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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章 台湾学者论文(1)

一、法治理论

两岸法治经验之回顾与展望

——法治理论与实践

陈长文

今天非常高兴来到这边,特别感谢张福森会长的热情邀请。听了张福森会长、陈冀平先生、高育仁名誉理事长、徐显明先生的报告,听君一席话,胜读十年书,学到了很多。今天站在这里,长文不禁在想该如何起头。英国哲学家Charles Handy写的《Myself and Other More Important Matters》(你拿什麽定义自己?),带给长文灵感,就先从自己讲起。Charles Handy有一句话很有意思,一个人经过了多年的岁月,见得多,听得多,说得多,度过许多时间,个人也已所有成长,可是人生还要继续往前,该怎麽往前?他就告诉自己,有些场合可以不去,有的人可以不见,有些话可以不讲,有些话则根本不用听,意思是要有所选择。感谢张会长邀请长文来做主旨发言,经过一番思虑後,长文认为这场研讨会对於两岸法律人特别具有重大意义,所以长文愿意来这里分享个人的浅见,就教於各位法律人。

第一个问题:我是谁?

1944年长文在昆明出生,今年68岁,已接近古稀之年。1949年 5岁时随父亲到台湾,父亲是国民党军人,随即奉命又回到大陆西康打仗,不幸阵亡了,那是一场国民党与共产党间的战争。自那之後,除了有四年先後在加拿大、美国念书,长文都在台湾。1972年回到台湾後,便开始教书,第二年进入理律律师事务所从事实务工作直到今天。在台湾度过60多年的时间,除了教书,当律师外,还担任过红十字会会长及首届海基会秘书长等公益工作。起初还经常往返台湾与美国,90年代後就非常少了。但同时间,因为在红十字会和海基会任职之故,对大陆的认识加深,2000年长文开始在北大、清华和其他大陆高校教授法律课程,总之,长文对两岸的政治法律制度和社会发展相当的关心。

第二个问题:我们是谁?

台湾有2300万人,香港有700万人,澳门有50多万人,大陆有13亿人,加在一起,这就是我们——中华民族,一个中华民族拥有四个不同的法政制度,大陆、香港、澳门、台湾的法制都不尽相同。大陆和台湾的关系很清楚由九二共识界定了。1991年长文第一次率海基会同事来访问,受到了吴学谦副总理的接见,吴先生提到“一国两制”,长文则表示了解,也体会就香港和大陆而言“一国两制”是很好的安排,但长文也表示大陆、台湾、香港,应该以追求“良制”为终极目标,这将是更有意义的。2009年3月间,唐树备先生遵吴前总理夫人毕玲老师之嘱,交给长文一本2008年出版的吴学谦画册。据唐树备先生告知,毕玲老师说“吴先生生前曾对她说:陈长文先生是一个好朋友”。分享这段小故事意思是,吴学谦先生跟长文只有一面之缘,只有过那麽一段简单的对话,但是长文相信,他在天之灵会同意长文是一位真心实意关心两岸发展的朋友(或中国/台湾人)。

今天承蒙张会长的安排,有200多位法律人在这里,不单单是律师,还有法官、检察官以及教授。刚才显明兄谈到“一元化”的观念,指法律人应该有共同目标“公平正义”,长文完全同意。在台湾,长文多年来以一另个概念来解读,即“全观的法律人”。什麽叫“全观的法律人”?举例来说,刑事诉讼案件中,检察官和律师的立场是不一样的,检察官起诉犯罪嫌疑人,侦查蒐证说服法官定罪,被告律师则要尽力为犯罪嫌疑人辩护,力求法官判决被告无罪或者力保他不会承担无谓的指控,因此当检察官跟律师是对造的时候,必须同观,也就是徐显明校长所说的公平跟正义,只要掌握公平跟正义,律师就不会强词夺理;反之亦然!检察官不能认为嫌疑人有问题,就无所不用其极,这是法律人应有的伦理。

中国共产党的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个机关的书记,在场的法律人,不论是前辈,或学弟学妹,如果你我都认同必须以公平正义(或全观的法律人)作为最高指导原则,那麽,什麽是“公平正义”?什麽是“Rule of Law”?Rule of Law不同於 Rule by Law,高於 Rule by Law。有这麽一句话,“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古时候英明君主需要典章制度,今日亦然,所以中国大陆近三十多年来的法律制度,加上宪法,成就了今天 Rule by Law的成绩,就是“法制”。

