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16643900000064

第64章 刑法的追诉时效(3)

1、1997年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所谓“按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理解上当然既应包括适用当时法律的定罪量刑规定,也应包括适用当时法律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不能把当时法律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排除在适用之外。

2、在有关追诉时效的规定方面,1979年刑法与新刑法虽基本相同,但在追诉时效延长的规定上有两点显著区别:一是1979年刑法规定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起始时间为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而新刑法则对此修改为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二是新刑法增加了“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公、检、法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规定。两相比较,新刑法有关追诉时效的规定较1979年刑法对被告人更严更重。关于追诉时效是否也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9月25日通过的《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已有明确规定。该条规定“对于行为人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行为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超过追诉期限或者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超过追诉期限的,是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该条规定的精神,就是明确地确立关于追诉时效也应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就本案而言,被告人朱某的交通肇事行为,已超过1979年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不应当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犯罪行为超过追诉时效的,在诉讼程序上应如何处理

对于犯罪行为超过追诉期限但是已经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案件,根据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具体来说,在侦查阶段由进行侦查的检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由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案件经人民法院受理后的,应当宣告无罪。对此,1979年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终止审理的处理方式。这种对于在审判环节仅采取宣告无罪一种处理方式的规定,是不尽科学的,也与刑事诉讼理论相悖。犯罪超过追诉时效,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其实质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程序问题。这里所说的“犯罪”,准确地应说是一种犯罪嫌疑,因为行为人尚未经过人民法院审判,还处于是否有罪的不确定状态,由于行为人的行为已超过追诉时效,无论其是有罪还是无罪,都不再予以追究。不再予以追究是指诉讼程序不再继续往下进行,并不是说该行为就不构成犯罪。因此,超过追诉时效的情形,无论出现在刑事诉讼的哪一个阶段,都应当由正在负责追究的司法机关终止诉讼程序,不再往下一个诉讼阶段移送。由于人民法院是刑事诉讼的最后一个环节,因此,终止诉讼程序的方式只能是终止审理,而不是宣告无罪。宣告无罪是人民法院通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无罪或者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而作出的实体判决,它解决的不是诉讼程序上的问题,而是被告人是否有罪的实体问题。因此,用这种实体判决的方式来解决非实体的程序问题,显然是不合适的。同时,在行为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只是由于已经超过追诉时效而不再予以追究的,如果宣告被告人无罪,否定其行为的犯罪性质,在法理上也难以讲通,且与公安、检察机关撤销案件、不起诉的程序性处理方式不协调。对于1979年刑事诉讼法的这一缺陷,1994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作出了补充规定,增加了裁定终止审理的处理方式。对此问题,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二)犯罪已超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八)项进一步明确规定,对于案件审理中发现或出现犯罪已超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应裁定终止审理。由于诉讼法不存在溯及力问题,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适用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来处理程序上的问题。因此,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本案审理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应的司法解释的规定,裁定终止审理本案是正确的。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

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的或者处罚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1997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37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适用刑法,现就人民法院1997年10月1日以后审理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修订前的刑法或者修订后的刑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对于行为人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行为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超过追诉期限或者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超过追诉期限的,是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第二条犯罪分子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需要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三条前罪判处的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在1997年9月30日以前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1997年10月1日以后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第四条1997年9月30日以前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1997年10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五条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的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适用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第六条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缓刑考验期间又犯新罪、被发现漏罪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适用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撤销缓刑。

第七条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1997年10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犯罪分子,因特殊情况,需要不受执行刑期限制假释的,适用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八条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1997年10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假释。

第九条1997年9月30日以前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被发现漏罪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适用刑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撤销假释。

第十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适用行为时的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1998年1月13日)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施行以来,一些地方法院就刑法第十二条适用中的几个具体问题向我院请示。现解释如下:

第一条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处刑较轻》,是指刑法对某种犯罪规定的刑罚即法定刑比修订前刑法轻。法定刑较轻是指法定最高刑较轻;如果法定最高刑相同,则指法定最低刑较轻。

第二条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只有一个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该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有两个以上的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具体犯罪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

