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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章 夫妻财产制(5)

(二)共同共有财产的范围

在一般共同制下,共有财产的范围包括婚姻当事人拥有的全部财产。

(1)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婚前财产。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只要是夫妻一方婚前依法所有的,在婚姻缔结后均成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

(2)夫妻一方或双方婚后所得财产。自婚姻关系依法成立之日起,夫妻任何一方所得到的财产,不论是劳动所得、继承所得、接受赠与所得、偶然中奖所得、婚前财产的孳息以及其他合法所得财产,均归夫妻共同共有。

(3)夫妻一方婚前的债权。夫妻任何一方婚前个人依法享有的债权,结婚后成为婚姻的共同利益,归夫妻共同共有。

(4)婚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权。无论是将婚前财产在婚后出借或者将婚后所得财产出借,形成的债权均归夫妻双方共有。

(三)夫妻的财产权利和义务

一般共同制下,夫妻双方对全部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管理权和处分权,而不论各方婚前财产的多少与有无,也不论婚后所得财产主要直接来源于何人。在这种财产制度下,夫妻之间在财产上完全不分彼此。依据男女平等原则,夫和妻对共同财产的权利无差别。婚姻当事人双方应视对方为与自己同等的共有人,享有与自己同等的权利和利益,凡重大财产利益均应征得对方同意。

夫妻对共同财产平等负担义务。夫妻各方应如实地将自己拥有的全部财产纳入共同财产。任何一方均不得隐瞒财产、故意少报或漏报财产或者以其他方法谋私利,损害配偶他方的应得财产利益。夫妻均应尊重对方对共同财产享有的权益,并协助对方行使财产权利和履行财产义务,不得无故拒绝对方在处理夫妻财产关系上的合理要求。夫妻对共同财产负担的债务承担平等的清偿责任。

不论是夫妻一方婚前负担的债务还是婚后负担的债务,不论是为婚姻共同生活负担的债务,还是仅为个人利益负担的债务,均是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一般共同制的终止

一般共同制因下列原因而终止:一是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二是夫妻双方离婚,三是夫妻双方协议商定改采法律允许的其他夫妻财产制。不论是何种原因导致一般共同制的终止,共同财产都必须进行分割与清算。

(1)因一方或者双方死亡而终止。夫妻一方死亡后,应清算共同共有财产。

进行清算时应该坚持夫妻平等原则。首先确定共同财产的范围和价值。凡属夫妻一方和双方的财产,均是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其次将共同财产均等地分割成两份。其三对财产进行分配。将一半共有财产分配给生存配偶,这是其依法对共同共有财产享有的应得利益;另一半则由死者的合法继承人继承。分割财产时应考虑到方便生活,将对婚姻具有特殊意义的财产留给生存配偶一方。夫妻双方同时死亡的,同样应将共同财产分成均等的两份,由夫妻各方各得一半,作为死者的遗产,由其各自的合法继承人继承。

(2)夫妻双方离婚而终止。离婚时应对夫妻共同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先由当事人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同时应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妇女利益。

(3)夫妻双方协议改采其他财产制而终止。这种情形下终止的法律后果较为复杂。如果夫妻商定改采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则终止一般共同制时只需对婚前财产和其他依法应为个人特有的财产进行清算,将夫妻各方的个人特有财产从共同财产中分析出来,归个人所有,并清算婚前债务。如果夫妻商定改采分别财产制,则必须彻底清算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并均等分割;各方所得共同财产的一半,为所得者个人的财产。实行分别财产制后,各方所得财产也归所得者个人所有,夫妻之间原则上不存在共同财产。如果夫妻双方商定改采部分个人所有及部分共同所有的制度,依约定夫妻将应归个人所有的财产归个人;其余财产归共有。

