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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来自发达国家的经验证据

发达国家的经验证据最早主要来自于美国。在BERLE和 MEANS之后,1963年,LARNER曾对美国200家最大的非金融性公司的所有权及控制权状况进行了研究。研究结果表明,在这200家公司中:(1)没有一家公司的股份被一个人、某一家族或某一集团掌握80%以上而实行个人(或家族集团)绝对多数控制。(2)只有5家公司是由某一家族或某一集团通过掌握50%以上的股份(少于80%)而以多数股权实施控制。(3)有26家公司是由某一家族或某一集团通过掌握10%以上(但少于50%)的股份或者利用控股公司或其他合法手段而以少数股权实现控制。(4)其余的169家公司(占84.5%)是由专职经理人员所控制。

MORCK,SHLEIFER和VISHNY(1988)利用财富500强公司样本,检验了美国公司管理者拥有不同比例的股份时对公司价值(托宾Q)有何影响,他们发现当经理持股在0~5%的区间时,公司价值与经理持股呈正相关关系;当经理持股在5%~25%的区间时,公司价值与经理持股呈负相关关系;超过25%时,又变为正相关关系;他们认为,在0~5%区间和25%以上时,更多地体现了“激励相容效应”(CONVERGENCEOFINTERESTSEFFECT),即经理持股越多,与股东的利益越一致,而在5%~25%的区间时,体现了“壁垒效应”(ENTRENCH-MENTEFFECT),即经理通过持有一定量的股票而抵制外部的敌意收购,从而降低了公司价值。STULZ(1988)发现管理层持股比例与公司价值呈倒U形关系。MCCONNELL和SERVAES(1990)的研究也支持这一结论,他们发现管理层持股比例在达到40%~50%之前,与公司价值正相关;当超过这个比例之后,则与公司价值负相关。HERMALIN和WEISBACH(1991)发现了更复杂的非线性关系;当经理持股在0~1%区间时,与公司价值(托宾Q)正相关;1%~5%区间负相关;5%~20%区间正相关;超过20%又变为负相关。SHORT和 KEASEY(1999)利用1988~1992年期间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225家公司样本数据,检验了经理持股与公司价值之间的关系。发现经理持股在0~12%之间时,与公司价值正相关;在12%~41%之间时,与公司价值负相关;在持股超过41%时,与公司价值正相关。这个结论与MORCK等人(1988)基本一致。所不同之处在于由于美国的外部机构投资者的作用受到法律限制,并且美国经理层更易于利用反并购条款来抵制外部接管,所以美国经验数据显示的激励效应和壁垒效应区间要低于英国经验数据结果。

随后的文献发现美国公众公司股权也并非完全分散,DEMSETZ和LEHN(1985)利用美国511家公司的样本数据,实证检验了股权结构的影响因素和股权结构与公司利润之间的关系,发现样本公司前五大股东股权集中度均值为24.81%,前十大股东股权集中度均值为37.66%,说明美国公司股权结构也并非高度分散。同时他们发现,股权集中度与公司规模负相关,与公司经营环境的稳定性正相关,与公司受管制程度负相关,与股东的非利润偏好正相关。实证检验的结果表明,股权集中度与利润率之间无显著相关关系,其相关系数为负但不显著。HOLDERNESS和SHEEHAN(1988)发现美国有上百个公众公司拥有持股超过5%的股东。HOLDERNESS,KROSZNER和 SHEEHAN(1999)利用1935年1419家美国公众公司和1995年4202家在美国证券市场公开交易公司样本数据检验了美国管理层持股结构演变的趋势,发现管理层持股趋于增加,均值从1935年的12.9%增长到1995年的21.1%。实证检验发现经理持股比例与公司价值的关系类似于MORCK,SHLEIFER和VISHNY(1988)的结果,但是这种关系以1995年的数据检验相对不显著。作者研究发现,不同时期市场的波动性和如套期保值等金融工具的广泛使用最能够解释经理持股比例的增加,现代的金融市场比过去的金融市场波动性更小,经理持股的风险相对降低,经理可以运用金融工具来在金融市场上操作自己所持股份,规避风险,增加自己的财富。ANDERSON和REEB(2003)利用标准普尔500自1992~1999年的样本数据,实证检验了公司创立的家族持股与公司绩效的关系。他们发现,家族持股公司占样本公司比例的35%,家族公司中家族持股均值接近18%;平均来说,家族控制的董事会席位比他们所持股份比例大2.75倍,说明美国有相当比例的公众公司股权并非高度分散化,家族企业作为大股东控制的一种类型仍然广泛存在。作者发现,创业家族持股的公司绩效好于其他公司,原因可能是创业家族对公司更加认同,其利益与公司发展更为一致。同时,创业家族持股比例与公司绩效呈倒U形关系,在持股量大约超过1/3以后,其相关关系开始递减。他们认为,家族持股公司并非是一种无效率的安排,如果在一个管制良好、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下,公众公司的家族持股可以降低代理成本。

