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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学生个人保险(2)

按照《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条款》第十条约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观察期后因疾病住院治疗时所支付的、符合当地社保部门规定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免赔额和社保已支付部分后,保险公司分级累进给予报销”。因此,保险公司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费用详单后,扣除自费部分19440元,免赔额100元,剩余部分按给予报销。

〔117352元-19440(自费部分)-100元(免赔额)=87912元。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最终赔付卜某87912元,并于2008年11月21日将赔款送到客户手中。

【案例评析】

根据所提供材料分析:2008年9月1日,卜某投保了学生平安保险,保险期间为:2008年9月1日—2009年8月31日;按照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条款》第七条规定:“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因此,投保人在投保前有如实告知义务,告知被保险人在投保前患有何种疾病及其他影响保险人承保的事项,保险人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承保及承保的条件。但是本案中,被保险人在学校发生意外突发性的。因此,被保险人在投保时不存在隐瞒的情况。

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在本案中,被保险人在医院确诊治疗时,及时将这一情况通知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也在第一时间前往医院做了调查,为后续理赔提供了详细的资料证明。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在被保险人出院后,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及时提供了完整的理赔材料证明。因此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因意外引起的住院,而且在保险期间内发生,属于学生平安保险的理赔范围,故应予以赔偿。

编号:091402002

【情况介绍】

刘某系某省大学一年级学生,于2007年9月1日投保了一年期《学生幼儿平安保险条款》,保费25元,保险金额分项为身故、残疾1万元,意外医疗2000元,住院医疗4万元,保险期间为2007年9月1日—2009年8月31日。2007年9月,被保险人刘某在学校参加集体活动时,被足球门倒下砸伤头部,速被同学抬到医院治疗。在医生的建议下住院治疗,进行手术,发生医疗费用共计1168050元,并于2007年9月29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理赔结果】

按照《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条款》第十条约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观察期后因疾病住院治疗时所支付的、符合当地社保部门规定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免赔额和社保已支付部分后,保险公司分级累进给予报销”。因此,保险公司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费用详单后,扣除自费部分127129元,免赔额100元,剩余部分给予报销。

〔1168050元-127129(自费部分)-100元(免赔额)〕=1030921元。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最终于2007年12月14日赔付刘某1030921元。

【案例评析】

根据所提供材料分析:2007年9月1日,刘某投保了学生平安保险,保险期间为:2007年9月1日—2009年8月31日;按照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学生幼儿平安保险条款》第七条规定:“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因此,投保人在投保前有如实告知义务,告知被保险人在投保前患有何种疾病及其他影响保险人承保的事项,保险人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承保及承保的条件。但是本案中,被保险人刘某在学校发生意外事故。因此,刘某在投保时不存在隐瞒的情况。

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在本案中,被保险人刘某在医院确诊需要动手术时,及时将这一情况通知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也在第一时间前往医院做了调查,为后续理赔提供了详细的资料证明。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在被保险人刘某出院后,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及时提供了完整的理赔材料证明。因此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意外引起的住院,而且在保险期间内发生,属于学生平安保险的理赔范围,故应予以赔偿。

编号:091402003

【情况介绍】

汤某某系某大学二年级学生,于2007年9月1日投保了一年期《学生幼儿平安保险条款》,保费25元,保险金额分项为身故、残疾1万元,意外医疗2000元,住院医疗4万元,保险期间为2007年9月1日—2008年8月31日。2008年5月,被保险人汤某出现身体不舒服的症状,速去医院检查。被查出患有肺炎,据了解,被保险人汤某在投保以前没有某种疾病的病史的现象,在医生的建议下住院治疗,发生医疗费用共计335262元,并于2008年5月26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理赔结果】

按照《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条款》第十条约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观察期后因疾病住院治疗时所支付的、符合当地社保部门规定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免赔额和社保已支付部分后,保险公司分级累进给予报销”。因此,保险公司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费用详单后,扣除自费部分49246元,剩余部分按比例给予报销。

〔335262元-49246(自费部分)〕×80%=228812元。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于2008年6月20日赔付汤某228812元。

