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人事制度改革回顾
人事制度或人事政策在我国也称为干部制度或干部政策。党和国家的干部被人们称为社会的“精英”,是我国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是核心部分。人事政策当然也就成为人力资源管理政策体系中的主要分支。现代人事管理已经发展成为人力资源管理。
党和政府历来非常重视人事政策,使我国人事管理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其中虽有曲折,但总的趋势是通过不断调整和改革,日渐成熟。特别是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党和国家工作中心的转移、改革开放的深入,人事制度和人事政策也进行了一系列重大变革。尤其我国以国家公务员制度为核心的人事政策体系在此期间逐步建立、实施和完善,是人事制度改革的重大成果。这一过程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准备阶段(1984-1986年)。主要是调查研究和起草条例。
1984年中央组织部和劳动人事部根据中央指示,组织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与一部分专家及实际工作者,开始起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后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太广,立法的条件还不成熟,遂于1985年改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条例》。这就是《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前身。条例起草后,广泛征求意见并修改,到1986年形成第十稿,即《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决策阶段(1987-1988年)。主要是党和国家最高权力机构决定推行公务员制度。1987年,党的十三大上正式宣布,在我国将建立和推行有中国特色的国家公务员制度。随后,1988年4月召开的七届人大一次会议,决定组建国家人事部,负责这项工作。
试点阶段(1989-1993年)。主要是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草稿)进行了推行公务员制度的试点,从试点工作中取得经验教训,对条例进行进一步修改修订。1988年,国家人事部首先在国务院的六个部门开展了建立和推行公务员制度的准备工作。1990年后,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试点从中央扩大到地方,到1993年上半年,全国已有20多个省、市都程度不同地开展了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试点工作。1993年4月24日,国务院第二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并于1993年8月14日公布,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
实施阶段(1993年以后)。主要是完成现有国家行政机关干部向公务员过渡和制定实施细则。为了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政府及职能部门陆续出台了多项公务员管理的规章,如《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实施办法》、《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关于做好乡镇机关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暂行办法》、《关于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等10多个配套细则。与此同时,各省、自治区与直辖市的地方政府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人事部制定的细则,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了本地区贯彻公务员各项制度的更为详尽的多项规章。国家公务员制度开始全面实施。
二、以国家公务员制度为核心的人事政策体系
现阶段我国人事政策的对象主要是国家党政机关的干部,同时也包括人大、政协和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随着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建立,围绕公务员管理形成的各项政策法规,构成了新时期我国人事政策体系。它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公务员的义务和权利
国家公务员的义务: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公正廉洁,克己奉公;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国家公务员的权利: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职或者行政处分;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提出申诉和控告;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辞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2.公务员的职位分类
所谓职位分类,是指运用科学的方法,把众多复杂的行政机关的工作岗位,根据其性质差异、责任轻重、繁简难易以及所需资格条件等,划分为若干规范的种类,对每一职位给予准确的定义和说明,制成职位说明书,以此作为对公务员进行管理依据的一整套做法。包括:职位——指组织中具有一定职权和责任、需要一定资格条件的人员担任的工作岗位。职位是职位分类的基本要素;职系——指工作性质相同而责任轻重和难易程度不同的职位系列。一般说来,一种专门职业就是一个职系。职系是职位分类纵向划分的基础;职级——指同一职系内工作难易程度、责任大小和所需资格条件相近的职位群体。职级是职位分类中非常关键的概念;职等——指工作性质不同但工作繁简难易程度、责任大小以及所需资格条件相近的职级群体。借助于职等,可以比较不同职系间各职位的级别。职级、职等是职位分类中的横向划分。
职类——指将几个工作性质相近的职系归并为一个类别。划分职类是便于职系区分。
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指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调研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国家公务员从最高的国务院总理职务(一级)到最低的办事员(15级)有12个职务档次。
3.公务员的考试录用
考试录用,是指政府根据用人计划,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公开竞争考试,择优录用人才进入国家公务员队伍的做法。
考试录用的基本原则是平等、公开、竞争和择优。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了公务员录用基本标准和录用程序。在我国,凡享有公民政治权利,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有主考机关认定的文化程度、年龄、健康状况及其他条件的公民,都有报考公务员的资格。
录用公务员的程序是:(1)发表招考公告;(2)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审查:(3)对审查合格者进行公开考试;(4)对考试合格者进行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能力等方面的考核;(5)根据考试、考核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名单,报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录用特殊职位的国家公务员,经国务院人事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简化程序或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满合格者,正式任职,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被录用到省级以上政府部门工作的,要有2年以上的基层工作经历。按照规定录用的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公务员,应当安排到基层工作1至2年。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应当接受培训。
4.公务员考核与奖惩
(1)考核。考核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定的管理权限,按照公务员考核内容、标准、程序和方法,对所属公务员执行公务、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全面考察与评价,并以此作为升降、奖惩、调整、培训等的依据。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了考核的内容:“国家行政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国家公务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德:主要是考核公务员的政治态度、思想品质和遵纪守法、廉洁奉公、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的情况。
考能:主要考核公务员是否具有胜任本职工作所必备的能力。考勤:主要考核公务员的勤勉程度,包工作积极性、纪律性、责任心和出勤率等内容。考绩:即考核公务员的工作实绩,主要包括完成行政任务的数量、质量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