许多研究文献探讨了经理层的机会主义行为。JENSEN(1986)用一个石油工业的例子说明经理选择用自由现金流(FREECASHFLOW)再投资而不是回报投资者。LANG,STULZ和 WALKLING(1991)发现低托宾Q值和高现金流的企业作为收购方其股东回报最低,他们的结论支持了JENSEN的代理理论,在其理论中,最严重的代理问题发生在有很差投资机会和过多的现金这样的企业里。MORCK,SHLEIFER和VISHNY(1990)、LANG和STULZ(1994)、COMMENT和JARRELL(1995)均发现了公司多样化经营对公司价值有负面影响的相关证据。DENIS,DENIS和SARIN(1995)利用美国933家大型工业公司样本数据,研究了多元化战略与管理层持股比例之间的关系,发现管理层持股比例与多元化呈显著的负相关关系。同时,公司价值与管理层持股比例正相关,与多元化程度负相关。公司控制权市场的威胁、财务危机和管理层变更这些监督机制在20世纪整个80年代显著减少了公司的多元化程度,使得公司业务趋于专一,这些证据均支持代理理论的研究成果。对于经理层抵制接管的研究,DEANGELO和RICE(1983)以及JARRELL和POULSEN(1988)均发现当公司公开宣布对章程进行反接管修改,例如绝对多数条款要求超过75%的选票才能改变董事会时,降低了公司价值。RYNGAERT(1988)、MALATESTA和 WALKING(1988)发现,经理层采取毒丸计划来抵制外部接管时,也会减少股东财富。另外,BARCLAY和 HOLDERNESS(1989)第一次系统地利用在美国NYSE和AMEX上市的公司1978~1982年发生的63起大宗股权交易数据度量了控制权收益。他们发现,大宗股权交易价格与交易宣布后公开市场股价相比有相当大的溢价。样本公司平均有20.4%的溢价,样本中有超过80%的公司大宗股权交易价格高于公开市场股价水平,平均溢价金额超过400美元,分别占大宗购买总金额的13.1%和公司权益价值的4.3%。多元回归分析表明:控制权收益随着公司规模的增加以递减的速率增加,随着收购股权的比例增加以递增的速率增加,当收购方为个人时,被收购公司具有高的杠杆率、低的股票回报方差和高的现金及流动资产都与控制权收益正相关,交易前低的公司绩效与控制权收益负相关。HOLDERNESS和SHEEHAN(1998)利用美国NYSE和AMEX上市的101家拥有持股超过20%的大股东或管理层的上市公司及其配对样本,间接研究了法律对投资者的保护是否是对大股东的一种约束,发现拥有大股东的上市公司和分散持股的公司在组织结构和内部治理机制上并无明显差异。通过事件研究,他们发现在并购、重组、清算等过程中,拥有大股东的公司其外部小股东在事件期间均获得超额的累积非正常收益,并且所获收益与分散型公司股东在类似活动中所获收益并无差异。他们认为,这表明在美国法律对大股东的侵占行为具有强有力的约束作用,从而平等地保护了外部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同于英美,德国公司的股权相对集中,主要掌握在家族和其他公司手里,公司之间拥有复杂的联合持股、交叉持股关系或者金字塔结构,银行对公司有很强的控制或影响力。FRANKS和MAYER(2001)选取了171家公开上市公司作为样本,简单的描述性统计发现,有85%的公司至少有一个持股超过25%的大股东,有57%的公司大股东持股超过50%,22%的公司大股东持股超过75%。样本中工业公司作为控股股东的公司比例为样本公司总数的27.5%,家族为大股东的公司占样本公司比例超过20.5%,机构投资者持主要股份的公司占样本公司比例为14.7%,银行持股超过25%的公司其比例仅为6%,但实际上银行的控制力远远超过这个比例,因为它们能够收集分散的小股东的股份从而拥有广泛的代理投票权。如果追踪到最终控制人,则家族为大股东的公司在样本公司中所占比例提高到33.0%,银行达到12.0%。FRANKS和MAYER用子样本的75家公司,考察了复杂的持股结构,发现金字塔结构、共同持股和交叉持股比较普遍;同时发现集中的股权并不能起到监督公司经营的作用,大宗股权交易的溢价也小于英美国家,其原因在于德国公司管理层的地位很难被撼动,相对集中的股权从正反两方面都起到很小的作用。GORTON和SCHMID(2000)分析了德国的全能银行制度与公司绩效之间的关系。他们指出德国全能银行对企业的控制力来自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银行被允许持有企业的股份,并且银行持有大量小股东的代理投票权;第二,非银行的大股东的投票权往往受到法律的限制,而银行的代理投票权并不受此限制;第三,其他大股东可能并不具有足够的信息来实施实际控制,而银行却具有信息优势;第四,全能银行对企业更有影响力是因为他们同时是大的借款人,并且它具有投资银行功能,企业要进入资本市场必须通过全能银行的保荐。他们选取了两个样本集分别进行检验,一个是1974年的88家公司,一个是1985年的57家公司;1974年的样本检验结果显示,公司绩效与非银行大股东和银行持有的代理投票权无关,而与银行的持股比例正相关,这说明在德国公司,实际上全能银行对公司有实际的控制力,并且显示的是激励相容效应,银行对公司管理层能起到良好的监督作用,因为缺乏流动性较强的资本市场,银行只能通过持有的企业股票增值来获得收益,所以银行受到激励来督促企业提高绩效。但是1985年的样本检验结果却与上述结论显著不同,银行持股和银行持有的代理投票权均与公司绩效无关,非银行大股东持股与公司绩效正相关。GORTON和SCHMID认为,这与三个潮流有关,一个潮流是直接金融的发展,公司对银行债务的依赖下降,股票发行趋于增加;第二个潮流是银行持股比例下降;第三个潮流是银行间竞争的加剧。这说明随着德国经济结构的变化,全能银行对企业的影响力趋于下降,非银行股东的控制力趋于增强。

