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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婚姻家庭与法律(9)

(5)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和社会进步,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共7章计47条,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该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全面规划人口的专门法,规定了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生育调节、奖励与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持术服务、法律责任等内容。

三、婚姻家庭法的国际新发展

自20世纪40年代以来,家庭组织、社会结构、经济环境和人们的观念等均发生了重大变迁,人类的婚姻家庭生活发生了巨大变化,越来越多妇女从事职业劳动,实现了经济自立,承担起家庭的经济供养责任;核心家庭成为家庭的主要形式;离婚率持续升高;单亲家庭成为常见家庭现象;家庭规模不断缩小,少子化现象日益突出;传统家庭职能渐渐由国家责任和社会保障所替代,家庭功能在简化,婚姻、家庭在更大程度上与个人生活方式选择相联系。应对社会发展的需要,婚姻家庭法发生了重大变化,婚姻家庭法融进了宪法精神和人权的概念,延伸到侵权行为法、税法、社会保障法等法律部门之中;传统的婚姻家庭制度经过持续变革获得了重大修正或发展。

(一)婚姻家庭关系更趋平等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在传统婚姻内部,更强调夫妻平等,无论是夫妻身份行为还是夫妻财产制,均追求当事人双方平等,凡与平等原则不相符合的规则和制度得到了彻底修正。男性家庭成员与女性家庭成员的地位平等。儿童的法律地位与父母平等。

(二)家庭暴力被明文禁止

20世纪70年代以来,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工业化主要国家和地区将发生在家庭的暴力,与在公共生活中的暴力问题同等对待,积极依赖公权进行治理。法律确认婚姻不是配偶一方违背另一方意愿实施攻击的许可执照,制定了应对家庭暴力问题的专门法律,修订了既有相关法律,防治家庭暴力取得了良好成效。

(三)无过错离婚法普遍流行

20世纪60年代至90年代间,世界主要国家的离婚法实现了从过错离婚主义到无过错离婚主义的转变,配偶任何一方在婚姻无可挽回的破裂时均有权请求离婚,离婚请求的获准不以被告具有过错为必要条件。离婚法改革降低了离婚法定条件,使离婚的社会成本和经济成本最小化;婚姻当事人任何一方均能够单方面决定婚姻的前途和命运,“离婚已经变成快速、便捷和单方的行为”,“无过错离婚实际上是将离婚的权利赋予最想离婚的一方”。对婚姻当事人过错的评价,仅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体现。新离婚程序改变敌对的诉讼程序,旨在减少离婚中的敌意和精神创伤,创造有助于友好离婚的社会心理气氛。世界许多国家的离婚法因此而改变。各国离婚率在随之持续攀升。

(四)非婚同居制度化

非婚同居在工业发达国家已经普遍赢得了法律公开的认可和保护。非婚同居是指两个成年人自愿联盟共同生活,但不构成婚姻。非婚同居,自20世纪40年代后,在西方国家得到越来越多人的认同和接受。随着非婚同居人数持续增长,排斥、否定非婚同居的传统公共政策不得不重新检讨后作出让步,拒绝承认非婚同居的司法立场也基于公平等考量而不得不改变。20世纪70年代以来,从欧洲开始,成年人公开同居而不结婚受到法律保护,非婚同居家庭已获得一定法律地位,非婚同居从部分承认进而发展到全面承认拥有合法地位。

(五)同性结合合法化

自1989年丹麦议会通过《家庭伴侣法》率先承认同性伴侣关系以来,承认同性结合合法的国家和地区越来越多。1999年11月,法国议会通过《民事结合契约法》,凡年满18岁的自然人,无论性别,允许双方签订民事契约组织共同生活。自2002年3月起,荷兰的同性伴侣只要履行登记程序,就可以根据《已登记伴侣法》享有近似婚姻配偶的法律地位。冰岛、挪威、芬兰、法国、德国、西班牙等欧洲国家相继立法或者修法,使同性伴侣关系合法化。英国《2004年民事伴侣关系法》专门适用于同性结合关系,赋予了同性伴侣等同于婚姻配偶的法律地位。2005年7月,加拿大联邦议会经过激烈辩论通过了同性婚姻法,完全承认和保护同性结婚。尽管在每一个国家或地区,法律承认同性结合的过程充满了分歧与争议,但同性结合合法化的国家和地区的数量在增加。

(六)平等生育权特别是妇女的生育决定权受到了普遍尊重

妇女因天然的生理结构和功能,在生育上客观地处于某种优势地位。特别鉴于否定传统文化中歧视妇女立场的必要,当代法律特别强调妻子享有生育决定权。丈夫不得强迫妻子生育,妻子单方终止妊娠不构成对夫生育权的侵害。

