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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章 唐宋文(1)

驳复仇议柳宗元

【导读】

柳宗元(773—819),字子厚,原籍河东(今山西永济)人,唐代著名的文学家和政治家。他在中国文学史的重要贡献,是与韩愈一起成功地领导了唐代古文运动。他诗文并工,尤擅长散文。有《柳河东集》传世。

本文反驳了陈子昂在《复仇议状》中提出对徐元庆应”诛而后旌“的矛盾主张,认为应该”穷理认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赏和罚、褒和贬应该是统一的。他指出如果官吏依仗权势,挟私怨违法杀人,而又没有得到惩处。受害者的子弟在呼号无告,贪冤负屈时。可以复仇,而不应受到诛戮。这种主张在当时对人民是有利的。

本文观点鲜明,逻辑严密,说理清楚。是作者在长安任礼部员外郎时所作的一篇有代表性的政论文。

臣伏见天后时[1],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2],父爽为县尉赵师韫所杀[3],卒能手刃父仇,束身归罪。当时谏臣陈于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4],且请编之于令,永为国典。臣窃独过之[5]。

臣闻礼之大本。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6],凡为子者杀无赦,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治者杀无赦。其本则合,其用则异,旌与诛莫得而并焉。诛其可旌,兹谓滥,黩刑甚矣[7]。旌其可诛,兹谓僭[8],坏礼甚矣。果以是示于天下,传于后代,趋义者不知所向,违害者不知所立,以是为典,可乎?

盖圣人之制,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统于一而已矣[9]。向使刺谳其诚伪[10],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B11],则刑、礼之用,判然离矣[B12]。何者?若元庆之父,不陷于公罪,师韫之诛,独以其私怨,奋其吏气[B13],虐于非辜[B14],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吁号不闻;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枕戈为得礼[B15],处心积虑,以冲仇人之胸,介然自克[B16],即死无憾,是守礼而行义也。执事者宜有惭色,将谢之不暇,而又何诛焉?

其或元庆之父,不免于罪,师韫之诛,不愆于法[B17],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B18],是悖骜而凌上也[B19]。执而诛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族焉?且其议曰[B20]:”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仇,其乱谁救?“是惑于礼也甚矣。礼之所谓仇者,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非谓抵罪触法,陷于大戮[B21]。而曰”彼杀之,我乃杀之“,不议曲直,暴寡胁弱而已[B22]。其非经背圣,不亦甚哉?

《周礼》:”调人[B23],掌司万人之仇。“”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有反杀者[B24],邦国交仇之。“又安得亲亲相仇也?《春秋公羊传》曰:”父不受诛[B25],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B26]之道圆,复仇不除害[B27]。“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则合于礼矣。

且夫不忘仇,孝也;不爱死[B28],义也。元庆能不越于礼,服孝死义,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夫达理闻道之人,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议者反以为戮,黩刑坏礼,其不可以为典,明矣。

请下臣议,附于令[B29],有断斯狱者,不宜以前议从事。谨议。

【注释】

[1]伏见:看到。”伏“是俯伏在地之意,和下文的”窃“都是旧时下对上书面所用的敬词。天后:武瞾(zhào),即武则天。[2]同州:唐州名,辖区相当今陕西渭水以北、洛水以东、黄梁河以南地区。下邽(guī):今陕西渭南县东北,当时是同州属县。[3]县尉:主管一县军事、治安的长官。[4]谏臣:陈子昂在武则天时曾任右拾遗之职,其职责是向皇帝提出批评建议,进行劝谏,故称谏臣。[5]过:过错。这里作动词用。[6]贼虐:逞凶害人。[7]黩刑:滥用刑罚。[8]僭:非法,过失,超越本分。[9]统于一:指使礼和刑的目的与效果归于一致。[10]向使:假使。刺谳(yàn):侦查审讯定罪。诚伪:真假。[B11]原始:推究。端:头绪、缘由。[B12]判然:明白地。离:区别。[B13]奋:施展。吏气:当官的气焰。[B14]非辜:无辜。[B15]枕戈:睡觉时头下枕着兵器。指时刻不忘报仇。[B16]介然:坚贞的样子。自克:自我实现、自己能完成。[B17]愆(qiān):失误。[B18]戕(qiāng):杀害。[B19]悖骜:桀骜不驯。[B20]议:指陈子昂写的《复仇议》。[B21]大戮:指死刑。[B22]暴寡胁弱:侵害孤寡威胁弱小。[B23]调人:周代官名,主管司法。[B24]反杀:指别人有正当的理由杀死自己的亲人,自己还要反过来去杀死别人。[B25]不受诛:未犯死罪却被处死。[B26]推刃:往来相杀不止。[B27]复仇不除害:指这样的复仇行为并不能消祸除害。[B28]爱:吝惜。[B29]附于令:附在法令之后。

