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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换偶者

性派对

2009年8月17日。古都南京。秦淮公安分局白鹭洲派出所的警员在下午发动了一次突袭,闯入了一个隐秘的性派对。在辖区一家著名连锁酒店的120房间,当场擒获5名参与者。

警方没有透露是如何获取这个隐秘信息的。被当场抓获的女网友“明月”事后说,同行的一名女网友,在QQ群里公布了联络电话和派对地点,可能被监控的警察掌握了行踪。2012年,中国互联网用户达到创纪录的5.64亿人,网络改变了过去中国人单一的交往方式。人们不光在网上购物、订购演唱会门票,还在网上结识异性,或者寻求刺激。

43岁的湖南女子“明月”在南京做销售。坐在一间嘈杂的中式快餐店里,她回忆说,当天中午,一名陌生男子走进120房间,坐了一会就离开了。明月说:“以前这种情况也有,一些人来了又走了。大家只在网上联系,互相只知道网名。谁和谁发生了性关系,我也记不清了。”

这名男子走后不久,时钟刚指向中午1点,警察突然踹开房门闯入。5名被捕网友随即被带至白鹭洲派出所,并交代了此前各自参加的性聚会。由此,这一性派对案竟然引发了意想不到的多米诺骨牌效应:

“明月”说,是网友“誓言”把她带入这个以性交换为乐趣的圈子。“誓言”被传唤到案后又供出了其他人,其中包括网友“海狼”。“海狼”则供出了后来阴差阳错成为这场“聚众淫乱”案主角的“阳火旺”——南京一所大学的副教授马晓海。

4天后的8月21日晚上11点多,两名便衣警察敲开了马教授的家门,称马卷入了“聚众淫乱”案件,将他从马台街的家中带至白鹭洲派出所。

这个闷热的夏季,抓捕行动还在继续。随着交叉人群的几何递增,被牵扯进去的名单越来越长。

性在中国是一个隐晦地带。它呈现出一种矛盾的形态。1949年执掌政权的共产党政府取缔娼妓,并宣称消灭了梅毒。革命激情全面战胜了腐朽没落的资产阶级文化,性的享乐功能受到抑制,它日益变成一个生产的工具。人们谈性色变。20世纪80年代的改革开放初期,意识形态依旧在个人生活领域扮演着重要角色。曾经,为了打击民间兴起的西方资产阶级生活方式,许多中国年轻人仅仅因为在家中举办男女参加的舞会,就被以流氓罪判刑入狱。随着20世纪90年代的经济开放继续深入,色情业也在中国悄然兴起,性工作者遍布从沿海小镇到拉萨的几乎每个中国城市。中国法律继续声称不容忍淫业,但是因为涉及巨大的利益,一些城市管理者往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1997年修订《刑法》,删除了过时的流氓罪,聚众淫乱罪被分解保留了下来。它的定义是:三人以上从事的违反道德规范的性交行为。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现实是,十几年来,中国极少出现因“聚众淫乱”宣判的案例。北京华欢律师所的律师彭剑认为,“聚众淫乱”判例少的主要原因是:行为私密,法律确定上有一定难度。

尽管2007年中国人民大学性社会学研究所发布的《中国人的性行为与性关系:历史发展二〇〇〇——二〇〇六》显示,被调查者中近2/5的人并不认为“聚众淫乱”是犯罪,近3/5的人认为现行法律的处罚过重。但是,对于性的个人选择仍然充斥暧昧的道德批判。特别当涉及没有背景的个体时,将继续显示:中国仍然依靠严刑峻法对私人领域实施着精确的控制。

马教授

传唤次日,马晓海被转至辖区的红花派出所。他很快向警察承认自己参与过网友间的性派对。马晓海是一个建立于2007年,名为“夫妻旅游交友”的网络QQ群主。2009年五六月份,马晓海发公告宣布解散了QQ群。他说因为生理上的原因,自己不打算继续玩了。

审讯持续了一周。警方指控:嫌疑人主要通过“夫妻交换”、“走错房间”、“南京派对”等QQ群,“公开交流性体验,进而聚众淫乱”。涉案网民多数被执行逮捕,少数取保候审。马晓海说,“这是我第一次听说‘聚众淫乱’这个词。我一直认为,大家都是成人,没有谁强迫谁,都是自愿的”。