四、限定共同财产制

(一)限定共同财产制的概念

限定共同制是指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一定范围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共有范围外的财产均归夫妻各自所有的财产制度。《婚姻法修正案》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实行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种限定共同制与婚后所得共同制的不同在于共有财产的范围不同。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中共有的范围由第17条规定,同时,符合第18条规定的财产依法属于个人所有。而限定共同制下,共有财产范围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当事人可以将婚前的财产约定为双方共有,也可以将婚后部分财产约定为共有。共同财产的范围与法定财产制不同,否则该财产约定就失去了意义。

限定共同制来源于婚姻当事人的实际生活需要。为尊重婚姻当事人协商处理夫妻财产关系的意愿,法律有必要允许婚姻当事人就全部财产分别情况以约定确定归属。市场经济条件下,强调契约自由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无损公序良俗,不损害第三人利益,婚姻当事人就可以在约定实行某种财产制下以契约明示方式将某些部分财产排除出共有之外。由于收入和财产较少,无条件实行分别财产制,实行婚后所得共同制又有所不便,希望实行部分共同制,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部分共有、部分分开。事实上,我国现阶段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夫妻,多数属于部分共同制。因此,将部分共同制作为契约财产制之一,符合实际。

(二)限定共同财产制的约定

婚姻当事人欲实行限定共同财产制,必须订立书面夫妻财产契约,明确哪些财产归各自所有、哪些财产归共同所有。

约定不同所有的这两部分财产的各自范围,具体方法有三种:

(1)明确约定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同时规定哪些财产属于夫妻一方个人所有。这种方法的优点在于夫妻对已有财产的归属肯定、明确;不足是将来有可能出现某项财产或者某些财产应归属何种性质财产的问题,约定不明。

(2)明确约定哪些财产属于夫妻一方个人所有,将其他财产全部概括地约定为归夫妻双方共有。这种约定方法通过明确归个人所有的财产的范围方法,界定了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范围。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各自范围都很明确。这需要婚姻当事人双方对未来财产状况有一个基本正确的估计,以免个人财产约定范围过大或者过小。

(3)明确约定归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范围,而将此范围之外的财产全部纳入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范围。这是通过限定共同共有财产的范围,进而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范围的。

通常,采用第二种或第三种约定方法,财产约定会更明确、完整。

(三)夫妻的财产权利和义务

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权利与义务是平等的。首先,夫妻双方都应如实将约定应归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告知对方,实际纳入共同占有;不得擅自截扣、隐藏本该纳入共有的财产。其次,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和处分权,不考虑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贡献的大小。夫妻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事务,应多协商沟通,重要的管理行为应事先协商一致方可实施。共同财产的收益应纳入共同共有范围。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凡重大共同财产处分,必须事先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无权擅自作重大处分。

个人财产的权利与义务由财产所有人本人独自负担,与配偶他方无关。不过,这是在婚姻内部的关系。

在婚姻对外财产责任方面,如果债权人不知道相对人的夫妻财产制约定,夫妻依法仍应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时,夫妻各方应以个人财产承担清偿共同债务的责任。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的清偿,已由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另一方个人财产所作的垫付,在债务人个人财产有能力时应该返还,或者在限定共同财产制终止时一并清算扣除。

(四)限定共同制的终止

经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姻当事人双方可以依法终止限定共同财产制,改采其他夫妻财产制度。此时,夫妻应该就废除原先的夫妻财产制达成书面协议。夫妻自愿终止限定共同财产制后,应对共同共有的财产,包括共同债权和共同债务进行分割与清算。

夫妻一方因故死亡,依法导致限定夫妻共同财产制终止。此时,生存配偶应与死者的合法继承人共同协商分割与清算共同财产,并清偿共同债务。根据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权利与义务的原则,限定归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的一半应是生存配偶一方应得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另一半才是死者应得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是死者的遗产,由死者的合法继承人继承。如果夫妻同时死亡,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依法应由死者各自的合法继承人继承。

五、分别财产制

(一)分别财产制的概念

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全部归各自所有,并各自行使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的夫妻财产制度。这种制度不排斥夫妻一方以契约形式将其个人财产的部分或者全部的管理权交给另一方。

