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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章 动词篇(7)

起:《广雅·释诂》:“起,立也。”由于古代席地而坐,“起”并不一定就是由坐而站,也有可能由坐而跪,如我们在“坐”语义场提过的“跪起来”,或是由躺而坐。因此需要我们根据具体语境来判断“起”是否指站了起来。《后汉书》中上述几种表义情况都存在,如《朱冯虞郑周列传》:“行步拜起,何以为容?”这里“起”显然表示“跪起来”;《刘玄刘盆子列传》:“盆子惶恐,日夜啼泣,独与中黄门共卧起。”这里“卧起”说明“起”有由躺而坐的意味;《邓寇列传》:“恂至引见,时复先在坐,欲起相避。”这里“欲起相避”显然是站起来走开以避。和语义场内的其它词相比,“起”更侧重于起立的动态过程。

竖:《说文·臤部》:“竖,竖立也。”《后汉书》中“竖”表示物体竖立有6例,可见“倒竖、直竖、正竖”等,如《孝灵帝纪》:“冬十月壬午,御殿后槐树自拔倒竖。”

植:“植”本义指门户关闭时用于加锁的中立直木,也可表示“立”,《后汉书》中3例,可见“植戟、植旍、植其杖”,如《刘焉袁术吕布列传》:“乃令军候植戟于营门。”与“竖”不同的是,“植”表示使物体竖立,因此“植”后往往需要接名词,而“竖”则是物体本身竖立的状态。

小结:《后汉书》中“立”语义场包括人站立和物竖立两个部分,而“立”能兼而表示,尽管从使用频率上看,“立”的本语义场的用法在“立”的总例数中只占很小的比例,但从绝对数量上看,较之语义场内的其它成员,“立”仍占主导,是代表词。现代汉语中,“站”为常用词,“立、伫、企”或见于方言或用于书面语,“峙、竦”已不再表示人的站立了,而“起”的“起立、起身”义却沿用至今,同时“植”不再表示使物竖立,“竖”却可以兼表物体竖立和使物体竖立,二者在此义位上互为消长。

(第四节)其它

1.死(Die)

“死”位于《百词表》第61位。有关“死”的研究,已有一些重要的成果。

夭:《慧琳音义》卷二十二引《慧苑音义》“夭命”云:“少丧曰夭。”《后汉书》中“夭”用于此义21例,多见“夭折、夭没、早夭、冲夭、夭命、夭丧、夭昏、横夭”,而“早夭、冲夭、横夭”中“夭”前的限定词足以表明“夭”的意义,如《皇后纪》:“兄客卿惠敏早夭,母蔺夫人悲伤发疾慌惚。”“夭”也可单用,用例不多,如《五行志》:“帝兄有疾,封为平原王,卒,皆夭无嗣。”

殇:《慧琳音义》卷五十三“夭殇”注引《礼记》云:“男女未冠笄而死者曰殇。”王凤阳先生(1993:804)认为“殇”源于“伤”,带有感情色彩。《后汉书》中“殇”仅用于谥号,如《孝和孝殇帝纪》:“孝殇皇帝讳隆,和帝少子也。”李贤注引《谥法》曰:“短折不成曰殇。”然先秦文献中我们还可见“殇子、殇宫、国殇”的说法,似乎《后汉书》时期“殇”的用法已渐萎缩。

与“夭”相比,“凶、短、折”对于死者而言所发生的年龄要更小。《尚书大传》卷二“厥极凶短折”郑玄注:“凶、短、折皆是夭枉之名,未龀曰凶,未冠曰短,未婚曰折。”“凶、短、折”表“死”义,在《后汉书》中仅有1例,见《五行志》:“厥咎霿,厥罚恒风,厥极凶短折。”此例还是对上古文献的征引,由此我们推测,《后汉书》时,“凶、短、折”在实际生活中已基本不用。

崩:《礼记·曲礼下》:“天子死曰崩。”《后汉书》中“崩”所指范围稍有扩大,除用于指历代天子之死外,还可用于指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之死,如《礼仪志》:“太皇太后、皇太后崩,司空以特牲告谥于祖庙如仪。”《孝桓帝纪》:“夏四月甲寅,孝崇皇后匽氏崩。”