第三条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以后审理一九九七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发生的刑事案件,如果刑法规定的定罪处刑标准、法定刑与修订前刑法相同的,应当适用修订前的刑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工作中具体适用修订刑法第十二条若干问题的通知》(1997年10月6日)

根据修订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现对发生在1997年9月30日以前,1997年10月1日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如果当时的法律(包括1979年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事法律的决定、补充规定,民事、经济、行政法律中“依照”、“比照”刑法有关条款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条文,下同)、司法解释认为是犯罪的,修订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依法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立案、侦查的,撤销案件;审查起诉的,作出不起诉决定;已经起诉的,建议人民法院退回案件,予以撤销;已经抗诉的,撤回抗诉。

二、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修订刑法也认为是犯罪的,按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罪名、构成要件、情节以及法定刑没有变化的,适用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2、罪名、构成要件、情节以及法定刑已经变化的,根据从轻的原则,确定适用当时的法律或者修订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修订刑法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但行为连续或者继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对10月1日以后构成犯罪的行为适用修订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2001年12月16日)

为正确适用司法解释办理案件,现对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

二、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三、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四、对于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已办结的案件,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

同类推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为加强法制宣传,迅速普及法律知识,服务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多年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审议通过、修订的法律,全品种、大规模的出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的系列法律单行本。该套法律单行本经过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权威审定,法条内容准确无误,文本格式规范合理,多年来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与好评。
  • 股权纠纷实务操作与案例精解

    股权纠纷实务操作与案例精解

    《股权纠纷实务操作与案例精解》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股权纠纷方面的案由规定为纲,通过实务指引部分解读各种类型股权纠纷的实务操作技巧及注意事项,并以典型案例的形式解析各类型股权纠纷在实务操作中应注意的法律要点与问题。本书涵盖发起人责任纠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股东名册记载纠纷、股东出资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股权转让纠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股权质权纠纷、股东收购请求权纠纷、公司决议撤销纠纷、公司决议效力确定纠纷、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并收录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股权转让纠纷案件裁判规则。
  • 信用合作法律法规

    信用合作法律法规

    “七五”普法规划指出: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实际需要,从不同群体的特点出发,因地制宜开展有特色的法治宣传教育……坚持集中法治宣传教育与经常性法治宣传教育相结合,深化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的“法律六进”主题活动,完善工作标准,建立长效机制。特别是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始终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全局性和根本性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加强农村法制建设,深入开展农村普法教育,增强农民的法制观念,提高农民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
  • 工伤保险与劳动争议

    工伤保险与劳动争议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个组成部分,是指劳动者由于工作原因并在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或因接触粉尘、放射线、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引起职业病后,由国家或社会给负伤、致残者以及死亡者生前供养亲属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读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是1996年、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又一次重大完善。这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完善了与监察法的衔接机制,调整了人民检察院的侦查职权;根据推进国际追逃追赃工作的需要,建立了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总结试点工作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完善了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增加了速裁程序。这些修改,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特色刑事诉讼制度体系,体现了惩治犯罪与尊重保障人权相结合,对于保障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加大反腐败追逃追赃工作力度,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该书从立法工作的角度,对立法背景及条文规定等方面进行了较为详尽的阐述。
热门推荐
  • 东方豪杰物语

    东方豪杰物语

    有黑化,有便当,无11,预测会虐主(话说这样的小说有人看么!?)从月之篇算是真正开始系统地讲述世界观,请大家忍受赤之卷那奇怪的描述吧。(其实月之卷也很怪)二设不多,遵从一设?自己的设定乱飞,这就是这本书的真面目。感觉有很多的禁忌被打破了?随意吧,欢迎来到作者的妄想乡。
  • 天行

    天行

    号称“北辰骑神”的天才玩家以自创的“牧马冲锋流”战术击败了国服第一弓手北冥雪,被誉为天纵战榜第一骑士的他,却受到小人排挤,最终离开了效力已久的银狐俱乐部。是沉沦,还是再次崛起?恰逢其时,月恒集团第四款游戏“天行”正式上线,虚拟世界再起风云!
  • 走好职场第一步

