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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清前期对异姓结拜弟兄活动的治理

第一节 顺治年间利用异姓结拜弟兄反清与清廷的对策

在我国历史上,歃血结盟、焚表结拜异姓弟兄之习俗由来已久,迄明代更加兴盛,但多为江湖侠士所为,尚鲜有政治内容,故在清代以前尚没有针对异姓结拜弟兄的律例。清初,虽有异姓结拜弟兄活动,但最初亦无与主流社会相对抗之行动,尚未引起当权者的关注,故顺治三年参照《大明律》制定的《大清律》中,亦无惩处异姓结拜弟兄之内容。旋因异姓结拜弟兄组织多“纵横乡曲,良民受其害,有司不敢谁何”(注:周在浚:《行述》,见《赖古堂集》附录,清刻本。),朝廷始颁布禁令:“凡异姓人结拜弟兄者,鞭一百。”(注:雍正朝《大清会典》卷一百九十四,“奸徒结盟”。)

后来,满洲统治集团在统一全国的过程中,大肆推行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政策,强迫汉族人民剃发易服,强行圈占汉族人民的土地建立农奴制庄园,强迫因圈地而失去土地的农民向霸占农民土地的庄园主“投充”,成为满洲贵族的农奴;对于不堪压迫和剥削而逃亡的农民,则利用“逃人法”加以追捕迫害。1646年颁布的“逃人法”规定:“逃人鞭一百,归还本主,隐匿之人正法,家产籍没。”(注:《清朝文献通考》卷一百九十五,刑一。)“逃人”是农奴主的财产,所以仅处以鞭刑,而隐匿者却要被处死。特别是清军在江南制造的“扬州十日”、“嘉定三屠”等大量屠杀汉人的事件,导致满汉矛盾激化,利用异姓结拜弟兄组织的反抗活动随之加剧。各种反清势力也往往利用“歃血盟誓”来增强内部凝聚力。顺治五年,江苏如皋县王锡周等聚众结盟,以“大明中兴”为旗帜。据江苏通州北四十里乡民司塘胡瑞、薛保等报称:顺治五年三月初十日,江苏如皋县界内草观音堂忽树大黄旗二面,上书“大明中兴”四字,聚有二百余人,手执器械,呐喊扬兵,见有李新国、李光国、周养国三家,备饭六甑,酒六坛,猪一口,抬至草观音堂犒赏。众人扬兵到晚,又有二人跪禀,口称请都督老爷回营,各兵俱散,止有二十余人齐至李新国、李光国家内去讫。前四月二十二日,又至杜家观音堂,聚有五百余人,亦竖前旗。摇旗放炮,歃血结盟,各领札付。当有杜芳洲、杜仓洲备设猪羊香案。拿香者乃身长大汉,口内祝赞,俱系外路人声音。身问彼同伴司正阳、李四,此系何官?彼答曰:此系明朝中兴王都督。内有第二人亦系大汉,与众人对天盟誓,身见为首方面微须,众人俱称为王道爷。身又问司正阳、李四,此系何人?彼答云:此系王锡周。众人歃血已毕,见有各家抬饭十甑犒赏兵士。酒席之内议破通州,王道爷云:欲破通州,必须里应外合,方可成事;我领一百好汉先去埋伏通州,况今狼山营正在招兵,我将一半投入他营内,一半四散埋伏。当晚议定,传令各散。(注:参见揭帖,都察院右佥都御史陈之龙奏,顺治五年五月二十八日,见《清代农民战争史资料选编》第一册(下),311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这段史料,生动地描述了当时汉族人民如何利用歃血结盟方式进行“反清复明”的活动。