MORCK和NAKAMURA(1991)研究了日本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的所有权结构,指出日本上市公司近2/3的股份被其他公司所持有,大部分都是稳定的法人持有者;公司之间相互稳定的持股关系组成一个企业集团(KEIRETSU),如果这个集团有一家银行在其中起到主导作用,则被称为财团(FINANCIALKEIRETSU),这种相互持股结构是相互关联的日本公司历史上对外部敌意收购的一种反映,通过这种相互交叉持股方式,公司控制权被牢牢掌握在一个财团的手中。在这种结构中,主办银行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们对集团内公司之间的资源配置、公司董事会和经理层人员任命都有决定性的影响。MORCK和NAKA-MURA利用日本上市公司2371个公司/年样本数据,研究了银行家进入公司董事会与公司治理之间的关系,发现当公司产生流动性问题时,银行家会有更大概率被选入董事会,而公司股价下跌则对此不敏感。如果一家公司不属于一个财团,则当该公司出现流动性问题时,银行家被选入公司董事会往往伴随着公司规模缩减和额外津贴的取消,而在属于财团的公司中,这种关系并不存在;银行家被选入属于财团的公司董事会会提高公司股价,但银行家被选入不属于财团的公司董事会则降低了公司股价。最后,他们指出,日本的这种财团相互持股、主办银行控制的所有权结构并非是一种有效的治理形式,因为它导致银行作为贷款人和股东的利益冲突,银行会利用手中的控制权谋取其作为贷款人的利益而忽视公司价值最大化目标,而这显然会有损公司其他外部股东的利益。MORK,NAKAMURA和 SHIVDASANI(1999)选取了在东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373家大型制造业企业作为样本,发现主办银行的股权比例与公司价值(托宾Q)显著负相关,经理持股比例和其他大股东股权比例与公司价值正相关。他们认为,主办银行作为债权人的利益与作为股东的利益相互冲突,由于法律限制银行持股超过5%,银行更倾向于获取作为债权人的利益而非与股东利益保持一致,他们从公司中以利息的形式抽取剩余租金,证据显示主办银行的股权比例与贷款利息率正相关,说明主办银行通过贷款利息的形式进行侵占;同时,主办银行为了获取更多的债权人利益,会迫使其控制的公司贷款来投资更多低净现值的项目,证据也显示,公司的资本投资与公司价值负相关,说明许多公司在主办银行控制下过度投资。经理持股比例与公司价值单调正相关,表明日本公司经理持股并未如STULZ(1988)、MCCONNELL和SERVAES(1990)对美国公司经验研究所显示的存在“壁垒效应”(ENTRENCHMENTEFFECT),原因是日本的稳定持股制度降低了敌意收购的威胁,经理持股比例越高,其与股东的利益就越一致。而大股东持股则能够有效地监督经理层,并克服小股东可能存在的搭便车问题。