【译文】

臣见到史载在则天皇帝时,有个同州下邽人叫徐元庆的,他父亲徐爽被县尉赵师韫所杀,但他终于能亲手杀掉他的杀父仇人,然后自捆双手去投案自首。当时的谏臣陈子昂建议处死徐元庆,然后在徐家的巷口立牌坊挂匾额予以表彰;并且要求把处理这案件的结果编进法令,永远作为国家的典章法制。臣个人私下认为陈子昂这主张是不对的。

臣听说礼制的根本作用,是在于防止社会秩序混乱。譬如说不许随便逞凶杀人,凡是做儿子的为报亲仇而杀人的都不可赦罪。刑法的根本作用,也是用来防止社会秩序混乱的。譬如说不许随便逞凶杀人,凡是治理百姓的官吏无辜杀人的都不可赦免。礼和刑的根本作用是相同的,使用的方法则不一样,表彰和诛杀是不能同时并用的。杀掉那应予表彰的人,这叫做滥杀,那用刑就太轻率过分了。表彰那应该处死的人,这叫做过失,是对礼法的最大破坏。果真把这样的处理方法颁示全国,传于后世,那么追求正义的人就不知何去何从,躲避灾害的人也会弄得手足无措,把这作为法典,可以吗?

古代圣人之所以订立规矩,无非是彻底推究事理以定赏罚,本着人之常情以明确褒贬,使礼和刑的目的与效果归于一致罢了。假如能审讯判定案件的真伪,考定其是非曲直,推究他一开始为什么会犯罪的缘由,那么刑和礼的应用,就能明显地区别开来了。为什么这样说呢?如果徐元庆的父亲并未触犯国法获罪,赵师韫之所以杀他完全是出于私怨,滥施他当官的气焰,残害无罪之人,而州官却不知将他治罪,刑官也不加过问,上下相互包庇,对黎民百姓的呼吁号叫充耳不闻;而徐元庆则把不共戴天的父仇未报视为奇耻大辱,把念念不忘报仇认为是合乎礼教的事,一直处心积虑地想要戳穿仇人的胸膛,坚决相信必能实现自己的目的,即使牺牲自己的生命也毫不遗憾,这正是遵守礼法而施行孝义啊。当官的对此理应感到惭愧脸红,将对他认错赔罪还来不及,又为什么要处死他呢?

或许徐元庆的父亲确系违法犯罪,赵师韫的处死他并不违背法律,那么他并不是死在官吏之手,而是死在触犯刑法上面。国法是可以仇视的吗?仇视天子治国的法律,而去杀害执行法律的官吏,这是桀骜不驯犯上作乱。把这种人抓起来处以死刑,正是为了明正典刑,又为什么还要表彰他呢?而且陈子昂的《复仇议》中还说:”凡是人一定都有儿子,做儿子的一定也有双亲,各人为了爱自己的双亲而互相仇杀,这种混乱的情况由谁来制止?“这是对礼的莫大误解。礼法上所说的复仇,指的是冤沉海底沉痛万分,而却叫天不应求告无门;并不是指触法抵罪被处死刑的那种情况。现在却说”他杀了人,所以我就要杀他“,这种不论是非曲直的做法,不过是侵害孤寡威胁弱小罢了。其违背圣贤经传的教导,岂不是太过分了吗?