分别财产制肯定夫妻是各自不同的独立之人,特别是承认已婚妇女有独立的人格和财产权利,反对夫权和男尊女卑,具有积极意义。分别财产制可以满足部分夫妻对财产关系的特殊需要。对夫妻双方均具有较高经济收入或有较多财产的婚姻而言,分别财产制是合适的。分别财产制使夫妻各自保持财产独立和经济独立,方便夫妻各方行使其财产权利,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促进民事交易的发达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从涉外及其他复杂民事交往看,分别财产制有较大的适应性。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夫妻财产法律制度与内地夫妻财产制有较大差异。不同法域居民交往,或者中国居民与外国人缔结婚姻,涉及婚姻家庭财产利益处理时,分别财产制能给不同文化背景的婚姻当事人提供方便。此外,分别财产制可以简化夫妻财产关系,有助于夫妻避免因财产或经济问题发生纠纷,影响感情或婚姻关系稳定。不过,迄今为止,“基本权利的社会性别不平等在所有地区始终存在”,妇女的就业机会和经济收入大多低于男子,男女两性各自拥有财产的数量和价值存在明显差距;妇女承担着大部分的家庭劳动。如果没有其他法律和社会制度配套,普遍实施分别财产制,极易形成夫妻在财产权利与义务的事实上不平等。

(二)夫妻的财产权利和义务

分别财产制下,夫妻一方婚前或婚后所得财产,均归本人所有。对于某项财产的归属,夫妻有争议的,主张该项财产属于其个人所有的夫妻一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则该项财产依法应推定为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夫妻一方对其全部个人财产,单独享有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和处分权利。

原则上,夫妻任何一方作为其个人财产所有者对其个人财产享有所有权人的一切权利,同时应承担所有相应的财产义务。

夫妻双方对婚姻共同生活所需承担平等的财产或经济责任。夫妻双方应该根据各自能力合理分担家庭生活的开支和责任。夫妻一方如果婚后没有收入或财产,但负担了料理家务、照顾子女或老人,协助对方从事其职业或行业,应该视为该方已履行对共同生活的负担。对作为婚姻家庭共同生活基本条件的个人财产,所有人不得擅自作出危及婚姻共同生活的处分。

(三)分别财产制的终止

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或者双方离婚均导致分别财产制的终止,夫妻双方协议变更夫妻财产制度,同样导致原先实行的分别财产制的终止。由于分别财产制下,夫妻通常没有共同财产,故不存在共同财产的分割与清算。但依法应被推定为共同财产的财产,仍需要进行分割。凡共同财产,夫妻双方权利与义务平等,分割时必须遵照此原则进行。

实施分别财产的夫妻,对外产生财产责任的,如果第三人不知道夫妻财产约定,该债务依法应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婚姻双方共同承担。终止分别财产制时应一并确定清偿责任。对外债务清偿完毕后,无个人责任一方有权向另一方请求偿还已垫付的份额。分别财产制下,如果夫妻一方对婚姻家庭作出了特别贡献的,依照《婚姻法修正案》第40条规定,已作出特殊贡献一方离婚时依法享有补偿请求权。

六、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与适用

对当事人约定夫妻财产的时间,目前世界上主要有两种立法例:一是仅限于婚前订立,如法国、意大利、荷兰、日本等。其理由在于,一方面婚后易受感情等因素影响,订立夫妻财产契约对某一方可能不公平;另一方面为保护交易安全需要,避免婚姻当事人合谋损害第三人利益。二是无限制,无论婚前、婚后均可订立,如德国、瑞士、英国、美国等。我国多数居民希望对约定时间不作限定,以方便婚姻当事人自由约定。在财产契约订立时间方面,从尊重婚姻当事人意愿考虑,从当前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只要是当事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可以在婚前或婚后任何阶段约定,法律不加以限制。《婚姻法修正案》对财产约定时间无限制。

法律效力亦称法律效果,是指法律行为依法成立后产生的法律拘束力。依法订立的夫妻财产约定,受国家法律保护,对婚姻当事人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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