至於“Rule of Law”是宪法,甚至是高於宪法的普世精神,就像徐校长在大作里所提到,不需要一定要用文字表达,全世界其他国家不管是采取什麽制度,大家都会说:“This is it!”、“就是那个!”,就是指公平正义。另外说明公平正义的词则是我们心里的“良知”,恶法非法,良知超越法律以上,例如当法律命令灭绝其他种族时,执法者应该认为这项法律违背其良知的成绩,违反宪法的成绩,将会拒绝该法律的执行。

长文第二次回到大陆是1991年,那个时代的大陆是相对贫穷的。长文不记得看到律师事务所,但是今天不仅有法院、律师事务所,甚至有600多法学院,表示法治已开始在大陆生根,人民开始认识并重视“法律”。中国这一路走过来,因为中国共产党的积极建设,才成就今日经济,军事、文化、奥运等傲人的成就,但在宪法的落实上,也就是宪政的实行上显然还有一段路要走。

“我是谁”,“我们是谁”就谈到这里。以下进入主题:“从法制到法治:两岸法治之回顾与展望”。

演讲内容分作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前言;第二之一部分是两岸法治发展历程与相互综效影响;第二之二部分则指出法治是“良制”的重要屏障,而一国“两制”与一国“良制”可以相辅相成,并行不悖;第二之三部分期望中国共产党对中国法治发展肩负重责大任;最後是结语:法律人要争气,共同促进两岸中国人的法治发展。大陆有许多优秀、争气的法律人,但一定也有不肖法律人隐藏在律师事务所、检察院、法院、法学校、行政机关中,台湾亦然,两岸法律人要砥励自己当争气的法律人。

前言:两岸法学系出同源,为“人民主权与法治国”献力

两岸法学系出同源,1949年後,两岸的法制(rule by law)与法治(rule of law)发展可谓是两岸人民在宪法底下,追求主权在民、法治治国的艰辛过程。法制是躯壳,法治是灵魂。空有法制的躯壳,是不够的。法律的灵魂是以普世的基本人权原则进行社会治理,实现公平正义。法制躯壳必须灌注丰富的法治灵魂,才有生命。然而,两岸落实宪法的法治话语,谈何容易?

刚才徐显明校长特别提到临时约法100年,提到孙中山先生,确实是。我们怀念这些革命的先烈、先行者,看到林觉民写给太太的那封信,都不禁会为那个时代所感动及震撼。今天我们看到中国的发展极好,但与此同时,大陆的法治发展也令人担心。伦敦奥运刚结束,看到大陆选手在奥运夺金,以及神舟九号升空,令人无比骄傲,但在骄傲的同时,长文不免惦记,“法治”呢?是不是也一样令我们感到骄傲?

譬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里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可由检察院决定。但检察院在诉讼上是原告,是当事人一造,如果检察院就可以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等於是球员兼裁判。台湾也曾经历过这一段,检察官说了算,当时警备总部(相当於公安)的权力比检察官还大,检察官要听他的,法官要听检察官的。

甲)两岸法治发展历程与相互综效影响(1949-2012)

(一)台湾的法治历程:从戒严到解严的蜕变

1949年宣布戒严,1987年解除戒严,1991年终止动员勘乱。到今天(2012年),已经走了超过一甲子。

台湾在解除戒严之前经济快速腾飞的时代,法治有过黑暗期。禁止集会结社(国民党一党专政,实施党禁)、箝制言论自由(报禁)、审判与检察不分、员警(国安/警总)权力扩张、律师人权辩护功能薄弱等等,都曾经是法治的不良印记。当时地方法院和高等法院都隶属司法行政部,只有最高法院属於司法院,当时的司法是不独立的,不但不独立,预算也是跟着行政部门走。值得提出的是,虽然在戒严/动员戡乱期间,法治发展受到极大的限制,但是宪法上人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仍然得到了某种程度的“宪法良知”的保护。在戒严时期,仍有为数众多的谔谔之士与大法官们(尽管是在戒严时期,1947年宪法所设计的大法官释宪机制仍很幸运地得以维持)秉于良知促成数则的违宪解释,维持了“法治”(微弱)灵魂的存续,对於解严後法治的快速发展起了很大的作用。其中有两号解释,86号和166号,非常精彩。1960年释字 86号解释指出地方法院与高等法院应隶属於司法院(而非行政院下之司法行政部),这是宪政史上第一个违宪解释。台湾的宪法是“中华民国宪法”,一部你我曾共同拥有的宪法,只是这个宪法根据後来的两岸关系现状增修了部分条文,其他没有任何改变。86号解释认为宪法里面所指的审判,当然表示检方和审判是分开的,即审检分隶。可是在60年代的政治实务运作上并非如此,司法行政部(行政权)既管检察,也管地方法院、高等法院。甚至有一位党国大佬说,“法院都是国民党开的”。因此虽然大法官解释认为法律违宪,但在戒严时期,公安比检察官大,检察官比法院大,法院组织未有相应调整。一直到了1980年才正式付诸实行,法院与检察官终於分开,检察体系仍在司法行政部之下,法院则全部回归司法院,审检分隶始告实现,历时20年。

