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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周强履新一年: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

法学专业出身的周强接掌最高人民法院以来,司法改革步伐明显加快。一方面,坚守防范冤假错案的底线,并且密集平反一批冤假错案;另一方面,通过加强与媒体交流互动和推进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等举措,强化司法公开;同时,强调要“敢于坚持原则,敢于坚持真理,敢于依法办事”,依法独立公正审判。学界专家认为,周强新政的基本思路是回归法治路线,回归司法价值和逻辑。

2013年3月15日,法学专业出身的周强接掌最高人民法院。担任最高法院院长后,周强的法学背景以及他主政湖南时为推进法治所做的努力,让外界期待他能为中国司法改革带来新动力。履新后,周强主导下的最高法院越来越多地“回归”专业。上任一个多月后,周强即邀各界专家学者畅谈“如何提升司法公信力”,并直言,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研究进一步推进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此后,最高法推出一系列司法改革新政,引起了舆论广泛关注和热议。

防范、平反冤假错案:积极回应公众

对司法公正的期待冤假错案的平反一直是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近年来,多起冤假错案步入公众视野,引发舆论关于刑讯逼供、依法独立审判乃至司法公正等话题的讨论,舆情往往较为活跃,甚至演变成全社会参与讨论的公共事件。

以浙江张氏叔侄冤案为例:2013年3月26日,浙江高院依法对张辉、张高平叔侄强奸再审案公开宣判,认定原判定罪、适用法律错误,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该事件即成为当时最热门话题之一。随着浙江高院宣判结果出炉,央视网、中新社等一批主流媒体纷纷报道该事件。3月27日,相关报道转载出现井喷,达到1344篇。3月27日至31日,媒体评论减少,但以微博为主的民间舆论场暗流涌动,意见领袖的加入讨论使舆情呈现进一步热化趋势。与之类似的萧山冤案、李怀亮案、福建平潭念斌案等一批冤假错案的平反也相继成为社会热点话题。

最高法表态:宁可错放不可错判

舆论对于平反冤假错案的关注植根于长期以来民众对于司法公正的期待。而最高法关于防范和平反冤假错案的表态和地方密集平反冤假错案的举措则回应了这种期待,释放了司法公正的积极讯号,引起了外界广泛关注热议。

2013年5月7日,最高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在最高法机关报《人民法院报》刊文指出,以“要像防范洪水猛兽一样来防范冤假错案,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的强烈措辞,对外传递最高法在冤假错案件上的态度。沈德咏在文章中客观阐释了在我国现实情况下,冤假错案往往是法院奉命行事、放弃原则或者工作马虎失职的结果。对此,北大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认为,这篇文章颇有“自我反思”的意味,法院并没有在冤错上给自己找借口,而是对“命案必破”政绩观、程序公正性等实际问题做了客观分析。“从这个层面看,最高法的态度是很诚恳的。”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认为,最高法在冤假错案上的公开表态非常罕见。这与新任院长上任后的司法理念有很大关联。“每一起冤假错案公、检、法都会有一定责任,在目前我国‘命案必破’政绩观尚未根除的情况下,法院站出来公开表态是一种进步。”对于沈德咏的“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的说法,《中国青年报》的评论《“宁可错放不可错判”是法治理性》指出,不是所有刑事案件都能侦破,这听起来很残酷,却应该理解和接受。“宁可错放,不可错判”的结果,确实有可能使个别坏人逍遥法外,但这是法治的体现和要求,那些逃脱法律制裁的坏人,最终逃不过良心法庭的审判。红网的评论文章《“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应成司法常态》提出,“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应成司法常态、司法理念。司法机关要坚持独立审判、依法审判、程序优先的司法原则,顶住民意的压力,排除行政干扰,并加大法律宣传,让现代法律理念成为公民必备的素质。否则,冤假错案不仅难以避免,还会陷入“错放了坏人”“错判了好人”的恶性循环。

最高法防止冤假错案的表态及新举措也引起了外媒的关注。美国《华尔街日报》指出,(周强和沈德咏)这两位中国司法界高官上任后的严厉言论预示着中国司法改革的机遇已经到来。沈德咏的讲话引起了司法改革拥护者的共鸣,给他们带来了一丝改革的希望。法国《欧洲时报》刊文指出,沈德咏提出的“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在两“错”相权取其轻的背后,更应看到其凸显的司法理念之珍贵。“疑罪从无”体现的是程序正义,这一理念应该能够成为中国司法界的一种共识和追求,可以让人们在寻求正义的道路上无限接近实质正义。

专栏 中国死刑冤案纠错:全靠真凶出现或被害人复活

在现实案例中,“纠错”往往源于极偶然的因素。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永生统计分析的20起死刑冤案中,包括200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两次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座谈会通报的案件,这些冤案被纠正的理由,百分之百是因为真凶出现或是被害人复活。同时,这些案件没有一起是司法系统主动发现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发现新的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而主动纠正的。

死刑冤案成为社会焦点,出现于2005年。在这一年,多达近10起死刑冤案被媒体曝光,其中即包括聂树斌案这一“疑案”。司法机关也多次就冤错案件编发材料进行系统内学习。但“从已公布案例看,被害人回来的案件都纠正了,真凶出现的案件也并没有都纠正”。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奋飞如是说。

