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夏看到这,450页的书籍,他才看了23页,他就已经看不下去了。
从教室窗户望去,他看到操场人来人往,外面阳光灿烂,他很想放下书籍,想去教学楼的奶茶店里面买一杯奶茶,或者,去网吧玩几把游戏......
也许,他可以成为一名顶尖的电竞职业选手.....但是,楼夏的操作很差,一直以来都是徘徊在黄金段位。
电竞行业,低端的泛滥,高端的缺乏.....
楼夏叹了一口气,觉得自己没那个天赋。
他硬着头皮,继续读了下去:
(一)对于themis和dike这两个希腊词语含义的分析
themis 的中心含义是神所启示的裁定、指示或判决;这种判决不是专断的,反映了人们共享的对正当的认识,神掌握着正义和美德。这个词用来表示神或国王的裁决,更多地与超自然的神或他们对人类统治者的启示相联系。
从产生时起,themis就假定社会是由有思考能力的生物(神和人)组成的,社会中存在着集体意识。
dike在荷马后的时代,其表示抽象正义、诉讼和判决,有着一系列完全世俗的、实践的意涵及其衍生意义。
(二)二者之间的关系:themis是神的法律,dike是模仿它的世俗法律;前者依凭神的制度;后者依凭来自制定法的启示,经由法官的判决而生效的派生性的法。
随着早期法律制度的成长,神的法律制度走向隐退之途,即便在荷马史诗中,themis的观念也在逐渐让位于dike。
荷马史诗清晰地传达了公元前的第二个千年后期的希腊社会的生活和思想,但是后世用来表达习惯的nomos 没有在荷马史诗中出现,其没有表述法律思想,抑或是有关国家、社会和政府之性质的反思的踪迹。
(三)荷马史诗后的年代——nomos的含义
但是,在荷马之后的年代,赫西奥德和抒情诗人的作品反映了正义的观念,赫西奥德谴责了“不公判决”之罪恶,但仍没什么其他的可以证明法律观念出现的东西。
nomos除习惯外,还有许多其他的含义:其中最核心和统一的含义是测量或分配。德罗米利曾说道:“nomos有效地调和与合并了秩序的抽象观念和实践中遵守的习惯”。
琼斯说道:“直到雅典民主时期,nomos仍然保留着大量旧有的含义,即任何生命群体之生活方式的含义。但是,在群体生活中,总存在着如下倾向:以什么是应当为的去确定什么是习惯上所为;混淆“是与应当”。”
(四)立法者的时代
欧洲出现的最早的,具有我们现代所认为的“实证”和制定法意义上是著名立法者德拉古、梭伦的制定法。(公元前6世纪或者7世纪)
这一时期的希腊人,开始以恒定和公开的形式制定规则的活动。戏剧家欧彼得斯在其公元前5世纪后期的作品中,指出成文法的出现是一种渐进的成就,成就旨在平衡贫富差距,一旦法律被刻在石头或青铜上颁布,所有人都可以知晓和运用之他们封闭的特权阶层所作的专断的规定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