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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校园安全典型案例评析(11)

46、学生挂窗帘导致的摔死案

案例介绍:

某小学五年级某班的教师发现班中的一个窗帘掉了,便随口提示学生课后将窗帘挂好。下课后,劳动委员史某从课桌上攀上窗台,试图挂上窗帘。因史某个子低,窗帘不好挂,其便一脚跨出窗外以方便操作。但一不小心,竟从五楼坠下。后史某虽经医院抢救,但终因伤势过重,不幸死亡。后经司法部门的调查与调解,学校一次性赔偿家长 8.5 万元,加上处理事故的其他费,学校实际支付了10万多元。

案例评析:

学校在这起事故中的主要责任在于没有考虑到未成年人的实际情况,布置未成年学生从事与其年龄、能力不相适应的劳动,最终导致了悲剧的发生。只要教师在事先仔细考虑一下, 就应想到, 让一个五年级的学去登高挂窗帘是具有很大危险性的。即使是布置学生从事一些与其年龄、智力、能力相适应的劳动,也应当做好保护。假如教师能够在现场进行一下保护,这个悲剧就不会发生。所以教育归根结底是一种人性的教育,教师做每一项工作时,不仅要考虑到教育的效果,而且也应当考虑到学生的安全以及自己行为的合法性。

法律链接: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47、学生救火导致重大伤亡案

案例介绍:

2008年4月的一天,某小学的校长冯某、教师马某带领部分学生在学校的操场劳动。突然,有学生发现附近山坡上的林场着火了,经冯校长同意,先后共有十几名学生赶赴火场扑救,而冯校长和马老师没有一同前往组织和指挥。在救火过程中,因为火势凶猛,8 名学生被烧死,一名学生被烧成重伤,而这些学生的平均年龄还不到 13 岁。事后,冯某和马某被当地检察机关依法提起了公诉, 当地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理认为,被告冯某、马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最终法院以严重失职罪判处冯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判处马某拘役六个月, 缓刑一年。

案例评析:

本案中的被告冯某和马某身为教育工作者, 对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应负保护和管理的责任。他们应当顶见到,未成年人在无组织的情况下进行扑火是具有危险性的,但两人却没有加以制止,甚至未去现场指挥,从而造成了严重的伤亡事故,给学生及其家庭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和痛苦。按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其行为已经构成了严重失职罪,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同时,学校也应当根据自己教职工的过错,对受害的学生进行相应的赔偿。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社会、他人遇到危难之机,自己奋不顾身、挺身而出、视死如归是得到社会认可和赞同的行为。但近年来,一场对于未成年学生是否应当见义勇为的讨论一直在激烈地进行。笔者认为,对于未成年学生来说,当然要培养他们见义勇为的品质,使其乐于助人,勇于奉献。但在对少年儿童进行这方面的宣传教育时,也应当注意正确的引导,使其树立正确的观念:

(1)在人的生命与物质财产的价值比较中,生命是第一位的。以往我们教育学生, 为了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可以奉献自己的一 切,甚至是生命,这种价值取向将国家和集体的利益放在高高于一切的位置上,却忽略了在我们的社会中, 人恰恰是最宝贵的财产。在法律制度上也有相关的紧急、避险制度,即人们可以为了避免较大的损失而牺牲一些价值较小的损失。但对于一些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来说,不能以紧急避险为由逃脱责任。例如军人、警察、消防队员等等。

(2)未成年学生是社会上的弱者, 在发生不可抗力或敌强我弱的情况况下, 过分强调见义勇为只能做无谓的牺牲。但这并不意味着“见义不为”,而是说对于未成年学生要强调“见义巧为”。

所以, 对体力有限的未成年人,一定要强调“见义巧为”!见义勇为也应当以人为本,应当体现对人生命的重视。

在上面学生救火的案例中,学生的出发点是好的,学校应当给予充分的肯定。但作为校长和教师,首先应当考虑自己的学生是未成年人,不具有救火的能力,而且还会有危险,另外学校和教师让学生自行前往的行为更是错上加错。

