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四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八十五条分公司有本章规定的违法行为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第八十七条外商投资的公司的登记适用本条例。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对其登记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八十八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编制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目录并公布。
第八十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规定与办法
(一)规定
1.含义
规定是机关单位针对某项具体工作或专门问题做出部分规范的法规文书。
2.适用范围
同条例相比,规定规范的范围比较小,但使用更加灵活。它通常在以下情况使用:
(1)当文件规定的内容仅是某一方面或几方面工作的一部分时。
(2)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内容而制定规定。通常由制定原文件的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机关制定。由于此类文件是根据原文件的原则而补充的新的规定,一般称为实施规定。
3.特点
规定与条例、办法等比较,其特点是:
(1)内容的局部性。规定有时为实施某一法律文件而制定,有时为加强管理而单独制定,内容侧重于政策和管理方面,划清政策界线,明确管理原则,在内容上没有条例那样全面和系统。
(2)表达比较概括。规定只对特定的工作做部分限定,内容范围较小,而原则性较强,所以表达上相对于条例而言比较具体,但相对于办法来说,又比较概括。规定的概括性介于条例和办法之间。
(3)法律效力比较大。规定所涉及的工作或问题不如条例重大,其法规性、约束力不及条例,但又比办法可以结合实际变通贯彻的特点有更大的约束力。
4.写法
(1)标题。规定标题一般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地区、事由和文种组成,一种是由事由和文种组成。
(2)正文。正文一般由总则、分则和附则三部分组成。总则说明制作本规定的目的、根据和适用范围;分则对特定的工作或问题制定出明确的要求和规范;附则说明制定具体规定的授权单位、施行时间和与原来有关法律的关系等。
正文的结构形式一般有两种:章条式和条项式。在章条式中,第一章是总则,最后一章是附则,中间各章是分则,每章有若干条项。条项式不分章,各条项内容相当于章条式各条,但项目略少。
一般来说,工作或问题比较复杂的采用章条式,内容较少的采用条项式。
(二)办法
1.含义
办法是机关单位对某一工作、活动制定具体处理方法用的法规文书。
2.特点
(1)调整事项单一。办法只适用于对某项具体行政工作的规定,其调整事项要比条例、规定小得多,具体得多。
(2)内容详细具体,可操作性强。办法对其调整事项做出详细规定,并侧重在措施和做法方面,说明采取哪些方法,按照怎样的程序去做,为有关单位和个人明确办事的途径,有较强的可实施性和可操作性。办法一般不用再制定实施细则为其配套性文件。
(3)约束力小。办法的内容范围比条例和规定都小,另外,由于办法涉及内容事项具体,在实际执行中,往往根据事情发展变化有所变通,给予修改补充。所以,办法的法规性不如条例、规定那样鲜明,约束力较小。
3.写法
办法的写法与规定大体一致。标题一般由地区、事由和文种组成。办法在实施、执行过程中,还可以进一步修改、完善,所以在标题中常用“暂行”加以限制。正文内容包括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具体处理方法、罚则、解释权、生效时间,与原来有关法律(决定)的关系等。结构上有章条式和条项式,多数采用条项式。
4.写作要求
(1)内容详细具体,可操作性强。办法针对某一方面的工作、活动而制定具体的处理方法,侧重于措施和做法,为明确办事途径和方法而制定。所以要求内容必须详细具体,措施切实可行,程序明了。
(2)措施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办法有一定的适用范围,有普遍性,制定的措施方法应有一定的共性原则性。对个别特殊的情况则做出具体的规定。
四、细则与规则
(一)细则
1.含义
细则也称实施细则,多是由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行政机关,为有效地实施该项法律、法规和规章而做出的权威性解释、明细的标准和措施用的法规文书。
2.特点
细则多是主体法律、法规、规章的从属性文件,它具有如下特点:
(1)规范性。细则是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补充说明或辅助性的规定,自然具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特点。
(2)补充性和辅助性。细则是主体法律、法规、规章的从属性文件,它对法令、条例、规定或其部分条文进行解释和说明,制定细则的目的是为了补充法律、法规、规章条文原则性强而操作性弱的不足,以利于贯彻执行。
(3)操作性强。细则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基本概念进行界定,规定具体适用的标准及执行程序,从而使主体规范性文件具有更强的操作性。
3.写法
(1)标题。细则的标题有两种形式:
①由地区、法(条令、规定)名称和文种组成。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②由法(条例、规定)名称和文种组成。如《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2)正文。正文一般由总则、分则和附则三部分组成。总则说明制作本细则的目的、根据、适用范围、执行原则;分则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条款制订出具体的执行标准、实施措施、执行程序和奖惩措施;附则说明解释权和施行时间,有的细则还对一些未尽事宜做出说明。
正文结构形式有两种:章条式和条项式。在章条式中,第一章是总则,最后一章是附则,中间各章是分则,每章有若干条款。条项式细则不分章,各条项内容相当于章条式各条,但项目略少,内容更加具体。一般来说,根据法律制定的细则多采用章条式,根据条例或办法制定的细则多采用条项式。
(3)写作要求
①详尽了解原法律、法规、规章。细则根据主体法律、法规、规章,并结合实际制定,使原主体文件便于贯彻实施,所以一定要吃透其精神,一方面可以避免和原主体文件发生冲突,另一方面可以更好地对有关的条款做出详细的解释、说明和补充。
②实施内容具体明确,可操作性强。撰写细则一定要具体、明确,不能有含糊的地方,便于贯彻落实。
③有重点地解释原法律、法规、规章条文。
(二)规则
1.规则的概念、特点规则、守则和制度都是由国家的领导机关和职能部门根据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制定的、具有一定约束力的规范性公文。其中,规则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进行管理或开展某项公务活动而制定的,要求有关人员共同遵守的规范性公文。
规则适用于对一定范围内的某一具体管理工作进行程序规范和行为规范,以保证该项工作的正常进行。如《游泳规则》,是为加强游泳池管理工作而制定的,凡游泳者都必须遵守有关规定。又如《交通规则》,是为加强交通管理,保证交通安全而面向社会制定的,行人、车辆行驶要遵守这些规则,管理人员要以这些规则为依据进行交通管理。规则具有以下特点:
(1)针对性。规则的制发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它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某项管理工作或某项公务活动而制定的操作规定,其内容必须合法,不能有任何随意性。
(2)可操作性。规则的规范事项必须周密、精细、具体,可以直接付诸实施,不需要再订出实施细则来保证其贯彻执行。
2.规则的结构、内容和写法规则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
(1)首部。一般仅有标题项目。如果制发机关级别规格较高,还需要写明制发的时间和依据等项内容。
①标题:由事由和文种构成,如《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计算机房安全管理规则》等。有的则由制发机关、事由和文种构成,如《××市工人运动会参赛规则》等。
②制发的时间、依据:写在标题之下,有的用括号注明规则通过的年、月、日及会议名称;有的注明批准、公布的年、月、日和机关,有的写明公布的年、月、日期和机关。
(2)正文。规则的正文内容由总则、分则、附则组成。总则是关于制定规则的指导思想、原由、依据等项内容。分则是规范项目,它是规则的实质性内容,要求执行的依据。
规则正文的结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条款式,全文按序列条;二是章条式,全文分若干章,第一章为总则,最后一章为附则,中间为分则。
五、守则与制度
(一)守则
守则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向所属成员发布的一种要求自觉遵守的约束性公文。
守则是根据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精神,结合本单位、本部门、本系统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用以规范、约束人们的道德行为的条文,因此具有约束性和规范性的特点,但不具备直接的法律制约作用。
守则一般由首部和正文两部分组成。
1.首部
首部一般由适用对象和文种构成。比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守则》、《中学生守则》等。
2.正文
正文由总则、分则、附则组成。
总则是关于制定守则的指导思想、目的、意义等项内容;分则是规范项目,要求条目清晰,逻辑严密,表述准确、精练;附则是关于执行要求的说明。有的守则内容比较单一,全文由分则内容组成,没有总则和附则部分。
(二)制度
制度是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为加强对部门工作的管理和严格组织纪律而制定的要求有关人员共同遵守的规范性公文。制度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针对一个部门某项具体工作管理制定,一经颁布,有关人员必须遵守,若有违反,则要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行政处罚以至刑事处罚。制度具有很强的强制性和约束力。
制度由标题和正文两部分组成。
1.标题
一般有两种构成形式:一种由事由和文种构成,如《财务制度》、《保密制度》、《值班制度》;一种是由制文单位,事由和文种构成,如《办公厅礼品管理制度》、《公司立项制度》等。
2.正文
制度的正文由总则、分则、附则组成。总则是关于制定制度的指导思想、目的等项内容的说明。分则是规范项目,是制度的实质性内容,是要求工作人员遵守的行为规范。附则用以提出执行的要求等事项。制度的正文的结构一般采用条文式,依次列述规定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