薨:《礼记·曲礼下》:“诸侯死曰薨。”《后汉书》中“薨”几乎全用于汉代国及异姓诸侯之死,但有3例例外,如《皇后纪》:“及少帝薨,京白太后,征济北、河间王子。”此中“少帝”是济北惠王子北乡侯懿,并非安帝之子,且立为帝仅两百余日,查历代纪元表中也无记载;《马援列传》:“及郭后薨,有上书者,以为肃等受诛之家,客因事生乱,虑致贯高、任章之变。”此中“郭后”名圣通,是光武帝皇后,但《皇后纪》云“十七年,废皇后郭氏而立贵人”,可见皇后被废后地位下降;《光武十王列传》:“元和三年,许太后薨,复遣光禄大夫持节吊祠,因留护丧事,赙钱五百万。”此中“许太后”是楚王英之母,只是封国的太后。

卒:《释名·释丧制》:“大夫曰卒,言卒竟也。”《后汉书》中表该义的“卒”,除用于卿大夫外,也可以是诸侯,如《孝桓帝纪》:“祖父河间孝王开,父蠡吾侯翼,母匽氏。翼卒,帝袭爵为侯。”但不见用于普通百姓。

“崩、薨、卒”在所指对象上有一定的范围,特指士大夫以上,而至于“天子死曰崩,诸侯死曰薨,大夫死曰卒”的古例,从《后汉书》用例情况看,有的保持基本稳定,有的则有些例外。

殪:《说文·歺部》:“殪,死也。”《诗·小雅·吉日》“殪此大兕”毛传:“殪,壹发而死。言能中微而制大也。”《后汉书》中“殪”2例,1例用于表示射死,见《马融列传》:“然后飞电激,流矢雨坠,各指所质,不期俱殪,窜伏扔轮,发作梧。”另1例泛指死,《张衡列传》:“鳖令殪而尸亡兮,取蜀禅而引世。”

毙:《广韵·祭韵》:“毙,死也。”指倒地后死亡,桂馥义证:“毙与立死对言。”也可泛指死。《后汉书》中“毙”还可带宾语,如《郑孔荀列传》:“夫以卫赐之贤,一说而毙两国。”

殣:《玉篇·歹部》:“殣,道中死人,人所覆也。”《后汉书》中“殣”1例,见《马融列传》:“自关以西,道殣相望。”李贤注曰:“饿死为殣。”另有1例“馑”通“殣”,《李王邓来列传》:“今西州新破,兵人疲馑。”

殉:《玉篇·歹部》:“亡身从物为殉也。”后又扩展到为某种目的而死,以死随物之名。《后汉书》中可见“殉葬、殉财、殉名”,如《蔡邕列传》:“贪夫殉财,夸者死权。”《方术列传》:“不殉名以求誉,不驰骛以要宠。”

《后汉书》中“殪、毙、殣、殉”都在死亡方式上有所突出,同时“殪、毙”还能泛指死,且“殪”可用于动物,而“毙”有使动用法。

死:《释名·释丧制》:“人始气绝曰死。”《列子·天瑞》:“死者,人之终也。”“死”在《后汉书》中使用频率最高,从适用对象上看,可以上至皇后,如《皇后纪》:“后自致暴室,以忧死。”可以是诸侯王,如《东夷列传》:“其王葬用玉匣,汉朝常豫以玉匣付玄菟郡,王死则迎取以葬焉。”可以是大臣,如《孝桓帝纪》:“前太尉李固、杜乔皆下狱死。”下至普通百姓,如《西羌传》:“延及内郡,边民死者不可胜数。”也可用于禽兽,如《卓鲁魏刘列传》:“三辅、并、凉少雨,麦根枯焦,牛死日甚,此其不合天心之效也。”可见《后汉书》中“死”相当灵活,适用对象已不再限于“庶人”,表义泛化。