按照法律规定,启动一起生效刑事案件的再审,可以由检察院提起抗诉,也可以直接由法院再审,而法院既可主动发现问题启动再审,也可在接受被告人申诉后启动。

中国全国人大亦可就某一案件成立特别调查委员会,启动再审。但这一程序几乎没有使用过。但是,全国人大代表的呼吁已经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据悉,众多存疑生效案件的再审,往往是全国人大代表联名致信各级法院的结果。这也使得每年全国“两会”时,全国人大代表成为被吁求、追逐的对象。

最高法的部署及举措并不止于此。

6月13日,最高法召开机关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会议,周强围绕推进公正司法提出九方面要求,其中“始终坚持依法独立公正审判,切实抓好执法办案第一要务,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被置于首位。

7月5日,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闭幕。会上,周强要求,各级法院要健全完善预防和纠正错案机制,吸取错案教训,完善案件质量监控体系,案件审理中的每一个环节都要把好关口,都要负起责任,绝不能走过场,尽最大努力保证公正裁判。对于错案,各级法院要坚持依法纠正,发现一起、查实一起、纠正一起。沈德咏也再次强调,要坚决守住防范冤假错案的底线。

8月,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这是中央政法委出台的首个防止冤假错案指导意见。该意见针对执法司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对审判环节疑罪从无原则、证据裁判原则、严格证明标准、保障辩护律师辩护权利等作了重申性规定,并就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提出明确要求。

意见强调,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并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侦查机关移交案件时,应当移交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全部证据。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批准或决定逮捕、移送审查起诉、做出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合议庭、独任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权责一致的办案责任制,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明确冤假错案标准、纠错启动主体和程序,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隐匿伪造证据等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符合司法规律的办案绩效考评制度,不能片面追求破案率、批捕率、起诉率、定罪率等指标。

地方密集平反冤假错案

在最高法强调坚守防范冤假错案底线的同时,地方上的冤假错案密集平反:2013年4月25日,沉寂7年后,河南李怀亮案在平顶山中院宣判,被羁押近12年的李怀亮重获自由;5月6日,蒙冤10年的河北女子赵艳锦,在法院做出无罪判决20个月后才获释回家;6月25日,与聂树斌案直接关联的王书金案,经历8年的沉默,再次开庭审理;7月2日,“萧山冤案”再审,公开宣判并改判5个当事人无罪;7月4日,备受关注的福建念斌案在历经8次庭审4次判处死刑之后,再次开庭审理……一连串的冤假错案密集平反,引发了社会舆论的强烈关注。有关“周强履新后各地密集平反冤假错案”话题的新闻被相当数量的主流网站刊发、转载或评论。人民网在对浙江叔侄冤案平反的舆情点评中指出,在本案中叔侄二人沉冤得雪,虽然历时十年,但迟来的正义总比不来的正义好,在纠正案件当中浙江相关部门展现了勇气和担当。

在姜明安看来,短短的几个月时间,如此数量的冤错案件集中平反为近5年少见,这也被视为是司法系统向外界释放的一大信号。“如此多的平反案件为过去5年少见,如非最高法院有意为之,很难有此效果。”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秦前红也认为。

在学者们看来,新任最高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周强正在以密集平反冤假错案为抓手,令司法回归其本质属性,即公正司法本身。首席大法官对于中国司法发展走向的影响力由此可窥一斑。

如何从根本上防范冤假错案的产生

冤假错案的密集平反和地方预防冤假错案的探索实践引发了媒体的广泛关注热议。

对于冤假错案发生原因的分析,《潇湘晨报》文章《由“零口供”冤狱反思制度与人》指出,大凡冤狱,都离不开“逼、供、信”,大规模如此,小规模亦如此。新华网评论《没有法律保障,谁都可能遭遇冤狱》认为,反思近年来冤假错案的形成过程,最后都不难揪出刑讯逼供这一真正的“元凶”,而支撑刑讯逼供则是有罪推定、疑罪从有这个不散的阴魂。光明网的评论《刑讯逼供下的冤假错案何时休?》指出,刑讯逼供是冤假错案产生的重要原因。文章指出,各地一些冤假错案相继浮出水面,有些在媒体的关注下得以平反昭雪。但迟到的正义却难以抚平当事人及公众伤痛的神经。审视这些冤假错案,几乎无一例外都和刑讯逼供相关联,让人为之不寒而栗。刑讯逼供是对法律和他人权益的肆意践踏,使法律的公信力黯然失色,因此不可让这种“流氓执法”再恣意妄为。《京华时报》评论《避免冤狱须让“神探”走下神坛》指出,冤狱的形成,侦查只是第一步,往下还有审查起诉、法庭审理、法庭判决等。在整个刑事司法流程中,只要某一个环节能依法把住证据关,冤狱就能最大限度地避免。

