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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法律文本及条文释义(24)

【适用要点】

本条需要说明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偷越国(边)境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本法施行后,有本条列举的偷越国(边)境行为,按照本条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处罚,将不再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十二条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违法行为所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一、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是指个人或单位实施了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行为,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是指为非法出境入境的人员提供伪造、变造或者他人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以及利用其他方式,如在口岸实施调换登记牌,为非法出境人员提供掩护、提供送行、接应便利,提供入出口岸限定区域等方法帮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情形。近些年来,一些违法分子利用一些人想出国的愿望,采取各种非法手段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从中谋取不义之财,这种行为给国家的出入境秩序造成严重破坏,应当给予处罚。

二、法律责任

本条根据违法主体的不同,规定了不同的法律责任。一种是对个人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应负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拘留、没收违法所得。一种是对单位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拘留。

1.对个人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罚款。

本条规定了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数额,具体数额由执法机关根据违法人员的情节轻重自行决定。(2)拘留并处罚款。对情节严重的,如多次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等,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拘留与罚款是并列的,处罚是同时进行的,即在处拘留处罚的同时处以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这里指通过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所获得的金钱、有价证券、物品等,这种非法所得一部分直接来自其所协助的人员支付的酬金,另一部分是来自委托其协助他人的“蛇头”所提供的报酬。对这些非法所得要予以没收。

2.对单位协助他人非法出入境的法律责任。对单位协助他人非法出入境的行为,规定了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两种处罚种类,在罚款数额方面较之个人协助他人非法出入境的标准有所提高,之所以对单位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行为规定较高的处罚标准主要是因为单位的行为是一种有组织的行为,性质比重严重,危害性比较大,因此必须要对他们进行一个比较重的处罚,否则难以达到惩戒的作用。这里的单位主要是指那些以盈利为目的组织、运送、帮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适用第一款的规定。单位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应由单位承担。但是,单位的整体活动是通过有意识、有目的的自然人的活动实现的,其违法行为的整体意志的形成和违法的整体行为的实施,都有赖于作为其构成要素的自然人。同时他们在整个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活动过程中,起到了策划,组织、领导指挥的作用,其行为比较恶劣,影响范围比较大,因此,为了有效地防止单位违法,除了必须追究单位的责任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必须予以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弄虚作假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弄虚作假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等出境入境证件的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条释义】

弄虚作假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等出境入境证件的,是指行为人通过伪造、变造有关材料,编造有关事实,向办理出境入境证件的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方式,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等出境入境证件的行为。这里的出入境证件主要包括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往来台湾的旅行证件、赴港澳台签注等等。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主体既可以是外国人,也可以是往来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居民,如内地居民骗取赴港、澳、台的通行证、旅行证的行为,港澳地区居民骗取来内地的通行证、回乡证或签注的行为,台湾地区居民骗取来大陆的旅行证件或签注的行为。

根据本款规定,弄虚作假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本条第二款规定是关于单位骗取出境入境证件的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如旅行社在为他人办理证件的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出入境证件的行为。本法第二十条规定旅行社组织入境旅游的,可以向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团体旅游签证。按照该规定,旅行社可以代为该团成员办理签证业务,在办理签证过程中,为了能让该团成员顺利入境,对一些不符合入境条件的成员,通过谎报一些事实,提供一些虚假证明材料等,使其获得签证,以达到入境的目的。因此,本条对单位违反本条规定的,判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罚。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是指,单位违反本条规定的,对其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适用要点】

本条规定的有关骗取护照的行为,可按照护照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为外国人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违反本法规定为外国人出具邀请函或其他申请材料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一、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是违法出具邀请函件或其他申请材料的行为。按照本法规定,外国人申请签证,应向驻外签证机关提交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如邀请函件、接待单位公函、健康证明材料,等等。对邀请函件,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外国人申请办理签证需要提供中国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具的邀请函件的,申请人应当按照驻外签证机关的要求提供。出具邀请函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邀请内容的真实性负责”。邀请函的内容应当写明被邀请人的姓名、国籍、护照号码,以及来华事由、入境时间、停留期限等内容,并由邀请人签字盖章。同时签证机关还可以要求邀请人提供其他材料,如被邀请人在华详细日程、被邀请人的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家庭成员情况等个人情况、被邀请人在华费用由谁负担等等材料。邀请人应如实提供。

