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珍贵文物禁止出口。携带、邮寄、运输文物出国的,必须经省文物事业管理局签定批准。
严禁文物走私、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等非法活动。
第二十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
(1)与文物走私、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等违法行为作斗争的;
(2)将个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献给国家的;
(3)发现文物,保护现场,使重要文物得到保护的;
(4)在文物面临破坏危险时,抢救有功的;
(5)在文物保护科学技术上有发明创造的。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各级文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分别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制裁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1)贪污、盗窃国家文物的;
(2)进行文物走私或投机倒把活动的;
(3)破坏文物或者指使、纵容他人破坏文物的;
(4)文物管护人员失职、渎职,造成文物破坏、丢失、烧毁的;
(5)违反本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本暂行办法授权省文物事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文物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名词术语解释
文物:各时代的人们在生产、生活和斗争过程中遗留到现在的,具有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的遗物及遗迹,按其性质可分为历史文物和革命文物两大类。
历史文物:以前各时代遗留下来的遗物和遗迹,都叫历史文物,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刻艺术、古建筑、生产工具、生活用品、武器和各种文化艺术品等。
革命文物:反映中国人民在各个革命阶段反帝、反封建、反对官僚资本主义斗争中遗留下来的遗物和有纪念意义的旧址,其中以“五四”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斗争为主,远溯到辛亥革命、太平天国革命和鸦片战争。
传世文物:建国以前私人家中收藏的文物和祖传的文物。
出土文物:建国以后,文物考古工作者从地下发掘出来的文物;在工业、农业建设过程中或其他动土过程中从地下发现的文物。
流散文物:流散在社会上未被国家文物单位收藏和保管起来的文物,包括散存在社会上的出土文物和传世文物。
西安:西安与北京、南京、洛阳、开封、杭州并称六大古都。西安有西周、秦、西汉、西晋、前赵、前秦、后秦、西魏、北周、隋、唐11个王朝建都,时间长达1087年。另外,黄巢的大齐、李自成的大顺两个农民政权也在此建立。
古生物化石:化石俗称“龙骨”“龙齿”,古生物化石是指古代各种动物和植物的化石。
文物保护单位:各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保护的重点文物,根据文物的价值大小,分国家级、省级和县级三个级别,国家级的由国务院公布,省、县级的分别由省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公布。
文物行政部门、文物管理单位、文物单位:文物行政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主管文物事业的政权机构,如文物事业管理局(文化局、文教局)。文物管理单位是设立的从事文物工作的事业单位,如博物馆、纪念馆、阶教馆、文管所、文化馆、文物商店等。文物单位,是对从事文物、博物工作的事业、企业单位的统称。
文物保护小组、文物通讯员:文物保护小组是在文物保护区、基建工地、文物保护单位及其附近,人民银行、废旧物资回收部门、炼铜厂、造纸厂等单位建立起来的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在当地党政和本单位的领导下,根据文物部门的业务要求,承担宣传贯彻文物政策法令、文物保护管理等工作。文物通讯员是文物部门选择热爱文物事业,有一定文化知识的工人、农民、军人、学生、教师、干部等,发给“文物通讯员证”,承担宣传文物政策法令,保护文物、反映文物保护情况和文物出土情况,及文物通讯报道等工作。
复制文物:为了展览或销售需要,按照文物原样进行制作,叫复制文物,其成品叫文物复制品。文物复制品要求形状、大小、质料、重量、色彩都要与原文物达到一样程度。文物复制品由于具有一定的科学和艺术水平,经过一个时期后可作文物进行收藏。因此,凡是出售的文物复制品,要求在复制品的暗处加盖复制单位的戳记和进行编号,以免将来真假不分。
文物商品:指可以给国内文物爱好者及外国人出售的文物,即在国内存量较多,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一般的文物。按国家规定,1795年(清代乾隆六十年)以前的文物一律禁止作文物商品出售,1795年以后的文物,如果具有一定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或国内存量较少的,也禁止作文物商品出售。凡是作文物商品出售的文物,都要经过鉴定,出售给外国人的文物商品,还一律加盖火漆印。
