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根据收入准则确认的除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包括出租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出租包装物和商品、销售材料、用材料进行非货币性交换(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或债务重组等实现的收入,应通过“其他业务收入”科目进行核算。
租赁企业出租固定资产取得的租赁收入,在“租赁收入”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保险企业经营受托管理业务收取的管理费收入,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取得的租金收入,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本科目应当按照其他业务收入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确认的其他业务收入,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
企业以原材料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或债务重组,应按照该用于交换或抵债的原材料的公允价值,借记有关资产科目或“应付账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等科目。
期末,应将“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该科目应无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