。四是许多无效的或者低水平的专利将给社会增加不必要的成本。因为专利保护是以牺牲当前竞争和消费者利益为代价奖励发明者,其目的在于鼓励科学创造和技术创新。然而,实践中存在大量无效或低水平专利。这意味着该新技术缺乏必要的创造性或新颖性,并不符合专利保护的条件,由此花费的申请、宣告无效和专利无效行政诉讼的成本也是相当巨大的。五是有关专利民事纠纷的成本也不可低估。例如,美国一件专利诉讼案件的平均费用为各方当事人120万美元,加拿大多数专利案件需要3至5年的时间才能结案。

专利制度究竟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虽然在理论上还存在争议,但各国的实践却证明了专利制度对经济发展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对工业产权进行的一项统计中表明,专利申请量居世界前10名的国家,其工业发展水平与专利申请量相对应;同时,WIPO在对92个国家的专利授权数和国内生产总值进行了量化分析后,得出二者之间呈正比关系的结论陈昌柏:《知识产权经济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14页。陈昌柏(2003)采用回归分析方法对我国专利授权数与国内生产总值的相关性进行了研究,得出的结论是:专利授权数越高,对我国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越大,且专利授权数每增加一个单位将带来0.82个单位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

在肯定专利制度积极性的同时,也必须承认其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如果对专利权不作限制或者过度保护专利权,都将产生巨大的成本,阻碍技术进步,减少社会福利。因此,各国的专利制度应力求一种理想的平衡:给予发明创造一定的独占权,以确保科学研究和创新的积极性;同时,对专利权作一定的限制,允许社会公众尽可能广泛地传播和使用发明创造。否则,这二者失去平衡,都会降低经济效率。如果对专利保护不够,则可能损害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减少可能产生的社会财富;反之,如果过度保护专利,则不仅不能刺激有效的发明创造活动,还会影响新技术的传播和使用,妨碍技术进步,造成不必要的社会成本。

1.2最优专利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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