亡:《玉篇·亾部》:“亡,死也。”《后汉书》中“亡”多表示逃亡,表示死时常见于“死亡、亡没、存亡、破亡”等组合形式,如《五行志》:“不得生者,亦旋破亡。”也可单用,但用例不多,如《桓谭冯衍列传》:“今故主已亡,义其谁为。”

丧:《左传·文公十五年》:“丧,亲之终也。”《公羊传·桓公十八年》“公之丧至自齐”何休注:“丧者,死之通辞也。”《后汉书》中“丧”多用于父母兄弟妻子等亲人之死,如《第五钟离宋寒列传》:“岁余,迁济阳令,以母丧去官,百姓追思之。”且“丧、亡”都有使动用法,如《文苑列传》:“末嬉丧夏,妲己亡殷。”《李杜列传》:“丧身亡国,可不慎哉。”其中“丧”的宾语可以是国家也可以指人,而“亡”的宾语多为国家。

殁(没):《玉篇》:“殁,死也,落也,尽也,今作没。”《后汉书》中多见“早殁、夭殁、先殁、陨殁、战殁、病殁、死没、亡没”等组合形式,既言“夭殁、早殁”,又言“战殁、病殁”,说明“殁”没有年龄、方式的限制,泛指死,故可“死没”连用,如《独行列传》:“建武中疫疾,元家相继死没。”

殂:《玉篇·歹部》:“殂,死也。”《后汉书》中“殂”仅3见,其中“殂殒”2例,单用1例,如《张王种陈列传》:“禀命不永,奄然殂殒。”《李杜列传》:“昔尧殂之后,舜仰慕三年。”

殒(陨):《集韵·隐韵》“殒,殂也。”字或作“陨”,《后汉书》中可见“殒命、殂殒、陨首丧元、陨殁”等形式,如《左周黄列传》:“故太尉李固、杜乔,忠以直言,德以辅政,念国妄身,陨殁为报,而坐陈国议,遂见残灭。”

终:《慧琳音义》卷八十八“而终”注引《埤苍》:“终,殁也,死也。”《后汉书》中有的指出对象是“竟年命”而死的,如《儒林列传》:“州郡辟命不就,以寿终。”也有加上限定词“早”指出对象并未“竟年命”而死的,如《荀韩钟陈列传》“谌早终”,可见,“少者曰死,老者曰终”的区别在《后汉书》中已不太严格了。

殊:《说文·歺部》:“殊,死也。”《后汉书》中“殊”用于此义有3例,均用于否定,见于“不殊”或“未殊”,如《马融列传》:“自刺不殊,得赦还,复拜议郎,重在东观著述,以病去官。”《李王邓来列传》:“蜀人大惧,使刺客刺歙,未殊,驰召盖延。”

“死、亡、丧、殁(没)、殂、殒(陨)、终、殊”都表“死亡”义,与前不同在于:对于死者而言,它们没有年龄、方式的限制,也几乎没有对象上的区别,可以看作泛指。如果从感情色彩上看,那么“殇;崩、薨、卒;殁(没)、殒(陨)、殂、终、殊”则是表示死亡的委婉说法。除了这些单音词外,《后汉书》中还有一些用于婉称的复音词,如:晏驾、早世、弃群臣、大行、登遐、绝命、物故、僵仆、弃捐、消仆、退就沟壑、百岁之后等。各举一例:

(1) 先帝晏驾,因遇大狱,迁居空宫,不幸早世,家虽获罪,事非太后。(《张王种陈列传》)

(2) 是时,灵帝新弃群臣,大行尚在梓宫,大将军何进与佐军校尉袁绍等共谋欲诛废中官。(《五行志》)

(3) 登遐,皇后诏三公典丧事。(《礼仪志》)

(4) 牧守长吏,多非德选,贪聚无厌,遇人如虏,或绝命于棰楚之下,或自贼于迫切之求。(《朱乐何列传》)

(5) 为郡功曹,辞以病免。后奔师丧,于道物故。(《儒林列传》)

