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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中国游牧民族部落的发展及其经济基础研究(6)

元统一全国后,蒙古封建贵族登上了历史舞台,元代朝廷的高官全出自那颜——千户长、万户长等封建贵族阶层,他们迁居内地城市(主要是大都),充任元朝政府的文武要职。虽然他们离开了自己的直接领地,但他们“像坐在大都的蒙古汗——皇帝向和林派遣其继承者统治游牧的蒙古地区和守护帝国的西北一样,那些身任高官的封建主很可能也是通过其近亲仍然支配着他们的分土”。封建部落制度在封建领主制下继续发展。因为部落是领主分地上的基层组织,部落管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领主分地的稳定。按照元朝封建政府的等级划分,皇帝和许多大封建主——鸿台吉、台吉、王一样,拥有几个兀鲁思、土绵(万户)。由于氏族残余和奴隶的存在,实行封建牧奴制经济,土地、牧场归属封建领主所有,牧民被划定在自己的部落中,封建领土有权指使自己的百姓迁徙,给予新的牧地,能够划出某部分地面用于各种不同的目的,如狩猎、耕种等,还能够规定游牧场所,如驻冬、驻夏及其他宿营地等。牧民对领主的人身隶属关系比以前有所加强,因为部落酋长就是一个小封建领主,部落成员要为其负责,而部落酋长又隶属于大封建领主的管辖,对大封建领主要绝对服从。牧民向封建领主所承担的义务主要有缴纳牲畜及畜产品的实物税;在领主帐幕里服役;在领主的军队中服役和参加围猎;在驿站出官差等。可见当时牧民的负担还是比较重的。

明清时期,蒙古封建部落处于分离、迁徙和合并、融入他族时期,也可以说是封建部落走向衰落的时期,明代结束了蒙古人在全国的统治,加速了蒙古内部的分裂。14世纪末,蒙古分裂为鞑靼和瓦刺等部,继续和明朝政府抗衡,但已失去了往日的风采,没有再形成统一的力量,不得不重回故里,雄踞草原。清代由于蒙古骑兵在帮助满族人统一全国有功,清政府便根据满族的八旗制度将蒙古诸部改编成16盟199旗的军政合一的地方组织。分设盟长和“扎萨克”为首领。扎萨克战时动员本旗军队参战,平时执掌行政、司法、征税等事务。盟长并非一级行政单位,盟长的主要职责是监督各旗扎萨克,每三年召集各旗合盟一次。盟旗并非独立自主的政治机构,均受清朝中央政府统辖和节制。盟旗的基层组织仍然是部落,部落制度依旧发挥着作用。这种制度几经变化,但一直保留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

3.哈萨克族封建制部落的形成与发展

哈萨克族是我国古代西北游牧民族的后裔,形成于公元15世纪,居住地处在祖国的西北边陲,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接壤,是我国与周边邻国同源的跨国民族之一。哈萨克族主要分布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及新疆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少数分布于甘肃阿克塞哈萨克自治县和青海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

哈萨克族的历史可以追溯到汉代的乌孙,隋唐时期的突厥、回鹘,成吉思汗统一蒙古草原以后的西蒙古各部的蒙古人等。与上述这些民族有历史渊源关系,也就是说,“哈萨克是我国古代西北以突厥部落为主体的、融合很多其他游牧部落而成的民族”。进入阶级社会以后,哈萨克族奴隶制度没有得到广泛的发展,而是普遍地形成了封建的剥削制同氏族部落的家长制结合在一起的宗法封建制度。这种封建宗法部落管理制度一直保持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

从20世纪50年代起,国内外学者就对哈萨克族游牧宗法封建制度展开讨论,但尚未取得一致的意见。特别是在我国对这一问题研究探索得还不够深入,有待于进一步深入研究。笔者试图通过对哈萨克族部落管理制度的探索,来揭示游牧民族氏族、部落组织的变迁及其长期存在的原因,从而得出符合历史发展规律的结论。

我们认为,哈萨克族氏族、部落管理形式能够一直存在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这与哈萨克族形成时期的封建制管理模式的大环境是分不开的。当时以父系家长制血缘关系为纽带的氏族、部落管理体制,与部落酋长、宗教上层、大小牧主组成的封建统治阶层相结合形成的游牧宗法制管理形式是氏族、部落统治长期存在的关键所在。为了阐明这一观点,我们有必要把哈萨克族的状况作以简要介绍。