《周礼》上说:”调人,职掌万民冤仇之事。“”凡是杀人而合情合理的,要告诫被杀者的子弟不许复仇,如果复仇的话就处死。“”有反过来再去杀人的,全国人人共诛之。“这样又怎么会有为爱自己的亲人而互相杀人的事呢?《春秋公羊传》里说:”父亲未犯死罪却被处死,做儿子的可以复仇。父亲犯了死罪而被杀,儿子再去复仇,这是为往来相杀不止开了先河,这样的复仇行为并不能消祸除害:’现在如果根据这原则来判断赵师韫与徐元庆双方相互杀戮的是非,那就合乎礼法的规定了。‘“

况且不忘报父之仇,这是尽孝道;不惜牺牲自己的生命,这是坚持义气。徐元庆能按照礼法,克尽孝道,为义而死,那他一定是个通晓事理懂得圣贤之道的人。一个明理懂道的人,难道会把王法视为仇敌的吗?而陈子昂等议论此事的人反而将徐元庆处死,这种滥用刑法破坏礼教的做法,完全不可以当作法典,这是显而易见的了。

请将臣的议论附在法令之后颁布天下。今后凡有审判这类案件的,不该再依从前陈子昂的意见处理。敬议。

桐叶封弟辨柳宗元

【导读】

辨是一种辨察是非的论说文。本文主要围绕”桐叶封弟“一事进行辨察、分析。据史传所载周成王曾以桐叶与弟,戏言封彼,周公入贺。柳宗元正是针对此说提出异议,认为周公不当作亦不会做这样的事,批判了把君主言行绝对化的所谓”天子无戏言“的谬论,并借古讽今,借题发挥,指出君主应反复修正自己的言行,而辅臣不能一味地取悦逢迎君主,应该用”道“引导君主,使君主言行得当。

本文只有二百多字,但写来如剥茧抽丝,节节转换,逐层深入,论证周密,驳难犀利,体现了政治改革家柳宗元论说文的特色。

古之传者有言[1],成王以桐叶与小弱弟[2],戏曰:“以封汝。”周公入贺[3]。王曰:“戏也。”周公曰:“天子不可戏。”乃封小弱弟于唐[4]。

吾意不然。王之弟当封邪?周公宜以时言于王,不待其戏而贺;以成之也。不当封邪?周公乃成其不中之戏[5],以地以人与小弱弟者为之主,其得为圣乎?且周公以王之言不可苟焉而已,必从而成之邪?设有不幸,王以桐叶戏妇、寺[6],亦将举而从之乎?凡王者之德,在行之何若。设未得其当,虽十易之不为病。要于其当[7],不可使易也,而况以其戏乎!若戏而必行之,是周公教王遂过也[8]。

吾意周公辅成王,宜以道,从容优乐,要归之大中而已[9],必不逢其失而为之辞[10]。又不当束缚之,驰骤之,使若牛马然[B11],急则败矣。且家人父子尚不能以此自克[B12],况号为君臣者邪?是直小丈夫缺者之事[B13],非周公所宜用,故不可信。

或曰:封唐叔[B14],史佚成之[B15]。

【注释】

[1]传(zhuàn)者:指编撰史书的人。[2]成王:周武王之子,姓姬名诵。[3]周公:周文王之子,周武王之弟,姓姬名旦。武王死后,成王继位,因年幼,由周公辅佐侄儿治理国家。周公被后代儒家尊为圣人。[4]唐:古国名,在今山西翼城县西。[5]不中:不恰当。[6]妇、寺:指帝王身边的妇人(妃嫔等)和宫中的太监(宦官)。[7]要:总之。[8]遂过:铸成过错。[9]大中:一种既不过头又不是不及、恰到好处的境界。[10]逢:逢迎、迎合。辞:指用好话粉饰。[B11]使:驱使、使唤。[B12]克:克制、约束。[B13]直:只是。缺(quē):小聪明。[B14]唐叔:叔虞封于唐,故简称唐叔。[B15]史佚:周朝的史官尹佚。

【译文】

古代编撰史书的人记述说,周成王把梧桐叶子剪成玉圭的形状递给小弟弟,戏弄他说:“这个封给你。”周公听到这件事就进宫向成王表示祝贺。成王说:“我是开玩笑啊。”周公说:“天子不可以开玩笑。”于是成王就封小弟弟叔虞于唐。

