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吸收合并中取得的商誉价值,通过“商誉”科目核算。商誉发生减值的,应在本科目设置“减值准备”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也可以单独设置“商誉减值准备”进行核算。
企业应按企业合并准则确定的商誉价值,借记“商誉”科目等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根据资产减值准则确定商誉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商誉”科目(减值准备)。
“商誉”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商誉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