1980年释字166号解释,指出违警罚法规定员警裁决拘留,应速改由法院为之,以符宪法本旨。此为第二个违宪解释,跨三任大法官,费时16年始获3/4多数决做成。

在台湾许多前辈(包括法律人)的努力、奉献,力图改革,无非是希望能解除桎梏,让人民享有自由与幸福的生活。台湾解严25年以来,历经诸多冲击,包括两次政党轮替,社会终於回归到宪法所规划的“正常”秩序,迈向民主多元的社会,民间能量得以释放出来;台湾社会不再完全仰赖政党/政治人物能力高超、品德出众(人治),而是期待法治深化,司法独立,让握拥权力的人谨守法律分寸,不敢任意滥权。

如今,台湾的司法院大法官释宪已经有 702件(至2012年 8月15日),绝大多数(486/702)都是在解严之後作成的。审判与检察分立,中立的审判者(法院)与代表国家的起诉者(检察官)之间没有连结;员警(已无警备总部)的强制力,必须受到层层的节制(特别是法官),人权的保障更有“期待可能性”。

台湾一甲子的从“法制”进化到“法治”的历程,固然有了令人欣慰的成绩,但是并非没有结构性的问题。例如,因为民意代表均由人民选出,利益团体/本位主义不当影响立法/行政的现象渐次浮现,行政机关施政受民意代表、媒体不当影响而致施政上产生见林不见树(多做多错、不做不错)亦是问题,而司法机关或因案件大量涌入或诉讼争点日趋复杂,而产生审判品质/效率不彰之问题,亦所在多有。易言之,解严後25年的台湾法制的躯体与法治的灵魂已然成形,法治发展在基础建设上应属已具成效,虽然行政、司法、立法等法治品质与效率仍有改善的空间,亟需加速改革进步。

以下整理台湾法治实践的重要里程碑,供中国大陆法律人参考:

1947年行宪。

1948年国民大会通过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授权总统为战时紧急处分。

1948年蒋中正总统发布全国戒严令,台湾、青海、西康及西藏等四地不是接战地区,明文排除其适用。

1949年5月19日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部公布台湾戒严令,宣告翌日起全省戒严。

1949年6月21日公布“惩治叛乱条例”

1955年3月1日国家安全局成立,隶属於国防会议,统摄各情报机关(如警备总部、调查局、情报局);至1967年国防会议撤销,同时成立国家安全会议,国家安全局亦随之改隶。

1960年释字86号解释(监察院1960年由酆景福、张维贞、曹德宣、陶百川等51位监委提案声请):指出地方法院与高等法院应隶属於司法院(而非行政院下之司法行政部)。这是宪政史上第一个违宪解释。依此解释,於1980年审检分隶始告实现,历时20年。

1964年10月7日释字105号解释认为,出版法定期停止发行等处分暨由行政机关处理之规定,尚难认为违宪。

1970年8月31日公布“中央法规标准法”,规定法律与命令之名称、发布程式、效力,并设有法律保留之规范。

1979年4月4日,在释字第86号解释要求法院改隶司法院,近20年後,蒋经国总统因应台美断交,於中国国民党中常会里宣告将实施“审检分隶”。

1980年7月1日,依“法务部组织法”及“司法院组织法”之修正规定,实施审检分隶,将原隶属于司法行政部的高等法院以下各级法院改隶於司法院,将司法行政部改制为法务部,仍隶属于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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