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地点和内容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3.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4.股东会对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企业形式作出决议时,必须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表决通过。
5.修改企业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表决通过。
6.除法律、法规、章程有明确规定外,股东会作出的其他决议,必须经二分之一以上股东表决通过。
7.出席股东会的股东达不到上述规定时,会议应延期15天召开,并向未出席的股东再次通知。延期后召开的股东会议,出席的股东仍达不到上述规定时,视为达到规定数额。
董事会
第十八条企业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企业经营决策机构,也是股东会常设权力机构。
第十九条董事会由若干名董事组成,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和罢免。
第二十条董事会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议的决议。
3.决定企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6.制订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定企业合并、分立、变更企业形式、解散的方案。
8.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企业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的决议,实行一人一票制,须经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同意方可做出,但做出属于前条第8、9项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四条董事任期,每届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因特殊原因要解除的,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
第二十五条董事长为企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3.签署企业的出资证明书及其他重要文件。
4.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对企业的重要业务活动给予指导。
第二十六条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授权副董事长代行其职责。
经理
第二十七条企业设经理,负责企业日常管理工作,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二十八条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订企业的具体规章。
6.提议聘任或者解聘企业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部门经理等。
7.聘任或者解聘除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部门负责人。
8.列席董事会议并可对董事会决议要求复议一次。
9.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经理协助经理工作,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可由经理指定副经理代行其职权。
监事会
第二十九条企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条监事会召集人由其组成人员选举产生。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企业财务。
2.对董事、经理执行企业职务时进行监督。
3.对董事或经理的行为损害企业利益时,要求董事或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可以委托律师、会计师、审计师等专业人员协助,费用由企业承担。
6.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财务、会计和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三条企业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四条企业会计年度为公历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每一年度终了时应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第三十五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六条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十五日内,应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第三十七条提取当年税后利润的10%列入企业法定公积金;5%列入企业法定公益金。企业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企业注册资本的10%以上,可不再提取。
第三十八条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年度企业亏损的,在依照前条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三十九条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第四十条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红。
第四十一条公积金用于弥补企业的亏损、扩大企业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企业资本。
第四十二条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企业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四十三条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对企业的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四十四条企业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劳动用工制度,所有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择优录用,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十五条企业辞退职工或者职工自行辞职,都必须严格按照劳动用工合同条款执行。
终止与清算
第四十六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
1.营业期限届满。
2.股东会议决议解散。
3.因企业合并、分立需要解散。
4.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
5.因不可抗力导致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6.依法宣告破产。
第四十七条企业依前条第1、2、3、5项而终止的应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企业依第4、6项而终止的,应当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成立后,应在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发布公告。
第四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企业未了结的业务。
3.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九条企业决定清算后,任何人未经清算组同意,不得处理企业财产。清算组应按下列顺序清结:
1.所欠企业职工工资、劳动保险等费用。
2.所欠税款。
3.银行贷款。
4.企业债务和其他债务。
企业清偿后,剩余财产如不能足额退还出资,应按各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五十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企业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企业终止。
附则
第五十二条企业经营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经营期满前三个月内,由股东会决议,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延期变更登记。
第五十三条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其民事责任由本企业承担。
第五十四条企业根据有关规定需要修改章程时,须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并按本章程有关规定程序进行,方为有效。
第五十五条企业章程个别条款修改,经股东会同意,可做出章程修正案决议,并报有关部门备案。如涉及登记事项变更时,应及时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企业董事会,未尽事宜,由董事会研究决定。本章程经股东会决议通过,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生效。
全体股东签字:
二、条例
(一)含义
条例是国家机关发布的对某一重要工作做全面系统规定的法规文书。它是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是有法律效力的行为规范的准则。它具有符合宪法和法律精神、由法定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制定、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和用条文行文的特点。
(二)适用范围
条例是法规性公文,法规有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之分。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各类法规的总称,包括条例、规定和办法。地方性法规,指省、市人大和人大常委会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的局部地区的法规,也包括条例、规定和办法。在实施上述三种法规的时候,还可制定细则。其实,细则是实施三种法规的具体化。可见,国务院和地方人大、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条例,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称条例。党的中央领导机关也可以制定条例。
(三)特点
下面从条例的内容、表达和效力等方面加以概括。
1.内容全面系统
条例中,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为例,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地图测绘、地图的编制、地图的出版等方面的管理、法律责任等,都做了系统的规定。所以与其他法规性公文相比,条例更具全面系统性。
2.表达原则概括
条例内容重要,牵涉面广,无论是制定单行条例,还是实施法令的条例,一般都只能做原则的规定,写得比较概括。要具体化,还须根据该条例制定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
3.法律约束力大
它是最高层次的法规,约束力大。很多条例具有与基本法同等的法律效力。它的使用时限较长,不会朝令夕改。一些临时性的内容,绝不会写进条例里。它的适用范围较大,对比较多的人有约束力。
(四)写法
1.标题
条例的标题一般由内容加文种组成,即“事由”加“文种”组成。例如《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
2.题注
题注位于标题下面,标明发布机关和发布日期。有些重要的条例,在题注中还标明经过某种会议通过、批准时间。
3.正文
条例的正文由原由项、规范项(主体)和附则项组成。
原由项(总则),是开头总管全局的部分。写制定条例的目的、意义、根据、指导思想和适用范围等。
规范项(分则),是全文的主体,有关的规范的项目,包括实体规定、程序规定和奖惩规定,全在这部分表述。
附则项(附则),是补充说明有关未尽事宜的部分,包括解释权、修改权和实施日期等。
(五)写作要求
(1)内容完备。条例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具体规范、奖惩办法和法律责任、施行日期等属必备的内容,不能遗漏。
(2)结构严谨。为显得纲目清楚,条例应全用条文表达。法规性公文条文的层次最多的可分章、节、条、款、项、目6级。
(3)语言要准确简洁。
范例: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认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规范公司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公司登记工作。
登记管辖
第六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外商投资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公司。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第八条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登记事项
第九条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注册资本。
(五)实收资本。
(六)公司类型。
(七)经营范围。
(八)营业期限。
(九)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第十条公司的登记事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第十一条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
第十二条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第十三条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应当以人民币表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其登记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十五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
第十六条公司类型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