对于冤假错案中“疑罪从无”原则屡被搁置,《半岛都市报》发表评论《李怀亮案再证“疑罪从无”原则的重要》称,司法机关办案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绝不能被外界干扰所左右。纵使李怀亮有嫌疑,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依照刑事诉讼法“疑罪从无”的有关规定和精神,本应当早就释放他。大河网的评论《公民牺牲不代表法治进步》指出,在现实的司法境遇中,不独程序问题丛生,“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亦屡被搁置。司法公正透明,坚守一些基本法律理性,如“证据不足不为罪”,能够保护民众免于法律的恶意追索。《北京青年报》的社论《防止冤假错案,必先落实“疑罪从无”》指出,避免冤假错案要求法官在审理和判决中绷紧“疑罪从无”的弦,公安人员在侦查和预审中谨守合法取证的规矩,不能搞刑讯逼供。同时,这也要求上级部门不能片面地下达破案率、批捕率、起诉率、定罪率指标,媒体和公众不能超越法律进行“舆论审判”。任何背离实事求是原则的场外因素都应该被排除,依法办案才是公检法唯一的最高法则。《新京报》的文章《正义的“无罪判决”如何不再迟到》指出,“疑罪从无”明明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却又常常成了一个“梦”,着实令人感慨万分。“疑罪从无”最大的障碍并不在立法,也不在法官,而在法院能否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再确切地说,在于当值的法官能否拥有抵抗外来压力的制度保障。

对于刑讯逼供和错判者的责任追究,《现代快报》发表评论《个案公正最能体现司法公正》认为,错案改判,冤案昭雪,困难的不是技术,不是法律,而是问责。这就交给我们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是公民的合法权益重要,还是司法人员的“面子”重要?《南方都市报》发表社论《浙江叔侄冤案还远非谈宽恕的时候》认为,如果说国家赔偿追究的是机构责任,那么针对个案启动渎职调查,追问的便是执法者的个人责任,二者构成“虽迟到,但依然要完整”的正义本身,互相之间无法替代,更不可偏废。也只有对个案责任人的严肃追究与处理,才能真正建立起敬畏,为执法者划出边界。《东方早报》文章《冤案如何善后》认为,现行错案追究制的不完备已妨碍了对错案的追究。为逃避责任,有关部门及人员有时甚至不惜犯更大的错误以掩盖一个很小的错误。《南方周末》文章《冤案责任追究:谁追究,追究谁?》直指制度设计的缺陷:判决书上署名的法官只是傀儡,仅仅追究他们,是否公平?所谓集体决定,又不具备法人资格,压根儿就没有承担责任的主体资格。

对于如何预防和少冤假错案,媒体也从不同角度纷纷提出了相应建议。《长江日报》发表文章《永不原谅不仅仅是情感诉求》认为:冤假错案或许在任何时间、地点都不可避免。但制度的追求却必定是要将冤假错案压缩到最低限度,且必须杜绝因人为因素肆意制造冤假错案。《东方早报》文章《奸杀冤案昭雪亡羊补牢未晚》支了几招:首先,司法机关应痛定思痛,坚守“疑罪从无”底线不动摇;其次,看守所改革应有动作,应确立其作为嫌疑人羁押场所的基本定位,与公安机关侦查职能做必要的分割,杜绝使用“狱侦耳目”,杜绝牢头狱霸;再次,冤案昭雪之后,有必要追究当年办案人员的责任。《法制日报》的评论《监督到位让冤假错案无处藏身》指出,新刑诉法从多个方面强化了法律监督,各级检察机关应该积极贯彻落实并在实践中有所突破创新,做到监督全面覆盖。应依据新刑诉法进一步夯实、完善、延伸监督环节,让冤假错案无处藏身:非法证据要彻底排除。证据是诉讼的核心,如果不能做到这一点,就无法从源头上遏制冤假错案产生,新刑诉法首次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监督环节提供了强大立法基础,务必认真加以运用落实;审查逮捕要兼听则明。新刑诉法细化了逮捕条件,对“社会危险性”规定了五种情形,在实践中还应该重视犯罪嫌疑人供述,这对于保证逮捕质量具有重要作用;内部监督要不留死角。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是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的必然要求,其中,自侦办案是检察机关最具影响力、社会关注度最高的一项重要工作,理应是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重中之重。

专栏 司法公开逐年逼近敏感信息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法治国情调研组近日披露对2012年法院网站的测评结果。调研组发现,多家法院网站可以查阅到法官名单、三公经费使用情况以及法官亲属从事律师工作的信息。调研组指出,中国法院的司法公开进入全面落实阶段,并逐年逼近敏感信息。

2012年法院网站测评结果(部分)

*青海高院是唯一一家公开三公经费支出的法院

*厦门中院是唯一一家公开财务决算信息的法院

*徐州中院是唯一一家公开部门联系电话的法院

*广东海南高院、海口、徐州、成都中院可查法官名单

*海南各级法院和河南高院可查法官亲属从事律师情况

调研组测评的法院包括26个省、直辖市(自治区除外)的高级人民法院和43个较大的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上述26个高级人民法院100%建有官方网站;43个较大的市的中级人民法院有40家建有官方网站,达93%。这一测评结果与上一年度基本相同。不同的是,调研组发现,多家网站可以查阅到法官名单、三公经费使用情况以及法官亲属从事律师工作等敏感信息。

调研组指出,法院、检察院作为公共机构,与每个公民都有着现实的或潜在的联系,应该让纳税人了解其职能权限、机构设置、司法人员简介、法院预决算、联系方式和投诉渠道等信息。公开这些信息有助于公众和当事人方便快捷地找到法院、检察院,对法院、检察院工作有个整体的认识和了解,并能通过网站披露的渠道进行诉讼、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这是未来司法公开特别是法院网站建设亟待补齐的短板。

