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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工伤、职业病时女职工的权益保护(4)

据50名原超霸电池员工起诉称:他们分别于1994年8月至2002年9月受聘在惠州超霸电池厂工作,并与企业签订有劳动合同,从事装配等工作。其间厂方未告知他们关于镉中毒预防事项。2003年6月被告辞退一员工时,该员工体检查出镉超标。2004年6月底,这50人经原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体检结论为镉超标。

明知他们镉感染并处于观察期,拒不依法进行整改,甚至在2004年8月底至9月初解除与他们的劳动关系。据有关医学资料显示,镉感染可引起多种疾病甚至导致多种器官损害,因此50员工提出千万元诉讼赔偿。

惠州超霸电池厂在答辩中认为,企业已经进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也进行了岗位安全知识培训,并配备了相应的劳保用品。事发后对生产环境进行了整改,并且对员工进行了职业健康检查并积极给以治疗。与受影响的员工协商提出了完善的处理方案,并且大部分员工在自愿的基础上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领取了方案确定的各种补助及申领了一次性补助金。

惠州超霸公司还强调所有原告经检查均未达到镉中毒程度,尚不构成职业病,也不属于工伤,更未达到致人体严重损害的程度,所以依法不属于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请求法院驳回50名原告的一切诉讼要求。昨天,原被告双方都表示接受法庭调解。(来源:羊城晚报)

律师点评:

与原条例相比,新条例提高了职工的工伤待遇标准,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要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如果没有购买工伤保险,职工出现了工伤事故或者职业病,则由用人单位按工伤待遇的标准承担职工的工伤赔偿。因此,在新条例实施后,用人单位应该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以免因小失大。下面逐一分析各项工伤待遇:

一.工伤职工(含患职业病职工)治疗期间享受下列待遇

1.职工工伤进行治疗时享受的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三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第三十一条)

与原条例相比:原条例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和“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修改为统一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减轻了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的负担,无需用人单位出钱了,也进一步保障了工伤职工权益。此外,为避免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而出现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没有着落,进而影响治疗,条例明确规定了在认定为工伤后而出现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费用。

2.配置辅助器具方面享受的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三十二条)

3.工资福利方面享受的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第三十三条)

4.生活护理费方面享受的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第三十四条)

二.治疗终结鉴定或死亡的工伤待遇1.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工伤待遇标准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三十五条)

与原条例相比:(1)提高了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工伤待遇,每一级均提高了3个月的标准;(2)在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前增加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目前是指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工伤待遇标准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六条)

与原条例相比:在提高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工伤待遇的同时,相应地提高了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工伤待遇,每一级均提高了2个月的标准。

3.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工伤待遇标准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七条)

与原条例相比:第一,在提高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工伤待遇和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工伤待遇的同时,相应地提高了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工伤待遇,每一级均提高了1个月的标准。第二,这次修订明确事业单位适用于工伤保险,鉴于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签订的通常为聘用合同,因此,在劳动合同基础上增加了聘用合同。第三,为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旧伤复发工伤待遇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第三十八条)

5.职工因工死亡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第三十九条)

与原条例相比:原条例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根据这一规定,目前全国的平均水平为10.24万元,部分统筹地区只有3.4万元,不仅难以保障工亡职工及其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也影响了用人单位的参保积极性。2010年7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按照目前的水平计算,约34万元。条例按照该通知,相应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

本案的职业病纠纷因双方调解结案,这对双方都是好事,如果不协商,则由法院根据原条例的法律规定来判决,至于资方所提及的措施,当不足保护到职工的职业病有效治疗时,损害到职工的合法权益,可认定解除劳动合同无效,继续治疗好职工。

维权指南:

劳动者知道相应的规定,懂得按图索骥,对自己的情况与法律规定进行对号入座式的参照,在发生工伤或患有职业病时,就能知道自己的权益所在。

维权96:非法用工造成人员伤亡,追究责任索赔偿

案例链接:

简娅楠为求生计,在一家老乡开的无营业执照的砖厂(即黑砖厂)工作,2011年1月5日,简娅楠在粉碎煤矸石的过程中致左足部趾骨骨折,经住院治疗后出院。为此,简娅楠花费了近三万多元。简娅楠向砖厂要求支付赔偿,但老乡说:看在老乡情谊上,最多支付你受伤期的工资,但绝不会支付赔偿,要不要随便!如果你再多言,我一分钱都不给你!简娅楠为此咨询于陈律师。

律师点评:

现实生活中,非法用工的情况一直屡禁不止,主要是用工单位为了规避相关部门监管、逃税和降低成本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为了更好地遏制非法用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新修订了《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该办法已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1.何为非法用工伤亡人员?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第二条)

2.一次性赔偿包括哪些项目,标准如何确定?

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第三条)

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定,并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第四条)

一次性赔偿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前款所称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第五条)

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第六条)

因此,本案的砖厂应承担简娅楠治疗期间的费用(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和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的伤残等级的一次性赔偿金。

维权指南:

单位拒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也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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