48、学校体育器材存在危险隐患导致学生受伤案

案例介绍:

某校高中学生张某在上体育课时按照教师的布置在篮球场打篮球,运动中, 张某跃起抓住篮球筐,致使篮球架与篮球架底座出现锈蚀的部位断裂,篮球架倒塌,将张某砸伤。经法医鉴定,伤残程度为七级。法院审理后认为,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发生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对于损 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学校作为篮球架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未及时对锈蚀的 篮球架进行更换,对原告的损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对篮球设施使用不当,致使篮球架倒塌,将原告砸伤,对此原告亦有一定责任。故双方对原告的损失应当均摊。依法判决被告学校赔张某医药费、误工费、陪护费、鉴定费、残疾者生活补助、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 17.35 万元。

案例评析:

这起案件属于因设施存在安全隐患而导致的体育课伤害。即因学校的场地、设施、器械等不符合国家或有关部门的安全标准,存在安全隐患而导致在体育课上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学生张某在事故中有一定的过错,主要表现为对学校的体育设施没有正确使用。学校对于事故的发生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为在正常情况下,篮球架应当能够保证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的安全性。学校作篮球架的管理者,没有尽到对篮球架的安全性予以保障的义务。在篮球架发生锈蚀,存在危险时,没有及时发现并进行修理,以至发生砸伤学生的事件,因此足具有明报过错的。因此法院判决学校承担了学生的部分损失。

法律链接: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49、学校玻璃窗破损致学生眼睛受伤案

案例介绍:

2007年3月28日上午课间操期间,聪明活泼的浩浩向往常一样与小伙伴们兴高采烈地在学校操场玩耍,此时他无论如何也想不到不幸正在向他一步涉逼近。突然,他只觉左眼被什么某西扎了进来,且流了血。撕心裂肺的痛,让他躺在地上不停地打滚,嘴里也在不停地喊着“疼”、“疼”。此时操场上其他的小伙伴也被这突如其来的情况震惊了,忙上前问他:“浩浩你怎么了?”,浩浩痛苦地回应:“眼睛疼,眼睛被某西扎了”。同学见状,立即扶着浩浩到办公楼的三层找老师。此时浩浩由于受伤严重,血流不止,衣服上、楼梯上、楼道间都滴上了血。到了老师办公室,老师见情况严重立即带着浩浩打车赶往医院,到医院后浩浩就被医生推进了手术室。此时浩浩的父母、爷爷、奶奶接到学校的电话后也匆忙赶到了医院,在手术室门口焦急地等着手术结果。时间一分一秒地过去了,但这每一分每一秒,对于浩浩的亲人来说都显得那么漫长,因为他们不知道自己的孩子到底伤得怎么样,严不严重。两个小时过去了,手术室的门终于开了,医生表情凝重,遗憾地说到:“孩子的眼睛是被玻璃扎伤的,眼球必需摘除,否则会影响到另一只眼睛”。医生的话有如五雷轰顶,又如万箭穿心,孩子的母亲当即晕厥了过去。“孩子早晨上学时还好好的,不到半天的时间一只眼睛就没有了,成了一个终身残疾的人,这将影响孩子一辈子呀!”浩浩的爷爷、奶奶悲泣地说着。是的,年幼的孩子遭受这样的不幸,是任何人都不能承受的沉重打击。