除监督外,强化法官责任也被寄予厚望。2012年4月,河南省推出了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湖南、辽宁等地陆续也在进行类似制度的探索。对于这一制度,《新华每日电讯》的评论《强化法官责任追究,严防冤假错案》指出,错案责任追究制已实行多年,而河南法院系统亮出的应对利器是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这意味着法官们即便不在原位了,也会受到追究,这被认为是迄今力度最大的一种手段。在评价一系列冤假错案的由来时,法律人士认为,个别法官素质低下、责任意识淡薄,甚至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是重要原因。河南出台的错案责任终审追究制规定法官对错案终身负责,最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法官会更谨慎。

防止司法权滥用:积极利用新媒体强化司法公开

司法公开是增强司法透明度,强化外界监督、防止司法权滥用的必然要求。根据2013年2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发布的2013年《法治蓝皮书》,我国的司法公开发展不平衡,重宣传轻公开仍明显。周强上任后,司法公开成为他着重强调的一个高频词。在实践中,3月以来,最高法在司法公开方面推出了一系列创新举措。其中,加强与媒体交流互动和推进裁判文书网上公开举措等尤为引人注目。

“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

2013年4月7日至11日,周强在陕西法院系统调研时强调,要深化司法公开,自觉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共同维护司法公正。

5月召开的全国法院新闻宣传工作会议上,周强指出,法院要客观及时全面地公开法院工作信息,化解新媒体时代信息传播碎片化所产生的不良影响。在谈及“大力推进司法公开”时,周强明确指出,进一步推进审理过程的公开、庭审的公开、裁判文书的公开、民商事案件执行的公开,通过公开来促进公正,通过公开推动每一个案件审理都能够做到公正。

周强特别强调,“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这一精神要求法院依法能公开的信息全部公开,不能公开的充分说明理由和法律规定。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积极评价周强的提法,但他坦言,在现有情况下,地方法院真正达到“公开”需要一段很长过程。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认为,近年来由于出现一些冤假错案,法院对舆论的公开程度有限,导致公众对法院的负面声音较多。周强此次强调司法公开,说明最高法在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的思路上已发生显著变化。他认为,目前来看,庭审公开是公众期待方向。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庭审应全部公开。但预计“基层法院适应还需一个过程”。

近年来,由于司法信息公开不及时、不全面,曾先后出现多起网络群体事件。由于网络舆情的介入,一些案件往往被舆论左右。而司法信息及时全面公开有助于消除网民疑虑,疏导网络上的不良情绪。针对近年来司法审判与网络舆情互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周强在全国法院新闻宣传工作会议上强调,既不能对舆情无动于衷,也不能为舆情所左右。要善于通过发布准确完整的司法信息,避免被动。不仅要动态及时公布司法信息,还要在公布司法信息的同时答疑解惑。

专栏 广州法院推行“全日制”庭审网络直播,关注度高案件可“点播”

新华网记者5日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广州市中院自2012年推行“全日制”庭审网络直播以来,已直播278起案件。从今年下半年开始,市民还可@广州市中院官方微博,申请“点播”关注度高的案件。

“法院天天有直播,法官人人有直播。”广州市中院研究室主任王雪生介绍,目前中院211名一线办案法官全部参与直播,人均参与直播3.4次;248个工作日,共直播278起案件;直播总时长1100小时,视频点击量160万,网页总点击量340万;单个案件最高同时在线人数2462人、最高点击量8万。

“一年前,当行政庭审理的一起‘民告官’案件被抽中首播时,还有人担心会不会‘太敏感’。但一年过去了,官员职务犯罪、克隆卡盗刷、城中村拆迁、‘茶水费’‘保护伞’等在内的案件都顺利直播,涵盖了民事、刑事、行政、执行等所有类型,涉及150多种案由;其中既有一审案、二审案,也有再审案、抗诉案。开始时的重重顾虑不见了,主动找上门要求直播的案子却越来越多,甚至出现了一天同时直播3起案件的情况。”王雪生说。

从今年下半年开始,广州市中院将在原来每天一案的基础上,推出大案直播系列,市民可选择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进行“点播”,并将尝试对信访听证和现场执行进行网络直播。同时,在庭审网络直播已经覆盖到全市12个基层法院的基础上,将建设两级法院统一直播平台。

在随后对全国法院微博群建设推进会做出的批示中,周强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主要领导要亲自关心和过问法院微博建设工作,把法院网站和官方微博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浙江法院一位基层法官认为,近年来,确实存在个别法院在一些案件上没有关注舆情,没及时对外发布翔实信息,导致舆论压力很大。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赵秉志认为,案件审理与舆情存在一定的辩证关系。法院须对舆论声音予以关注。同时,法院作为独立的司法体系,也要追求法律专业性与严肃性。对于舆论中站不住脚的声音应及时主动回应。如果法院主动公开信息,媒体和公众都会认为案件办理公开透明,出现负面声音可能性小。

