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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校方责任保险(5)

北京联合接到报案后,及时到学校协助处理理赔事务。经调查了解到本次事故是由于学校组织的实习课程对安全知识及操作规程的培训不到位而导致的,应由学校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根据《校方责任保险条款》第二条规定,“(四)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的”,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应由学校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因此,本次事故住院治疗费用共计1447257元,扣除不合理费用24100元,保险单规定每次事故免赔额为零。最终保险公司赔付1423157元,被保险人王某某的二次手术费用以二次赔付进行处理。

【案例评析】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况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该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为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本案中,学生实习属于学校组织的教学活动,对于这种操作机器存在的危险性,应是可以预见的,学校应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但是学校只是要求实习单位进行了简单的安全知识培训,没有进行其他相应的措施,结果导致了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因此,学校应负一定的责任。

编号:101301004

【情况介绍】

2008年11月12日下午,某市一所职业中专学校学生在上体育课时,在打羽毛球过程中,李某某被相邻的其他组的同学张某某击中右眼部并出血,随即,一名同学陪同李某某打车至省三院就诊,行眼睑裂伤缝合手术,经诊断,其右眼挫裂伤、眼睑裂伤角膜上皮剥落,外伤性瞳孔散大,右眼失明。共花费医药费700976元。后到该市第一司法医学鉴定中心进行评定,经鉴定,李某某右眼伤势属七级伤残。事发后,学校及时向保险公司及北京联合报案,事后,北京联合及时帮助学校和家长沟通调解,但受伤学生家长所提出的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损失费数额太大,双方多次调解不成,后该学生家长将学校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

经法院判决,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认。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体育活动存在发生事故的风险,学校及体育教师在上体育课时需要负起比平时更高的注意义务和管理职责。李某某在体育课期间,被张某某无意致伤,该职业中专学校疏于管理,授课老师未予提醒,未尽职责,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以承担80%较妥,张某某未注意避让他人,疏忽大意,将李某某击伤,作为直接责任人,应对李某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李某某对体育活动的危险认识不足,自身保护不够,是造成自身受伤的另一原因,也应承担一定责任,张某某,李某某各承担10%较妥。李某某所提出的医疗费、补助费、护理费、伤残鉴定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1707275元,由学校赔偿936582元,案件受理费共计11600元,由学校负担9000元。

【理赔结果】

根据《校方责任保险条款》第二条约定:“在被保险人的在校活动中或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因校方疏忽或过失引发的下列情况之一而导致注册学生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全部或部分直接经济损失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七)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第三条约定:“发生依法应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其他意外事故,学校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诉讼费用及其他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公司在每人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因此,保险公司除赔偿相应的医疗费,伤残赔偿金外,还应承担相应的诉讼费。

编号:101301005

【情况介绍】

2009年9月28日上午第二节课课间时,某小学的儿童刘某正在课间活动时,被突然跑进来的一只小狗咬伤了小腿和左耳部,到当地卫生院进行了预防性接种疫苗,共花费740元。事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理赔结果】

根据《校方责任保险条款》第二条约定:“在被保险人的在校活动中或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因校方疏忽或过失引发的下列情况之一而导致注册学生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全部或部分直接经济损失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一)教职员工擅离工作岗位,不履行职责的,或者虽在工作岗位单位履行职责,或违反工作要求,操作流程的”。因此,该事故属于校园方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学校应承担受伤学生的医疗费用740元,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案例评析】

此事故是由于学校门卫管理疏忽,造成学生被狗咬伤,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编号:101101016

【情况介绍】

2007年6月14日午饭后,某小学学生杨某在教室里与其他同学玩闹,不慎碰到学生李某左眼,致使李某左眼受伤。学校发现后立即带李某到附近医院进行治疗,并通知李某的监护人,后又到专业眼科医院治疗,诊断为:左玻璃体积血、双眼屈光不正,并住院治疗。经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的伤残程度属八级。2007年8月,李某家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和学校赔偿李某经济损失1168097元,残疾赔偿金51720元,精神抚慰金5万元,并赔偿后续治疗费。北京联合接到报案后,首先向学校详细了解事故经过,告知学校要稳定李某及家长的情绪,同时为学校派出法律顾问,帮学校是收集资料,替学校应诉。

【理赔结果】

经法院审理后判决,杨某监护人赔偿李某医疗费、检查费、营养费、伤残鉴定费等5752017元,学校赔偿李某246858元。最后通过校方责任保险进行了赔付。

【案例评析】

杨某与其他同学玩闹时不慎碰到李某左眼,是导致李某受伤的直接、主要原因,其监护人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学校虽然在事发前对学生进行了相关的安全教育,但考虑到该校学生均为未成年小学生,校方对午间在教室内的学生未留教师进行看管,在管理上存在疏漏,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过失,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认定由杨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校方承担30%的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编号:101101017

【情况介绍】

2006年4月24日12点30分左右,某小学寄宿生赵某在班主任带领下到操场进行游戏活动。赵某及其他几个学生在一起做“摸瞎子”的游戏,因撞到操场上放置的设备而受伤。赵某到医院就诊,诊断为;“1/1半脱位,2/1冠折断Ⅱ伴上、下唇组织裂伤。”2006年11月17日,法院作出判决,学校对赵某的损伤承担责任。赵某对受损牙齿进行复查,故将学校诉至法院,要求学校赔偿其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08572元。