或许,相比“淫乱”,“聚众”更令人不安。警察监控了原本属于个人的QQ群及账号。警方未透露侦查中涉及到的具体人数。从时间上看,2009年8月17日第一批涉案网民被捕,至12月24日一名施姓网民被电话传唤,历时4个月。警方在2009年11月23日,12月9日,12月15日,2010年2月24日,先后4次向秦淮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2人,至少另有10人被“另案处理”。至全部结案时已近半年。

考虑到马晓海的教授身份,警方决定对马执行监视居住,准许他白天回去教课,还允许回家为患病的八旬母亲做饭。马晓海一度认为,此种迹象表明,警方认可这只是个违反常理的举动。他希望人生尽快翻过这令他蒙羞的一章。

监视居住期间,马晓海呈送给警方一篇长文《我好奇的沉思及其堕落经历与建议》,剖析了外人不知的隐秘精神世界。

他把自己参与性游戏的原因,归咎于两段失败婚姻造成的阴影。第一任妻子带着儿子去了美国。第二段婚姻10年前结束,只维持了2年,他称第二任妻子是个古怪的老姑娘,也是教授,但两人经常为琐事争吵。特别在性问题上,夫妻两人存在难以启齿的沟壑。根据一项来自中国民间的调查,很多家庭妇女毕生没有体会到性愉悦。而不少男人则依靠寻找婚外性活动填补空虚。这导致了非常多的家庭悲剧。

马教授的家庭悲剧不仅仅来自性文化上的压抑以及性教育的缺失,马晓海家中有4个精神病人。母亲年轻时得过精神病,如今患上老年痴呆。大哥因为精神病自杀,二姐患有精神病,外甥曾因精神问题卧轨被救。马晓海的第二任妻子又带着儿子离开了他,还给他带来了经济损失,对前妻的怨恨,经常让他陷入不能解脱的精神困境。

2003年一个网友把他带入了换偶圈子。他陆续遇到了若干个这样的网友:开放大胆,乐意一起尝试。“我感觉我们是相互愿意,也没有威胁,也没有利诱。我也从来不主动去发起。别人找我来了,我就愿意。大部分都是来看看就走了,真正一起玩的,很少。”马教授说。

他说这种没有任何负担的性,不带感情色彩的性,对于游走在精神疾患边缘的自己,是一种解脱。

他并以亲身体会断言,“进入这个圈子的都是性压抑和性扭曲。”他接触到的圈内“同好”,有的性亢奋,有的性无能,有几对夫妻是性生活不和谐,但是“纯粹追求刺激的没有”。而他自己,马晓海说,“同好”活动使负面情绪成功实现了转移。但是,这些“研究发现”遭到了办案警察的呵斥。警察讲,“没有时间听你这些胡说八道。”

北京林业大学的方刚是一名性学研究者,2003年开始接触换偶人群研究,马晓海涉案后,曾到南京对马做过一次访谈。方刚不认同马所说的换偶人群是性扭曲的说法。他说,换偶的动机和原因,主要是为了提高性生活愉悦,不应该被污名化。说到性压抑,方刚说,“如果说是在社会舆论和控制面前,不得不小心谨慎,那是肯定会存在的。”

跟陷入矛盾焦灼的马晓海一样,涉案者承受着沉重心理压力。

和“明月”取保候审的共有5名网友,除了“明月”,均拒绝接受访问。“明月”被控参与了6起聚众淫乱,其中2次在自己家中。离婚后从湖南来到南京做推销多年,和一个当地男友同居,她称,参与性聚会是为了报复和男友争吵后遭受的心理伤害。她处于防卫和自责交替的状态,“在广东上学的孩子知道了。孩子告诉我,如果我再有一次,就和我断绝关系。”她痛哭不止。“明月”被拘留了35天,曾绝食6天,烧坏了胃和食管。

“不管怎么说,”马晓海说,“这个事情对于大多数人是很难接受的。作为一名老师,做出这样出格的事情,自己也觉得很另类。我也应该接受批评教育。”

案发后不久,此事传到了马教授所在的大学。很快,系主任告诉马:学校通知,把马晓海的课停了。没人告诉马为什么,马教授也没问,大家心照不宣。接着,学校停发了马晓海的工资。随后,马晓海办理了辞职。

2010年3月22日,正处于取保候审期的马晓海,拨通了居住在北京的社会学家、性学研究者李银河女士的电话,寻求舆论支援和帮助。

李银河是中国有影响的为性少数群体辩护的学者。是已故作家王小波的遗孀。2010年3月2日,李银河通过人大和政协委员向两会提交提案:建议取消“聚众淫乱”罪。引发舆论哗然。事实上,这个大胆的提案在两会提案处就夭折了。