在加强信息公开方面,除注重微博建设以外,周强还提出改变过去“一篇新闻通稿打天下”的做法,结合各类媒体不同的受众需求,把法院依法公开的信息、媒体关注问题、社会公众兴趣点三者结合起来。《人民日报》记者徐隽表示,通稿是官方的常用做法,它可以快速直接表达官方想要对外表达的信息。但在自媒体时代,新闻通稿这种形式显得信息发布不具体、内容过虚等。如果司法部门能够改变这种现状,做出具体应对,将是深刻的革新。

加强与媒体沟通合作

开全媒体直播通报会的先河。2013年5月3日,最高法首次采用全媒体直播方式向社会各界通报“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不仅电视台、电台等传统媒体现场直播报道,《人民日报》、新华视点等微博“大V”也作了第一时间微博播报。

这是最高法新闻发布史上的第一次,也是周强履新最高法院长后推进司法公开的新动作。“这是一个开始。今后我们将探索使之成为惯例。只要是受众感兴趣、媒体关注的法院工作重点内容,我们都会用大家喜闻乐见的媒介传递手段和信息接收工具,把法院工作的信息传递出去。”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5月3日正好是联合国大会确定的世界新闻自由日,最高法此举引起业界人士的期待。

“首次会谈”,与媒体人围坐一起。2013年5月28日,全国法院新闻宣传工作会议召开。周强、常务副院长沈德咏等最高法领导与人民日报、新华社、央视等央媒,都市报媒体,多家互联网的媒体负责人进行座谈。这在最高法历史上,尚属首次。座谈会后,27位媒体负责人被邀请参加最高法每年一次的全国法院新闻宣传工作会议。这在最高法历史上,也属首次。

周强表示,要充分借助并善于运用信息技术,为法院开展群众工作带来的便利条件,将群众对法院工作和司法个案的关注和关心,作为进一步提升司法能力、改进自身工作的着眼点和着力点,“把新闻宣传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

就任最高法院院长两个月后,周强和副院长景汉朝多次邀请多家新闻媒体负责人座谈,并释放善意信号。

在谈及媒体与司法的关系时,周强认为,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公正司法、追求真理的过程中,司法事业和新闻事业有很多共同的追求和共同的责任;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法院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合作,希望各级各类媒体进一步宣传好法院的司法理念、司法政策和司法实践,更好地反映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

在6月13日的最高法院机关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会议上,周强再次重申,加强新闻宣传工作,尊重司法规律和新闻规律,满足群众知情权,促进依法独立公正审判与舆论监督良性互动,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据媒体报道,目前最高法院已要求地方法院的新闻宣传部门,能够及时了解、全面掌握各部门重要工作、重大活动安排部署和重大案件办理情况,及时参与制订新闻宣传工作预案。

在6月13日最高法院机关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会议上,周强还提出,要坚持司法为民、服务大局,深入分析审判执行工作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司法建议。要深化司法公开,建设庭审公开、文书公开、执行公开三大平台,推进裁判文书上网工作,进一步提高审判工作透明度。

舆论认为,最高法在面对媒体时姿态更为开放。以上最高法的相关举措,被解读为司法公开的新步伐。

裁判文书网上公开

裁判文书公开是司法公开的重要一环,有利于增强司法透明度,强化监督,防止司法权滥用,有利于人民法院树立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2013年6月底,《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暂行办法》通过审议并生效。按照该办法,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最高法生效裁判文书将全部在最高人民法院政务网站——中国裁判文书网予以公布。6月28日,中国裁判文书网集中公布了第一批裁判文书,其中便包括轰动一时的河南官员李新功强奸、猥亵儿童死刑复核刑事判决书。

最高法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人表示,对于一些社会关注度高的热点案件,公众对公布裁判文书有着更为强烈的要求,裁判文书的及时、有效公布,能够消除各方质疑,切实提升司法公信力。

根据周强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的部署,“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建设步伐将加快,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年内实现上网公开,地方各级法院也会进一步扩大裁判文书公开范围。

在学术界,司法公开一直被认为是遏制司法腐败的有效方式,有学者认为,判决书不公开,甚至有些案件法官并不是自己审理,而是听从审委会等机构或领导个人的要求,而这些能够影响判决书的人并不在判决书上显示名字,这也影响着判决公正和审判独立,也影响了法官的作用。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沈岿认为,公开判决书可以很好地遏制司法腐败,法官的名字和判决结果一旦公布出来,公众就可以更好地行使监督权,进而避免司法腐败。

舆论对此举给予了肯定。第一批裁判文书上网后,许多法学人士纷纷在微博和个人博客上发表自己的看法。普遍认为,最高法院晒判决书的本意不是彰显其权威,而是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说,网上公布裁判文书让公众可以更有效地监督法院的判决,这有助于促进司法体系的独立、透明。此举是中国刑事司法体系的一个积极转变,体现了最高法院在带有神秘色彩的裁决工作上变得更加开放。

《南方日报》评论指出,公布的裁判文书除了将受害人的姓名隐去,将所有案情、司法论理与法律依据完全呈现,这是司法公开进程的一大突破。“晒”裁判文书除了加大对各方的监督力度,也是一次对公民的再教育过程,更是一次重建司法权威、树立法律信仰的过程。判决书的公布有助于我们了解法律规范的内在逻辑,以及司法运作的整个过程。

