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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

(1999年10月18日起施行)

《党政机关信访工作暂行条例》、《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法律法规。

什么叫行政官司?

行政官司即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行政饥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行政诉讼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行政诉讼的被告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不是以国家行政机关作为被告的诉讼,不是行政诉讼。行政机关是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它们所属的工作部门也是国家行政机关。如国务院各部、委,县人民政府拘各局、委等。但不能认为只要是行政机关作被告就是行政官司,行政机关也可以成为民事官司中的被告。

2.行政诉讼是针对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不包括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和内部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为了行使管理权,对特定的、具体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采取的单方公务行为。如县公安局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张某予以行政拘留7天的处罚。这个处罚就是公安机关对张某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施行政管理权而制定和公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公务行为。如国务院规定的行政措施、制定的行政法规、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县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办法等都是抽象行为。

3.行政诉讼的原告是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4.行政诉讼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法院受理才能成立。

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法规所给予的一种制裁。这里所指的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人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罚款是指对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人在财产上的处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有的权利或资格的一种剥夺;责令停产停业是指责令工商企业停止生产、停止营业;没收财物是指将违法取得的财物和实施违法行为的财物收归国有。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为了确保社会秩序,实现一定的行政管理目的,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采取的行政强制手段。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目前主要指劳动教养。劳动教养是对违反法律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劳动能力的人实行的一种教育改造措施。凡需要劳动教养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劳动教养的期限为一至三年,必要时可延长一年。查封,是指行政机关对依法应予没收或需要作出其他处理的财物不便取走时,粘贴封条,就地封存,不许持有人或者所有人使用、处分的强制措施。扣押,是指行政机关将当事人的财产予以强行留置。冻结,是指行政机关依法采取的禁止当事人动用其银行等处的存款的一种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是一种保全措施,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的限制,必然影响到他的生活或生产,因此,《行政诉讼法》规定,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经营自主权既包括国有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也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经营自主权。经营自主权的范围非常广泛,主要有生产经营决策权、产品、劳务定价权、产品销售权、物资采购权、进出口权、投资决策权、留用资金支配权、资产处置权、联营兼并权、劳动用工权、内部人事权、工资奖金分配权、内部机构设置权、拒绝摊派权等。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所谓符合法定条件,是指法律、法规对在什么情况下由行政机关给当事人颁发许可证和执照有明确、具体的要求,凡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机关均应发给,拒绝颁发或拒不答复的,皆属违法行为。这里所指的许可证和执照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某种营业和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凭证,是通过行政机关的审查、批准对持有许可证和执照的人赋予某种权利。许可证和执照的种类很多,如各种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使用许可证、各种营业执照、驾驶执照等。拒绝颁发即表示不同意颁发许可证和执照,属于驳回申请。不予答复是指既不表示同意也不表示反对。不予答复一般应当经过一定期限,法律、法规有期限规定的,应当从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不予答复,不予答复的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按这项规定提起行政诉讼须符合3个条件:(1)被告是具体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职责的行政机关;(2)行政机关具有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职责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3)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时,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符合以上3个条件时,受害人或其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抚恤金是发给应当享受抚恤金的死者家属或者伤残人员的生活费用,以维持他们的生活。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发给而没有发给的,即可向法院起诉。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我国公民既享有充分的权利,又应当履行应尽的义务,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的一个重要内容是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义务具体化,从而得到履行。但是,行政机关这种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法定义务具体化的行政管理活动必须依法进行,否则即属违法。例如,依照《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的规定,禁止任何国家机关、人民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向企业摊派。行政机关若有摊派行为,被摊派的企业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其他人身权是指上述第1、2、5三类行政案件所涉及到的人身权以外的人身权,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婚姻自主权等。其他财产权是指上述7类行政案件没有涉及到的财产权,包括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

9.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可以起诉的。

哪些事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因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不予受理: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提起行政诉讼必须符合什么条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原告合法。原告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行政机关处罚的对象是甲,那么就不能以乙的名义起诉。

2.被告合法。被告必须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授权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组织,并必须明确指出谁是被告。

3.起诉的理由合法。即必须有具体的法律依据,明确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依据。

4.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合法。即起诉的案件必须是在《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受理范围内,所投诉的法院必须是《行政诉讼法》规定有权管辖的法院。

行政诉讼案件向哪一级或哪一个法院起诉?

这是行政案件中的管辖问题。所谓管辖,是指具体规定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审判权属于哪一级或哪一个人民法院,是具体规定法院内部对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职责权限。

管辖可以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以及移送管辖等。级别管辖是规定基层、中级、高级、最高人民法院各自对哪些第一审行政案件享有审判权。

除由中级、高级、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外,其余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绝大多数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地域管辖是根据人民法院的辖区,划分行使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审判权。地域管辖是解决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哪一个行使第一审权阳的问题。

行政诉讼案件一般都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对下列几科特殊情况作了例外规定:(1)对限制人身自由(如劳动教养)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指土地及其附着物。土地的附着物是指依附于土地上的建筑物、树木等。如市规划部门拆一项违章建筑,违章建筑的公民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就应该到违章建筑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而不是向市规划部门(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对行政诉讼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1.行政复议期限。复议机关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治安行政案件的复议期限为五日。

2.提起行政诉讼期限。它又分为:(1)当事人可以直接提起诉讼或者自由选择诉讼的案件,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必须先提起行政复议(复议前置)或者当事人选择行政复议后诉讼的,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立案期限。人民法院接到诉讼状后,须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可以提出上诉。

4.第一审期限。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遇到特殊情况可以申请延长。

5.提起上诉的期限。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须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须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出。

6.第二审期限。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遇到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

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是如何进行判决的?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1.判决维持。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清楚,提供的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应当判决维持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2.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应当判决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部分违法,则判决撤销违法部分,维持正确部分。具体地说,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即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的事实依据缺乏。主要证据不足,就不能反映和证实案件中的全部事实,但如果收集到的证据已能足够认定基本事实情况,即使少一些细节情况的证据,也不能认为主要证据不足。(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主要有四种情况:a.应当适用这个法,却适用了其他法;b.应当适用这个法的某些条款,却适用了这个法的其他条款;c.片面适用条款;d.适用了尚未生效或者已经失效的法律、法规。(3)违反法定程序。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程序,是行政机关正确、及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必要保证。如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前,必须向被处罚人了解情况,行政机关没有向被处罚人了解情况,就作出处罚决定的,就违反了法定程序。(4)超越职权。即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超过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力范围,处理了不属于其职权范围的行政管理事项。主要有四种情况:a.甲机关行使乙机关的职权;b.超过法律、法规的范围和幅度行使行政职权;c.下级行政机关行使上级行政机关的职权;d.超越管辖权行使职权。(5)滥用职权。即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在其职权范围内,但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目的,不符合法律授予这种权力的目的。例如,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滥用职权、循私舞弊、贪赃枉法等。

3.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间履行法定职责。这主要是指:(1)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符合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可判决其颁发许可证和执照。如某个体户要开一家副食品店,现条件具备,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颁发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拒绝颁发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对这类案件,法院经审理后,应判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发给该个体户营业执照。(2)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该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可判决其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财产权的法定职责。如公安机关接到被拐骗儿童的家长的报告后,明确表示拒绝,或者迟迟没有采取措施,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立即在一定时间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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