李银河辩解说,我只是说出了一个明显不过的道理,“聚众淫乱罪已经多年不实施,已经证明是条死掉的法律。”

李银河告诉马晓海,成人间自愿的、没有受害人的换偶,不应该受到审判。但是只要聚众淫乱这条罪名存在,它就像是一把达摩克利斯剑,随时可以掉下来。

马晓海抱怨,如今自己成为了道德和法律双重审判的被告。得知马教授被开除公职、或许即将被起诉、面临生活无着的窘困处境,3月23日,李银河在博客上奋笔疾书:谁来保护马教授的性权利?

虽然在富有争议的性研究领域,李银河已经不是第一次成为焦点人物。但是如此冲冠一怒,在温婉的李银河身上的确很少看到。

李银河说,换偶活动是公民中极少数人的一种性活动方式,它的确违反习俗,绝大多数人不但不会去参与,也根本不赞成这种做法。但是,仅仅违反习俗并不是犯罪。违反习俗的人的行为只要没有伤害到别人,就是他的权利。这一权利不应当以违反道德或违反习俗的名义被剥夺。

“取消这个过时的法律有一个潜在的重大意义,就是防止‘文革’时期公民权利被肆意践踏的局面再度发生。”李银河说,“如果允许公共权力以道德的名义对个人私生活或私人空间的介入和侵犯,或者使这种介入和侵犯合理化和合法化,带给我们的可能将是一个道德更败坏的结果。”

“我呼吁理性尚存的人们发出自己的正义之声和慈悲之声,奋起保护马教授的权利。”

冰山一角

然而为时已晚。2010年3月24日中午,53岁的马晓海离开家,乘公交车到秦淮区法院,快到下午2点半的时候,刑庭法官将一纸通知推到他的面前。开庭时间:4月7日。罪名:聚众淫乱。

在这个有些凉意下着细雨的同一天,包括马晓海在内的22名被告,领到了相同内容的传票,罪名全是“聚众淫乱”。

秦淮区检察院起诉的人数之多,可能创造了“聚众淫乱”罪名在中国刑法保留13年来的一个最高纪录。

经办此案的秦淮检察院起诉科检察官汪东说,除了22人,可能还有几个人会陆续起诉。汪东说:“以前也有过这种案子,但是人数从没有这么多。”

检察机关指控:在从2007年夏天至2009年夏天总共2年的时间,22名被告在南京多个地方,组织参与了35起聚众淫乱活动。其中,指控马晓海组织、参与的达18起。

律师认为情况不妙:起诉书上,22个被告,马晓海的名字排在头一位,俨然成了“主犯”。

秦淮区检察院的检察官汪东说:这是按照组织和参与次数的多少来排列名字。马晓海参与次数最多,所以排在第一个,并没有不妥。

起诉书指控马晓海参与了18起聚众淫乱案,但是有16起涉案时间模糊。“2007年夏天的某日下午,被告人马晓海与荆某(另案处理)等多人,共同在马晓海家中进行淫乱活动”,“2007年7月的某日晚,被告人马晓海、邓某、张某及荆某等多人,共同在马晓海家中进行淫乱活动”。“某日”、“某日下午”这样的表示,在18项指控中出现了16次。

北京华欢律师所律师彭剑提出质疑:“某日这样的表述显然有问题,犯罪事实不明确!应该具体到哪一天。这怎么能说是事实清楚?”刑事审判的普遍要求是重证据不重口供,适用证据应该更充分、全面和确定。

北京旗鉴律师所刘晓原律师说,从起诉内容可知,马晓海的性活动,都是在家中这种私人场所进行的,没有社会危害性,不应该用“聚众淫乱罪”论处。聚众淫乱的量刑对象是,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者。多次参加者,指参加聚众淫乱活动至少达3次以上。其他偶尔参加的,应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追究责任,不以犯罪论处。

本案因此还出现了一个奇怪的现象:被指控参与超过3次的被告,取保候审后,未来有可能仅被判缓刑,免受牢狱之灾。与此对照,一个叫张明的男子,警方认定其只参与了2次,一次是用自己的身份证开房,只有一次和一女网友发生了性行为。却依照治安规定被劳教15个月。

“弹性太大了,可能会造成事实上的不公平。”彭剑律师说。关于是否经过了选择性执法,仍然存有争议。马晓海、“明月”称,“长达2年的时间,又是交叉联系,不可能只有22人。涉案人应该在300人左右。”现在他们怀疑,这次被起诉的22人经过了某种选择。