随着其他发达国家公司数据库的不断完善,有关其他发达国家的经验研究也逐渐增多。欧洲公司治理网络(EUROPEANCORPORATEGOV-ERNANCENETWORK)第一个对公司所有权结构进行了较大范围的国别比较研究。在其于1997年发表的《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欧洲七国调查报告》中,研究人员以投票权来衡量所有权,对欧洲国家公司的所有权结构以及与美国公司的差异进行了详细而综合的比较分析。总体而言,欧洲大陆国家公司的投票权集中度要远远高于英美两国,例如,奥地利、比利时、德国和意大利四国非金融类上市公司中单个大股东的投票权(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均值都高于50%;在荷兰、西班牙和瑞典的上市公司中,单个大股东拥有的平均投票权分别也达到43.5%,34.5%和34.9%;而在英美两国,这一数字分别只有9.9%,8.6%(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和5.4%(纳斯达克市场上市公司)。进一步分析投票权的持有者,可以发现在欧洲大陆国家中,大量投票权被家族和企业所持有,而且大股东一般会通过发行具有不同投票权利的双重股份、金字塔结构或交叉持股等手段,使其投票权超过实际投入资金后取得的现金流权(CASHFLOWRIGHTS),以此实现对公司的超额控制。

FACCIO和LANG(2002)分析了13个西欧国家(包括奥地利、比利时、芬兰、法国、德国、爱尔兰、意大利、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典、瑞士和英国)5232家公司的最终所有权和控制权,发现股权分散和家族控制是最主要的所有权形态,其所占样本公司比例分别为36.93%和44.29%。金融公司和大公司通常都采取分散持有的方式,而非金融公司和小公司通常都采取家族控股的形式。其中,股权分散型公司集中于英国和爱尔兰,而家族控制型公司则集中于欧洲大陆;在欧洲大陆的某些国家,政府对大公司的控制举足轻重;此外在欧洲大陆国家中,除了少数几个国家,如比利时、意大利、挪威、瑞典和瑞士以外,大股东通过双重股份、金字塔结构和交叉持股提高控制力的现象并不十分普遍。

