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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关于民主与法治问题的几段笔记(1)

记于2008年。

一、读《在民主与法治之间》(2008年3月)

读佟德志博士的著作《在民主与法治之间》(人民出版社2006年10月出版),有不少感受。这是一部从历史与逻辑的双重角度梳理和探讨民主与法治关系的著作,在国内尚不多见。

读后,了解了西方政治文明中民主与法治的二维结构,有着从古希腊到中世纪、到近现代的长久渊源,同时又与西方国家与社会、公民与市民、权力与权利的二元结构有着密不可分的勾连。马克思主义关于政治的见解也不是在此链条之外的,同样是整个链条上的一个环节,同样与其中的某些传统(如卢梭)有着血脉的关系,从而为我们了解马克思主义政治理论在这一历史链条中的位置、了解马克思之后列宁、斯大林、毛泽东的政治思想为什么是这样而不是别样大有帮助。

特别是,了解这些,可以使我们弄清楚毛泽东的政治观中何以缺失法律,邓小平如何走出“大民主”的泥潭转向民主与法治的结合。这样,我们就可以对目前中国政治文明建设中的这两个维度之间的关系认识得更深一些,把握得更准一些。

我认为,现代中国政治文明的建设除其他因素外,民主与法治的结合、均衡是最重要的着力点。民主是法治的目标,法治是民主的保障。二者必须结合。

关于民主与法治问题的几段笔记

民主的不一定是法治的,法治的也不一定是民主的。前者如文革时期,后者如封建社会的中国。民主与法治不是一回事。二者之间是有区别的、有疏离的、有张力的,甚至是有抵触的。没有民主的法治是独裁专制,没有法治的民主是无政府主义或者是多数人的暴政。问题在于把二者结合好,民主离不开法治。我们最大的教训是文革前这一段“左”的时期,只知道民主,不懂得法治。结果民主成了无法无天,成了多数人的暴政。公检法被砸烂了,红卫兵可以草菅人命,共和国主席拿着宪法却保护不了自己的人身安全。我们的目标是善治,而这只能是民主与法治的良好统一、协调共生。当今世界,民主已是普世价值。但这个民主必须是有法治做前提的。法治对民主的作用有二:一是保障民主,二是规范民主。民主对法治是有依赖的。

延安时期,毛泽东说过,我们已经找到了跳出腐败周期律的办法,那就是民主。现在回想起来,单有民主还不行,还必须有法治的配合。这样的民主才是有保障的民主,有秩序的民主。不然,最坏的状况也就是“和尚打伞,无法无天”了。

在中国,除了民主与法治这两个维度外,还有另一个维度,那就是党的领导。党如何去保持民主与法治的统一与均衡,是执政能力的一大内容。所谓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很大程度上就是处理好民主与法治关系的能力,以及在民主与法治的关系上如何进行制度安排的能力。这个问题,也就是我们党从十六大以来提出的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三者统一的问题。

适当时可以写篇文章进行论述。

二、读《从“理想国”到“法治国”》(2008年3月)

南开大学哲学教授王南湜是我读硕士时的同学,后到南开大学师从陈宴清教授,做过南开大学哲学系主任,成为一家。近读他发表于《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阐释与创新》(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10月出版)一书中的《从“理想国”到“法治国”》一文,颇受启发。

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在政治上曾是一个理想主义者。他写了一部很有名的书叫《理想国》。书里提出,人类社会的治理方式最好是由哲学家为王,从而建立一个至善至美的理想国。无奈,这一愿望在实际上不可能成为现实。到了老年的时候,经历了更多的社会生活实际的磨练,阅历和见识都使他不得不从理想转向现实,终于在他晚年写的著作《法律篇》中提出:虽然哲学王统治的理想国是“最好的体制”,但如果理想的哲学王难以求得,则通过立法建立一个法治国亦不失为一个“居第二位的最好的体制”。作者认为,这种既未放弃理想国的信念,又充分考虑理想的可行性的双重理路,当能给我们一种有益的启示。赵剑英、陈晏清主编:《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阐释与创新》,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33页。我以为,这种从理想国到法治国的思路,给以我们核心的启示就是,当一条理想的道路无法走通或暂时无法走通的时候,就应该退而求其次,不要抱着不能实现的想法去跟风车战斗。这与其说是一种智慧,不如说是一种常识。

