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会造成感情震荡。离婚后的第一年中,男女都感到极度的消沉、忧虑和愤怒,对周围事物反感,丧失信心。有的先后经历了麻木、拒绝接受离婚现实、震惊、狂怒、苦涩沮丧的心情;有的受到内疚、羞耻、怨恨对方及失败感的困扰;有的则失去记忆,工作无效率,健康水平下降,睡眠不好。
痛定思痛之后,很多人会变得清醒起来,面对未来的生活逐渐增强信心。一位离婚者说:“眼界开阔了,对生活的理解也深了。”
③处世的尴尬
离婚者还会感到社会舆论的压力,会认为自己处于猜疑、议论和讽刺之中。离婚者感到更难以忍受的是孩子的命运。一位离婚男士说,过去整天淘气不着家的孩子在失去妈妈后不愿意上公园,说:“没妈妈领着的孩子会被人笑话。”另一位离婚女士说,小女儿有一次突然问她:“爸爸是好人还是坏人?为什么别人说爸爸是流氓?”母亲无法回答,此后再提到爸爸,女儿一声不吭。
④对前配偶的态度
尽管离婚之时保有厌恶和仇恨的情绪,但在离婚之后,一些人回忆起原来配偶好的方面,产生了怀念和思念之情,或者抱有好感。在相关研究中,离婚者对前配偶感到憎恨、厌恶、反感的占36%,怀恋、思念的占4%,一般友好的占16%,冷漠、无所谓的占28%,又恨又想又悔的占16%。在怀恋友好的情况下,一些人想到复婚,占71%;即使不想复婚,多数人也考虑再婚,占55%;在已经再婚的人中,感到幸福的占748%,不幸福的占252%。
(3)离婚后的心理调适
要摆脱孤独、自卑等情感,首先可以情绪排泄,找知心朋友谈心,把离婚后的喜怒哀乐尽情倾吐,不让内心寄存任何消极的情绪,以恢复心理平衡。其次是认知平息,就是根据人的行为表现受制于某个人对引发事件的认知,人的情绪可由某个人认知的改变而修正其心理规律,通过改变当事人的认知思考方向,用理性处理消极情绪。如果离婚后陷入痛苦中难以自拔,可以反问自己:“同一个已和自己没有丝毫感情的人继续共同生活,难道还有什么快活可言?”第三,情感取代。就是重打锣鼓,通过觅偶再婚消除孤寂,恢复和保持心理平衡。第四,环境脱敏。人的情绪是一定环境的反映,有时可以随环境的改变而变化。因此,离婚后不妨暂时离开,去探亲访友、旅游,通过改变生活环境和生活方式来排解疏导;也可以投身于事业,借以驱走苦闷、不平、忧郁等不良情绪。
(4)离婚后对孩子的处置
①必须以孩子的立场为中心考虑问题;②必须不仅着眼目前,还要着眼将来来判断问题;③必须从孩子是否适应的角度评价环境条件;④避免少数人说了算,尽可能有效地利用社会咨询机构。
离婚后,孩子归一方监护,结合实际情况,以母亲监护为例,注意剖析下面几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忽视型。母亲倾向于任何时候都不提父亲,似乎压根儿就没有父亲一样。这种监护,只有在孩子确实不知道父亲,而母亲决定独立抚养孩子时,才有可能被认为是适合的。即使在这种情况下,母亲也应该在孩子可以理解时向孩子讲清楚。
如果孩子还记得父亲,却做出似乎没有父亲的样子,将是不明智的。
第二种类型:贬低型。母亲企图贬低父亲,企图从孩子的记忆中抹掉对父亲的一切好印象。母亲尽全力使孩子相信:父亲是个坏人,家庭就是被他拆散的。即使情况果真如此,这种教育的立场也是不可取的。因为孩子会把母亲这种不友好态度看成是不公平的;而且,随着年龄的增长,明白事理后,孩子便开始批判地对待母亲,不再尊重母亲,把自己失去父亲的委屈转移到母亲身上。于是母子的矛盾发生了,母亲在孩子心目中的威信降低了,即使不变成逆反心理,对教育也是极其不利的。
第三种类型:面对型。面对现实,使孩子把父亲看成是个普通的人,有长处也有短处。这种抚育最明智,容易为孩子所接受,但对母亲来说,却是最困难的。这要求母亲有不寻常的容忍力,能善意地自我监督,控制自己的情绪,克服由委屈和不公正而引起的痛苦。如果母亲自觉地持此立场,那么将有助于克服由于没有父亲带来的教育困难。
孩子归母亲监护情况如此;倘若归父亲监护,道理也完全一样。
俗话说,夫妻是“一世姻缘”,父母与子女是“二世姻缘”。无可奈何花落去,似曾相识燕归来。婚姻无可奈何地解体,但亲子的骨肉情是不断的,父母应忘却自己的恩怨,面对现实,从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彼此协商,让孩子欢乐地周旋于父母之间,既吮吸母爱,又吮吸父爱,茁壮成长。
13.幸福夫妻的心理特点
不论婚后的感受如何,绝大多数婚姻都巩固了下来,并且经受住了岁月的考验,然而,人们在婚姻生活中所感受到的幸福程度却有所不同。哪些人获得的幸福感更多呢?获得或者增强幸福感的因素都是什么呢?