(6) 臣超犬马齿歼,常恐年衰,奄忽僵仆,孤魂弃捐。(《班梁列传》)

(7) 既已消仆,还合粪土。(《刘赵淳于江刘周赵列传》)

(8) 惟受恩累世,今当远离宫殿,情怀恋恋,愿复一入直,得暂奉望太后、陛下颜色,然后退就沟壑,死不恨矣。(《窦何列传》)

(9)“百岁之后,归乎其居。”幸其获称,天所诱也。(《蔡邕列传》)

这些委婉语有着深厚的文化积淀,反映了古代社会等级制度和崇尚正义、乐天知命等丰富的文化底蕴。

小结:《后汉书》中“死”语义场包括单音词和复音词两部分,我们主要考察的是单音词,它们虽然理性意义相同,但仍存在年龄、对象、方式上的不同侧重;从语法特征来看,除“毙、亡、丧”能带宾语外,余均为不及物动词。同时复音词也包括两部分,一是语义场中原有的单音词互相搭配的组合形式,二是用间接、吉利的词代替的婉称。其中“死”的使用频率最高,用法最广泛,是《后汉书》“死”语义场的主导词。

从古至今,“死”语义场都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系统,《后汉书》中“死”语义场中的词,在现代汉语中大多已消亡,同时取而代之的是一些新的表示死的说法,较为正式的如:逝世、辞世、离世、去世、谢世、长眠、亡故、故世、故去、永别等,另外还有较为形象的,如:上八宝山、见马克思、翻白眼、翘辫子、咽气了、撒手了、吹灯了等,而广州话中更是以“卖咸鸭蛋”暗示死亡,可见“死”语义场也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和地域色彩。

2.杀(Kill)

“杀”位于《百词表》第62位。与“杀”相关的词早在甲骨文中就已很多,《后汉书》中“杀”语义场中的成员更是纷繁复杂,我们依据用法和意义来源将其分类如下:

杀用于一般范畴本义:杀、戮、弑、戕、刺

引申义:诛、贼、刃、屠、殛、刈、裁、椎、害、刘

用于刑罚特称:斩、磔、绞、烹、醢、枭、夷、族

《说文》中“杀、戮”互训,又“弑,臣杀君也”,“他国臣来弑君曰戕”,“君杀大夫曰刺”,“杀、戮、弑、戕、刺”都是本义表示“杀”的意思,那它们在用法功能上有什么区别呢?下面结合《后汉书》中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具体说明。

首先,在词义上,虽然行为的实质相同,都可以表示把人杀死,但“杀”的范围更广,是对剥夺生命这一行为的通称。从受事来看,“杀”的对象可以是人,如《李杜列传》:“臣节尽而死之,则为杀身以成仁,去之不为求生以害仁也。”也可以是禽兽或是虫类,如《东夷列传》:“有军事亦祭天,杀牛,以蹄占其吉凶。”《方术列传》:“像幼有仁心,不杀昆虫,不折萌牙。”还可以是植物,这时有“残害致死”的意思,如《五行志》:“厥水流入国邑,陨霜杀谷。”且“杀”的对象必是活的。“戕”的使用范围也比较广泛,可以是人或动物,如《文苑列传》:“甲玳瑁,戕觜觿。”而“戮、弑、刺”的对象只限于人,其中“戮”多指有罪而被杀,侧重于对被戮者进行羞辱,因而所戮的对象可以是活人,也可以是死人,《后汉书》中可见“戮尸”3例,“戮死者”2例,如《皇甫嵩朱俊列传》:“角先已病死,乃剖棺戮尸,传首京师。”《天文志》:“荧惑犯舆鬼质星,大臣有戮死者。”“弑”仅用于臣弑君或子弑父,但也并不是以下杀上就只能用“弑”,《后汉书》中可见“杀君”的用法,如《虞傅盖臧列传》:“昔太公封齐,崔杼杀君。”“刺”在《后汉书》中不再局限于“君杀大夫”,同时似乎更侧重于动作本身,也有“刺”而未死的情况,如《李王邓来列传》:“蜀人大惧,使刺客刺歙,未殊,驰召盖延。”