由此,作者提出了一个问题。马克思也设计了一个理想国,一个共产主义的理想国。这个理想国也是人类的尽善尽美之地。马克思也知道这个理想国不是可以一蹴而就的,认为在现实的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的理想国之间,有一个短暂的过渡时期,把它叫做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或低级阶段(后来,列宁把它称之为社会主义)。在这个阶段里,仍然存在着旧社会的痕迹,仍然存在着事实上不平等的资产阶级法权,就是说还很不理想,还不可能马上进入那个理想国。在现实生活中,这个第一阶段出现了,尽管不是马克思原来意义上的那个第一阶段(社会主义)。但是,在一些国家里,这个社会主义没有弄好,失败了,如苏联;在一些国家里起初也没有弄好,正在改革,如中国。而且,从能够预见的角度说,社会主义阶段会很长很长,共产主义何时实现还遥遥无期(用党的文件的话说,是需要十几代、几十代人努力的事情)。这就使人想到了柏拉图从理想国到法治国的故事。我们是否也应该调整一下我们的目标,退而求其次,把目前不可能实现的共产主义理想国,转变为为建设一个社会主义法治国而奋斗呢?实际上,社会主义改革就是这样一种目标转变。这种转变列宁开了个头,到邓小平才真正搞出了一些名堂。

这个转变涉及到方方面面。在经济上,把“一大二公”的所有制调整为“多种所有制并存”,把计划经济调整为市场经济;在思想上,把动员所有人为共产主义奋斗调整为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奋斗,把动员所有人实践共产主义道德调整为实践社会主义公德;在社会上,把国家完全统管社会调整为实行一定程度的社会自治,支持发展各种社会团体;在政治上,最主要的就是把民主和法治放在了首位,即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并宣布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目标。最后这一点,是体现国家政治特征的,即把我们的目标从共产主义的理想国调整为社会主义的法治国。这当然是一种可喜的变化。同样,这种转变与其说是智慧的,不如说是常识的。因为,不知道调整,仍然沿着走不通的路瞎撞,只能是死路一条。路走不通了,要迂回,要拐弯,这不需要什么大智慧,这是老百姓人人都懂的常识。

问题是,马克思设想的理想国何以可能?作者认为,马克思主义设计共产主义理想国有两个前提性的东西:一是物质财富可以充分涌流,人的各种欲望可以充分满足。现在研究表明,物质财富的发展是有限的,而人的欲望是无限的,这是一个不可解决的矛盾。二是人的道德可以充分提升,所谓“人皆可以为舜尧”、“六亿神州尽舜尧”;实际情况是坏人、恶人什么时候都会有,法律约束、权力制约是任何时候都不能缺少的。这两个前提性的问题不解决,似乎结论就不好做了。当然,作者是从现在的实际出发的。但是,我们除了从现在的实际出发,还能从别的什么实际出发吗?有鉴于这一点,把社会主义社会作为一个独立的社会形态来对待似乎是必要的、正确的。

问题是,我们目前还没有把社会主义社会作为一个独立的社会发展阶段来对待,在理论上还是自觉不自觉地把它作为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或低级阶段。一个十几代、几十代人构成的社会,需要几百年、上千年,甚至几千年,如果不赋予它独立的社会形态,不把它自觉地作为一个独立的社会发展阶段来对待,那我们可能早晚还得犯“左”的急性病。这一点,作者讲到了,似乎高放先生也讲到过。

我们在如何对待社会主义的问题上似乎需要有更多的理论自觉。

三、读《西方民主理论史纲》(2008年6月)

孙永芬著《西方民主理论史纲》(人民出版社2008年4月版),是一部从学理层面对西方民主理论发展的历史进行比较系统梳理的著作。读后,拟做些摘录,并记些体会。

(一)注意到有几个“最早”

比如,“民主”一词大约出现在2400年前,是由古希腊历史学家希罗多德首先提出的(一说是在他的著作的译本当中)。在他那里对古代希腊的君主寡头政体和多数统治政体进行了比较。他指出,后者(即民主政体)的基本特征是“政事取决于民众”孙永芬:《西方民主理论史纲》,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3-4页。。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民主的本意。

再比如,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最早说出这个意思的是古希腊的民主改革家梭伦。他的原话是:“我制定法律,无分贵贱,一视同仁。”孙永芬:《西方民主理论史纲》,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4页。就是说,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个思想在很早就有了。据我所知,解放后,在我国最早倡导这个理念的是50年代主管司法工作的董必武。这个观点在文革前就挨了批判。文革之后,力倡这个观点的是彭真。没想到的是,这样一种普世价值,在以全人类文化继承和发扬者为旗帜的共产党人这里得到认可,却是一个很费劲、很困难的事。

