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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章 行政复议(3)

行政复议的受理,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相对人所提出的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审查而决定收案和处理。行政相对人提出复议申请后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应于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查。如果复议申请书不符合要求,或者应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充分,复议机关应将复议申请书发还给复议申请人,限期补正。如果申请人过期未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对于行政机关来说,依法受理复议申请是其职权,也是其职责。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复议机关如不受理或者应依规定转送而不转送的,是不履行法定职责,应当承当法律责任。《行政复议法》第34条对此项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规定的法律责任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三)复议案件的审理

行政复议的审理,是行政复议机关对受理的行政争议案件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的过程,是行政复议程序的核心。行政复议作为监督行政的一种形式,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全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和规范性文件。

《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因为被申请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就应当掌握充分的证据,并以此作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到复议进行期间才去收集证据,只能说明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作出的。

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或因其他原因要求撤回复议申请的,必须在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前向复议机关提出,经复议机关同意并记录在案后,方可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四)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决定,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的基础上所作出的审查结论。复议决定的作出,意味着复议程序的最终完成。《行政复议法》第28条对复议决定作了如下规定:

1.决定维持。行政复议机关经过复议审查,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正确,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证据确凿,在法定幅度内行使自由裁量权准确,故复议机关作出决定维持。

2.决定限期履行职责。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确实不履行法定职责,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决定撤销或者变更。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如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4.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不按照法定期限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作出撤销决定。

5.决定赔偿。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应当指出的是:行政复议决定是在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的前提下,由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

(五)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除法律规定终局的复议外,申请人对复议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或者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决定的实现有两种不同的方式:一是当事人自觉地履行复议决定所规定的义务,使复议决定得以实现;二是当事人拒绝履行复议决定的,须由有权的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依据其职权,按法定程序,采取强制措施,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

《行政复议法》第32条、第33条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

(一)行政复议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建立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1.行政复议的初步发展阶段(20世纪50年代)。建国初期行政复议制度便已经产生。1950年11月由政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的《财政部设立财政检查机构办法》第6条规定:“被检查的部门,对检查机构之措施认为不当时,得具备理由,向其上级检查机构申请复核处理。”这可以说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雏形。同年12月政务院公布施行的《税务复议委员会组织通则》和《印花税暂行条例》中,第一次在法规中使用了“复议”一词。其后行政复议的范围不断扩大,行政复议制度从税务领域扩大到海关领域,并具一定的规范性。50年代中后期我国又出台了一系列规定行政复议内容的法律、法规,如1957年全国人大批准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罚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20世纪50年代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特点是: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当事人不得对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复议制度受到破坏阶段(20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后期)。由于受到“左”倾冒进和法律虚无主义的影响,加上文化大革命的浩劫,行政复议制度遭到严重破坏。在20年间未经清理的法规中仅一例涉及到行政复议,即交通部1971年发布的《海损事故调查和处理规则(试行)》中的第14条。

3.行政复议制度恢复和进一步发展阶段(20世纪80年代至今)。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行政复议制度得到迅速发展。1990年12月24日,国务院发布了《行政复议条例》,标志着我国行政复议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行政复议法》于1999年4月29日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它系统地总结了1991年1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复议条例》的实践经验,进一步完善了行政复议制度,成为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重要的监督制度。

(二)行政复议现存问题及发展方向

实践表明,我国行政复议制度虽已建立起来,但是行政复议的有效监督作用还未得以发挥。一方面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行政体制改革,行政争议大量增加;另一方面,行政复议受案率却不高,复议案件涉及范围狭窄。行政复议面临很多难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纠纷发生后,申请人“投诉无门”的现象时有发生。我国是个缺乏民主传统的国家,几千年的封建专制统治的影响使不少公民“怕官”,“息事宁人”的思想也颇为严重。不少公民权利意识淡薄,人治思想依然较深,对行政复议有所顾虑,认为“官官相护”,复议不会有什么好结果。加上我国行政法知识的宣传和普及还很不够,人民群众对行政复议还很不了解。更何况申请行政复议还会耗费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因此人们往往对行政机关的侵权行为持能忍则忍的态度。对于企业来说,由于大多数企业都还处在经济体制改革的转轨过程中,现代企业制度还未建立起来。企业一时难以摆脱行政管理的隶属关系,一些企业的任免权还属上级行政机关管理,因此行政对企业的侵权行为往往都是通过行政手段解决,行政复议便很难进行。

2.行政复议机关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着行政隶属关系,如果监督不力也不利于行政争议的公平合理解决。由于地方利益、部门利益的驱使,使得复议机关很难作出公平合理的裁决。有的行政复议案件中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根据上级行政机关的工作精神作出的,由此产生的争议再由上级行政机关审理,其结果是不言而喻。

同时,由于我国行政机关实行“双重领导”的制度,政府职能部门既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管辖,又受上级职能部门的领导,其职能部门之间由于某些原因而相互推诿,使复议案件久拖不决。

3.行政复议组织机构不健全。一些行政复议机关缺乏健全的复议机构。这些机构没有独立经费,人员配备不齐,办公条件差,因此难以胜任行政复议工作。此外,有些行政机关将复议工作混同于一般行政公务。因此,复议活动受到行政内部各种关系的影响和干扰。

加大行政法制的宣传力度,增强行政人员的法制意识,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意识水平,是实施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可靠保证。同时也应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培养一支稳定高素质的复议人员队伍;建立全国统一的指导机构,明确职责权限,对复议人员的资格和编制、办案经费等事项予以明确规定并加强管理。

思考题

1.什么是行政复议?它有哪些特征?

2.申请行政复议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3.简述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4.简述行政复议法律关系及其特点。

5.试述我国《行政复议法》颁布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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