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16641600000038

第38章 儿童受抚养权益保护(3)

【法条指引】

《民法通则》

第16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18条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8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第9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10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14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一)旷课、夜不归宿;(二)携带管制刀具;(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七)观看、收听色情、****的音像制品、读物等;(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第15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3、父母离婚后拒不履行抚养义务,应如何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宣讲要点】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异的,离异双方对子女都有教育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

【典型案例】

陈某(男,15岁)刚刚2岁时,父母就离婚了。之后母亲再嫁。法院判决陈某由父亲抚养,但实际上是与年迈的爷爷相依为命。陈某父亲从不管他,母亲也从不来看他。11岁时,爷爷去世,陈某便和父亲住在一起,父亲经常打骂他,后来还将其赶出家门,不管不问。陈某无家可归,四处流浪,沾染了许多恶习,最终因盗窃被送到某工读学校学习。陈某没有生活来源,其父母一次没有来看过他,更不要说给其生活费了。2002年4月,在当地居委会和律师的帮助下,陈某将其父母告上法庭,要求父母支付生活费。

【专家评析】

本案涉及的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为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我国《民法通则》、《婚姻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均对父母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作出了详尽的规定。如《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未成年人保护法》第8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21条也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异的,离异双方对子女都有教育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在本案中,陈某的父母离异后,陈某随父亲生活,但他的父亲却没有尽到抚养教育义务,经常打骂他并将其赶出家门,致使他离家出走在外流浪,并染上一些不良习惯。陈某的母亲也没有对他履行过相应的监护责任,既没有给过生活费也没有关心过他的生活和学习情况。陈某身上之所以沾染了许多不良行为,其父母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如果他们能够依法履行对子女的监护义务和教育职责,陈某就不会在外流浪,更不会染上许多不良习气,其生理、心理都将健康正常地发展。本案中,未成年人陈某所在地的居委会和有关部门,帮助他把不履行监护和扶养义务的父母告上法庭是十分正确的。陈某父母应当支付陈某各项生活费用,直至其长大成人。

【法条指引】

《民法通则》

第16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18条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8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婚姻法》

第36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21条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异的,离异双方对子女都有教育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

4、父母双亡的非婚生子女,应由谁来抚养?

【宣讲要点】

我国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因此,法律关于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同样适用于非婚生孙子女、外孙子女。

【典型案例】

1999年,王某(男)到某市经商时,与当地女青年刘某恋爱,后刘某怀孕,2000年生下一女,取名王甲。2001年,王某回到家乡,仍与刘某通信,每月给刘某和女儿寄生活费。2002年王某又来到该市探望刘某与女儿,并答应和刘某登记结婚。王某在回到家乡后,经人介绍认识了某女郑某。经交往,王某决定与郑某结婚。婚后不久,王某收到刘某的电报,说要来找王某,王某担心刘某的到来会影响他和郑某的夫妻关系,于是产生了杀害刘某的念头。2003年3月的一天,当刘某到达王某的家乡后,王某将其骗到郊区僻静处,将其杀害。几个月后,刘某的母亲带着王甲来找女儿。经公安机关多方调查,破获了王某杀害刘某的案件。后王某被判死刑,王甲成了孤儿。刘某的母亲生活困难,没有抚养能力,要求王某的父母抚养王甲。王某的父母都是退休干部,退休金较高,但他们以王甲是非婚生子女为由拒绝抚养。

【专家评析】

根据《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始于子女出生。然而,当子女尚未成年,父母双亡,该未成年子女又该由谁抚养呢?该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这里的“有负担能力”既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身体状况良好,又包括他们的经济条件良好。此外,该法第29条还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依此规定,对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子女,由其有负担能力的兄、姐承担抚养监护义务,对父母虽在但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也同样适用。法律之所以作出这一规定,是因为兄弟姐妹是家庭成员中最近的旁系血亲。因而,在一定条件下,他们之间有相互扶养的权利和义务。当然《婚姻法》的这一规定,既适用于亲兄弟姐妹之间,也同样适用于共同生活的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之间、养兄弟姐妹之间以及形成实际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之间。由上述规定我们看到,父母双亡,其未成年的子女应由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和有负担能力的兄、姐抚养监护。那么,对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子女,应当由哪一类亲属首先承担抚养监护义务呢?《民法通则》第16条第2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委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委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从亲属原理上说,其家庭成员的监护责任,直系血亲应先于旁系血亲,即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责任顺序应先于兄、姐。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一般先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承担,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或者虽未死亡但无负担能力的,才由有负担能力的兄、姐承担。如果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就由谁抚养未成年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发生争执的,可由法院根据最有利于该未成年子女的原则确定。如果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均没有负担能力,无法抚养该未成年子女,同时未成年子女又没有兄、姐,此时又该确定谁作为监护人呢?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没有上述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具体到本案中,也应遵循上述原则解决刘某和王某的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因此,法律关于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同样适用于非婚生孙子女、外孙子女。首先由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因其外祖母生活困难无力抚养,所以应由其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抚养。

【法条指引】

《婚姻法》

第21条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第25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第28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第29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

5、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应如何分担?