(二)关于现代西方的几种民主理论

当代民主理论从应然研究向实然研究、从规范理论取向向经验理论取向转变。这个转变的典型代表是精英民主论。精英一词最早出现于17世纪的法文中,原意是优良商品、筛选出来的东西。意大利学者帕累托首先把它引入政治研究,并使之普遍化。在帕氏那里,广义的精英泛指人类各个领域的杰出人物;狭义的精英特指政治领域中的少数统治者。到20世纪50年代,美国学者拉斯韦尔把精英改造成为一个与群众对应的概念。实际上,精英思想古已有之。柏拉图《理想国》中的哲学王就是精英的典型说法。最早几个提出精英政治论的学者如帕累托、莫斯卡、米歇尔斯等都有一个共同观点,那就是:任何时代的政治都是由少数精英控制着。他们从经验说明所谓民主是虚构的或虚幻的,民主统治是不可能的,而精英统治是合理的。米歇尔斯甚至提出了著名的“寡头统治铁律”。精英理论在德国学者马克斯·韦伯那里发生路标式转换。他既重视精英的作用,又肯定民众的作用。认为,大众民主需要政治精英指导和组织,政治精英也需要民众的支持和监督。提出这一点应当说与二战后社会主义民主运动的兴起有关。美国学者拉斯韦尔认为精英政治与民主政治同时存在,关键在于民众对精英的有效控制。美籍奥地利学者熊彼特是精英民主论的集大成者。他认为,民主不是目的,而是一种程序性的方法或机制,民主选举就是在竞争的精英之间进行选择。民主程序必然导致政治精英统治。换言之,民主是产生精英的制度,精英是民主选举的政治家。当然,从其他途径产生的精英不属于民主精英的范围。这就是他精英民主论的核心内容。应当说,这个理论得到了许多学者的肯定。原因之一是精英民主理论与现实中的民主制度非常吻合。精英民主论把民主的中心命题由“谁来统治”变成了“选举谁来统治”。当然,这个理论也遭到许多的批评。

与精英民主论并驾齐驱的是多元民主论。二战后,一方面,出于对法西斯和战争的反思;另一方面,由于不同利益集团大量涌现,以及这些集团参政愿望的增加与相互之间关系协调的重要性。利益集团既不同于以政权为目标的政党,也不同于没有政治目标的一般社会组织。利益集团是多元民主理论的中心命题。多元民主论主张民主不能只是通过国家这个唯一的权力中心而存在,民主应是众多团体共同参与政治决策的政治机制。这种观点不同于以个人民主为基础的精英民主论,它是以“元”即有组织的利益集团为基础的。这种观点认为,现代西方国家之所以是民主的,就是因为存在着一个多元社会,即社会中存在许多独立的相互竞争的利益集团组织。它们参与政治,影响决策,从而使权力资源分散化,呈现多中心格局。最早对这一现象进行分析的是19世纪后期的德国学者冯·吉尔克和梅特兰,他们提出了“团体人格论”,认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宗教的、职业的、行业的等团体都具有人格属性,应该享受公民待遇。在此基础上,哈罗得·拉斯基提出了多元民主论。美国学者阿瑟·本特利对团体进行了深入分析,认为结社形成社会团体是法定自由,而团体又是人们联合争取自己利益的工具,团体还是从个体上升为主体的途径。反对国家权力一元论,主张国家权力的可分性和分散化,是多元民主论的思想渊源。美国学者罗伯特·达尔在上述观点的基础上,超越了传统的“人民主权”和“三权分立”之争,用多元民主取而代之,成为西方多元民主论的最大代表。他认为,社会是多元的,包括意见、利益、冲突、权利的多元性;因而用多头政制取代寡头政制,实行公民参政和公开竞争。他的思想的核心是:“多重少数人的统治”,即多元民主、多元政体或多头统治。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他还对自己的观点进行了调整和补充。当然,多元民主论的基础是这个社会首先必须是多元的。这个观点大概是现在我们理论界讲的,先发展公民社会,在发达的公民社会的基础上才能形成充分的民主。作者认为,多元民主论比精英民主论所包含的“民主成分”要多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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