得知浩浩是被玻璃扎伤的,学校也在学生当中展开了深入调查。经调查得知,课间操期间,在距浩浩不远处,几个高年级的同学也在操场上玩儿,他们在玩什么呢?——散落在操场上的碎玻璃。据目击同学讲述,当时操场上有很多碎玻璃,事发后打扫了几簸箕。扔玻璃扎伤浩浩的同学共扔了两块儿,其中一块他扔另一个同学踢,被另一个同学踢碎了,扔第二块玻璃是为了证明一下自己能扔多远的距离,不料却扎伤了浩浩。该同学家长得知自己的孩子扎伤了人,也急忙赶到医院看望,并主动承担部分医药费。那么学校操场怎么会有如此多的碎玻璃呢?据同学及家长讲,操场上的碎玻璃是教学楼玻璃窗破损所致,加之事发前又赶上刮大风,使得本就破损的玻璃窗脱落得更为严重。事件发生后,学校吸取教训对教学楼的窗户进行了更换。

案例评析:

在本案中,造成浩浩受伤致残的原因有两个:一是学校的校舍存在安全隐患,二是扔玻璃学生的过失违法行为。

校园安全是受教育的未成年学生人身安全的重要保障,如果未成年人在不安全的校园中学习生活,则会存在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危险,故《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都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应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未成年学生活动的场所存在大量碎玻璃,加之未成年人好动、好奇的天性,普通人都能预见到可能会发生伤害事故,作为专业的教育机构就更应预见到,这是作为教育机构法定的义务和职责。应该预见而没有预见,应该消除而没有消除已存在的危险,是对法定义务的违反,故学校应对事故承担责任。

另外,扔玻璃的学生作为小学高年级的同学,对扔玻璃有可能导致他人受伤具有认知能力,也就是说,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有可能伤及他人,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致使浩浩受伤,也应对事故承担责任。由于扔玻璃的同学是未成年人不能自行承担民事责任,其应承担的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本案中浩浩依法可获得的赔偿项目有: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50、学校提早放学学生被车轧死案

案例介绍:

某小学为方便统一管理学生上下学,与家长协商后每天用校车在约定的站点接送学生上下学,并收取一定费用。去年元旦前夕,学校决定12月31日下午2点半放学(比平时提前一小时),12月28日,学校将临时变动放学时间的通知提前两天写在教室的黑板上,让学生们向家长转告。当天下午2点半,校车把孩子们送到指定接送点,家长们一一将自己的孩子领走了。但7岁的陈某忘记将学校提前放学的通知告诉父母,家长不知变故,没有按照变动后的时间提前到接车点来接孩子。陈从校车中跑出来后,没有看到家长来接,就急急忙忙跑向马路,准备自己回家。在路中央时,被一辆急速驶来的大货车撞倒,当场死亡。

有关部门做出了非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要求车辆肇事者承担主要责任(70%),死者本人承担次要责任(30%)。家长无法接受。他们认为,这30%的责任应当由陈某所在学校承担。但校方认为,事故的发生与学校没有关系,因为学校早就将孩子安全送达到父母的接送点,关于提前放学的决定也在黑板上写了书面通知,孩子们应当告诉家长提前来接。

案例评析:

本案的疑点在于学校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因为学校是用校车每天接送学生到固定的接送点上下学,学校变更放学时间,关系到家长能否与学校履行交接孩子的大事,应当及时通知到家长,以便学校和家长双方尽到保护学生安全的职责。通知和联系的方式应当考虑到它的有效性,学校给家长发通知,必须考虑到是否能准确无误地及时让家长接到。本案中,学校将提前放学的通知写在黑板上,让学生转告家长,这是不适当的方式,因为学校的学生大多是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他们的年龄和认知能力决定了兴趣容易转移,注意力不集中,学校写在黑板上的“重要”通知,这些学生可能看过后很快就忘在脑后了,更不用说让他们准确无误地转告家长了。学校本应当以书面形式写了通知由学生们交给家长,或者通过电话联系,让每一个家长都知道提前放学的事,但学校由于过于自信,轻信学校的通知可以以写在黑板上的方式让孩子们带回家。本案中的受害人只有7岁,属于法律上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写在黑板上的通知要让7岁的孩子转告家长,有效性值得怀疑。结果由于学校过于自信的过失,酿成了学生死亡的悲剧。因此,学校对这起人身伤亡事故未能很好地尽到告知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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