顺治十三年,明宗室朱存梧等纠人结拜弟兄,进行复明活动。朱存梧是明季陕西省西安府永寿王传袭二字王爵,顺治六年由陕西潜至贵州,投见南明永历帝,称要“中兴明室”,领有龙边票一张。顺治八年来至湖北郧阳府,住在房县南明韩王处,旋由南阳禹州到陕西潼关。顺治十二年末,他借“访贤”为名,在河南等处布散札付,“架言中兴,招摇惑众”,并与韩标等五人结拜弟兄,立誓“有官同做,有马同骑”。朱存梧被捕后招供:“明季时系陕西西安府永寿王传袭二字王爵,自清朝定鼎,天下归心,存梧自当顺天安命,尊化为民,就不合妄生逆念,于顺治六年间,在陕西从伪总兵姓贺的,潜身至贵州省下投见永历,说要中兴,领受有龙边伪票一张,无龙边伪札四张,又空头伪扎二张,连接会兵。至顺治十八年间,自南方来到湖广郧阳府房县,山(小?)住半年,与韩伪王相处。他是一字王,存梧将关防一颗寄在房县韩伪王处,未曾带来。后离了房县,由南阳禹州,又到潼关陕西,接连潼关兵丁二百名,拐河山响马一千名,俱有马匹。存梧所带公印三颗,关防二十三颗,于顺治十二年腊月内,俱发于明季镇国将军朱景元,携往陕西三边各处会兵。存梧乃借‘访贤’为名,在河南等处布散伪札,架言中兴,招摇惑众。纠合在官贼徒韩标,并在逃张玉即尚玉号美吾即宝鸡张,各不合同先存今病故吴成、李进辉共五人结拜弟兄,誓称‘有官同做,有马同骑’,各处会人,谋克洛城。”“兵丁王文基即宋龙,系湖广人,顺治十三年正月初六日,原与存梧在东关空窑内结拜过弟兄。存梧一行五人,有韩标及已死吴成并脱逃李可凤、宋大玉,约定有十五日起手,宋龙勾引存梧先进城内,在酒铺吃酒,后到刘光钦家窝住,俟二更举事。”(注:题本,刑部等衙门尚书图海等题,见《清代农民战争史资料选编》第一册(下),208~213页。)清廷鉴于异姓结拜弟兄组织多演变为以“复明”相号召的武装反抗组织,尤其是发现竟有明朝宗室参与,遂加重了惩处力度。顺治十八年定:“凡歃血盟誓焚表结拜弟兄者,著即正法。”(注:雍正朝《大清会典》卷一百九十四,“奸徒结盟”。)

清朝统治者把打击和钳制汉族人民的反抗活动作为一项重要政策,不仅对一般的异姓结拜弟兄活动加以禁止,就连一些文人所结的诗文社也未能幸免。清初以来,许多明朝遗老和汉族士大夫对清朝政权并不认同,他们认为清王朝取代明王朝不仅是“亡国”即王朝更迭,而且是“亡天下”,即中原汉族的天下被边疆的“异族”所侵占,因而具有强烈的不满情绪。不过,其中除了少数人曾经聚众起事外,大多只是采取结诗文社的方式,通过吟诗著文来抒发对前明故国的怀念之情和对清朝统治的蔑视。“明社既屋,士之憔悴失职,高蹈而能文者,相率结为诗社,以抒写其旧国旧君之感,大江以南,无地无之。”(注:谢国桢:《明清之际党社运动考》,167页,北京,中华书局,1982。)据谢国桢先生研究,不仅大江以南,就是大河以北,也多有士子结社之事。而这些士子结社,许多并非仅仅在吟诗,而是时刻梦想恢复明朝统治。“诸君不要以为明季志士仅仅进楚囚对吟,就算了事,他们一遇机会,仍将还是想恢复神京。”(注:谢国桢:《明清之际党社运动考》,192页。)所以,清朝当局下令禁止士子结社,规定:“士子不得妄立社名,纠众盟会,其投刺往来亦不许用同社、同盟字样,违者治罪。”(注:徐珂:《清稗类钞》,3626页,北京,中华书局,1986。)在清朝统治者的严厉打压下,汉族知识分子群体也发生了分化,不少人投降清政权,或通过科举走上仕途,融入统治集团;少数人坚持拒绝同清廷合作,只好噤声,成为沉默的群体,个别人干脆出家当了和尚。

第二节 康熙朝对惩治异姓结拜弟兄律例的修订

康熙朝前半期,各地异姓结拜弟兄的活动频仍,不过,这些活动很少见于史料记载。我们仅仅能从康熙年间修订的《大清律》中,了解到异姓结拜弟兄活动的存在。究其原因,主要是康熙十年之前,清朝当局仅仅把异姓结拜弟兄活动看作一般的“杂犯”,未加重视,所以鲜有相关史料留存。康熙十年起才把这些活动归入“谋叛未行”的政治性案件。加上康熙朝前半期各地不断出现武装反清活动,清政权尚未巩固,当权者不得不把主要注意力放在镇压武装反抗活动方面,各地官员也就很少奏报一般性异姓结拜弟兄活动的案件,所以档案和官书中鲜有这方面的记载。

