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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农村实用法律(2)

(十)如果出现种子质量问题,找谁赔偿损失?

发现种子质量问题后,应尽早通知供种者或经营企业,要求尽快申请种子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田间鉴定,并取得田间鉴定结果,以防止种子企业故意拖延,使证据灭失;有条件的可进行现场拍照和录象。

1.先与供种者或经营企业进行协商,多数商家都不希望因自己的商品有质量问题闹得满城风雨,一般都会设法解决。

2.投诉到种子管理部门或工商部门,通过种子管理部门或工商部门进行调解。投诉要求要合理合法,不可夸大事实,也不要隐瞒自己在使用中的不当行为,否则会难以及时解决。

3.通过仲裁机关,进行仲裁。

4.取得充足证据后,直接到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出售种子直接销售者赔偿不足,可以要求其他销售者连带赔偿,这在司法实践中通过追加被告可以做到。

四、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解决常识

(一)什么是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

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

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

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

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发生了交通事故,应该怎么办?

根据《交通道路安全法》的规定,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如有人身伤亡,要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为抢救受伤人员需要变动现场的,要标明位置,以便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某些未造成人身伤亡且事实清楚的,双方没有争议的事故,可以即行撤离现场,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三)如何计算交通事故医疗费用?

发生交通事故后,伤残者医疗费用的计算常常是事故双方争议的焦点。

根据规定,交通事故当事人医疗费用的损害赔偿标准,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需的费用计算,凭证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譬如,肢干骨严重骨折,经过固定复位手术后,还需要进行第二次手术摘取固定钢板。这种情况,为了既不影响当事人的治疗又能尽快结案,可以在结案时,把结案后继续治疗所必须的费用提前给付当事人。

当事人的治疗费用是否必须有负责赔偿的当事人支付,应由交通事故处理机关审查确定。但若当事人不经事故处理机关同意,擅自住院、转院、自购药品或超过医院通知的出院日期拒不出院所发生的费用,负责赔偿的交通事故责任人不负损害赔偿责任,应由伤残者自行承担。

(四)发生医疗事故后,如何申请事故技术鉴定?

在涉及多个医疗机构时,应当由涉及的所有医疗机构与患者共同委托其中任何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而不能同时或先后委托多个负责鉴定工作的医学会。

(五)在医疗纠纷中,应当如何保存病历资料?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患者有权复印客观性病历资料,包括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化验单等。但对诸如病程记录、会诊单、疑难病例讨论、上级医生查房记录等主观性病历资料,在未打官司之前,患者是不能复印的。这就需要注意保存,实际生活中可以通过医患双方的协商共同复印主观性病历资料,并按照有关规定封存,但封存后的资料往往由医疗机构保存,所以患方最好要求医院出具封存凭证,以防止封存后院方私自拆开或修改有关内容事项。

(六)医疗事故赔偿范围和标准是什么?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1.医疗费

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2.误工费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陪护费

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5.残疾生活补助费

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6.残疾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丧葬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8.被扶养人生活费

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9.交通费

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10.住宿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11.精神损害抚慰金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五、村民与森林、土地管理和宅基地

(一)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农村村民采伐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二)单位之间或单位与个人之间、以及个人与个人之间发生林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林木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处理。对处理不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争议解决之前不得砍伐争议林地,破坏地上附着物。

(三)村民会议可以要求调整自留山、责任山吗?

不可以。在承包期内必须稳定不变。

(四)“土地管理法”对农村宅基地问题有哪些规定?

1.根据“土地管理法”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我省规定,山区、丘陵地区、城郊、农村集镇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2.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3.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4.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五)宅基地可以转让或继承吗?

“土地管理法”第8条规定:农村村民的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村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所以宅基地是不准转让和买卖。

能否继承?既然宅基地不属于村民私有财产,因而不能继承,但是房地产、房屋属于私有财产,是继承法可以继承的对象,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就随之转移。

(六)批来的宅基地可以空闲不用吗?

不可以。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使用权登记,收回土地。

(七)房屋建起之后,就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吗?

不一定。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乡镇企业依法取得自己所建房屋的所有权的前提是,要取得所占用土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而不能想建就建。否则,不仅不能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还要承担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八)自家修建的房屋,可以继承、出租、出卖吗?

可以。根据《物权法》规定,农村房屋属于所有人的合法财产,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农村房屋所有人有权对房屋进行处分行为,包括出卖、出租或出典等。

同时,房屋作为公民私人财产,依照《继承法》规定也可以继承。

(九)村民继承了父母亲遗产之后,是否就取得了两块宅基地?

目前我国对农村的房屋继承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但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立法精神,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

农村村民因继承取得多处住宅的,村民可以出卖多余的房屋,也可以维持原状自住,但不得翻建继承房屋。房屋损坏后其宅基地应当依法收回。

(十)村民把房屋卖掉,还能再申请宅基地建新房吗?

《土地管理法》对农户的宅基地和面积都作了规定,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根据这一规定,农村村民买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因此,村民将房屋卖掉,不能再申请宅基地。

(十一)农民新建住宅需要使用土地怎么办?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农民新建住宅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理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宅基地用地申请得到批准后,农民按照规定,提出房屋设计方案,包括平面布局、建设高度等,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后方可施工。

(十二)与邻居发生了宅基地纠纷,怎么办?

如果是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涉及相邻权的纠纷,应当按照《民法通则》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处理。一方在使用的时候不得侵权另一方的相邻权。

如果发生了宅基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属纠纷,应该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来处理。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如果是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则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当然,也可以将争议提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调解。

六、婚姻家庭方面纠纷的常见问题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又因婚姻而维系,婚姻家庭法规和每个人的生活密切相关,我国古代民商事法律非常不发达,但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却是非常发达,目前农村婚姻家庭纠纷因价值观念、生活方式、生活水平的变化而出现高发态势,处理好婚姻家庭纠纷是我们面临的新课题。

(一)彩礼如何看待?

2001年新修订《婚姻法》颁布后,最高院在适用新婚姻法的若干问题解释中涉及到彩礼,并做了详细规定,表述为: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民间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二)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界定

一般来说,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不论经过多少年不再转化),一方因为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为夫妻个人财产。

(三)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保护义务

照顾生活、保护其身体健康,保护人身不受侵害,为未成年子女提供住所,子女对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留守儿童问题:一旦父母不能亲自监护的情况下应将未成年子女交予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进行监护。

(四)子女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物质赡养、精神赡养),当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五)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违反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以及法定婚龄的规定和禁止结婚的条件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六)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主要内容:夫妻财产制的内容,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这三个方面。

1.夫妻共同财产制为夫妻法定财产制,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等,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个人特有财产制: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等,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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