(1)哈萨克族封建部落的形成。哈萨克族的历史可以追溯到我国古代北方,主要是西北众多游牧民族,如塞种、月氏、乌孙、康居、匈奴、突厥、葛逻禄、哈喇契丹、克烈、乃蛮、钦察等等,因而这些游牧民族的社会政治制度以及经济文化对其都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早在两汉时期,哈萨克族的先民之一乌孙人就臣服于汉朝政府,并长期保持密切的关系。在元朝,整个哈萨克族地区都在元朝的版图之内。在清朝,从18世纪中叶起,哈萨克族三部(哈萨克族分大、中、小三部,称为“玉兹”)臣属清朝,历年贡使不绝,与内地进行频繁的贸易往来,关系十分密切。19世纪上半叶,沙俄侵入哈萨克草原和原属清朝伊犁将军管辖的巴尔喀什湖以东、以南地区。19世纪下半叶,沙俄以讹诈和军事威胁手段,迫使清政府签订了《中俄勘分西北界约记》等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割占中国西北大片领土。按照条约中“人随地归”的规定,侵占了原属中国哈萨克族及其居住地区。此后,哈萨克族分属两个国家,大部分归俄国,小部分归中国。这样,哈萨克族就成为现代民族中的跨国民族了。

哈萨克族与我国其他游牧民族一样,也经历了血缘部落和地缘部落的发展阶段,其主要经济支柱是畜牧业。对于游牧民族来讲,牧民最关心的是牧场。早期游牧部落对牧场一般没有限制,因为它是公有的,但各部落之间似已划定了各自游牧的区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畜群的增多,这种牧场的公有制和牲畜的私人占有制形式并存发展,扩大或巩固自己牧场区域就成为拥有大量畜群者越来越关心的问题,正如马克思所讲:“他们利用土地作为牧场等等,土地上面养着畜群,而放牧的人民则以畜群为生,他们对待土地,就像对待自己的财产一样,虽然他们从未把这种财产稳定下来”。而在15世纪中期哈萨克汗国建立和哈萨克民族形成时期,就对广大牧民关心的土地问题作了明确的答复。16世纪初制定的《哈斯木汗法典》第一款项就是有关解决牧场、土地诉讼的规定。当时将汗国按地域分为大、中、小三个玉兹。玉兹(Juz)为突厥语译音,哈萨克语(Juz),原意是“一百”、“部分”、“方面”等意,转义为地域性部落联盟。所以在清代文献中常被称为右、左、西三部,或译为大、中、小三帐。这三个玉兹各有领地。玉兹下面分设兀鲁思(领地)、阿洛斯(部落)、乌鲁(氏族)、阿塔(由七辈以下数个阿吾勒组成)、阿吾勒(游牧群)。这种社会组织结构大多是自古沿袭下来的。

哈萨克族氏族部落组织结构如图所示:

┏━━━━━━━━━━━━━━━━━━━━━━━━━━━━━━━━━━━━━━━━━━━┓

┃ 哈萨克 ┃

┣━━━━━━━━━━━━━━━┳━━━━━━━━━━━━━┳━━━━━━━━━━━━━┫

┃ 大玉兹(右部哈萨克) ┃ 中玉兹(左部哈萨克) ┃ 小玉兹(西部哈萨克) ┃

┣━━━━━━━━━━━━━━━╋━━━━━━━━━━━━━╋━━━━━━━━━━━━━┫

┃ 所属部落 ┃ 所属部落 ┃ 所属部落 ┃

┣━━━━━━━━━━━━━━━╋━━━━━━━━━━━━━╋━━━━━━━━━━━━━┫

┃ 以乌孙部落为主体部 ┃ 以阿尔根(Arghin)为 ┃ 以阿里钦(Alyshyn)部 ┃

┃落,包括札刺亦儿 ┃主体部落,包括乃曼(Nay ┃落为主体部落,包括加帕 ┃

┃(Jalayyr)、康里(Qanglr)、 ┃man)、克烈(Kerey)、瓦克┃斯(Japas)、艾里木乌勒 ┃

┃杜拉特(Dlllat)、阿勒班 ┃(waq)、弘吉拉惕 ┃(Elimuli)、巴依乌勒 ┃

┃(Alban)、素宛(suwan)等 ┃(Qongirat)、克普恰克 ┃(Bayuli)和节特乌勒 ┃

┃部落。 ┃ ┃(Jetiuli)等部落。 ┃

┃ ┃(Qrpchaq,汉交文献称作 ┃ ┃

┃ ┃“镀察”)等部落。 ┃ ┃

┣━━━━━━━━━━━━━━━╋━━━━━━━━━━━━━╋━━━━━━━━━━━━━┫

┃所属领地 ┃所属领地 ┃所属领地 ┃

┣━━━━━━━━━━━━━━━╋━━━━━━━━━━━━━╋━━━━━━━━━━━━━┫

┃ ┃ 其领地主要在巴尔喀 ┃ 其领地是现在的西哈 ┃

┃ 其领地在巴尔喀什湖 ┃什湖北部、锡尔河北部,主 ┃萨克斯坦,冬牧场是锡尔 ┃

┃南部,以及从伊犁河到锡 ┃要冬牧场是锡尔河流域和 ┃河下游流域、里海西部、土 ┃

┃ ┃卡腊套山地区,夏牧场是 ┃尔哈衣和伊尔克孜河汇合 ┃

┃尔河之间的广阔地区。 ┃ ┃ ┃

┃ ┃托波尔河、撒里苏河流域 ┃处,夏牧场是托波尔河上 ┃

┃ ┃及中哈萨克斯坦。 ┃游和里海周围。 ┃

┗━━━━━━━━━━━━━━━┻━━━━━━━━━━━━━┻━━━━━━━━━━━━━┛

哈萨克族各玉兹的最高统治者称为“汗”。三个玉兹组成哈萨克汗国,最高统治者称为“可汗”。三个玉兹共操一种语言,经济生活方式和物质文化、精神文化基本相同。

关于三个玉兹是何时划分的,史无记载。但据文献记载,17世纪80年代哈萨克汗国分裂,说明这三个玉兹在当时早已存在了。至于三个玉兹的来源,20世纪初成书的根据口头流传整理的《哈萨克系谱》都有记载,说哈萨克族的祖先是阿拉什(Alash)。阿拉什生哈萨克(Kazak)。哈萨克生三子:长子名别克阿洛斯(Bekares),其后裔为大玉兹;次子名阿克阿洛斯(Akares),其后裔为中玉兹;三子名江阿洛斯(Janares),其后裔为小玉兹。哈萨克语中“阿洛斯”为“部落”之意;“别克”为古代突厥人的一种官号名称,同时也是“贵族”之意;“阿克”为“白色”之意;“江”为“生命”之意。这种传说与蒙古族、藏族的古老神化传说很相似,无外乎就是要确立自己家族在部落中的统治地位。由于汗国的可汗、苏丹等领袖人物一般出自铁烈部落,他们自命为成吉思汗后裔,白骨头,是贵族阶层,因而此部落在当时享有很大的特权。

另据两种传说,哈萨克族三个玉兹划分在13一16世纪哈萨克族汗国建立前。一种传说是将哈萨克族划分为三个玉兹的人是麦科比。麦科比当时给大玉兹以象征“旗帜”的印记,给中玉兹以象征“眼睛”的印记,给小玉兹以象征“剑”的印记。第二种传说是哈萨克族汗国的创建者之一贾尼别克汗将哈萨克族分为三个玉兹,以便于进行治理。他指定乌孙部落为大玉兹的领头部落,札剌亦儿居次;阿尔根为中玉兹的领头部落,乃曼居次;阿里钦为小玉兹的领头部落,加帕斯居次。

哈萨克族中的“兀鲁思”具有地缘的性质,与“领地”相当,为蒙古语,其原意为“百姓”,后引申为“国家”等意义。“兀鲁思”实际上是可汗之子或宗亲(被称为“苏丹”)的封地,由苏丹统管,它由一个地区内的若干部落组成,具有小部落联盟的性质。苏丹一般管辖10万左右的人口,拥有两三万人的军队。而“阿洛斯”或“塔依帕”意为部落,在清代文献中一般被称作“鄂托克”。部落是组成哈萨克族玉兹的基本单位,哈萨克族的部落很多,有大部落和小部落。大部落如中玉兹的阿尔根、克烈、乃曼等部落,大玉兹的乌孙等部落。每个大部落内又有若干小部落。据《西陲总统事略·哈萨克源流》记载,哈萨克族汗瓦里汗苏丹所辖的阿尔根部落是中玉兹最大的部落,内分44个小部落,此外还有其他公或台吉所辖的阿尔根小部落有16个。也就是说,阿尔根大部落有60个小部落。