顺治朝虽然颁布了禁止异姓结拜弟兄的条例,但在顺治三年颁布的《大清律集解附例》中,尚无惩处异姓结拜弟兄之专条。为此,康熙三年刑部题准新例:“凡异姓人结拜弟兄者,杖一百。查此款律内未载,今酌议得,凡异姓人结拜弟兄杖一百,如十人以上,歃血盟誓焚表结拜,为首者杖一百,徒三年,余各杖一百,相应入律。”康熙三年三月十二日奉旨:“歃血盟誓焚表结拜弟兄者,殊为可恶,此等之人著即正法。”(注:康熙八年题定《新颁律例》卷一,康熙三年新例,转引自赫治清:《天地会起源研究》,182页,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6。)康熙七年对异姓结拜弟兄者的惩处稍微减轻:“歃血结盟焚表结拜弟兄应正法者,改为秋后处决。其止结拜弟兄无歃血焚表等事者,仍照例鞭一百。”(注:雍正朝《大清会典》卷一百九十四,“奸徒结盟”。)康熙八年刑部新颁律例:“凡异姓人结拜弟兄者,鞭一百。如十人以上,歃血盟誓焚表结拜,为首者杖一百,徒三年。”旋奉旨改为:“歃血盟誓焚表结拜弟兄者,殊为可恶,此等之人著即正法。查此款因歃血盟誓结拜弟兄为非,所定相应,仍留此例遵行。其立决改为监候,秋后处决。如无歃血焚表盟誓,止结拜弟兄者,照依原定,鞭责一百可也。奉旨:依议。”(注:康熙八年题定《新颁律例》卷二,康熙八年新例,转引自赫治清:《天地会起源研究》,182页。)

康熙十年题准:“歃血结拜弟兄者,不分人之多寡,照谋叛未行律,为首者拟绞监候,秋后处决,为从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其止结拜弟兄无歃血焚表等事者,为首杖一百,徒三年,为从杖一百。”(注:雍正朝《大清会典》卷一百九十四,“奸徒结盟”;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七百七十九。)康熙十二年将此条修订为:“凡异姓人结拜弟兄,未曾歃血焚表者,为首杖一百,为从杖八十。”对“歃血焚表”者,仍“不分人数多寡,照谋叛未行律,为首者拟绞监候,秋后处决”(注:雍正朝《大清会典》卷一百九十四,“奸徒结盟”。)。这说明清朝当局对结盟时是否“歃血焚表”格外重视。这次修订的《大清律》,把以往仅仅作为“杂犯”的异姓结拜活动归入“谋叛未行”罪,成为政治性案件,加重了惩处力度。法律是现实的反映,当权者不断修订有关惩处异姓结拜弟兄的律例,说明当时这类活动仍相当活跃。

康熙十年修订的《大清律》之所以认定“歃血结盟焚表结拜”之人“殊为可恶”而“著即正法”,这是因为:第一,满洲统治者如努尔哈赤等皆熟读《三国演义》,借以学习书中的兵法与谋略,并注意到刘关张桃园结义的重要性,因此对于汉人歃血结盟特别警觉。第二,满洲贵族向来重视歃血结盟这种仪式,清入关前,明天启六年努尔哈赤与蒙古科尔沁奥巴台吉结盟时,就有这种仪式。结盟时“宰白马黑牛,焚香献牲”,二人行三跪九叩大礼,“宣二誓文焚之”(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译注:《满文老档》(上),122页,北京,中华书局,1990。)。在新皇帝即位时,诸王与大臣也要盟誓。天聪九年皇太极即位时,大贝勒代善盟誓曰:“代善誓告天地,自今以后若不恪守忠贞,殚心竭力,而言与行违”,则“天地谴之,俾代善不得善终”(注:《清太宗实录》卷二十六,天聪九年十一月至十二月。)。可见满洲贵族对于歃血结盟焚表仪式之重视,因此对汉人歃血结盟焚表结拜弟兄的事件也就更加警惕。