我认为不是那样。成王的弟弟应当受封?周公就应该及时对成王说,而不能等到成王开了那样的玩笑以后才去祝贺以促成此事;不应当封吗?周公却促成了成王那不恰当的玩笑成为事实,把土地和百姓交给年幼的孩子,让他成为一国之主,这样做能被称得上是圣人吗?或者周公认为成王的话不能随便说过就算,一定要顺从促成它吧?那如果不幸成王把桐叶开玩笑封给妃嫔、太监之流,是不是也打算完全照他的意思去办呢?凡是帝王的德行,在于他的话实行以后的效果如何。假如实行起来很不得当,那么即使改变十次也不算错。总之是在于恰当,而不能轻率从事,更何况把君王开玩笑的话当作正经事去办呢!如果开玩笑的话也一定要付诸实行,那就是周公在教君王犯错误了。

我认为周公辅佐成王应该用正道,使他的言行举止和戏耍游乐都能恰如其分罢了,决不会去迎合他的过失并替他巧言粉饰。也不该对他管束太严,驱使他,好像使唤牛马那样,急于使他成长,反而会坏事。并且家庭父子之间也不能用这种办法来自我约束,何况那些有君臣名份的人呢!这只是识见不高爱耍小聪明的人所干的事,决不是周公所该做的,所以古书上所记此事并不可信。

也有人说:成王封唐叔的事,是太史尹佚促成的。

箕子碑柳宗元

【导读】

箕子,名胥馀,官大师,商纣王的诸父(伯父或叔父),因封在箕地(今山西太谷东北),故称箕子。

本文是为箕子庙写的碑记。箕子处在乱世,又遭受迫害,却能忍辱负重,建立功业,作者对他表示了极大的推崇和同情。文章一开头便提出伟大人物的三个标准:正蒙难,法授圣,化及民,并用这三个标准作为评价箕子的出发点,依次展开,具体论述,使箕子的人品、功业卓然兀立。这种写法能收到高屋建瓴、提纲挈领的效果。

凡大人之道有三[1]:一曰正蒙难[2],二曰法授圣,三曰化及民。殷有仁人曰箕子,实具兹道,以立于世。故孔子述六经之旨,尤殷勤焉。

当纣之时[3],大道悖乱,天威之动不能戒[4],圣人之言无所用。进死以并命[5],诚仁矣,无益吾祀,故不为;委身以存祀,诚仁矣,与亡吾国[6],故不忍。具是二道,有行之者矣。是用保其明哲[7],与之俯仰,晦是谟范[8],辱于囚奴,昏而无邪,隤而不息[9]。故在《易》曰:”箕子之明夷[10]。“正蒙难也。及天命既改,生人以正,乃出大法,用为圣师,周人得以序彝伦而立大典[B11]。故在《书》曰:”以箕子归,作《洪范》[B12]。“法授圣也。

及封朝鲜,推道训俗,惟德无陋[B13],惟人无远,用广殷祀,俾夷为华,化及民也。率是大道[B14],丛于厥躬[B15],天地变化,我得其正,其大人欤!

呜呼!当其周时未至,殷祀未殄[B16],比干已死,微子已去。向使纣恶未稔而自毙[B17],武庚念乱以图存[B18],国无其人,谁与兴理?是固人事之或然者也。然则先生隐忍而为此,其有志于斯乎?

唐某年,作庙汲郡[B19],岁时致祀。嘉先生独列于《易·象》,作是颂云。

【注释】

[1]大人:指道德高尚的人。[2]正蒙难:蒙受患难而能坚持正道。[3]纣:纣王,商朝末代君主,暴君。[4]天威之动:泛指天文、气象方面的异常现象。[5]并:通”屏“,舍弃。[6]与:参与。亡:灭亡。[7]是用:因此。[8]晦:昏暗,引申为隐藏。谟:谋略。范:法则。[9]聩(kuì):跌倒。[10]明夷:六十四卦之一。此卦施之于人事,象征昏君在上,明臣在下,明臣不敢显其明智。[B11]彝伦:即伦常,指封建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道德关系。[B12]《洪范》:《尚书》篇名。内容是关于帝王统治人民的各项政治经济原则。[B13]陋:卑贱。[B14]率:大致。[B15]丛:聚集。厥:其他的。躬:身体。[B16]殄(tiǎn):灭绝。[B17]向使:假如。稔(rěn):庄稼成熟。此为引申义,指罪恶发展到极点。[B18]武庚:纣王之子。商亡后封为殷君,后因反叛,被周公所杀。[B19]汲郡:治所在今河南省淇县。

【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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