马晓海称,曾向警方供出一个圈中同好,据称是当地司法系统官员,但是此人没有出现在最后的起诉书中。“明月”说,她知道,不少QQ群每周至少有一次聚会。马晓海说:“北京上海都有很多夫妻交友群。苏州最多。我知道南京至少二三十个群,以一个群过去200人,现在500人算,总人数少说上万。”马说:“审讯中一个警官告诉我,涉及的人太多了。抓不完,干脆不抓了。”

坊间传闻:案发后当地形成两种意见,一种是淡化处理,一种要严肃处理。最终,后者占了上风。但是随着牵扯进来的人数越来越多,不得已又踩了刹车。

“其实我们都知道事实不是这个样子。这个案子目前呈现出的,只是冰山一角。”“明月”说,大学老师,公务员,甚至警察,都曾经是圈中“同好”。但是她提供不出更详实的证据。

“带到我们派出所的涉案人员只有30多个。”白鹭洲派出所刘教导员告诉我,此前这类案子的确不多,他用我熟悉的官样语言介绍说,“在市局的部署下,根据市局网监支队监控,我们派出所具体侦办了此案。2007年的时候,嫌疑人还是小范围的,到了2008年和2009年,规模逐步扩大,社会影响恶劣。公安机关依据法律关于聚众淫乱的明确规定,坚决予以打击。”

南京市检察院的肖水金说,三人以上在同一场所发生性行为,即满足聚众淫乱罪的构成要件。“聚众淫乱并没有规定有无受害人,只要是构成要件,就是犯法了。”

《检察日报》记者田骁说:“主流文化肯定不支持换偶这种行为,谁也不敢说,我支持婚外性,我支持多人性爱。另外,这跟社会的接受程度有关,就像以前,只要是婚外性,都是犯罪。但现在就没有通奸罪这个罪名了。”

这场争议巨大的案件再次显示:在中国,性仍然是一个价值观冲突激烈的领域。活跃的社会空气带动了性活动、性文化的活跃,也带来了公权力和私领域的碰撞。

深陷网中

马晓海南人北相,削瘦、沉默。闲下来时,马坐在卧室的沙发抽烟,沉思。从法院拿到传票回到家中,马晓海一直在收拾东西,他说:“准备去坐牢。”他患有老年痴呆的母亲在家里走来走去,口中念念有词。

警方指控,这处马入住了10余年的不起眼的学校公寓,是14次聚众淫乱的事发地。在学生眼中,马晓海是业务娴熟的计算机教授、研究生导师。2009年率学生获得全国比赛一等奖。他还是一个关心两岸局势的博客写手,经常激扬文字指点江山。现在他被打上了新的标签:“聚众淫乱者”。他意识到,辛苦积累的社会地位和声望,正在坍塌。

早在案发后不久,2009年9月18日,《金陵晚报》报道了“大学教授建换妻游戏群”一事;在检察院起诉阶段,2010年3月10日和25日,《现代快报》和《江苏法制报》,又分别以《南京一教授组织“换妻”活动》《被起诉教授为何成了换妻“教父”》为题报道此案。

在那些撩拨人心的情节上,媒体花费了大量笔墨:马被塑造成一个精神空虚、追求享乐的淫棍,一个喜欢夺人之美的变态者,他居然还厚颜无耻地说:婚姻是白开水,而换妻是一杯美酒。报道经过网络大量的转载、裁剪,变得面目模糊。特别是对“换妻教授”进行了渲染。比如,称换妻者在马家“经常一波接着一波”。实际上,起诉书上的其他21名人员,很多人马晓海并不认识。被起诉的22名被告,只有1名大学副教授,多数是普通打工者。职业包括保安、营业员、职员,出租司机,另有6人无业,并非外界盛传的“白领换妻部落”。准确地说,也非“换妻”,实为“换偶”。因为除了3对夫妻,其他人均为单身。

让马晓海不解的是:案涉众多网民,为什么单独把自己当成了主角?“我完全被妖魔化了,我不是这个样子。”一位参与报道的记者说,马晓海的身份有新闻卖点。“因为他是大学教授。”

