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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章 偷情的代价(2)

到了医院,大夫说,多亏落地之前有鸡蛋车接了一下,“海阔天空”才没至于摔成瘫痪。但即使这样,由于头部外伤、左胳膊线性骨折,也需要住院一个月左右。医药费大概需要5万元,而且由于左胳膊打了钢板,还需要二次手术,手术费也近万元。“海阔天空”是个两手空空的打工仔,由于一直失业在家才会经常网聊,家中父母也都年岁较大,还是下岗工人,经济很拮据,即使东拼西凑也凑不上这么多医药费。送鸡蛋的人也来了医院好几趟,说:“你看,多亏了我这一车鸡蛋才救你一命,你就是不感谢我,也该照价赔偿吧。我那天送的一车鸡蛋全被你给砸烂了,你得赔偿我6000元。”“海阔天空”的父母一再央求道:“我们不是想赖账,可你看我儿子医药费都还没着落呢,你就再等等吧。”“海阔天空”见到这种情况就让父亲去找李香,说毕竟她跟自己相识一场,现在自己有难,跟她要些医药费,临时救救急。

谁知李香的日子也并不好过。那天事发之后,她的老板勃然大怒,将李香大骂一顿后,将她从同居房屋赶了出去。这好事不出门,丑事传千里。在异地打工的丈夫很快听说了此事,坚决要求与李香离婚。李香是内忧外患,此时“海阔天空”的父亲来找她,她自然是气不打一处来,恨恨地说:“你们还好意思跟我要钱?他还欠我3万元呢,要他赶紧还钱。”“我儿子怎么会欠你钱,你可得给我说清楚。”“我懒得和你讲,回去问你儿子吧。”“海阔天空”的父亲听到这番话更气愤了,不给钱也就罢了,竟然又倒打一耙。他回来和儿子发牢骚,却看到儿子的脸“腾”一下红了,半天没说话。

怎么回事?“海阔天空”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反应?难道他真欠李香3万元吗?事实确实如此。原来他们在热恋期间,由于“海阔天空”没什么生活来源,就跟李香说自己想做点小买卖却苦于没本钱,而李香与老板同居以来攒了不少私房钱。为笼络住小男友,就主动提出给对方拿钱,这样先后分两次拿了3万元给他。而“海阔天空”毕竟是男人,不能白拿女人的钱啊,就坚持给李香打了欠条。这3万元拿来之后根本没做什么买卖,很快就被他吃吃喝喝挥霍一空了。

现如今,自己为与李香约会弄到这步田地,她不但不帮自己一把,反倒在自己父亲面前揭短,气得“海阔天空”直骂娘。

他不甘心,多次打电话给李香,要求她分担一些医药费。可李香态度非常坚决:“是你自己要走窗户的,也是你让我递床单的,摔坏了和我有什么关系?”结果每次双方都以激烈的争吵结束。到了最后,双方已经到了剑拔弩张的状态。

屋漏偏逢连夜雨。就在这个时候,“海阔天空”接到了法院的传票。原来那送鸡蛋的人多次讨要赔偿不成,就起诉到了法院,要求他立即赔偿砸坏鸡蛋的损失6000元。这可怎么办,索要医药费不成,自己又成了被告。旁边的病友也你一言我一语地议论道:“那女人把你弄得这么惨,应当让她赔偿!”“对呀,这件事是她造成的,她怎么也应当付医药费吧。”

一语惊醒梦中人!是啊,我不应当求你拿钱,是你必须赔偿我,少一分我都不同意。但转念一想,这么做究竟有几分把握呢?

律师说法: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包括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以过错责任为原则,以无过错责任为例外。

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民事义务并致他人损害时,应以其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的过错作为责任的要件。即若行为人没有过错,如加害行为因不可抗力而致,则虽有损害发生,行为人也不负责任。

本案中,李香在给对方递床单时,其作为一个成年人,应当意识到这种做法很危险,有可能发生对方坠楼而受伤的结果,但其怀着侥幸心理轻信能够避免。因此,其在主观上存在着过失。而且此行为显然与被害人坠楼受伤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李香应当对被害人的受伤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过失相抵原则>>>

所谓过失相抵,是指就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受害人也有过失,法院可依其职权,按一定的标准减轻或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从而公平合理地分配损害的一种制度。如本案中的被害人“海阔天空”,他自己也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因其判断能力与李香是一样的,应当认识到行为的危险性,却还主动提出让对方递床单,则根据过失相抵的原则,法院会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李香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是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海阔天空”想,既然你不仁就别怪我不义了,因此很快就一纸诉状将李香告上法庭。李香毫不示弱,她在庭审答辩中称:首先,自己在此次事故当中不应当承担责任,理由就是提出走窗户的是原告,提出递床单的也是原告,她自始至终都是在配合原告的要求,而且床单突然断裂导致原告受伤,也不是她的过错,因此她根本没有责任。其次,即使退一步讲,如果法院认定她有责任,但对方还欠她3万元,则要求将两笔债务进行抵销。同时,她还向法院提交了原告给她出具的两张欠条。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这起纠纷当中,虽然是原告首先提出走窗户和递床单,但被告并没有反对,而是持支持赞同态度,并且以行动进行了实际配合,故原、被告双方在主观上,对借助床单下楼所存在危险性的预知能力是相同的,对事故产生的过错程度是相同的,在客观上是二人行为的有机结合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因此双方对损害结果应当共同承担法律责任。关于被告所提出的债务抵销的主张,因本案是基于人身损害赔偿产生的侵权之债,属法律禁止抵销的债务,被告就此笔3万元债务可以另行提起诉讼。最终判决,“海阔天空”的医药费、二次手术费、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以及伙食费,由被告承担50%。

被告在这里提出了应当用3万元欠款抵销对原告的人身损害赔偿,法院为什么不予支持呢?在什么情况下债务能够互为抵销呢?

律师说法:债务抵销>>>

债务抵销,就是在双方互负债务的情况下,按对等数额消灭债务的一种方式。分为两种:一种为约定抵销,一种为法定抵销。那么,法定抵销必须同时具备如下要件:1.须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2.抵销的债务必须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3.必须双方债权均已到期。4.按照合同性质或法律规定不能抵销的债务除外。

本案中李香所要求抵销的债务是人身损害赔偿之债,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关系,属法律禁止抵销的债务。综上,本案中,李香对“海阔天空”的借贷之债权不能与“海阔天空”的人身损害赔偿之债相抵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一百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再说,那送鸡蛋的人得知此案宣判后又经过咨询律师,申请追加李香为共同被告。诉讼当中,送鸡蛋的人满腹委屈:“我招谁惹谁了,他们俩空中飞人,成了我的飞来横祸了,那法律不能让我活该倒霉吧!”法院经审理认为,送鸡蛋的人的财产损失同样是李香与“海阔天空”共同行为所导致的,故判决由二人对鸡蛋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人内部的责任份额则各承担50%。

还记得童话《渔夫和金鱼的故事》吗?那个贪心的老太婆,先要新木盆,又要新房子,有了皇宫,还要当海上霸王,最终却又回到原本的一无所有。本案的李香,上演的不正是现代版的《渔夫和金鱼的故事》吗?她原本有个共同打拼的丈夫,虽然两地分居,虽然没太多的钱,却共同拥有一份“越来越好”的希望和期盼。而贪心的李香,却想要不劳而获,出卖灵魂和身体换钱;有了钱又觉寂寞与空虚,开始打起了花老情人钱养新情人的如意算盘。最终,却是鸡飞蛋打,不但两个情人都成了仇人,而且家散财失,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所以,欲望一定要有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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