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具体的道德准则一直缓慢地发生变化,人类越是认识到存在的相关性,就越使得具体的道德准则摆脱部落、社群甚至国家的狭隘性,演变为具有人类普遍意义的道德准则,朝着更加普遍的方向演化。这种具体道德准则的演变趋向,是在越发认识到人类同属一个世界的基础上实现的。比如,在部落和社群时代,同一部落内成员的武力相向被认为是不道德的行为,需要加以禁止。但不同部落和社群之间的冲突则被认为有邪正之分,敌方是邪恶的代表,己方则是正义的化身,道德鼓励牺牲自己,奋勇杀敌。但是,现代民族主义盛行的时候,和平主义亦随之崛起,赢得越来越多的同情和支持。民族国家推行的战争本身被认为是不道德的,战争阵营的邪正之分被取代为战争与和平之分,和平在战争面前是正面的价值,战争则是负面的价值。我们看到:这个变化实际是一个推衍,把原本只适合部落、族群、国家的道德信念,推衍到全人类。
战争的道德价值,不再依据具有明确分属疆界的原则来决定,而是依据生命应当或不应当杀戮的原则来决定。和平主义价值观获得支持,就在于更多的人能够超越族群、民族国家的范围,将人类作为一个整体,评价人类活动中的战争行为。换言之,人们对存在的相关性有更深一层的认识与理解。又如,人们从来都是抱着物为我用的态度征服自然的。不论人们用什么手段征服自然,都是一种美德,也是一项值得嘉许的壮举。但是,生态的知识与信念有力地改变了人类对自己征服自然行为的态度,至少是引起了人对自己的狂妄野心的怀疑,物为我用的态度正在被人与自然共存的信念所取代。粗暴的征服自然的行为,砍伐森林、猎杀稀有动物、倾倒工业污物以及破坏生态平衡的行为,被视为不道德。绿色和平不仅仅是一种获得广泛认同的价值观,而且也是社会运动。现代社会的这种变化,同样是建立在人与自然的存在相关这一新的意识的基础上的。
人类共同生活在地球上,彼此息息相关。每一个人都是无限链条中的一个环节,环节与环节紧紧相连,每一个人的行为都会对他人的行为、思考、利益带来影响。这种影响或者是正面的,或者是负面的。正是人与人的“存在的相关性”使得道德戒律成为一个“命令”,使得个人“应当”对自己和他人负有道德责任,它是良知昭示的无可逃避的责任。每作一项选择,都应当考虑自己所依据的准则是否可以同时成为他人亦可遵行的普遍原则。康德举了一个很好的例子。他说:
一个人,由于经历了一系列无可逃脱的恶邪事件,而感到心灰意冷、倦厌生活,如果他还没有丧失理性,能问一问自己,自己夺去生命是否和自己的责任不兼容,那么就请他考虑这样一个问题:他的行为准则是否可以变成一条普遍的自然规律。他的行为准则是:在生命期限的延长只会带来更多痛苦而不是更多满足的时候,我把缩短生命当做对我最有利的原则。那么可以再问:这条自利原则,是否可能成为普遍的自然规律呢?人们立刻就可以看到,以通过情感促使生命的提高为职志的自然竟把毁灭生命作为自己的规律,这是自相矛盾的,从而也就不能作为自然而存在。这样看来,那样的准则不可以成为普遍的自然规律,并且和责任的最高原则是完全不相容的。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第73页,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
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一书中一共举了四个例子,上面是其中之一。康德探讨的是人对自己生命的态度。康德显然没有从经验层面的人与人的相关性中论证道德命令的正当性,但是道德戒律的存在显然也是和经验事实相联系的。虽然自杀并不直接牵连他人,但在人类社会中,不能认为自杀行为是纯粹孤立的。无论在伦理上还是在经验上,自杀都被认为是放弃生命的责任,都被认为是对生命的亵渎。拥有生命就已经是在承担着责任,中断生命就是中断生命的责任,所以康德认为此类行为与责任的最高原则不兼容。
个人当然可以否定自己负有道德责任,可以按照没有普遍意义而只合适他自己的准则行事,但却没有办法否定彼此存在关联这个事实。责任可以逃避,但却不能断言人没有道德责任。责任在宗教里可以来自神的启示,也可以来自神的惩罚。可是我们在经验上知道,责任并不是哪一个超人替人类建立起来的,不是神说人有责任,人就有责任。它不是来自于外在的强加,而是人类自身的存在方式派生的,人以彼此相关的方式生活,以彼此相关的方式存在,道德责任就是在心中见证了这样的生活方式。除非人类不存在,存在就有责任。道德责任对任何一个社会成员都是绝对必须承担的义务。