LAPORTA,LOPEZ-DE-SILANES和SHLEIFER(1999)的研究进一步加深了人们对公司所有权结构的认识。他们选取了全球27个富裕国家中各国市值最大的20家上市公司,并以单个股东拥有的投票权是否超过20%作为所有权集中与否的分界线,在此基础上将公司划分为分散持有、家族控制、国家控制、金融机构控制、企业控制和其他六种类型,结果发现这六种类型在样本公司中所占比例分别为36%,31%,18%,5%,5%和5%。其中,英国全部20家公司都属分散型,日本有18家公司为分散型,美国有16家公司为分散型,其余国家绝大部分公司都属于股权集中型。如果将投票权界限从20%放宽至10%,或者以中等规模公司作为分析对象,样本中只有24%的公司属于分散型,家族控制型公司所占比例大大超过所有权分散型公司所占比例。在具体控制手段上,他们发现,双重股份(DUALCLASS)并非一种分离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广泛使用的机制。但是,样本中有26%的所有权集中型公司通过金字塔持股模式来分离现金流权和控制权,其中股东保护程度高的国家比例为18%,而股东保护程度低的国家比例则为31%;样本中除了瑞典和德国以外,交叉持股方式并不普遍;至少有69%的家族控股股东亲自参与公司管理,而且控股股东大都缺少其他股东的制衡。他们将样本国家分为对投资者保护程度高的12个国家和对投资者保护程度低的15个国家,发现两组样本公司股权集中度显著不同,对投资者保护程度高的样本公司股权集中度明显低于对投资者保护程度低的样本公司。他们的结论是:对投资者保护程度高的国家拥有较大的资本市场、较高的总体市值、较分散的股权结构和较大的公司规模,因为投资者愿意为公司出售的股份支付较高的价格,大股东也愿意降低他们所持股份以分散风险,甚至愿意放弃控股;相反,对投资者保护程度低的国家,股权更为集中,资本市场规模小,总体市值低。

LAPORTA,LOPEZ-DE-SILANES,SHLEIFER和VISHNY(2002)利用27个发达国家539家公司样本(涵盖各国20家市值最大并且大股东持股超过10%的公司),检验了法律对投资者的保护程度、所有权集中度与公司价值(托宾Q)之间的关系,其中法律对投资者保护程度的度量包括是否是普通法法源国家(COMMONLAWORIGIN)和反董事权利(ANTI-DIRECTORRIGHTS)的程度高低。他们发现,不管是以普通法虚拟变量还是以反董事权利变量来衡量投资者保护程度,法律对投资者保护程度与公司价值都显著正相关,所有权集中程度也与公司价值正相关,这些实证研究结果与他们在该文献中构建的理论模型是一致的。

THOMSEN(2004)利用英美两国和欧洲12个小国990家公司10年的时间序列数据分析了股权结构、股利支付及公司价值之间的关系。发现:英美公司平均托宾Q值为1.71,显著高于欧洲大陆平均1.29的水平;欧洲大陆公司大股东所有权比例平均为47%,远远高于英美两国10%的水平。相关分析显示,英美两国股权集中程度与公司价值正相关,但是在欧洲大陆正相反。这表明在英美,利益相容效应更显著,而在欧洲大陆,利益冲突效应在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更为显著。在欧洲大陆,股权集中度与股利支付正相关,而在英美则相反。这表明在英美,股权集中与股利支付呈现替代关系,大股东的存在能起到更好的监督作用,所以无须以支付更多股利作为信号;而在欧洲大陆,大股东需要支付更多的股利来向小股东传递一种保证不侵占的承诺的信号,或者大股东更有力量强制管理层支付更多股利给他们。在英美和在欧洲大陆,公司价值都与股利支付负相关,与再投资率正相关,但是这种关系在英美公司更为显著,表明市场对英美公司保留利润用于更好的投资更为自信,而对欧洲大陆公司这样做是为了更好的投资机会还是为了侵占小股东利益则有所怀疑。

总结 对发达国家的研究表明,除了英美两国公众公司股权相对分散以外,其他发达国家公众公司股权都比较集中,代理问题广泛存在于股权分散和股权集中的公司之中,欧洲大陆有相当一部分国家的大股东使用了双重股份、金字塔结构和交叉持股来分离其所有权和控制权,德国和日本银行在公司控制权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与公司价值存在非线性关系,这反映了大股东与小股东的利益相容与利益冲突两方面都在起着作用;法律对投资者保护好的国家,一般来说,股权较为分散、公司价值较高、公司规模较大、证券市场较为发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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