【宣讲要点】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异的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应当包括孩子生病时负担相应的医疗费用。

同类推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为加强法制宣传,迅速普及法律知识,服务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多年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审议通过、修订的法律,全品种、大规模的出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的系列法律单行本。该套法律单行本经过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权威审定,法条内容准确无误,文本格式规范合理,多年来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与好评。
  • 老年人权益维护案例精选与解析

    老年人权益维护案例精选与解析

    本书共计4个篇章、16个主题、50个法律要点,74个典型案例。四篇分别为:家事权益、侵权保护、政府干预、刑事介入。每个主题下设若干【法律要点】和【典型案例】。
  • 《福建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释义

    《福建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释义

    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是我国一项基本国策,而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对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也是发展低碳经济的一个重要环节和途径。2010年,温家宝总理在政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打好节能减排攻坚战和持久战,强调要加强环境保护,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大力开发低碳技术,努力建设以低碳排放为特征的产业体系和消费模式。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都十分重视散装水泥的推广和运用,有关的制度政策也得以相继出台。
  • 婚姻家庭法(21世纪实用法学系列教材)

    婚姻家庭法(21世纪实用法学系列教材)

    本书告诉你:婚姻家庭承担哪些职责,哪些亲属之间在法律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法定的结婚条件和程序是什么,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是否受法律保护;夫妻身份会带来哪些变化,婚后财产是归夫妻共同所有还是归个人所有?父母子女间、兄弟姐妹之间有法律上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法律对于家庭财产有哪些规定?家庭成员死亡时遗产如何继承?离婚有哪几种途径?法定离婚理由有哪些?离婚时子女抚养应当如何安排?离婚时夫妻财产如何处置?
  • 五五普法(小学版)

    五五普法(小学版)

    法制宣传教育是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继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屇五中全会精神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实施“十一五”规划、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
热门推荐
  • 借缘

    借缘

    多年前的恩怨终是一场误会,误会解开,发小却反目,身世成谜......各种压力扑面而来,曾经被伤害过的人却不离不弃。有人生性善良却自甘堕落;有人生于豪门却被命运捉弄;有些人终究苦尽甘来;有些人生于豪门却跌入低谷......看着故事,你会选择哪一种人生?
  • 中国观人学全书

    中国观人学全书

    本书以清代曾国藩的《冰鉴》、三国时期刘邵的《人物志》以及诸多古代识人大师的思想精华为本,再加以现代科学的论证,以如何鉴别人才为中心思想,由外及里,由形及心,从性格、语言等各方面做了详尽的论述,对现代人的创业、工作和生活都有很强的实际指导作用。
  • 他曾爱你如命

    他曾爱你如命

    一场各取所需的闪婚,宋风晚成了人人艳羡江太太,本以为关系结束就可以拍拍屁股走人,可这个男人却一改之前高冷模样。“江总,夫人又败家买了一座商场!”“再给她开一张黑卡,她高兴就好……”“不好了,少奶奶要离婚!”高冷总裁眼泪汪汪:“渣女,我已经是你的人了,你必须负责!”
  • 黎明之变

    黎明之变

    科技与演化并存,开启黑暗之中的光明,再创无上辉煌。
  • 山海经之成圣之路

    山海经之成圣之路

    (本文以山海经为基础,有改动。)无意中被带入了另一个的世界?莫名其妙的被戴上了救世主的帽子?虽然貌似没戴稳。究竟是拯救世界重要呢,还是逍遥快活重要……神奇的事物总是百听不厌,这里珍禽异兽又随处可见,和魔神对抗什么的宿命就交给别人吧。我注定是要成为最强的,这和我要拯救你们有什么关系?
  • 弃女逆天:魔帝独宠御兽妃

    弃女逆天:魔帝独宠御兽妃

    天华大陆第一天才苍焚月惨遭背叛而死,一朝重生沧澜大陆,从天之骄女变为人人欺辱的废物弃女?!灵师废柴又如何!通灵魂珠在手,看她重修御兽师,统御万兽,报仇复敌,所向无敌!负我者,杀!辱我者,杀!欺我者,杀!只是,自家本命契约的那头噬天魔龙,怎么心心念念总想爬床?某男邪魅一笑:娘子,为夫饿了。女强男更强,爽文升级流,重生天才御兽师VS本命契约魔龙,一对一,互宠无虐
  • 魔种之骨

    魔种之骨

    内心深处的黎明破碎之际,你会选择依旧信赖光明还是堕入黑暗
  • 邪王诱妻999次:绝色召唤师

    邪王诱妻999次:绝色召唤师

    她,美如画,艳如霞,一双妖冶的眼瞳,带着前世的记忆投胎,为改变命运,修仙之路漫漫其修远兮。他,寒如冰,冷如霜,不爱江山不爱美人,传闻是个断袖,却拿修仙当借口。皇帝老儿捂脸一道请婚圣旨颁布昊天大地。金银珠宝,法器灵药,坐骑神兽,皇帝老儿的聘礼何其丰厚。为这修仙遥遥之路,某女一咬牙,一跺脚,自觉穿着大红嫁衣,骑着碧血玉麒麟跑到金銮殿,“给我聘礼,本姑娘今日就把自己嫁了!”可传闻有假,明明热如火,暖如烛,一只正常不能再正常的大色狼。洞房花烛夜,某女欲哭无泪,“亲爱的王爷大人不是说要修仙嘛,修仙可不能近女色的哦!”他将她压在身下,一挑眉,一魅笑,一霸道,一深情,“只羡鸳鸯不羡仙,美人,本王心悦你!”
  • 全能系统之我太难了

    全能系统之我太难了

    叶华本是一名碌碌无为的燕都大学毕业生,可是在无亲无故的燕都中寸步难行,直到获得全能系统过后,叶华表示:我太难了!
  • 公主泅海记

    公主泅海记

    她本身份矜贵,隐世武道世家公主。一次意外落入陷阱,被迫用另外的身份进入海盗的世界。他是海盗世界的枭雄,是海盗,又非海盗……两条相交的平行线一个深蓝大海的传说武道、女巫、囚禁、逃亡……当公主遇上海盗,情不知从何而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