《人民日报》指出,通过互联网及时、全面地公布法院尤其是最高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在国际司法领域已是大势所趋。其优势在于发布速度快,覆盖面广,便于查阅,既高效回应人民群众关切,也有利于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通过互联网公布最高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能够大大拓宽最高法院裁判文书的影响面,引领全国法院司法公开工作进一步均衡发展,推动全系统严格规范公正司法,统一裁判尺度,提升司法能力。

但同时,也有人对裁判文书的公开范围提出了质疑。有律师指出,新网站只公布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些判决书,这还不够。地方法院也应该将判决情况上传到网上,它们一直都是妨碍司法体系走向开放的主要障碍。“一些地方法院的判决其实是由官员而不是法官做出的。”广东省法学会一位专家表示,目前综观广东全省乃至全国,许多法院并没有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虽然有广东省法院、广州中院、深圳中院等一些做得不错的法院,但仍有大部分法院网站公开的是多年前的判决,而且数量寥寥无几。

对于裁判文书的“选择性公开”,媒体也纷纷直指其弊:《中国青年报》就指出,对于法院裁判文书,应该以更挑剔的眼光来审视和反省。在法院裁判文书的公开方面,自然有进步,但如果是选择性公开,甚至是刻意回避那些有争议的热点案件,那样的公开,也是有限的和不透明的。各地法院上网公开的判决大多是经过挑选的,一些有争议的案件的判决并没有公开。如果这些案件不公开、不透明,对司法的质疑和猜忌更会接踵而至。

《新京报》也指出,选择性公开只能实现文书公开所带来的普法宣传功能,而难以承担接受监督的职能。选择性公开势必大幅减弱司法公开的价值。当然,要实现全面公开,目前还难以一蹴而就,这有待于司法公开理念进一步深入,相关制度、技术进一步完善。

在司法公开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司法透明机制也被提出: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莫纪宏认为,司法公信力与司法透明度密切关联。司法不透明必然会掩盖司法瑕疵的真相,容易引发公众对司法不公的猜想,不利于建立科学的司法公正纠正机制。

有媒体引用最高人民法院高级法官蒋惠岭的观点指出,司法公开是司法公正的首要环节,而仅仅司法公开是不够的,应进一步完善我国司法透明机制。今后一个时期必须进一步推进我国司法透明机制改革的进程,比如彻底消除司法地方化,改革法院行政化管理模式等。

《南方日报》指出,司法透明是作为司法擅断的对立物而出现的,其核心在于反对秘密审判。不但要让外界可以通过便捷的途径获取有关司法信息,还应该要求法官的遴选条件和晋升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司法的财政预算和经费数额及其使用情况也应当告诉民众;同时,有关法官的惩戒情况也应当及时发布。总之,法院应当尽可能多地将有关司法信息向社会公开。

除公开网上裁判文书外,周强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提出要完善旁听庭审制度,努力满足群众旁听需求;对社会关注案件,要通过庭审直播、录播等方式及时让公众知晓案件进展情况,提高审判工作透明度的要求,多种渠道促进司法公开。

最高法开通官方微博微信,系首个国家级官方微博

2013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借助新媒体推进司法公开方面推出新举措,官方微博@最高人民法院在新浪网开通,官方微信(公众号:最高人民法院)在腾讯网开通,标志着最高人民法院在运用新媒体推进司法公开、加大民意沟通、主动拓宽人民群众监督司法渠道等方面又迈出了新的步伐。

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新媒体建设,此次开通官方微博、微信,目的在于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推进司法公开,努力拓宽人民群众了解司法、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渠道。

最高人民法院开通微博、微信,主要立足于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和新媒体的发展趋势,目标是将官方微博、微信建成推进全国法院司法公开、实现为民服务的重要载体和平台,搭建人民法院和广大群众之间互动交流的新媒体桥梁。

最高人民法院将通过新媒体平台,及时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法院的重大审判信息、重要司法解释、重点工作情况等信息,不断推进司法公开,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拓宽接受监督渠道。官方微博、微信还将与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开设的“院长信箱”“代表委员建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询”等栏目联动,从而推动形成功能相对齐全、职能相对明确的新媒体集群,进一步增强官方微博、微信在推进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方面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加强新媒体建设,积极主动运用新媒体平台,与人民群众加强沟通,促进公开、公正司法,进一步提升司法形象,提升司法公信力。

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敢于排除各种干扰,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

司法独立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内在要求。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避免冤假错案的根本保证。司法独立,对外要处理好司法与党的领导和政府以及舆论的关系,对内要处理好上下级法院的关系。

2013年7月4日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在谈及法院在裁判过程中受干扰时,周强称,在一些地方,法院工作受到的干预还比较多,司法地方化、行政化倾向还不同程度地存在。

对此,周强提出,各级法院应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各级法院要敢于排除各种干扰,建立健全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机制,完善指定管辖、提级管辖和集中管辖等制度,继续健全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

周强表示,司法裁判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涉案当事人也是百分之百的伤害。各级法院领导要敢于坚持原则,敢于坚持真理,敢于依法办事,上级法院要理直气壮地支持下级法院,确保依法独立公正审判。

专栏 周强:让有理无钱的人打得起官司

周强在7月4日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上提出,各级法院要在立案、审判、执行、信访等各个环节认真查找打官司到底难在何处,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让有理无钱的人打得起官司、让有理有据的人打得赢官司、让打赢官司的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让确有错误的裁判依法得到纠正。