【理赔结果】

法院判决,学校赔偿赵某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共计162742元,并通过校方责任保险进行了赔付。赵某所提精神抚慰金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评析】

赵某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医疗费、交通费、必要的营养费,学校应当予以赔偿。后续治疗费,赵某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编号:101101018

【情况介绍】

2007年4月12日下午,某小学学生李某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内大扫除。在大扫除过程中,李某摔伤,后被老师送回家中。当日,李某到医院进行救治并住院治疗11天。2007年4月23日李某被医院诊断为:“左侧尺桡骨中段开发性骨折”,2007年7月10日,该医院再次为李某出具诊断证明:“患者于2007年4月12日至4月22日因左侧尺桡骨中段开发性骨折住院需陪护一人,出院后休息两周需护理一人。”在赔偿金额问题上李某与学校意见有一定出入,故对学校提起诉讼,要求学校赔偿医药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补偿金等共计1008528元。

【理赔结果】

法院判决,学校赔偿李某医药费、交通费、护理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83369元。最后通过校方责任保险进行了赔付。

【案例评析】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事发时李某不满10岁,为无行为能力人,其在校期间的人身权利学校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李某在校期间做扫除时,作为有保护义务的校方,未尽到教育、管理、保护义务。为此造成李某的人身损害后果应当承担全部赔偿之责。由于李某提出的某些赔偿费用系对损失的自行扩大,故经法院认定,学校赔偿李某发生的全部合理费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编号:101101019

【情况介绍】

2008年12月18日,某小学体育课上,学生在进行折返跑过程中,学生张某撞到王某,王某又撞上赵某,导致赵某倒地受伤。后赵某被送至医院进行救治,被诊断为:“肱骨外踝骨骨折(右)、尺骨冠突骨折(右)”,并于2008年12月18日至12月29日在该院住院治疗。赵某对张某、王某和学校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0431854元。

【理赔结果】

法院判决,张某赔偿赵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657351元;学校赔偿赵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4629403元。最后通过校方责任保险进行了赔付。

【案例评析】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等费用。张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其行为导致赵某最终受伤,依法应由其法定监护人对赵某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经法院认定,张某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王某系被张某撞到后又撞到赵某,故其本身并不存在相应的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另根据相关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关,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本案中,赵某、张某、王某在学校就读期间,学校依法负有对该三人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现在学校组织的体育课上,赵某被其他同学撞倒并受伤,学校对赵某、张某、王某跑步间距等方面未尽到足够的管理、保护义务,致使赵某因此而受到伤害,故学校应该依法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经法院认定,学校承担80%的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编号:101101020

【情况介绍】

张某是某小学五年级学生。该小学地处农村,教室为平房,厕所建在操场边上,厕所是旧式旱厕,且没有门。2008年3月26日,张某在课间去厕所时,被跑进学校的野狗咬伤腿部。老师及时发现,将野狗赶跑,带张某到学校医务室处理伤口,后又带张某到防疫站打狂犬疫苗,花费37840元,由学校垫付。由于学校处理及时,张某家长未提出其他索赔要求。

【理赔结果】

在张某治疗结束后,通过校方责任保险保险获得医疗费用37840元的全额赔付。

【案例评析】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章第九条(二)中规定:“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该小学的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疏漏,导致野狗进入校园没有被发现,成为张某被咬伤的主要原因。另外,厕所建在操场边,离教学区比较远,而操场外是野地,厕所没有门,不够封闭,学生独自上厕所时存在不安全因素。在这次事故中,学校应负全责。

编号:101101021

【情况介绍】

2008年3月31日,在某幼儿园内,老师组织小朋友玩平衡木,曹某为中班小朋友,在玩平衡木时不慎摔下,造成头部外伤。老师立即带曹某到医院进行治疗,并拍X光进行检查,结果显示并无颅内损伤,仅是皮外伤。共花费医药费、检查费324元,由幼儿园垫付。事后,曹某家长向幼儿园提出索赔精神损失费、营养费3000元。

【理赔结果】

北京联合接到报案后,与校方责任保险法律顾问一起到学校了解情况,并约曹某家长进行协商,最终达成协议,曹某家长放弃精神损失费和营养费的索赔,幼儿园免除曹某当月的入托费。医药费、检查费324元由校方责任保险进行赔付。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中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曹某是5岁幼儿,年龄偏低,自我保护能力差,进行带有危险性的户外活动时,需要老师在旁边看管和保护,玩平衡木时,应该在平衡木下面铺设软垫,防止幼儿摔下时受伤,另外,老师应当做好保护工作,尽量避免幼儿摔下。在此次事故中,幼儿园应负主要责任。

编号:101101022

【情况介绍】

2009年3月26日上午,某中学组织40余名学生参加所在区县举办的运动会,在开幕式上,学校让几名学生代表拿着气球增加喜庆气氛。在分发的过程中,气球突然爆燃,致使距离较近的8名学生被烧伤。学校立即将8名受伤的学生送往医院救治,7名学生是轻伤,1名学生伤势较严重,为Ⅱ°烧伤。8名学生共花费医疗费用4046元。

【理赔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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