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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婚姻家庭与法律(1)

【导读案例】

案例1:张某(女)与刘某(男)青梅竹马一起长大。张某大学毕业后,来到刘某所在城市工作。暂无住房的张某接受刘某邀请,搬到刘某家居住,两个未婚男女各居一室。半年后,张某和刘某开始同居生活。三年后,张某提出与刘某结束同居关系,并搬出去另租房居住。又经一年后,张某与结识半年的黄某登记结婚,搬到黄某住处共同生活。试问:本例中,张某与刘某是什么关系?张某与刘某之间是否有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张某与黄某构成何种法律关系?张某与黄某之间有哪些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

案例2:姜海洋从考上县城某中学的初中部开始,就住在学校附近的伯父姜广元的家中。姜广元夫妇的独生子姜海清在外省读完大学后留校工作了。伯父、伯母说家里有条件照顾海洋,很乐意海洋与他们共同生活,待海洋如己出。

海洋很少回乡下自己家,父母常来看望海洋,也总住在伯父家。海洋今年17岁,已是高三学生了。请问:具备哪些条件才能互为家庭成员?本案例中有多少组家庭关系?为什么?

【内容讲解】

第一节 婚姻和家庭的界定

婚姻和家庭是表达性爱、稳定两性关系、繁衍人口、抚养儿童、维护道德和传承文明中无可替代的主要途径。因此,人类长期视婚姻和家庭为社会的基石。

国家实行强硬的公共政策保护婚姻和家庭,通过法律规定婚姻制度和家庭制度。

一、婚姻和家庭的概念

婚姻和家庭是婚姻家庭制度中两个最基本的概念,也是婚姻家庭法的基本概念。

(一)什么是婚姻

婚姻是特定人按照当时社会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的相互之间的特殊社会关系。这种关系一旦建立,就赋予婚姻当事人各方多种权利和义务。对于婚姻成立、婚姻效力、婚姻终止等,每一个社会都有符合当时社会主要利益诉求的特定规范予以调整。男女结合,符合这些规定要求的,被社会认可为婚姻;反之,社会则不承认其为婚姻。

婚姻的概念,随国家、民族不同而有较大差别,在同一国家或民族,又由于社会发展阶段的演变而不一。在古代社会,从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与小农经济相适应,婚姻作为基本社会关系之一,始终以家族利益为转移。在中国古代社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婚姻成立的合法形式;婚姻的目的在于祭祀祖先、延续宗族。因此,嫁娶是家长和家族的大事,而不只是当事者双方的事务;结婚、生儿育女是子孙对祖先所负有的神圣职责。在资本主义社会,法律将婚姻定义为一种民事契约。例如,1792年法国立法会议宣布,“婚姻,是得以离婚而解除的契约”。1804年《法国民法典》以婚姻契约论为基础制定了法国的婚姻家庭法,并把无合意作为婚姻无效的事由。婚姻是民事契约的理论具有重大历史意义。它彻底否定包办强迫、男尊女卑的封建婚姻制度,要求以具有订约能力的当事人双方本人同意为婚姻成立的条件,确立了男女双方自愿才能缔结婚姻的原则,基本上承认婚姻双方当事人在人身、财产等各方面权利平等。这极大地推动了婚姻进步和社会发展。后来,婚姻契约论得到了资本主义国家的广泛认同,绝大多数资本主义国家或地区都以此为基础制定本国和本地区婚姻法。

婚姻是人类两性结合的社会形式,这是人类曾长期坚持的基本价值观。但是,自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随着人权运动的发展,自由、平等、反歧视等原则的普及与深入,两性差异作为婚姻制度的基础和前提之一的传统观点,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20世纪80年代以来,丹麦、荷兰、德国、法国、英国等多数欧洲国家和加拿大、阿根廷等美洲国家先后通过立法明文承认同性结合,个别国家还制定了同性结婚法,准许同性伴侣享有与异性配偶几乎相同的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因此,家庭形式更丰富了。不过,迄今为止,承认同性结合的所有国家或者地区均没有否定或排斥异性结合的婚姻形式,相反,同性结合这种新的性结合形式基本上是在“学习”传统婚姻,更多地在向传统婚姻靠拢。传统婚姻的价值观并没有被否定。

