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办案人民警察除开具《当场处罚决定书》外,还要同时填写罚款收据,交被处罚人;不能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告知被处罚人在本规定期限之间到指定银行缴纳。
(4)对卖淫、嫖娼,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拉客招嫖和赌博等案件,不适用当场处罚。
(5)本文书可以采用复写形式。
(6)办案人民警察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在24小时内将《当场处罚决定书》(备案联)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在旅客列车、民航飞机、水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在返回后的24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7)在作出当场处罚决定,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之后,应把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应在2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复印件送被侵害人。
(8)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者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的,当场处罚内容只能是处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对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当场处罚内容只能是对个人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四、思考与练习
(1)《当场处罚决定书》的概念。
(2)《当场处罚决定书》包含哪些内容,应如何填写?
(3)《当场处罚决定书》的制作依据和适用对象有哪些?
第三节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
【例文】
(此处加盖公安机关印章)
XX县公安局
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
根据X公(治)决字[200X]第1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的决定,对被处罚人张XX的下列物品予以没收。
编号名称规格数量特征备注1麻将壹副“红星”牌2现金壹佰元面额贰拾张3现金壹拾元面额贰拾张被处罚人(签名):张XX200X年3月3日
承办人(签名):谢XX、李XX
200X年3月3日
一式两份,一份交被处罚人,一份附卷。
【点评】此份文书填写规范清楚。
一、概念
《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是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处罚时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配套使用的文书。
《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产清单》制作的法律依据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60条第三款和公安部《关于没收、处理违反治安管理所得财物和使用工具的暂行规定》第6条之规定。
二、写法
《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属于填表型文书,一式两份,一份交被处罚人,另一份附卷。该文书包括首部、正文和尾部三个部分。
1.首部
首部包括制作机关名称和文书名称(已印制)。
2.正文
首先在“根据”后面的横线处填写该文书所依据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文号。然后按照格式,依次填写所没收物品的以下内容:
(1)编号。被没收物品的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2)名称。填写没收物品的准确名称。
(3)规格。填写没收物品的准确规格。
(4)数量。每种物品的数量,应用大写数字填写。
(5)特征。详细写明物品的商标、形状、颜色、新旧程度、产地,或者物品的制作者、字号以及制作日期等有关特征。
(6)备注。记载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填写上述物品内容时,应当一项一格,中间不应当有空格。对于填写物品内容的表格的多余部分,应当沿对角处划掉。空格不够的,可以续页。
3.尾部
在清单相应位置由被处罚人和案件承办人分别签名并注明具体日期,在指定位置加盖公安机关印章。
三、要求
(1)本文书必须与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使用,而且是没收决定在先登记清单在后,两者缺一不可。
(2)本文书不是行政处罚决定书,如果被处罚人不服处罚决定,应持《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填写时,物品数量用大写。如果没收物品较多需要另加页的,可采用复写方式填写。
(4)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交被处罚人,另一份附卷。
四、思考与练习
(1)《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的概念。
(2)《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包含哪些内容?应如何填写?
(3)《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的制作依据和适用对象有哪些?