康熙十八年,康熙帝特谕刑部,将定例之外所有条例应去应存,著九卿詹事科道会同刑部详加酌定,以便将律例划一。(注:参见雍正朝《大清律集解附例》卷首。)刑部遵旨编纂《现行则例》,于康熙十九年刊刻,有关惩处异姓结拜弟兄的条款也被载入,各地官吏也随之对异姓结拜弟兄者采取了相应的措施。福建总督姚启圣于康熙十九年七月初二日在福建发布《严禁纠结社党》的告示:“漳郡恶俗,尚有奸徒倡立社党名色,纠结投诚员兵、劣衿、练长、衙役及一切流棍、讼师人等,多至一二百人,少亦数十人,歃血誓盟,武断乡曲,生端寻衅,扎诈善良,通线作奸,擒人勒赎。”为此告诫纠结社党者:“嗣后务要速行解散,各安生业,本部院姑宽追究,嘉与维新。如敢怙终不悛,仍然纠结社党,恣意非为如前所指诸事,或被首告,或别访闻,定行严拿,俱照光棍新例正法。倘父兄邻佑纵容不举,查出一体坐罪。”同年十月,再次发布告示,禁止结盟拜会:“近闻闽省各属,多有穷凶巨棍,自称大哥,歃血盟誓,结拜兄弟,或一伙有百十余人,或一伙有三五百人。凡讼师衙蠹以及投诚弁兵,无不联为党羽,恃势咆哮。因而骗害乡村,横行里闬,乘睚眦之隙,此殴彼攻。侦富厚之家,东讦西诬。根蒂久深,网络四布,良善莫得安生,有司不敢过问。”为此,告谕“阖属军民人等知悉:嗣后各宜循分守辙,爱惜身家,凡有结盟,速行严拿,照新例概置死法。父兄邻佑纵容不举,从重治罪”。同年十一月,又重申禁止结盟之事:“近访漳属各乡,黄口竖子学无赖少年,串交各营兵丁,联络村庄地恶,纠合立社,多至一二百人,少亦数十人,设酒歃血,名曰结盟。自恃有党有羽,可以放胆横行。于是咆哮闾里,欺虐善良。甚而或合伙执械,昏夜剽掠,或兴贩货物,偷越出界。为乱之阶,实有余此。”因而警告结盟拜会者:“示后务须作速解散,痛改前非,各安本分生业,该父兄亦须谆谆告诫。如再有无赖之辈纠结盟党,恣肆非为,一经发觉,定即严拿正法,父兄邻佑一并治罪。倘有营兵入党朋奸,查出即以军法从事。”(注:姚启圣:《忧畏轩文告》,康熙十九年七月初二日。姚启圣《忧畏轩文告》共4卷,收录在《闽颂汇编》(40卷)之中,最早的版本是康熙刻本,现收入陈支平主编:《台湾文献汇刊》第二辑,北京,九州出版社;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说明当时福建各地异姓结拜弟兄之风依然盛行。

康熙二十八年,刑部应广西道监察史盛符升之请,将包括载有禁止异姓结拜弟兄条款在内的《现行则例》载入《大清律例》。(注:参见《清史稿》志一百十七,刑法志一。)

康熙朝尽管一再查禁异姓结拜弟兄,然而,此类活动却仍屡禁不止。康熙末年,福建惠安县出现“南斗会”与“北斗会”,前者有会众数百,后者有会众上千,首领名陈令。北斗会之人皆穿宽头布鞋,上绣一大蝴蝶,着家丁、打手的服饰,有二十个纽扣。两会均以十人为单位,凡能纠集九人听其指挥者,即成为头目。两会系土豪为首之结社组织。对于这些结会活动,当局依然按照歃血结盟焚表结拜弟兄的有关律例加以惩处。

雍正三年颁布的《大清律集解附例》规定:“凡异姓人但有歃血订盟焚表结拜弟兄,不分人数多寡,照谋叛未行律,为首者拟绞监候;其无歃血盟誓焚表事情,止结拜弟兄,为首杖一百,为从者各减一等。”据吴坛考证,该条系雍正三年九月刑部议覆太常寺条奏定,雍正三年律例馆奏准附律。(注:参见吴坛:《大清律例通考》卷二十三,刑律,贼盗,谋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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