夫妻在生育利益上发生不可调和的冲突时,夫妻任何一方均可寻求离婚救济。

然而,生儿育女毕竟是多数人的合理需求,“家里该有个孩子”是社会主流文化肯定的生活常规。由于受传统意识的影响,男性的“传宗接代”意识似乎更强烈些。因此,最近数十年来,城市人中自愿选择不生育的夫妻对数增多,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妇女生育决定权普遍受到尊重。

(七)儿童权利保护受到空前重视

自20世纪初以来,儿童作为权利主体被认识,国际社会开始普遍地关注儿童权利保护。从1924年,国际联盟第五届大会通过《儿童权利宣言》,提出保护儿童权利的五项基本原则,到1959年联合国大会《儿童权利宣言》第一次具体描述儿童的要求和资格,进而于1989年联合国日内瓦大会通过了新《儿童权利公约》,创造性地列举出儿童这个特殊群体应享有的生存权、成员权、受照顾和受保护权、社会参与权、享有文化和教育权、社会保障权等最基本人权的目录,为保护儿童权利提供了更多制度性路径,迄今已取得了丰富成果。联合国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在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巨大影响,被视为儿童权利保护的试金石,成为促进各国和地区儿童权利保护的重要力量和依据。大多数国家根据该公约,先后制定或修订了本国儿童法或者儿童权益保护法律。“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成为世界各国保护儿童权利的基本准则。父母子女关系的根本,在于父母负担保护、教养未成年子女的职责。父母与子女在法律上已是平等关系。

子女最佳利益作为处理有关儿童一切事务的原则,受到重视。为保护未成年子女,不再区分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严格限制父母对子女财产的权利,各国立法加强了身份行为的监督。

婚姻家庭法获得的发展,超过了以往数百年人类婚姻家庭生活与法律缓慢变迁之总和。引发和促成这些“翻天覆地”变化的因素,包括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和物质财产极大增长、妇女运动进步和妇女解放程度提高、宗教影响进一步削弱、社会保障的发展与社会福利水平的提高、人权运动的积极推动、公平合理价值观渗透到婚姻家庭内部的利益分配中等多种多样因素。特别是人权运动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诞生后,快速介入家庭法领域,人们开始对传统婚姻法的诸多价值观和制度规范提出了质疑。大量的国际条约将人权价值和意识渗透到许多国家的国内法中,人权保护原则越来越多地融进婚姻家庭法中,促进婚姻家庭法进一步变革,并使后者获得了巨大的新发展。婚姻家庭法开始呈现公法化倾向。

总之,人类的婚姻家庭制度不断地从低级向高级形式发展,是不完全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婚姻家庭生活实践无止境,婚姻家庭法进步的步伐从未停止。

【复习提要】

本章是婚姻家庭法基本理论中最基础的部分。讨论了婚姻、家庭、婚姻关系、家庭关系、婚姻家庭法等本学科中的基础概念,阐述了婚姻家庭关系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婚姻家庭担负着实现人类自身再生产、组织经济生活、组织日常生活、扶养家庭成员、教育儿童等职能。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宪法有关婚姻家庭的规定、婚姻家庭法律、国务院发布的婚姻家庭法规、相关法律中涉及婚姻家庭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有关婚姻家庭的司法解释性文件、婚姻家庭行政规章、民族区域自治地区有关婚姻家庭的地方性立法、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有关婚姻家庭的规定。婚姻制度形态经过了群婚、对偶婚、一夫一妻。旧中国婚姻家庭制度,包办强迫婚姻、男尊女卑、夫权统治、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新中国成立以来,先后颁行了三部婚姻法案。

【课后练习】

1.在法律上应当怎样解释婚姻和家庭?

2.婚姻家庭各自具有哪些功能?

3.政治、法律、宗教等上层建筑是怎样影响婚姻家庭的?

4.你对中国婚姻家庭法的历史知道多少?

5.中国古代婚姻家庭法文化对当今国人有哪些影响?你有什么样的评价?

6.根据你的生活经历或观察到的社会真实事例,分析评判我国婚姻家庭职能的实现状况?

7.推动婚姻家庭法进步的因素主要有哪些?

8.我国现行婚姻家庭法主要由哪些法律规范文件组成?

9.2001年修正婚姻法时主要增设了哪些新规定?

10.你认为婚姻家庭法未来将会有怎样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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