李银河说

本案引发了中国舆论热烈回响。网络上的议论正在持续发酵。南京“换妻教授”成为口诛笔伐的对象。李银河加入进来。她在博客上呼吁取消“聚众淫乱罪”,保护马晓海的性权利力。让这场争论达到了高峰。尽管媒体使用了化名,网民还是通过人肉搜索找到了马晓海个人的信息。很少有一起案例让中国人有机会集体去关注一少部分人的床上之事。

在马晓海案件尚未完全尘埃落定前,我访问了同样处于风暴眼中的辩护者李银河。性学研究者对案件进入司法审判表示了强烈遗憾。

李银河说:“不能以一部分公民的生活方式为准,订立法律来惩罚另一部分公民的生活方式,不能用法律尤其是刑法来解决道德问题。我反对以聚众淫乱罪来起诉马教授。我自己不喜欢换偶,也不支持、不提倡大家都来换偶。但是换偶的人不应该抓起来被审判。这与中国《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人身自由的权利是相矛盾的。公民对自己的身体拥有所有权,他拥有按自己的意愿使用、处置自己身体的权利。马教授的活动没有对任何人造成伤害,没有金钱交易,而且他们是自愿的。不是说他把人强奸了,把人诱奸了,或者他偷别人东西、杀人了。在这个案子里,没这样的受害人。要是按马教授这样被抓被起诉的话,我觉得被抓的人也得数以万计了。”

我问她:“大多数人对换偶人群知之不多,媒体的报道也是倾向性很鲜明。有言论认为这些人存在不同程度的性变态和性扭曲?”

李银河说:“在人群里头,这种事情还是很少。这种方式只有少数人会尝试,大部分的人都不会参加。在美国,20世纪六七十年代,美国性革命期间,《亨特报告》估计全美国约有2%的已婚夫妇至少参与过一次换偶活动。《红书》杂志的调查发现,有4%的人至少参与过一次换偶活动。一般从外国的情况来看,这些人群会有阶层的特征,多是中产阶级白人已婚夫妇,而广大的工人阶级、农民阶级不会喜欢。它在国外并不违法,他们不会被判刑,不会被抓起来。这应该是与中国最大的区别。说这群人心理上和普通人有什么区别,从社会学的调查看,还没有这方面的发现。”

我问:“对‘聚众淫乱’是不是属于私人的自由,争议很大。现实中,参加这种活动的人好像并不容易获得理解与同情。多人间的性活动,到底是什么性质?”

李银河:“其实这就是一种性聚会,是少数人的一种特殊的性活动。我的看法是,他既没有犯错,也没有犯罪。他的遭遇只能说是法律与现实的冲突。他是被滞后的法律和社会习俗的不宽容所害了。他最主要的冤屈是,他没有真正的伤害任何人,他们所伤害的只是社会习俗,但是不能因为一个人违反社会习俗就把他抓起来、开除公职,甚至起诉。”

我问:“性属于隐私,身体属于个人,不假。但是群交、换偶,显然突破了2个个体间单向的性模式,也突破了‘个人’和‘隐私’的范畴,在向公共空间延伸,难道不该用公法规范?人们或许担心,假如取消聚众淫乱罪,会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

李银河:“据我所知,到现在为止,我听到的咱们中国发生的这类事,一般都没有发生在公共场所,都是在家中、私人会所、小旅馆里头。如果要在大街上恐怕就很麻烦。比如在剧场或是公园里,旁边有很多不赞同的人围观,很多人是不愿意看到性行为的,就等于强加于人,这应该违反社会治安条例,跟在公共场所裸露的性质差不多了。我觉得马教授他们的空间目前还是在隐私的场所,公众看不到。而目前聚众淫乱罪的界定,不只是发生在公共场所。从过去的判例来看,这种在私人空间的换偶、性聚会全算。我认为,公权力不该干涉公民的私人空间。如果允许公共权利以道德的名义对私人空间介入,可能效果更糟。”

2010年4月7日,南京市秦淮区法院不公开审理此案。2010年5月20日,南京市秦淮区法院对南京某大学原副教授马晓海等22人“聚众淫乱案”做出一审判决,22名被告人均犯有聚众淫乱罪,其中,马晓海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其他2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到两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不等。

获悉判决结果的李银河说:“大家可能太乐观了,以为现在严刑峻法都不适用了。结果,说抓你,就把你抓了。可见,中国每前进一步有多么困难。”

没有人注意到李银河的预言。不久,我失去了和马教授的联系。他的手机关机,人去屋空,已经正式入狱服刑。此后三年,我继续寻找马教授的消息,马教授如同人间蒸发。我一无所获。(当事人使用了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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