    走好职场第一步

    本书以职场故事、电影故事为素材,讲述职业规划、职场情商、打造职场个人品牌、职场时间管理、人际关系处理、职场危机应对等二十多个话题,涉及职场打拼所遇到问题的方方面面。
  • 拿着道袍当道士

    拿着道袍当道士

    【新书悬疑大作《上古秘术传人》已发布】来自上古诡异莫测的超级门派,为何弟子世世代代苦苦避世,为何天下奇人异士都要追杀此门派。道家门徒李曦尘一身正气凛然出世,一身法术神鬼莫测,通天彻底,闯红尘都市,闯玄幻洞天世界,斗僵尸,斩杀妖邪鬼祟,通通全部拿下!换来的却是以正义为首的五家七派联手追杀,这一切到底是阴谋算计,还是一些老家伙的玩偶。(不是后宫剧,主角童子功破不了身……)读者聊天群:949523816
  • 我家的猫她成精了

    我家的猫她成精了

    【软萌小奶猫x高冷少年】苒苒变成了一只小奶猫,江慕成为了她的铲屎官。谁曾想外表冷冰冰的少年私下里却是个猫奴。众人皆笑江慕宠猫无底线,养猫就跟养女朋友似的。谁料江慕轻笑,表示他家的猫已经成精了。何止是养女朋友,这可是未来的小媳妇,得供着!片段:苒苒变成人之后,最喜欢做的事情还是躺在江慕的枕头。以前她可以整个身子埋进枕头里,现在却不行了,苒苒不止一次向江慕控诉过这件事。江慕不解:“你为什么总喜欢趴在我的枕头上睡觉?”苒苒回答的随意:“因为你香啊!”四舍五入一下,就是她和江慕同床共枕了。江慕笑,眉眼弯弯的温柔了她的世界。少年的嗓音带着沙哑,却又藏满了千万种情动:“那你为什么不直接抱着我呢?”【1v1双洁,带点前世的记忆】【沙雕小甜饼,基本无虐】
  • 彼时,天空正蓝

    彼时,天空正蓝

    大学里有什么?一个青梅竹马两小无猜风趣幽默精灵搞怪的发小,是不是很有趣?如果他搞怪整蛊的对象通常都不是你的话~两个志同道合,可以一起吃饭一起碎觉一起洗澡一起上厕所,可以彼此交换衣橱、挤一个被窝聊心事的闺蜜,是不是很幸运?如果不在你的被窝里释放二氧化碳、睡着之后不会踢床磨牙打呼、不拉着你一起翘课、不和你抢一个鸡腿、不让你打水+带饭,不在大冬天从暖和的被窝里拉你早起跟她一起跑步减肥的话~在图书馆里邂逅了帅到没朋友的男神,是不是更加完美?如果他不是那么高冷难接近的话~简单来说,这是一个关于青葱岁月的小白故事准备好了么?鸡飞狗跳的大学生活就要开始咯~
  • 末日手机控

    末日手机控

    打破囚笼,挣脱自己施加在身上的枷锁触不可及的并非为力量而是命运! 这是一本随缘更新的书ㄟ(▔,▔)ㄏ
  • 虚幻异想曲

    虚幻异想曲

    战争剥下了我们坚硬的壳,染红了雪白的肉丝,善良之人上天堂,罪恶之人下地狱。神不会保佑任何人。我是无神论者。你,背叛了你的神。在这场战争开始之后。
  • 我在北梁做霸主

    我在北梁做霸主

    铁骑银甲踏春秋颠沛流离苦做舟花衣黛冠宫锦瑟一朝得报千古流片场错了,重来,个方位请注意,这不是一本正经的历史小说,作者想把它写成一本逗比的历史小说,我估摸着这作者大概是疯了。权谋向,主角成长历程,偏轻松,偏日常,慢热……
  • 位面入侵

    位面入侵

    异世界的侵略,文明的碰撞,人类的救赎。地球防卫军战败后,姬诚离开家乡去主位面寻找力量的根源。骑着一群美女追随者站在位面之巅的姬诚高喊:“地球这种东西,丢就丢了吧,老子再打下几个来就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