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病篇第二十三
诸本无篇字。马云。篇内所言诸病不一。然论热病更多。故名篇。
偏枯(止)乃可复也 志云。经曰虚邪偏客于身半。其入深。内居荣卫。荣卫稍衰。故真气去。邪气独留。故为偏枯。(案出刺节真邪论)是风寒之邪。偏中于形身。则身偏不用而痛。夫心主言。肾藏志。言不变。
志不乱。此病在于分腠之间。而不伤于内也。以巨针取之。益其正气之不足。损其邪气之有余。而偏伤之正气。
乃可复也。巨针、大针也。取大气不出关节。大气虚风也。巨针取之。千金作温卧取汗。
痱之为病也(止)不可治也 简案、据巢源、外台、痛下衍者字。张云。痱、亦风寒属。犹言废也。上节言身偏不用而痛。此言身不知痛。而四肢不收。是偏枯痱病之辨也。智乱不甚。其言微有知者。神气未为全去。
犹可治也。神失则无能为矣。圣济总录云。字书谓病痱而废。肉非其肉者。以身体无痛。四肢不收。而无所用也。楼氏纲目云。右内经论中风之浅深也。其偏枯。身偏痛。而言不变。志不乱者。邪在分腠之间。即仲景、东垣所谓邪中腑是也。痱病无痛。手足不收。而言喑志乱者。邪入于里。即仲景、东垣所谓邪中脏是也。痱、废也。痱即偏枯之邪气深者。痱与偏枯是二疾。以其半身无气荣运。故名偏枯。以其手足废而不收。或名痱。
或偏废。或全废。皆曰痱也。(楼又云中风世俗之称也其症卒然仆倒口眼 斜半身不遂或舌强不言唇吻不收是也然名各有不同其卒然仆倒者经称为击仆世又称为中乃国中风时如此也其口眼 斜半身不遂者经称为偏枯世又称为左瘫右痪及 腿风乃中倒后之证邪之浅者如此也其舌强不言唇吻不收者经称为痱病世又称为风懿风气亦中倒后之症邪之深者如此也)病先起于阳(止)浮而取之 甲乙。净而取之。作必审其气之净沉而取之。张云。此治必先其本也。病先起于阳分。故当先刺其表。浮而取之。而后取其阴。此下不言先起于阴者。然病始于阴。直中脏也。多不可治。故不复言之。
介按、吴鞠通曰。实其阴以补其不足。此一句实治温热之吃紧大纲。盖热病未有不耗阴者。其耗之未尽则生。尽则阳无留恋。必脱而死也。而叶子雨谓吴注颇明析。治温暑。保津液。固为第一义。知泻其阳之有余。
即所以补其阴之不足。则进乎道矣。
热病三日(止)以补其不足者 张云。此下所言热病。即伤寒时疫也。热病三日。邪犹居表。若气口静而人迎躁者。正病在三阳。而未入阴分。故当取诸阳经。为五十九刺。以泻阳邪之实。仍补三阴之不足也。
身热甚(止)有死征也 张云。身热甚而阴阳之脉皆静者。阳证得脉阴也。故不宜刺。若察其可刺者。
当急取之。虽不汗出。则邪亦从而泄矣。此言勿刺者。以其脉证相反。有死征也。下文皆然。
脉口动喘而短(止)浅刺手大指间 甲乙。短、作眩。张从一本作弦。马云。其脉口之脉甚动。证则喘而短气。当急取手太阴肺经之少商。张云。热病七八日。邪必深至阴分。故脉口之脉当动。疾如喘而且弦。
志云。按素问有喘脉。喘而短者。谓脉之喘动于寸口。而不及于尺。故知其可汗解也。王师曰。喘者喘滑如珠也。简案、据下文喘且复热。又喘甚者死。及甲乙喘即证而非脉也。
脉微小(止)一日死 张云。脉微小者。正气虚也。溲血口中干者。伤其阴也。皆为死证。若脉来变乱失常。是为代脉。其死尤促。
热病已得汗出(止)喘甚者死 甲乙。勿刺肤、作勿庸刺。张云。热病已得汗。邪当退矣。若脉尚躁。
气尚喘。身复热者。是谓不为汗衰。乃反证也。故勿刺其肤。刺而重伤其气。若喘甚者。则必死也。
躁不散数(止)勿腠刺之 甲乙。腠刺之、作庸刺。巢源同。马云。脉虽不躁。然亦不散且带数。是邪尚未退。当再过三日之中。宜有汗出而愈。若不汗出。乃正气衰而不能为汗。至于四日当死也。且未曾汗出。
勿刺其肤腠。刺之无益也。张云。脉犹不躁。则阴之类也。即有躁意。而力不散大。至不数疾。皆正气衰微。
不能鼓动。亦阴之类也。必且未能解散。故当再俟三日。庶得有汗。若三日不汗。又逾四日。则病在旬日外矣。
阴阳不应期。当死也。志云。热病七八日。脉不躁者。外已解也。脉即躁而不散数。此邪热虽未去。而正气不伤。后三日乃再经之十一日。此复傅于里阴。必得阴液之汗而解。故未曾汗者。勿腠刺之。当取汗于阴也。若三日不汗。乃阳热盛而阴气已绝。故至四日而死。简案、三说未知孰是。志注似允当。