其次,在语法功能上,《后汉书》中除“戕”外,“杀、戮、弑、刺”都可以用于被动句,不同的是,“弑”可用于有形式标志的被动句,如《皇后纪》:“及伏皇后被弑,明年,立节为皇后。”也用于没有形式标志的被动句,为“受事主语+弑”式,如《孝顺孝冲孝质帝纪》:“冲夭未识,质弑以聪。”而“杀、戮、刺”常用于有形式标志的被动句,此类用例不胜繁举,但却不见用于无形式标志的被动句。同时,“弑”可用来充当定语,如《桓荣丁鸿列传》:“《春秋》日食三十六,弑君三十二。”这里“弑君”表示被杀掉的君王,而“杀、戮、刺”没有充当定语的用法。此外,从组合搭配来看,“杀、戮、刺”常与同义或近义的动词连用,《后汉书》中可见“杀戮、诛戮、夷戮、刺杀、诛杀、贼杀、斫刺”等,而“戕、弑”没有这种形式,“戕”本身仅2例,均为单用,至于“弑”,可能因为它有“臣杀君、子杀父”这种特殊的定向的含义,所以一般不和其它表示“死”的词并列连用。

“诛、贼、刃、屠、殛、刈、裁、椎、害、刘”也表示杀,只不过是通过不同方式引申而产生杀义的,其中“诛”在《后汉书》中使用频率较高,我们重点讨论一下。《说文·言部》:“诛,讨也。”本义指责问,也可以引申为杀戮,《广雅·释诂》:“诛,杀也。”通常认为“诛”含有被杀者有罪,是正义方对非正义方的惩罚,因此是以正去邪的意味。《后汉书》中“诛”的用例也体现了这一点,具有浓厚的感情色彩,如《郑孔荀列传》:“大逆不道,宜极重诛。”另有“诛杀”13见,这里有一个问题,“诛杀”往往被认为是同义连用表示杀,那么有没有“先责后杀”之义呢?

我们认为是有的,《后汉书》中可见1例,如《皇甫嵩朱俊列传》:“灵帝以周章下三公、司隶,使钩盾令周斌将三府掾属,案验宫省直卫及百姓有事角道者,诛杀千余人,推考冀州,逐捕角等。”此例中若“千余人”直接被杀,那如何“推考冀州”?显然这里的“诛”有“责问”之义,如此方可得到线索以“逐捕角等”。当然,“诛杀”更多的还是同义连用,连用后意义会进一步融合,可泛称指杀,如《董卓列传》:“卓素闻天下同疾阉官诛杀忠良,及其在事,虽行无道,而犹忍性矫情,擢用群士。”

“贼、刃、屠、殛、刈、裁、椎、害、刘”表示杀在《后汉书》中用例不是很多,受事对象一般是人,其中“屠”的宾语还可以是动物或地名,“屠+地名”表示屠杀此地所有的人。以上均各举一例:

(1) 二公兵乱败,自相贼,就死者数万人。(《天文志》)

(2) 初,瑗兄章为州人所杀,瑗手刃报仇,因亡命。(《崔骃列传》)

(3) 进屠唐子乡,又杀湖阳尉。(《光武帝纪》)

(4) 《尚书》尧使鲧理洪水,九载绩用不成,鲧则殛死,禹乃嗣兴。(《张衡列传》)

(5) 是故上帝哀矜,降罚于莽,妻子颠殒,还自诛刈。(《隗嚣公孙述列传》)

(6) 臣自知言数见厌,而言不自裁者,以为国安则臣蒙其庆,国危则臣亦先亡也。(《杜栾刘李刘谢列传》)

(7) 连缓耳,琐雕题,摧天督,牵象犀,椎蚌蛤,碎琉璃,甲瑇瑁,戕觜觿。(《文苑列传》)

(8) 一家被害,郡县为收敛。(《孝顺孝冲孝质帝纪》)

(9) 瞰瑶溪之赤岸兮,吊祖江之见刘。(《张衡列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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