因为邀请人与被邀请人关系比较密切,可以较为准确的了解、掌握被邀请人的情况。这就要求邀请人必须对邀请函的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实践中,一些邀请人在邀请外国人来华时对被邀请人的真实情况不进行必要的核实,出具虚假的邀请函件,如明知该外国人想到中国非法就业,而故意编造虚假的邀请事由,出具虚假的邀请函,欺骗签证机关。致使一些不符合本法规定情形的人员入境,或者入境后从事一些与签证内容不符的事情,影响了出入境管理秩序。因此,本法对邀请人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处罚。以达到预防和惩戒的作用。

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明确了谁邀请、请负责的原则,即邀请人要对他所发邀请函所列的内容负责。因此本条对违法为外国人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的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条分为二款,根据违法主体的不同,设定了不同的法律责任。一种是对个人违法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应负的法律责任;一种是对单位违法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

1.罚款。本条规定的罚款有两类,一类是针对个人的处罚,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类是针对单位的处罚,对单位违反本条规定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是指行政机关实施的将当事人的违法收入收归国有的处罚方式,实施这一处罚的前提是当事人因为违法行为而获得了非法收入,即有了违法所得才给予没收。相比罚款的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属于相对比较重的行政处罚。

3.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这项规定也是对邀请人的一种惩戒措施。目的是为了增强邀请人的责任感,使其对自己所发邀请函件的内容负责。

对单位违法为外国人出具邀请函件或其他材料的处罚种类与个人是相同的,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只是罚款数额有所提高。主要是由于单位违法,其性质比较严重,影响范围比较广。本条规定,单位有违法行为的,除了必须追究单位的责任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必须予以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中国公民出境后非法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被遣返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收缴其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证件签发机关自其被遣返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中国公民出境后非法前往其他国家或地区被遣返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本条释义】

本条规定的情形是指中国公民从中国境内合法出境后,在境外前往另外一个国家时,违反了他国的出入境管理秩序被他国警方遣送回国内的情形。近年来,一方面由于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和公安边防部门查处力度加大,一些偷渡者持用假证件从口岸蒙混出境的成功几率减小,风险加大,另一方面公民按需申请护照的推行和出境游的日益便利,我国公民获取外国签证比以往更容易,因此有些人采取转道偷渡的方式达到非法出境的目的。转道偷渡,是指行为人先通过合法的手续离开我国境前往另外一个国家或地区,而从这个国家或地区转道偷渡去往第三国的行为,转道偷渡行为已成为非法移民活动的重要渠道。对这类转道偷渡的行为是否认定为非法出入境行为,有不同的意见,有的认为将其定性为非法行为,并设定处罚,是必要的。理由是:因为被遣返人员的行为扰乱了他国的出入境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同时,也严重影响了我国的声誉和国际形象,极易损害降低我国公民合法出入境的权益。从落实国家反偷渡工作的大政方针来讲,打击转道偷渡活动将成为反偷渡工作重中之重,如果没有处罚手段,反偷渡工作将面临更大的困难。也有一种意见认为,转道偷渡第三国的或者是在第三国违法犯罪被遣返的人员在出境时并没有违反我国的法律,其行为发生在国外,违反的是他国的法律,扰乱的是他国的出入境秩序,我国法律无权管辖。

经过研究认为,对这类情形,虽然该公民并未违反我国的法律,但其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我国国家的形象,而且给其他公民正常出境行为造成了不利影响。虽然护照法第十四条有类似的规定,但护照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只是对因非法出境、非法就业、非法居留被遣返回国的,不予签发护照进行了规定,并没有规定收缴证件。所以仅有护照法的规定是不够的。因此,本条对中国公民出境后非法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被遣返的情形,规定了收缴证件和一定期限内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的处罚。

对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的时限,本条规定了一个最低年限和最高年限,即最低六个月,最长三年的限制。如某人被遣送回国后,在六个月之内是不允许给其签发出境入境证件的,在六个月之后,出境入境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给其签发出入境证件。三年之后,出境入境签发机关就不能再以该事由拒绝为其签发出境入境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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