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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章 政府机构配套改革 (15)

党的十七大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二要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三要推进依法行政。四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五要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六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七要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八要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

(二)行政法制建设的内容构成

从上文可以归纳出法制建设的内容大体应该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1.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必须坚决保障,任何人不得侵犯。

2.加强立法工作。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3.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

4.推进依法行政。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提高公职人员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加强执法监督;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坚决克服多头执法、执法不公的现象;强化行政问责制,对行政过错要依法追究。

5.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现国家机构组织、职能、编制、工作程序的法定化。

6.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提高全民法律素质,不断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

7.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积极开展法律援助。

突出重点,可以说行政法制的内容主要由贯彻宪法精神、加强行政法律制度建设、推进依法行政构成。

(第二节 行政法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及其成果

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一切法律的母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在中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人大五届五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改,1982年宪法进一步健全了国家权力机构;以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对所有制结构、经济制度进行了规定。1982年宪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制定得最好的一部宪法,这部宪法开辟了我国法制发展的新时期,对我国现代行政法制发展有指导性的影响。宪法规定了:

(一)作为行政法制基础的人民主权和民主管理原则,以宪法权威、法律至上、反对特权为核心的行政法制原则。

(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性质、地位以及基本职权。

(三)行政机关和权力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关系,实行权力分工和监督制约的原则。

(四)国家机关工作责任制和行政效率原则,反对官僚主义。

现行宪法通过后,为与中国社会发生的变革相适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又先后四次对宪法的部分内容和条款做了修改:

(一)1988年确立了土地使用权和私营经济的宪法地位;(二)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载人现行宪法。此次修宪还增加了“坚持改革开放”,并将建设“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成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民主的位置提前;(三)1999年,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载入宪法(四)2004年,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人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社会保障权。

改革开放使我国社会进步日新月异,各种社会关系也在发展变化。由于改革是从经济领域起步,上层建筑领域改革相对滞后,因此,把改革开放实践中成功的经验,适时写进宪法,既是以宪法修正的方式确认其合宪性,同时也是对宪法的发展。尤其“人权”入宪,是我国政治民主建设的又一里程碑,“人权”由政治概念提升为法律概念,“尊重和保障人权”上升为国家意志,使公民应当享有的诸如社会保障、私有财产、征地补偿等具体权利更加可靠、可行。

二、行政法制体系

从规范政府组成、约束政府权力运行的角度来分析,不考虑部门、行业、领域的行政法制度,行政法制体系主要包括立法制度、行政组织制度、行政许可制度、行政征收征用制度、行政处罚制度、行政复议制度、行政诉讼制度、行政赔偿制度、行政监察和审计制度、公务员制度、政府采购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等。

(一)立法制度

2000年3月15日九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立法法》,规定了我国的授权立法制度。《立法法》的制定在行政法上的意义是清理了我国的行政立法体制,在行政诉讼中为司法审查直接提供了审查的各种法律依据的效力等级之分的问题。《立法法》规定其适用范围是行政法制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行政组织制度

1.《国务院组织法》。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按照现行《宪法》的规定,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0年1月1日起施行,在1982年12月10日五届人大五次会议、1986年12月2日六届人大十八次会议、1995年2月28日八届人大十二次会议进行修正。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3.《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1997年8月3日国务院发布。

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为适应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加强地方机构编制管理的需要,国务院颁布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实施,在机构编制管理法制化建设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作为新中国第一部规范地方机构编制管理的行政法规,《条例》填补了地方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法制空白。

在国务院出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的同时,中办、国办下发了《关于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监察部联合制定了《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暂行规定》。。这些法规和文件,明确了机构编制管理的基本要求和工作重点。

(三)行政许可制度

《行政许可法》(2003年)对行政许可设定的事项和程序等做了严格限制和规定: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一般不设定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还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必须合法、公开、公正、便民,遵循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的信赖保护原则。

从《行政许可法》颁布以来,政府在方便人民群众方面做了很多努力。比如地方政府建立一站式服务大厅、政务超市,很多部门也建立了类似的一个窗口对外、一次性告知制度、限时办结许可事项等等。

(四)行政征收、征用制度

物权法的制定涉及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备受社会关注,从研究起草到颁布实施历时13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物权法》。

物权法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民事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物权法》(2007年)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按照《宪法》和《物权法》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保护物权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物权人对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物权的法定职责不服或者对行政机关保护物权的效果不满意时,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物权的法定职责或者赔偿损失。

(五)行政处罚制度

1996年3月17日八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规定了我国行政处罚的六个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设计了三套行政程序: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政程序。简易程序是指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处罚较轻的行为,由执法人员当场做出处罚决定。一般程序是指不可以当场做出处罚决定的,必须经过调查取证,而后才能做出处罚决定。听政程序是指在行政机关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决定之前,行政当事人依法要求行政机关组织听证会,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程序是一般程序的调查之后、审查之前插进去的一个特殊程序,它旨在促使行政机关做出更加谨慎的行政处罚,保护公民合法正当的权益。并且将行政处罚权做了设定:法律和行政法规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规定了各项行政程序制度,如行政执法时出示身份证件表明身份制度,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时说明制度,做出行政决定前的调查和收集证据制度,决定中听取当事陈述和申辩制度;决定后的送达处罚决定书,告知当事人救济权利和救济途径制度,以及听证制度等。《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当事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行政处罚法》是一部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的法律。它的制定和实施,对解决实际存在的乱设处罚、滥施处罚、随意处罚等问题有直接作用;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有效地完成行政管理任务;对于配合行政诉讼法实施,完善对行政行为的事先监督机制,健全民主法制,乃至转变政府职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都具有重要意义。

(六)行政诉讼制度

行政诉讼制度是以司法权来限制行政权,是一种司法审查制度。1989年4月4日七届人大二次会议制定了《行政诉讼法》,在我国正式确立了以行政相对人为原告、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制度。反映了我国行政立法在指导思想和价值取向上的一个重大转变,开始通过行政诉讼来促进政府机关依法行政。

《行政诉讼法》将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分为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并且,在现代宪法的体制下,行政权的自由裁量因素大为增加,其行使除了是否合法问题,还有个是否合理行使的问题,因此我国行政诉讼法将具体行政行为分为合法与合理的问题。

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和行政工作人员做出的八类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八类是: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情形的,可以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至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理之问题,由上级行政机关加以监督。抽象行政行为则主要由同级权力机关加以监督。

《行政诉讼法》对行政的管理和监督,不是从行政权内部寻找力量,而是从外部引进审判权,以审判权来监督行政权。由于这首先必须以宪法上的审判权和行政权相互分立作为前提,所以,我国现代意义上的行政法制开始形成。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可以以行政相对方身份起诉政府,政府必须依法行政,政府的行政行为如果缺乏法律上的依据,就要承担败诉责任,所以,行政诉讼法进一步扩展我国宪法中的平等观念,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扩展到官与民之间,在法律面前,行政权力和公民权利则是平等的,若有争议,则通过法治的途径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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