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预措施有4种:
1.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差价率是商品进出差价量的大小,通常用百分比表示,有批零差价率和进销差价率。利润率是利润额与全部占用资金或与成本的比率,用百分比表示,有资金利润率和成本利润率。控制差价率和利润率,可以控制价格的上涨。
2.规定限价。限价有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价格法》所说的限价,是指最高限价。在特殊情况下规定最高限价,可以稳定价格总水平。
3.提价申报。申报是指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由经营者自主制定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在特殊情况下,经营者要提高价格时,要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获得批准后才能提价。
4.调价备案制度。在特殊时期,由经营者自主制定的价格,要按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这是在特定情况下,加强行政监管的一项措施。对备案的价格,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权要求经营者进行调整。如令经营者将调整的价格恢复原水平,不提价或少提价。备案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未提出异议的,应视为同意。
干预措施是一种临时性的非常措施,在实行干预措施的情形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干预措施。
(二)价格紧急措施
当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时,国务院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或者部门区域内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
价格紧急措施有两种:
1.临时集中定价权限
对集中定价权限,有两种解释,一种解释认为,集中定价权限是将政府制定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权限和经营者的定价权限统统集中到国务院。还有一种解释认为,集中定价权限是将政府的定价权限集中。从《价格法》第31条的精神来看,集中定价权限是将政府的定价权限集中,不是将经营者的定价权限集中,对经营者采取的价格紧急措施,应当是“冻结”而不是“集中”。集中定价权限,是将定价目录规定的政府有关部门的定价权集中。集中定价权限的决定权属于国务院,但不是将定价权都集中到国务院。国务院可以依法将定价目录规定的政府有关部门的定价权,临时收归本级政府、上一级政府或者部门。
2.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
这是一种临时性的价格管制措施。即在市场价格出现特定情况时,由国务院决定价格固定在一个数值以下,不得提高,不得随意变动。冻结价格,在本质上是冻结价格的提高,实施冻结价格时,价格仍然可以降低。
与干预措施一样,价格紧急措施是一种I临时性的非常措施,在实行紧急措施的情形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紧急措施。
价格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一、价格监督检查
(一)行政监督检查
价格监督检查,是价格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是保证价格法律、法规、政策正确贯彻实施的重要手段。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价格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使用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措施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进行。
(二)行政监督检查职权
按照《价格法》的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2.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
3.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务,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4.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
为保证价格主管部门行政监督检查职权的实施,《价格法》规定了经营者接受和配合检查的义务:经营者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三)行政监督检查中的保密义务
在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价格主管机关必然要接触、研究经营者与价格有关的资料,从而了解、掌握经营者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法律保护的客体。《价格法》特别规定:政府部门价格工作人员不得将依法取得的资料或者了解的情况用于依法进行价格管理以外的其他任何目的,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违反上述规定,即构成对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侵犯,经营者有权要求赔偿。
(四)价格行为的社会监督和举报制度
社会监督是具有民间性质的监督。对价格行为的监督,既包括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督,也应包括对政府价格行为的监督。消费者组织、职工价格监督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以及消费者个人,有权对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群众的价格监督作用。
新闻单位有权进行价格舆论监督。舆论监督具有公开性和广泛性,是一种重要的社会监督方式。
举报是实现社会监督的一种途径。《价格法》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予以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
二、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
1.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2.经营者有《价格法》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价格法》第14条所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价格法》第14条第(一)项规定的非法操纵、垄断价格行为和第(二)项规定的低价倾销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3.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4.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5.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罚款。
(二)民事责任
经营者价格违法行为,不仅是对社会经济管理秩序的侵犯,也会造成对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的侵犯,即价格违法行为会构成民法上的侵权行为,因此应当对被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思考题
1.我国的价格形式有哪些?它们各自的作用是什么?
2.经营者在价格方面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3.价格总水平调控的含义及稳定价格总水平的意义是什么?
4.价格法针对价格总水平调控确立的制度、规定的措施是什么?
练习题
1.《价格法》的配套规章主要有:()
A.《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
B.《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c.《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
D.《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我国《价格法》规定: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
A.市场调节价
B.政府指导价
C.政府定价
D.市场调节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3.按照《价格法》的规定,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下列权利:()
A.自主制订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
B.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
C.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试销价格
D.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