周强表示,各级法院要切实纠正一些地方在立案工作中存在的该立不立等问题,依法保障群众诉权;对确实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做好说明工作。

佛山试行独立审判改革,庭长回归一线审案子做判决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陈陟云想在中国南方小城佛山打造一个“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辖700多万人的中级人民法院,只有25名法官,他们凭资历和专业水平领薪;每位法官有专属的法槌,上面刻有姓名;审案子、做判决,他们说了算;这里没有科级副科级的追逐,只闻法槌响。他们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官”。

25名法官全部由独立的法官选任委员会选出,委员会中,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教授、律师、记者,候选法官必须通过严格的笔试、面试;当选后,财产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陈陟云详细介绍了他的具体构想:让那些有法官资格但是不想审案的人,自主选择到非审判的岗位上去,剩下的,挑出25名审判经验最丰富的法官,给他们最高的待遇、最多的尊荣感。他们是中院人人仰望的业务权威,只需想案子的事情,别的不用操心。其他法官和行政人员,都为这25人服务。原来有权审批案子的庭长、副庭长,只有入选25人名单,才能就案件发表意见——而且只能是自己办理的案件。

2010年11月,院内7名业务骨干组成改革方案起草小组,着手设计具体方案。他们把这25名真正意义上的法官,称为“审判长”。

2012年底,佛山中院的35名审判长正式诞生。人数比原定方案中的25名增加了10名,由中院内部选任,不像原方案设想的,由独立的选任委员会产生。财产公示也不作要求。

改革之后,每个审判长带两个合议法官,组成固定的合议庭。

审监庭的陈智扬是35人之一。他告诉记者,以前当审判长,只需要对三分之一的案件负责任,其他的交给承办法官,现在的审判长需要对所有案件负责任,付出的精力和劳动量都比以前多。比如,审判长需要亲自参加所有的庭审。

作为改革方案的起草者,同时也是改革的对象,陈智扬觉得目前的改革至少达到了去行政化的目的。刑庭庭长陈湛对此有发言权:“以前我的主要工作是审批案件,现在没法审批也没有精力审批其他人的案件了。自己承办的案件,光是提审、开庭,一周的日程都排得满满的。”以前需要庭长张罗的大部分行政事务,现在都由审判管理部门接过去了,谈到对下一步改革的期望,陈湛说:“如果待遇能跟上那当然最好。”

“内部素质已经达到期望的要求。”陈陟云说,近期他会再去跟市委汇报。“有的人可能觉得我们的改革注定要失败,但我认为,这绝对是改革的方向。”

司法不独立容易造成冤假错案

2013年4月以来冤假错案的密集平反使得案件办理过程的信息被挖掘,多方力量干预司法导致冤假错案产生的情况浮出水面。

沈德咏发表在《人民法院报》的文章中有这样一段论述被广泛讨论:“现在我们看到的一些案件,包括河南赵作海杀人案、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审判法院在当时是立了功的,至少可以说是功大于过,否则人头早已落地了。面对来自各方面的干预和压力,法院对这类案件,能够坚持做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已属不易。”这一段论述也从侧面揭示了我国司法独立现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法院对这类案件,能够坚持做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已属不易”的说法体现了法院审理案件时的一种无奈。有媒体将这种无奈解读为司法的行政化、地方化:《南方周末》披露,在福清纪委爆炸案中,当时某领导曾指示要根据“两个基本”,将该案办成铁案。一位资深刑事法官表示,“两个基本”是严打时期的刑事政策,当时的司法环境是以惩治犯罪为主,只要“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就要从重从快严厉惩处,但实践中变成了“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基本充分”。由此导致错案的酿成。

正是在这种特定的背景下,《南方都市报》对周强提出的“三个敢于”给予赞赏。文章说,顺着刑事司法程序的脉络进行梳理,不难发现,而今被社会聚焦的每一起冤假错案,几乎经历了流程类似、甚至细节都雷同的司法体验。案件发生伊始,所谓“命案必破”的政治压力旋即加码,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手段屡禁不止,原本旨在发生制衡效力的权力监督陡然失效。在政法委的协调下,公检法只剩下配合,少见监督。以福建念斌投毒案为例,被告人再一次当庭讲述被刑讯逼供的遭遇,而对侦查机关涉嫌的非法取证等行为,在经过了公诉机关、甚至是此前审判机关等环节的层层加持后,每面对这样一起案件的重审与纠错,其复杂程度确实担得起周强口中的那“三个敢于”。

也正因如此,在2014年1月7日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要正确处理坚持党的领导和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关系。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政法系统各单位依照宪法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开展工作。党委政法委要明确职能定位,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领导政法工作,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重要作用。

舆论干扰司法独立值得注意

外界施加于法官的压力,还来自于社会舆论。2013年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几起案件,包括李某某涉轮奸案等,使得社会对司法独立的讨论更加热烈,尤其是舆论对于司法审判的干预。对此,专家媒体纷纷呼吁,让舆论的归舆论,司法的归司法。