载《陕西日报》1982年1月31日
保护文物人人有责
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陕西省文物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已由省人民政府颁布施行,这个《暂行办法》,是我省制订的第一个文物法规,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文物事业的关心和重视,反映了全省人民的愿望。这个《暂行办法》,规定了有关文物保护管理的职责范围和政策界限。它的颁布施行,必将对全省文物的保护、管理和利用,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我省是一个文物荟萃之地,历史文物和革命文物非常丰富,十分珍贵。令人惋惜的是,在十年动乱时期,文物被当作“四旧”,砸石刻、毁遗址、乱挖古墓、乱烧古字画、古书籍,使文物遭到了严重的破坏。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有关部门在文物保护方面虽然做了大量工作,文物的破坏流失情况有所改变。但是,应当看到,许多地方对文物的保护、保养和维修工作,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产生这个问题的主要原因是,许多同志对保护、利用文物的重要性缺乏深刻的认识。
文物是劳动人民智慧的结晶,是人类精神文明的瑰宝。保护、管理好文物,利用文物对人民进行爱国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激发爱国热忱,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以及对于发展旅游事业,促进中外文化交流,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保护、管理文物和利用文物为经济、文化建设服务,目的是一致的。因此,不论是为了历史研究,考古发掘,文化交流,参观学习,以至旅游、凭吊或者其他种种原因利用文物,都应该首先关心文物的保护和管理。要在保护管理好的前提下利用,在利用过程中加强保护。文物管理部门也只有大力支持各方面的工作并紧紧依靠各方面的同心合力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支持,才能把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做好。
当前,首先要组织广大干部特别是基层干部认真学习好《陕西省文物保护管理暂行办法》,认识保护和利用文物的重要意义,明确保护文物的职责和政策界限,主动、自觉地贯彻执行有关保护文物的法律和法令。同时,要向广大人民群众作好宣传教育工作,讲解《暂行办法》的内容和含义,提高广大群众对保护、管理文物重要性的认识,使“保护文物光荣”“保护文物人人有责”蔚然成风。
其次,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各级人民政府,要督促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文物的安全防护工作。对那些盗窃文物、文物走私和投机倒把的犯罪分子,要坚决依法打击。对那些因失职、渎职,致使国家文物遭到严重破坏或流失的国家工作人员,也应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保护文物光荣!保护文物人人有责!
载《陕西日报》1982年1月31日
狠狠打击盗卖珍贵文物出口的犯罪分子
本报今天发表的黑光、时耀元、陈忠龙、余国柱合伙盗卖珍贵文物出口一案,给全省文物考古工作者敲响了警钟,为广大干部和群众提供了一个反面教材。
黑光身为国家文物干部,从事文物的征集保管工作多年,对国家的文物政策法令是了如指掌的,时耀元、陈忠龙、余国柱是工人和演员,对国家的文物政策和法令也是非常清楚的,但他们为什么明知故犯,公然违犯文物法规,大量盗卖国家珍贵文物出口,牟取暴利呢?主要是利欲熏心,金钱迷了心窍,受资产阶级腐朽思想侵蚀的结果。正像他们自己讲的,为了达到生活富裕的目的,就要靠山吃山,靠水吃水”。
近两三年来,我国在对外经济方面实行了开放政策,对我们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起了积极作用。无疑,今后仍要坚持这项政策,但是也应看到,由于十年动乱,破坏了党风、政风、民风,在面临对外经济开放新的历史条件下,少数不坚定、不忠诚分子被资产阶级思想侵蚀了,走上了违犯国法的堕落道路。这些败类与社会上的败类互相勾结,互相利用,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破坏社会主义制度,文物也是他们进行破坏的主要对象。
当前,我省文物考古战线上的阶级斗争异常激烈,盗窃文物、盗挖古墓、文物走私、黑市交易、投机倒把、套购、诈骗案件不断发生,严重地威胁着祖国文物的安全,干扰了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对这一问题,应该引起各级领导部门的足够重视,应该把打击文物领域中的犯罪活动作为打击经济领域的犯罪活动的一项主要内容来抓。对那些事实已经查明,证据确凿的犯罪分子及其后台,要以国法严加惩处,决不宽恕。只有这样,国家文物的安全才有保证。犯罪分子才会收敛。