(1)身体条件
夫妻身体健康、精力充沛是获得婚姻生活幸福感的必要条件。身体好的人能够承担繁重的家务,坚持繁忙的工作,为家庭取得源源不断的收入,能够有合理的性生活,也能承担家庭生活中必须承担的其他责任。同时,身体健康、精力充沛本身就是幸福感产生的生理和情绪基础。
身体不只关系到自己的感受和行动,也影响到配偶的感受和行动,影响到配偶的态度和对待行为。身体不好的妻子难以承担家务,家务的担子都压到丈夫的身上,在成年累月的情况下丈夫就会感到疲劳和不满。由此产生的消极态度和行为又会引起妻子的委屈和不满。所以,锻炼身体、医治疾病是重要的。
与身体有关的另一个问题是婚前性体验。有人研究表明,处女结婚的成功率高于婚前有性体验者;还有研究发现,婚前就同订婚者或者其他人有过性关系的男女,婚后的幸福程度最低。特别是那些同订婚者以外的女性有过性关系的男性,要比保持童贞结婚的男性的幸福程度低。
(2)心理条件
婚后生活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各种问题,需要夫妻认识和解决。为此,智力、知识和技能是十分重要的。一个重要的课题是,每对夫妻都要在婚后继续认识对方,摸透对方的脾气,熟知他(她)在特定情景下的看法、想法、感受和行为倾向,据此理解他(她)的行为,以便采取适当的应对。幸福感就是在这样知己知彼的默契和思想感情的共鸣过程中产生的。这无疑需要较高水平的认知能力。如果不能认识对方的这些特点,或者经常发生误解,冲突就是必然的。
对配偶认知能力的态度与幸福感也有密切关联。据社会心理学研究资料显示,在幸福夫妻中,丈夫不认为男性的认知能力比女性强,妻子也不认为男性的认知能力比女性差。离婚的夫妻都认为自己的认知能力强,幸福的夫妻则认为双方的认知能力是相通的。即幸福夫妻都不认为彼此的认知能力有什么差别。
夫妻关系是情感关系,善于调节自己的情绪,正确应对对方的情绪,是幸福夫妻生活的必要前提。那些经常表达对对方的爱慕情绪,善于适时地控制自己的不良情绪,当对方处于不良情绪状态时能够采取正确的应对策略的夫妻,能够保持和发展幸福关系。
意志也是影响婚后幸福的重要品质。研究者让离婚者和非离婚者评价自己和配偶的决策能力,结果表明,离婚者评价得出“差”和“完全缺乏”的人数较多,非离婚者评价得出“明显强”和“相当强”的人数较多。同时,两种评价都是离婚者“容易”和“相当容易”受到别人的影响,非离婚者多数“不易受别人影响”和“完全不受别人影响”。事实上,婚姻不适应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配偶容易受亲朋好友的影响。很多离婚者都报告,离婚的原因是配偶听从别人的意见。这些结果归结为一点,就是决策能力强、具有果断素质、独立性强的夫妻,容易获得美满生活。
(3)经济条件
夫妻生活必须有经济条件的支持,很多夫妻因为经济状况而感到幸福或不幸福。经济条件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经济收入的绝对量,二是与这一绝对量相关的主观判断,三是经济支出的安排方式。
在经济收入的绝对量与主观量方面,研究指出,婚后的收入储蓄额越高,结婚生活的幸福程度也越高。这一储蓄额也有与别人相比、高于他人的含义。然而,影响幸福感的直接因素是对收入的主观判断。对自己的收入评价较高的夫妻,倾向于有较美满的家庭生活。
另有研究表明,经济开支和安排与幸福度有很大关系。夫妻在开支上的意见越一致,特别是在结婚一开始就一致的,幸福程度越高。但是要达到一致,对有些夫妻来说,要经历1~20年的时间。
(4)职业
让一些朋友和知己评价已婚男性对婚后生活适应程度的研究发现,宗教家、大学教授、体育教练、中学教师、教育行政人员得到较高评价,商人、卡车司机、铁路工人、机械工人、不动产收益者得到较低评价。这表明,从事领导性强、变动小的职业的人,比较容易获得幸福感。
另有研究发现,丈夫婚后就业的稳定和连续性是夫妻幸福的必要条件。结婚1~5年的夫妻,丈夫一直在工作,即使在家赋闲也不超过一个月,婚后的适应程度较高;丈夫在家赋闲1~5个月的,适应度较低;赋闲在家6个月以上的,适应程度最低。同时,在一个车间连续上班19个月的适应程度高;13~18个月的适应度低;连续上班只有1~6个月的,适应度最低。在婚姻满意度方面,生活在城市中的丈夫满意程度从高到低依次是服务性工作人员、农林牧渔劳动者、机关企事业负责人、军人、专业技术人员、商业工作人员、工人和办事人员。生活在城市中的妻子满意程度从高到低依次是军人、机关企事业负责人、办事人员、工人、商业工作人员、农林牧渔劳动者、服务性工作人员。总的来看,丈夫中职业社会地位最低的人满意程度最高(这点让人费解,是否与他们妻子的社会地位有关,尚不清楚),社会地位最高者的满意程度居中,社会地位居中者的满意程度最低。妻子的社会地位越高,满意程度越高。
(5)教育
一般认为,当夫妻学历相同,或丈夫学历比妻子略高一些时,婚姻容易达到美满。在《中国当代性文化》一书中,不论是“城市丈夫”还是“农村丈夫”,也不论是“城市妻子”还是“农村妻子”,均表现为教育程度越高,对婚姻表示满意的人数比例越大。研究者认为,其原因是文化程度高的人,多数通过自由恋爱结婚,婚姻基础一般比较牢固;他们多数比较通情达理,且比较善于处理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
(6)社会关系
在与父母的关系上,如果丈夫或者妻子在结婚后依然过度依恋母亲,那么在生活中就会出现冲突。但是如果夫妻两人都对父母相当依恋,却有利于对婚后生活的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