窒鼻充面(止)五十九 甲乙九下有刺字。下并同。马云。肺属金。其合在皮。今热病之始。肤痛鼻塞。
而亦充然而浮。乃病在于皮也。当取之皮以泻之。所谓刺皮无伤肉之义也。用第一针。名 针者。以刺五十九穴之皮。
苛轸鼻(止)火者心也 甲乙。苛轸鼻、作苛鼻干。注。灵枢作诊鼻干。马云。轸、当作 。海篇有此字。身体苛重。鼻上生疹。皆皮病也。此其求之于皮。即所以求之于肺也。如刺之而病不得退。则当求之于火。
所谓火者心也。补其心经。以致火王则金衰。肺热自可退耳。张云。苛、深也。轸、车上前后两端横木也。言鼻窒之甚。内外不通。亦犹轸之横塞也。简案、苛轸谓小疹也。苛、疥也。本小草之谓。故假为疥之义。礼记、疾痛苛养。素问苛疾肉苛。义并同。轸、本作胗。见释名。又作 。病源多用轸字。乃瘾疹之疹也。张注尤误。
身涩倚(止)水者肾也 甲乙。倚、作烦。 、作闷。干唇口嗌、作唇嗌干。马张志。取之皮、作取之脉是也。马云。其身涩滞。倚着而热。心则烦闷。唇口与嗌皆干。乃病在于脉也。当取之脉以泻之。所谓刺脉无伤皮也。用第一针名曰 针者。以刺五十九穴之脉。正以肤胀、口干、冷汗出。皆脉病也。此其求之于脉。
即所以求之于心也。如刺之而病不得退。则当求之于水。所谓水者肾也。补其肾经。致水王则火衰。心热自可退耳。张云。涩、燥涩也。倚、身无力也。简案、涩倚未详其义。千金有伤寒 涩语。巢源作 啬。亦不知何谓。
热病嗌干(止)水者肝也 甲乙。目 青、作目 赤。马云。热病而嗌干故多饮。且善惊悸。四肢懈倦。卧不能起。乃病在于肉也。当取之肤肉以泻之。所谓刺肉无伤筋也。用第六针名曰圆利针者。以刺五十九穴之肉。正以目 色青。乃木来克土。主肉病也。此其求之于肉。即所以求之于脾也。如刺之而病不得退。则当求之于木。所谓木者肝也。补其肝木。以致木王则土衰。脾热自可退耳。志云。此当以第四针取肤肉。
面青脑痛(止)金者肺也 甲乙。面青脑、作而胸胁。第四针下更有针字。张云。热病面青。肝色见也。
脑痛。厥阴肝经与督脉会于巅也。手足躁者。肝之荣在爪。木病在四末也。皆肝经之病。故当取之筋结之间。
用第四针曰锋针者。以泻其四逆等证。四逆者。肝邪盛而四肢厥也。筋 者。足不能行也。目浸者。泪出不收也。皆为肝病。肝属木。其合在筋。故但求之于筋。即所以求于肝也。若求肝不得其效。则当求之于金。金者肺也。补肺之气。则金能胜木。而肝热可平矣。简案、手足躁。其义未详。马云。以脾主四肢。而肝热有余。四肢热也。志云。肝主筋。诸筋皆起于四肢之指井并经。而循于形身。故手足为之躁扰。志注稍通。
数惊(止)木者肾也 志云。心病热。故数惊。本经曰。心脉急甚为 。心气实则狂也。当取之脉。
以第四针急泻其血络之有余者。癫疾、脉癫疾也。发者、血之余。若癫疾而毛发去。当索血于心。不得索之水。
水者、肾也。取肾水之气以胜制其心火。
身重(止)土者脾也 甲乙。耳青、作耳青赤。志云。肾为生气之原。热伤气。故身重。肾主骨。故骨痛也。骨开窍于耳。肾气逆。故耳聋。病在少阴。故欲寐也。当取之骨。以第四针为五十九刺之法以刺骨。
若病而不欲食者。肾气实也。经曰。肾是动。病饥不欲食。 齿者。热盛而切牙也。齿者骨之余。耳者肾之窍。
若齿耳青。当索骨于肾。不得索之土。土者脾也。取脾土之气。以胜制其水焉。夫五脏者。形藏也。五行者。
五脏之气也。病气出于外。合之皮肉筋骨。故先治其外。不得。故复内索于五脏五行之气焉。简案、刺字下句。
热病不知所痛(止)死不可治 甲乙。痛、作病。张云。凡热病有痛而不得其所。耳聋寂无所闻。体重不能收持。口液干涸。值阳胜之时则热甚。阴胜之时颇有寒者。此以邪居阴分。热深在髓。乃死证之。简案、阴阳、马以为阴经阳经。志以为内外。并非。
颞 目 脉痛(止)寒热痔 甲乙无 。字。痛、作紧痔。下注云。一作痛。脉经作病。张云。颞即足少阳脑空穴。一曰鬓骨也。(案见广韵又集韵耳前动也)目 脉痛。目脉抽掣而痛也。衄、鼻血也。厥、热病。热逆于上也。取以第三针 针也。视有余不足。察所病之经脉虚实而为补泻也。寒热痔三字。
于上下文义不相续。似为衍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