在中国现阶段,婚姻是一男一女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自愿结合的夫妻关系。

理解婚姻的概念,应从如下几个方面来把握:

(1)婚姻是当事人双方自愿的结合。结婚须是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禁止包办、强迫他人缔结婚姻,禁止买卖婚姻。

(2)婚姻是一男一女的结合。人类长期公认的道德标准和法律理念认为,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异是婚姻成立的前提和基础。在一夫一妻制下,这种结合建立在一男一女之间。

(3)当事人结合须以夫妻身份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一方面,成立婚姻时,须期待双方白头偕老,不能预先约定期限。当然,我国法律允许依法离婚。另一方面,当事人双方的共同生活,须是在夫妻名分之下进行。这是婚姻与姘居、非婚同居等男女结合的根本区别。

(4)履行法定程序。国家通过一定的结婚管理制度,审核每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凡是符合婚姻家庭法规定的结婚条件的申请,即予以认定,当事人的结合因此获得合法婚姻的效力;反之,不能获得国家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5)婚姻的内容是法定的。婚姻作为制度,规范社会的基本利益,体现社会基本价值,事关公序良俗,故其内容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的夫妻关系一旦依法确立,只能依照法律规定生活,不许当事人自由变更或约定。

婚姻作为以两性结合为特征的社会关系,它的成立只有得到社会和法律的承认,才能产生婚姻应有的效力。婚姻是获得社会普遍认可的两性结合的社会形式。

(二)什么是家庭

家庭是人类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是由一定范围亲属组成的生活共同体。

(1)家庭是一种生活共同体。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是家庭的基本特征。家庭成员一起共同生活,内容丰富。例如,父母养育子女、夫妻相互扶养等,全体家庭成员相互尊重、相互照顾和相互帮助,共同努力实现和维持幸福生活。

(2)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组成的。家庭是由具有亲属关系的人组成的生活共同体。亲属范围较广,人数多,亲疏有别,家庭作为生活共同体只能选取一定范围的亲属组成。他们或者有血缘关系,或者有婚姻关系。家庭包含的亲属种类之多少和范围大小,由社会类型、民族传统、经济制度、居住区域及住房条件等因素综合决定,不同国家和地区、不同时代不尽相同。

(3)家庭成员相互之间享有法定权利、承担法定义务。作为家庭成员的亲属,不论是否共同生活在一起,彼此均互负有婚姻家庭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我国现行法中,家庭成员是指在婚姻家庭法上享有法定权利和承担法定义务的近亲属,主要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婚姻和家庭关系密切。通常,婚姻是产生家庭的前提,家庭是缔结婚姻的结果;夫妻是家庭的基本成员,其次是父母子女关系、兄弟姐妹关系等。

二、婚姻家庭关系

婚姻家庭关系是以婚姻形式或家庭形式存在着的现实的社会关系。在不同社会,婚姻、家庭的形式有所不同,即使同一社会时期,婚姻家庭关系也多种多样。婚姻家庭制度是在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婚姻家庭形态的集中表现。婚姻家庭制度肯定对社会统治有利的婚姻家庭关系,排斥和否定不利于社会统治的婚姻家庭形式。人们只有采用当时社会承认的婚姻形式,两性结合才能取得合法地位;只有采用当时社会承认的亲属组合,才能构成家庭。在每一社会里,婚姻家庭制度只有一种,而婚姻家庭关系则可能形形色色。婚姻家庭制度,在原始社会里主要由人们共同遵守的习惯和道德规范组成;在阶级社会里,则主要由法律来构成。婚姻家庭制度是体现了政治和经济上占统治地位阶级的意志和利益。但由于社会人口构成的复杂性以及人们思想意识与利益的差异,现实的婚姻家庭关系较为复杂。因此,有必要将婚姻家庭制度与现实的婚姻家庭关系区别开来。