同时,要很好地向广大干部和群众宣传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布的《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省人民政府公布的《陕西省文物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文物局颁发的《文物工作人员守则》,使法律上规定的“一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珍贵文物禁止出口”“严禁文物走私、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等非法活动”和“严禁倒卖文物从中得利的活动”等主要条款,人人明白,自觉遵守。特别是文物考古工作者,要从黑光的案件中吸取教训,遵纪守法、廉洁奉公、正身黜邪。
载《陕西日报》1982年4月10日
我省三年来整修文物保护单位八十四个
我省是历史上13个王朝建都的地方,又有革命圣地延安,文物比较集中。现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4处,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84处,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420处。这些文物保护单位,在十年动乱中都遭到不同程度的人为破坏和自然损害,不少是颓垣断壁,残破不堪。党的三中全会以来,在中央有关部门和省委、省政府及有关地、县重视下。进行了积极的整修工作,使一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得到妥善保护,并为旅游事业的开展提供了条件。
3年内,用在文物保护单位整修方面的投资达1100万元(其中中央投资300万元,省投资700万元,地县投资100万元),平均每年的投资数较过去增加了8倍,已经整修好和正在整修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共84个。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绝大部分进行了整修,并根据不同情况设立了博物馆和文管所。昭陵、乾陵、茂陵、黄帝陵、半坡遗址、大雁塔等已对外开放,成为重要的旅游点。西安北门箭楼经过两年的整修,现已基本完工,东门的城楼和箭楼整修工作即将开始。耀县药王山、蓝田猿人遗址、韩城司马迁祠、延安旧址、汉中褒斜道摩崖石刻、西安小雁塔等的整修工作正在进行。
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的华县渭华起义旧址、三原城隍庙、兴平杨贵妃墓、户县草堂寺、周至楼观台、华阴王家院、岐山诸葛庙、彬县大佛寺等已基本整修就绪,有的已开始接待国内外游客。蓝田水陆庵、宝鸡姜太公庙、武功城隍庙、教稼台、白水仓颉庙、留坝张良庙、勉县武侯祠、略阳灵岩寺、榆林新明楼、蒲城桥陵等正在积极整修。
特别应该提出的是一些地区和县,在经费困难情况下,拨出资金整修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延安地区拨出10万元整修清凉山万佛洞,咸阳地区拨出10万元整修乾陵博物馆,咸阳市拨出10万元整修顺陵,宝鸡市拨出7万元整修金台观,户县拨出6万元整修了钟楼,三原拨出10万元正在整修龙桥。
不久,又一批受保护的文物将以新的面容迎接国内外游人参观。
载《陕西日报》1982年8月21日
全省文物普查胜利结束新发现一大批重要文物
从1980年8月开始的全省文物普查工作,于今年10月全部结束。参加普查的有1800多人,新发现重要文物3000多处,省文物局最近召开会议,总结了普查工作,布置了普查后的任务。
这次文物普查,是建国以来规模最大、时间最长、收效显着、影响深刻的一次。普查中新发现各种古遗址821处,古城堡124座,古墓葬576座,古建筑279座,石窟寺98个,石刻1207个,革命旧址和革命建筑297处,征集流散文物12927件。
新发现的文物中有许多是重要发现,像安康、商洛、汉中地区发现旧石器遗址7处,采集到猿人牙齿和大批石器,为研究人类在我省的活动提供了宝贵资料;汉中、宝鸡、安康等地市,新发现古栈道五六条,为研究古代交通提供了新材料;榆林地区发现了杂技、舞蹈画像石,大大丰富了陕西汉画像石的内容;延安地区发现了北宋与西夏贸易的铁边城遗址,是研究北宋和西夏经济、商业的好材料;汉中地区发现了大批古代堰塘遗址,是研究汉中水利和农业发展的珍贵资料;安康地区发现的楚长城、崖墓、画像砖墓和巴蜀文物,均是我省第一次发现;商洛地区发现了“渭华起义”的有关旧址和唐澍牺牲地,并查清了李自成屯兵的生龙寨遗址等。这些新发现证明,我省文物遗存十分丰富,陕南陕北是两座“文物宝库”。
这次文物普查,是在各级领导关怀重视下有计划、有步骤进行的。许多地、市、县的书记、专员、县长直接领导了这项工作。在普查开始时,领导部门都作了认真研究和详细布置,发了普查通知,进行了试点,培训了干部。参加普查队的有宣传部长、文化局长、公安局长、专业干部和工人、农民、教师、知识青年、僧道等,他们不怕酷暑隆冬,跋山涉水,有的步行万里路,带病工作,出色地完成了任务。普查队走到哪里就把文物政策和文物知识宣传到哪里,受教育的群众交献文物、提供文物线索的非常活跃。在普查过程中,群众交献的文物有一万多件,提供的重要文物线索五百多起。
全省文物普查结束后,各地市将举办普查展览,向领导汇报,向群众宣传;同时开始核定公布省、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各级《文物志》的编写工作。
载《陕西日报》1982年11月25日
陕西文物概况和存在的问题——向贺敬之汇报材料
一、基本情况
陕西是文物荟萃之地,在国内占有特殊地位。距今85万年的“蓝田猿人”,30万年左右的“大荔人”,6000年左右的“半坡遗址”“姜寨遗址”都闻名于世。我省是历史上周、秦、汉、唐等13个朝代建都的地方,时间长达1087年。延安是党中央、毛主席等老一辈革命家领导中国革命战斗和生活13年的圣地。西安和延安是国务院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