【案例评析】

根据所提供材料分析:2007年9月1日,汤某投保了学生平安保险,保险期间为:2007年9月1日—2008年8月31日;按照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学生幼儿平安保险条款》第七条规定:“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因此,投保人在投保前有如实告知义务,告知被保险人在投保前患有何种疾病及其他影响保险人承保的事项,保险人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承保及承保的条件。但是本案中,被保险人汤某在投保以前没有某种疾病的病的现象。因此,汤某在投保时不存在隐瞒的情况。

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在本案中,被保险人汤某在医院确诊需要治疗时,及时将这一情况通知了保险公司,为后续理赔提供了详细的资料证明。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在被保险人汤某出院后,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及时提供了完整的理赔材料证明。因此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引起的住院,而且在保险期间内发生,属于学生平安保险的理赔范围,故应予以赔偿。

编号:091402004

【情况介绍】

王某系某大学一年级学生,该学生于2007年9月1日投保了一年期《学生幼儿平安保险条款》,保费25元,保险金额分项为身故、残疾1万元,意外医疗2000元,住院医疗4万元,保险期间为2007年9月1日—2008年8月31日。2008年3月,被保险人王某在学校踢足球时摔伤,造成骨折速到医院救治,在医生的建议下住院治疗,进行手术,发生医疗费用共计1423560元,并于2008年3月13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理赔结果】

按照《学生幼儿平安保险条款》第十条约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观察期后因疾病住院治疗时所支付的、符合当地社保部门规定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免赔额和社保已支付部分后,保险公司分级累进给予报销”。因此,保险公司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费用详单后,扣除自费部分157641元,剩余部分给予报销。

1423560元-157641(自费部分)=1265919元。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最终赔付王某1265919元,并于2008年7月15日将赔款送到客户手中。

【案例评析】

根据所提供材料分析:2007年9月1日,王某投保了学生平安保险,保险期间为:2007年9月1日—2008年8月31日;按照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学生幼儿平安保险条款》第七条规定:“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因此,投保人在投保前有如实告知义务,告知被保险人在投保前患有何种疾病及其他影响保险人承保的事项,保险人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承保及承保的条件。但是本案中,被保险人王某因意外事故引发的现象。因此,王某在投保时不存在隐瞒的情况。

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在本案中,被保险人王某在医院确诊需要动手术时,及时将这一情况通知了保险公司,为后续理赔提供了详细的资料证明。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在被保险人王某出院后,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及时提供了完整的理赔材料证明。因此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意外引起的住院,而且在保险期间内发生,属于学生平安保险的理赔范围,故应予以赔偿。

编号:091402005

【情况介绍】

杨某系某大学二年级学生,该学生于2008年9月1日投保了一年期《学生幼儿平安保险条款》,保费30元,保险金额分项为身故、残疾2万元,意外医疗门诊2000元,住院医疗3万元,保险期间为2008年9月1日—2009年8月31日。2008年冬,被保险人杨某在学校宿舍不慎滑倒造成手腕扭伤,速到医院检查,在医生的建议下住院治疗,发生医疗费用共计183570元,并于2008年12月10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理赔结果】

按照《学生幼儿平安保险条款》第十条约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观察期后因疾病住院治疗时所支付的、符合当地社保部门规定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免赔额和社保已支付部分后,保险公司分级累进给予报销”。因此,保险公司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费用详单后,扣除自费部分21303元,免赔额100元,剩余部分给予报销。

183570元-21303(自费部分)-100(免赔额)=152267元。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最终赔付杨某152267元,并于2009年3月16日将赔款送到客户手中。

【案例评析】

根据所提供材料分析:2008年9月1日,杨某投保了学生平安保险,保险期间为:2008年9月1日—2009年8月31日;按照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学生幼儿平安保险条款》第七条规定:“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因此,投保人在投保前有如实告知义务,告知被保险人在投保前患有何种疾病及其他影响保险人承保的事项,保险人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承保及承保的条件。但是本案中,被保险人杨某因意外引起的现象。因此,杨某在投保时不存在隐瞒的情况。

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在本案中,被保险人杨某在医院确诊需要治疗时,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为后续理赔提供了详细的资料证明。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在被保险人杨某出院后,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及时提供了完整的理赔材料证明。因此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意外引起的住院,而且在保险期间内发生,属于学生平安保险的理赔范围,故应予以赔偿。

编号:091402007

【情况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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