(一)婚姻家庭关系的分类

婚姻关系是指因婚姻有效成立而在夫妻之间产生的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涉及婚姻成立、婚姻效力和婚姻终止。家庭关系是指一定范围亲属之间负担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关系。我国现行婚姻家庭法律确认的相互享有法定权利并互负有义务的亲属,除夫妻外,包括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兄弟姐妹。这些亲属在家庭中的地位、彼此间的权利和义务,及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条件,都是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从婚姻家庭关系的内容看,婚姻家庭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由此派生的财产关系。婚姻家庭中的人身关系,是指婚姻家庭中具有特定身份的亲属之间负有的与人身密不可分的身份方面内容的权利与义务。如夫妻之间的姓名权,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父母抚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婚姻家庭财产关系是指具有特定身份的婚姻家庭成员之间负担的直接体现一定经济内容的权利和义务。如夫妻间的财产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间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等。婚姻家庭关系中,人身关系是基础,财产关系是人身关系派生的结果,且与特定身份密不可分。

人身关系的发生和消灭决定财产关系的发生和消灭;人身关系发生,财产关系随之必然发生;人身关系消灭,财产关系随之消灭。

(二)婚姻家庭关系的特点和本质

婚姻家庭关系具有其他社会关系所没有的特征,即其自然属性,但是,自然属性不具有本质意义,社会属性才是婚姻家庭关系的本质。

自然属性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自然因素。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异和人类所固有的性本能,是婚姻的生理学基础;种的繁衍和血缘联络是家庭在生物学上的功能。婚姻家庭关系以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络为其产生和存在的自然条件。生理学、生物学领域内的某些自然规律对婚姻家庭关系有不可忽视的制约作用。世界各国婚姻家庭法中关于禁止近亲通婚的规定、法定婚龄规定、禁止患有一定疾病者结婚等,都是婚姻家庭自然属性的体现。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的重要特征。

婚姻家庭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形成和支配婚姻这种人类两性结合形式和血缘联系的本质力量,是社会力量,而不是自然关系或一般的感情关系。同样,用本能解释婚姻是不对的。社会关系是指许多个人之间基于一定的规则而进行的合作关系。婚姻家庭是人口生产的基本单位。在原始社会,生产落后,生存区域狭窄,人类实行群婚制度,家庭和社会合一。物质资料生产和人类自身生产都在家庭范围内进行,诸种生产关系也如此。后来,社会范围扩大了,家庭便处于从属地位。当然,婚姻家庭也表现出双重性,“一方面是自然关系,一方面是社会关系”,但是,其本质是社会关系。那些把婚姻的本质解释为性关系、契约关系或爱情关系的观点都不符合人类的婚姻实践。如果把婚姻仅仅视为性关系,“法就是动物法了”,通奸、姘居、卖淫都可以称为婚姻了。婚姻先于法律问世,也不因法律消亡而消亡,故而不能仅仅使用法律观点解释婚姻。

浪漫派则忽视了婚姻与爱情的区别。

婚姻家庭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关系,有多方面依据。

(1)人类婚姻史证明,婚姻存在的根本原因在于人类两性结合必须有相应的秩序。从人的本能观察,两性结合,并非必须采取婚姻的形式。马克思指出,“结婚的人并没有创造也没有发明婚姻”。婚姻形式是历史的产物。人类历史首先是生产发展的历史。物质资料生产和人类自身生产客观地直接或间接支配人类而形成相应的社会关系。婚姻形式的根本作用就在于借助社会力量形成这种秩序,使人们的两性结合行为秩序化、规范化。婚姻家庭的存在受制于生产方式的联系与制约。

(2)婚姻的产生、发展和变化规律说明,人类婚姻制度通过规范、固定人们两性结合的行为,形成社会所需要的两性结合秩序。婚姻从来就是一种带有强烈规范性的社会关系。人天生是社会动物。社会是人们交互作用的产物。社会必须有一定的规范,作为社会成员的人言行受社会条件制约。人类两性结合不可能仅凭当事人自由意志爱怎么办就怎么办,而必须受社会规律和规范的支配。

生产关系的变化必然引起婚姻家庭的变化。随着生产力由低到高地发展,婚姻形式客观上演变更迭,使得出于各种动机目的的男女按照它的要求结合起来,出现了各种类型的婚姻家庭。而这些婚姻家庭“依次构成了一个历史序列”。人们不可能超越自己所处的时代去选择其他类型的婚姻形式。只有充分认识婚姻形式产生、发展、变化的必然性和它对人们的制约作用,才可能把握婚姻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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