2013年7月19日,李双江之子李某某等人涉嫌轮奸案在北京海淀某法院开审,迅即引发了网友的热议,甚至形成了舆论战。案件中受害者的陪酒女身份被发掘,甚至工作单位等信息均在网络上传播,引发了社会对于受害者隐私权保护的反思。而基于李某某的特殊身份,使得网络上对其严惩的呼声此起彼伏。网络沸腾的民意,将矛头直指李某某,虚构他的年龄,虚构同案犯身份,即使在媒体上,失去理性的声音也大有市场。

针对李某某辩护律师声明中指出的媒体对李某某和其家人进行了侵权报道,有媒体指出,监督是媒体的天职。人民网评论指出,媒体舆论监督的重要职责就是发现问题、聚焦问题,通过披露社会上的不良现象、不当行为,将媒体议程导入公众议程,释放出巨大的舆论正能量,形成社会强烈持久的共同关注,从而促使该问题得以解决。媒体依法报道此次涉嫌强奸案,是在依法行使新闻舆论监督权,是在助推法治中国、文明中国、正义中国的进程。对公众人物依法进行舆论监督,本就是媒体的本分,又何过之有?

但许多专家媒体则对这一案件中舆论干扰司法独立的问题进行了反思。

很多观察人士认为,中国司法机关对舆论的抗压力远不及美国等法制发达的社会。在一些发达国家,很多案件是向媒体关闭的,媒体拿不到一张庭审的照片,只能靠绘画模仿。中国舆论现在对司法公开的要求有些突破了法律规定,很多人对法律不熟悉,出现混乱。这种局面的出现,还有一部分原因是对过去司法的确缺少透明做“连本带利”的偿还。官方公信力低使得各种解释都软弱无力,这种局面将在经过一段时间后“触底反弹”。

南都网评论指出,法官不应受舆论影响。从表面上来看,很多案件,确实是因为公众的关注,案件的判决受到影响。但三大诉讼法都要求,法官判案只能“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李某某案为例,法院最后当如何审判,应完全依照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依法裁决。一个合格的法官,就应该坚持自己的职业操守,不受任何舆论影响。随着我国社会的逐渐发展,舆论和司法的矛盾肯定还会经常爆发。但是,一个成熟的社会,民意就是民意,舆论就是舆论,司法就是司法。

部分法官也认为过多的新闻报道、网民言论,违背了无罪推定的原则,是在对李某某搞“微博审判”,妨害了法院的独立审判权。《北京晨报》进一步指出,舆论监督往往是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的强大推动力。但舆论在描述事实的同时难免表达社会情绪,具有浓重的道德色彩。需要警惕的是,对一件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进行谴责和抨击时,如果感性的判断代替了理性分析,严惩的愿望则会压倒法律程序的正义。大多数时候,我们呼吁的“司法公正”“司法独立”,是唯恐官官相护、权钱交易,令普通百姓蒙冤;却容易忽略以舆论干预客观独立的审判,同样可能产生不公。以李某某案为例,被告人和被害人双方都向媒体提供了大量的素材,双方叙事的倾向却截然相反。但法院最后当如何审判,应完全依照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依法裁决。

对于如何避免舆论压力对司法独立的不利影响,中国青年网评论指出,首先,保障法官的中立性不能靠限制媒体的手段。现实中,新闻大多只有一天甚至几个小时的生命力。出于时效的考虑,如果当时掌握的信息能得到证实,那及时报道就是记者的职责所在。即便事后有新信息出现,也不能轻易认定是媒体的职业操守问题。其次,法官应当建立起自己的“中国墙”。即在事件的相关方之间,建立信息隔离,防止敏感消息外泄。其三,案件审结后,应有一个法官与公众对话的平台。法官不应当变成依附舆论的多数派,如果最终的判决结果与公共舆论做出的判断相去甚远,那么当了少数派的法官,也不能一判了之,应当给公众一个交代。

实现司法公正还需要深层次、全方位推进司法改革

总体来看,最高法最近一年以来出台的新举措可视为中国释放司法改革的积极信号,意在落实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2013年1月在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提出的“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但有分析指出,中国目前与这个目标尚有一定距离。要实现这个目标,还需要综合多方力量深层次、全方位地进一步推进司法改革。为此,在2014年1月7日至8日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时就指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从一定意义上说,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政法战线要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义之剑,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要重点解决好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决不允许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

习近平总书记还指出,司法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加强领导、协力推动、务求实效,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更好坚持党的领导、更好发挥我国司法制度的特色、更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此间舆论注意到,2014年的政法工作会,从会议名称到领导规格,从会议内容到会议形式,都展露了诸多新意。这些新意的背后,是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新形势下推进依法治国的坚强决心。当前中国的法制建设正处在历史上最好的时期,国人比任何时候都更接近实现法治的梦想。随着中央政法工作会的闭幕,新一年的法治大餐尤其值得期待,当然,我们也要看到司法改革的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司法体制改革的诸项目标不是一天可以实现的,更不可能靠一个人,或者法律程序上的某一个环节的励精图治而实现。周强主持下的最高人民法院,所试图进行的“重归司法价值与逻辑”的努力,需要更多的同行者。与冤假错案的酿成关系密切的公安机关,对冤假错案负有法律监督职责的检察机关,都有责无旁贷的回应和响应义务。总之,统筹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诸项进度,于最高法的司法改革再出发而言,不仅需要支持、鼓励与期待,还亟待法律职业共同体其他成员的襄助、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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