现将组成与融入哈萨克族的主要部落概述如下:

克烈部:在蒙古族兴起前就居住在蒙古大草原,后迁到阿尔泰地区和今天的哈萨克斯坦一带。克烈部落分为两大支,阿夏马依勒克烈和阿巴克克烈,前者现主要居住在哈萨克斯坦境内,后者主要分布在我国新疆阿勒泰地区和甘肃省的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阿巴克克烈部落后来又分出坚铁克依、贾迪克、切鲁乌什、喀拉喀斯、昆沙达克、依铁勒、契巴拉厄尔、沙尔巴斯、贾斯塔班、篾尔格提、契依莫因、库拉提博拉提等12支,其中以坚铁克依和贾迪克两支的人数最多,分布地域最广,势力最大。

乃曼部:是突厥族的一支,10—13世纪游牧在阿尔泰山一带,当蒙古族兴起后,被西征的成吉思汗军队击败,部众离散。比如今天的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和蒙古等我国少数民族中均有乃曼部落,说明乃曼部落分散后融合到这些民族中去了。乃曼部落较大的有9支,如铁里斯唐巴勒、艾尔格涅克特、铁连塔依、科克加尔勒、布拉、萨尔卓马里提、巴克纳勒、巴勒塔勒、耶列铁等。他们主要分布在我国新疆和哈萨克斯坦交界的地区和新疆的伊犁地区。乃曼部落在我国较有影响的一支是托勒克塔依,其中又分为杜尔吐古尔、喀拉克烈、沙德尔马太等四小分支。

黑宰部:主要有四支,木哈斯、依提库马尔、别根别提和达尔巴斯。据史料记载,黑宰部落原居塔城一带,沙俄入侵中国后,中俄双方于光诸八年(1883年)签订了《中俄科塔界约》,将“黑宰哈萨克全族均留中国境内”。此后“黑宰台吉胡岱们都暨萨三伯里克德巴依等由伊犁东北山率领大小头目20余人并毡户3千余人前来投诚,将军金顺知照俄官,遵照条约收回。因黑宰哈萨克旧属塔尔巴哈台参赞大臣所辖,现塔尔巴哈台无地安插,暂令博罗塔拉北山一带住牧”。这样黑宰部落又继续南迁到达巩乃斯河流域游牧。现在黑宰部落这一支主要居住在新疆新源一带。

素宛部:素宛部落主要有四大分支,都斯巴格斯、坎巴格斯、托加尔斯坦、巴依杜格。现主要居住在新疆伊犁河流域。

阿勒班部:主要有两大支,沙热和赤布勤。主要分布在伊犁地区。

瓦克部:瓦克部落原来游牧于阿尔泰山及斋桑泊一带,18世纪末,19世纪初,两次迁徙到今天的托里县。先迁来的人们称“老瓦克”,后迁来的人们称“新瓦克”。

托热部:托热部在哈萨克部落中属贵族阶层,因为他们来自蒙古草原,自称是成吉思汗的后裔,自13世纪蒙古骑兵征服哈萨克族以来,就长期统治该地区,这些统治者世代繁衍,在哈萨克的民族进程中逐渐融入一体,自成一个部落,虽然人数较少,但权力很大,社会地位很高。主要分布在我国与哈萨克斯坦交界的吉木乃和伊犁地区。

哈萨克族的氏族与蒙古族、藏族的氏族有所不同,哈萨克族的氏族分为大氏族与小氏族两类,大氏族称“乌鲁”,小氏族称“阿塔”,大氏族一般由具有血缘关系的七代以下的若干个“阿吾勒”(哈萨克语圈子之间联在一起的游牧群,是哈萨克族最基本的社会生产组织)组成,具有胞族的性质。而小氏族一般具有同一个祖先,只有几代。但无论大小氏族都有一个共同的祖先,而且大多数民族成员都有血缘关系。随着人口数量的增长和部落分支的繁杂,许多氏族混杂有众多外来住户,血缘关系也逐渐松弛了,但各大小氏族的名称一般都是按男性祖先的名字命名,也有少数是用女性祖先的名字命名的,从这一点上可以反映出母系氏族残余在哈萨克族部落中存在的时间还是比较长的。每个氏族都有自己公有的牧场、草地和土地,各成员之间有相互支持、援助和保护的义务,并且绝对服从氏族首领的管理,一般情况下氏族成员都必须无条件地服从氏族首领的命令。各氏族还有自己的印记和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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