人具有理性,有能力自由选择。既不是自然环境,也不是社会环境,同时也不是自身生物本能的奴隶和替身。人的自由意志使人具有承担道德责任的可能性,而人类以彼此相关的方式生活这一事实使人承担道德责任具有实践的意义。因为社会成员的行为、思考、利益通过联系的纽带彼此影响,彼此相连。主观可以否认,事实却不能割断。尽管可以逃避,但却应该承担。
以这么长的篇幅来讨论承担道德责任的根据问题,似乎有些过分。其实不然,笔者认为它与最终要探讨的文学问题关系十分密切。它在两个方面影响着作家的写作,首先是对人性的理解。道德责任的讨论,无论宗教教诲还是与此相关的学术论着,都代表了对深层人性的领悟,这种领悟就是作家理解人、理解人性的思想资源。作家以这种领悟来烛照善恶兼备的人性。其次,作家以写作的方式承担道德责任。当然,我们的这种理解不是一个事实判断,古往今来的作家并不都自觉意识到以写作的方式承担责任,但至少我们看到伟大的作家是这样的,伟大的文学不约而同显现出人类不朽的良知。写作并不能等同于实践层面的行为,所以,我们不能把作家承担责任理解为一个实践命题。文学是个人的事业,它是非社会实践的。但是非社会实践的文学并不意味着它同道德责任无关。写作就是一种方式,写作就是一种承担,把人心的善恶表现出来,形诸笔墨,见证人类的良知,这就是作家的道德承担。
4忏悔意识与救赎意识
稍为接触过犹太—基督教教义的人都会知道《旧约》中凡人皆有“原罪”的说法。人类的始祖亚当和夏娃受了蛇的诱惑,偷吃了智慧树上的禁果,吃后便产生了羞耻心,于是被上帝逐出乐园。从此以后,人类必须世世代代赎自己违背上帝的戒律的罪。这个故事并不复杂,但也不容易解释。许多人不同意所谓“原罪”的说法,认为它是荒唐的,至少也是对人类自尊心的冒犯。的确,用神话学、人类学的知识去分析这个故事,它在事实上当然就是不确凿的。但是,虚构的神话故事虽然事实不真,却仍然有意义。神话的象征意味之深远也许远在我们的事实分析之上。
古人的科学知识不及今人发达,他们把握问题常常是用直觉的方式,不能像今天这样用逻辑严密的分析性语言表达出来,诉诸虚构的神话是常见的方式。神话的故事框架是一个“基本假设”。古人神话的价值并不在于其“基本假设”,而在于这个“基本假设”可以引申出来的象征意味。年代久远,数据湮灭无闻,我们不一定知道引申出来的象征意味是否就是古人当初的意思。但是,对待神话也只能作如是观,对《圣经》的“原罪”说,我们也应该这样看。
“原罪”一词的英文,用的是“sin”这个词。犯了世俗的法律,则另有“guilty”一词来表示。词汇的不同显示词义的差别,“原罪”与违背法律经由审判确定的罪行是不一样的。与罪行相比,“原罪”有三个特点。首先,它是与生俱来的。除非无生,一生便有原罪。其次,“原罪”没有伤害的对象,它不涉及一个受行为伤害的对象。但是,尽管它不涉及一个具体的伤害性行为,找不到受害者,但人依然有罪。用我们今天的语言解释,“原罪”其实就是人性深处某些不善的东西。
这些不善的东西作为邪恶的念头存在于我们的心里,它就是一个不善的动机,或许转化为日常行为的恶行,这就叫做“guilty”。最后,“原罪”的存在要求人必须在其一生中作与生命同始终的救赎。取一个恰当的比喻,“原罪”是一笔永远还不清的债务。债主是谁其实并不重要。按宗教的说法,“债主”当然就是上帝,认清债主对宗教或许是重要的,但就人存在的意义而言则不是重要的。重要的、对人有意义的是救赎必须持续地、不停地进行下去,债应当不断地还下去,直到生命的终结。要真正理解“原罪”的概念,上述三点很重要。《旧约》神话外衣包裹着的,当然是一个宗教教义的“论证”,但这个“论证”引申出来的精神之核,却是人类的道德良知。
犹太—基督教伦理中“原罪”的说法,是建立在人的道德责任的基本假设基础上。“原罪”的概念是责任概念的更加简明而富有心理色彩的表述。人到底是否生而有罪,纠缠和争论都是没有意义的,这是不可证伪的形而上学的命题。重要的是我们要意识到从这个假设中引申出来的东西。人既然被确定为生而有罪,那么毕生的无限的救赎就是必要的。每一个行动,包括日常的琐事和职业活动,都可以看成是赎回先前“原罪”的活动。因此必须遵从宗教戒律,遵从内心良知的呼声去做事待人。这样,生命在基督教伦理的定义下就是一个忏悔和救赎的过程,就是一个“还债”的过程。有罪的另一种非宗教的表述方式就是人负有对他人和社会的义务。只有倾听到良知的呼声,感到自己对他人、对社会欠缺点儿什么,才会努力弥补这个欠缺。努力的过程未尝不可以描绘成归还——归还欠债——的过程。犹太—基督教的教诲通过“原罪”的假设,让信众直接感受到人与人存在的相关,进而确定人的道德责任。宗教就是这样,荒唐里面有严肃,神话里面有真义。“原罪”说不过是建立道德责任的基本假设,像佛教教义里借机说法的方便法门一样,一旦能够领悟教诲中的真义,大可以弃除法门,舍舟登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