第四节扣押物品清单
【例文】
(此处加盖公安机关印章)
XX县公安局
扣押物品清单
物品持有人高XX(性别男年龄30单位法定代表人无现住址及联系方式XX县XX路42号,手机号码138XXXXXXXX)持有的下列物品与高XX赌博案件有关,需要作为证据,依法予以扣押。
编号名称规格数量特征
发还情况
(接收人签收)
1麻将壹副“红星”牌200X年6月5日
决定收缴高XX
2现金壹佰元面额贰拾张200X年6月5日
决定收缴高XX
3现金伍拾元面额贰拾张200X年6月5日
决定收缴高XX
4现金贰拾元面额贰拾张200X年6月5日
决定收缴高XX
5现金壹拾元面额贰拾张200X年6月5日
决定收缴高XX
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
高XX董XX
200X年6月5日
承办人(签名):骆XX刘XX
200X年6月5日
一式两份,一份交物品持有人,一份附卷。
【点评】此份文书填写规范清楚。
一、概念
《扣押物品清单》是公安机关对与案件有关的可以作为证据的物品进行扣押时使用的文书。
《扣押物品清单》制作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9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88~92条。
二、写法
《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物品持有人,一份附卷,属于填表型文书。
文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
1.首部
首部包括制作机关名称、文件名称(已印制),如果物品持有人是个人的,应填写姓名、性别、年龄、现住址及联系方式;如果物品持有人是单位的,应填写单位的全称和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姓名、现住址及联系方式。然后在“与案件有关”之间的横线处填写违法嫌疑人及案由。
2.正文
正文包括被扣押物品的编号、名称、规格、数量、特征、发还情况等基本情况,应按要求规范填写。其中,“编号”即被扣押物品的顺序号,采用阿拉伯数字,按照其排列顺序从“1”开始逐次填写;“名称”,填写被扣押物品的准确名称;“规格”即被扣押物品质量标准,填写物品的品牌和型号;“数量”,填写每种被扣押物品的数量,应用大写数字;“特征”,详细填写该扣押证据的商标、形状、颜色、新旧程度、产地、质地及特殊标记等特点;“发还情况”由接收人签收。
填写表格中的上述内容时,应一项一格,中间不应留空格。如果留有空格的,应用画对角线的方式划去。空格不够的,可以附页。
3.尾部
尾部应由物品持有人、见证人和扣押物品文件的承办人分别签名,并注明日期。最后,在指定位置加盖公安机关印章。
三、要求
(1)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两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2)填写扣押的具体物品、文件时,应一项一格,中间不留空格,填写完剩余的空格用画对角线的方式划去,空格不够的可以附页。但要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并由办案人和被扣押物品、文件持有人签名。
(3)本文书左上角要加盖采取扣押措施的公安机关印章。
(4)本文书在使用时,可以采用复写形式。
四、思考与练习
(1)《扣押物品清单》的概念。
(2)《扣押物品清单》包含哪些内容?应如何填写?
(3)《扣押物品清单》的制作依据和适用对象有哪些?
第五节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例文】
(此处加盖公安机关印章)
XX县公安局
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X公(治)缴字[200X]第2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和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对物品持有人岑XX,女,19XX年4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XX县XX路58号的下列物品予以收缴/追缴。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清单之日起六十日内向XX县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XX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编号名称规格数量特征
发还情况
(接收人签收)
1捷安特自行车28寸1蓝白相间依法收缴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
岑XX任XX
200X年5月4日
承办人(签名):王XX李XX
200X年5月4日
一式两份,一份交物品持有人,一份附卷。
【点评】此份文书填写规范。
一、概念
《收缴/追缴物品清单》是公安机关依法作出收缴/追缴物品处理决定时使用的文书。本文书格式是一种式样两种文书,即《收缴物品清单》和《追缴物品清单》,可以选择使用。
《收缴/追缴物品清单》制作的法律依据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60、161和162条之规定。
二、写法
《收缴/追缴物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被处罚人,另一份由公安机关办案部门附卷,属于填表型文书,分为首部、正文和尾部三个部分。
1.首部首部包括制作机关名称、文书名称(已印制)和文书编号。
2.正文
正文填写收缴/追缴物品的法律依据和物品持有人的基本情况。在“根据”后面的横线处填写收缴或者追缴的法律依据;“物品持有人”后面的横线处填写个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其号码、现住址,或者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有关内容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已经体现的,可以只填写物品持有人的姓名或物品持有单位的名称。然后按照规定格式,依次填写物品持有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受理机关名称,以及所收缴/追缴物品的情况(编号、名称、规格、数量、特征和备注)。
3.尾部
在清单的指定位置由物品持有人、见证人和办案人分别签名并注明日期,最后在指定位置加盖公安机关印章。
三、要求
(1)填写物品数量要用大写数字,物品的内容要详细具体。
(2)文书中的“/”表示其前后内容可供选择,制作单一的收缴或者追缴清单时,要将不用的部分划去。
(3)收缴只能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但是,违禁品和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以及非法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下且当事人对财物价值无异议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收缴。追缴只能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但是,追缴违法所得的财物应退还被侵害人的,公安派出所可以追缴。
(4)可采用复写方式填写。
四、思考与练习
(1)《收缴/追缴物品清单》的概念。
(2)《收缴/追缴物品清单》包含哪些内容?应如何填写?
(3)《收缴/追缴物品清单》的制作依据和适用对象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