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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法律(2)

所谓车裂,就是把人的头和四肢分别绑在五辆车上,套上马匹,分别向不同的方向拉,这样把人的身体硬撕裂为五块,所以名为车裂。有时,执行这种刑罚时不用车,而直接用五条牛或马来拉,所以车裂俗称五牛分尸或五马分尸。

要把人的头跟四肢砍下来都得花不少力气,更何况是用拉扯的。而受刑人身受的苦处更可想而知。真到撕开的时候,恐怕受刑人已经不会觉得痛苦了。痛苦的是正在拉扯的时候。

春秋战国期间,车裂之刑使用得相当普遍,有些仁智之士认识到这种刑罚过于残酷,主张废除车裂。可是这种做法并没有使车裂之刑彻底终止,秦以后各代,车裂的做法仍然存在。

十六国时,统治者多半秉性凶暴,爱用酷刑,当然也包括车裂在内。今天可以看到的记载,车裂常用于惩治那些乱伦丧理、忤逆不孝之徒。

北齐时死刑分为四等,最重的要用车裂,北周时死刑分为五等,第五种为车裂。这都是朝廷明文规定的法律。隋朝建国后,高祖杨坚于开皇元年(公元581年)颁定新刑律,废除前代鞭扑、枭首、车裂等酷刑。过了不久,隋炀帝杨广又把各种酷刑都恢复起来。

唐代废弃隋代苛政,也不再使用车裂。到唐末时,偶有出现。其他各代正式规定的残酷的死刑虽然仍有凌迟、剥皮等,但车裂基本上见不到了。

凌迟

凌迟,又叫“陵迟”,即民间所说的“千刀万剐”,是封建社会一种最残酷的死刑。陵迟原来指山陵的坡度慢慢降低,用于死刑名称,则是指处死人时将人身上的肉一刀刀割去,使受刑人痛苦地慢慢死去。

凌迟刑最早出现在五代时期,正式定为刑名是在辽代,此后,金、元、明、清都规定为法定刑,是最残忍的一种死刑之一。

这种刑法主要用于处罚那些十恶中的一些犯罪,如谋反、大逆等。到了清朝乾隆时期,如果打骂父母或公婆、儿子杀父亲、妻子杀丈夫,也是触犯伦理道德的重罪,要处凌迟刑。但后来为了镇压农民反抗,对于不按时交纳赋税的也要处以凌迟刑,这在明太祖时期尤为突出。

凌迟刑的处刑方式很残忍,一般记述是说将人身上的肉一块块割下来。而历代行刑方法也有区别,一般是切八刀,先切头面,然后是手足,再是胸腹,最后枭首。但实际上比八刀要多,清朝就有二十四刀、三十六刀、七十二刀和一百二十刀的几类。实际执行时,还有更多的,最多的是明朝作恶多端的太监刘瑾被割了三天,共四千七百刀。

“凌迟”在光绪三十一年(公元1905年),正式被废除。

刺配

刺配是一种集刺、杖、流于一身的刑罚,是指脸上刺字,外加杖脊而后流配充军。正如明朝人丘浚在《大学衍义补》中说:“宋人承五代为刺配之法,既杖其脊,又配其人,而且刺其面,是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而兼受三刑也。”

“刺配”这种刑罚,始于五代的后晋,后晋以前的流配,限于远徙,而不刺面。据有关史料记载:“(后)晋天福(高祖石敬瑭年号)中始创刺面之法”,到了宋代,还把刺面与脊杖、流配等刑罚并施于“罪犯”一身,并美其名曰“打金印”。《水济传》第八回即有“犯人徒流迁徙的,都脸上刺字”的描写。

刺在犯人脸上的字,有大小之别,当时负责审判的官员认为罪情严重或“性情凶恶”者,则刺上大体字;次之,则刺上小体字。所刺的字,除了“迭配某州(府)牢城”外,有些也把犯罪情由、服役种类刺在脸上。如“配某州(府)屯驻军重役”等,南宋时规定犯强盗罪免死流配者,“额上刺强盗二字,余字分刺两脸”。对罪犯人身污辱更加残酷。

受刺配刑罚的人被押送边疆从事名目繁多的劳役或充军,重者终身不释。

文字狱

文字狱是因著文作字而获罪的政策,是一种扼杀人民思想的专制制度。封建帝王往往对臣下及文人从其奏章、书札和其著作诗文中,摘录只言片语,旁牵侧引,罗织罪名。

文字狱自古就有,而明洪武年间、清康雍乾年间文字狱尤为盛行。清康雍乾三朝对文字狱案件捕风捉影之荒唐,牵强附会之怪异,处理之残酷,更是无以复加。清律无惩治文字狱的条文,而是用大逆的条例比附定罪,因此株连较多。

文字狱的案件,几乎全部是冤案、假案、错案,罪名是由于罗织而成的。最早的文字狱应该是夏朝时夏桀所制造的关龙逢一案. 夏朝末代皇帝是个昏君、暴君。史称:“桀为酒池,可以运舟,糟丘足以望十里,而牛饮者三千人。关龙逢进谏曰:“为人君身行礼仪,爱民节财,故国安而身寿也。今君用财若无尽,杀人若恐弗胜,君若弗革,天殃必降而诛必至矣。君其革之。”桀囚而杀之。

北宋的“乌台诗案”也是文字狱的一例,此案中苏轼苏东坡差点丢了性命,受到株连的有他的弟弟苏辙和司马光、黄庭坚等人。

雍正时,朝臣查嗣庭任江西主考,出题“维民所止”,被告发“维止”二字,影射“去雍正二字之首”。雍正帝大怒,将查嗣庭入狱。结果查连惊带吓死于狱中,其尸被戮,查的亲属或处斩,或流放。再如,有个叫徐骏的官员,仅仅因为诗中有“清风不识字,何故乱翻书”一句,便被扣上“诽谤朝廷”的罪名,落得个身首异处。

乾隆时,翰林学士胡中藻有句诗曰“一把心肠论浊清”,乾隆帝看到后大发雷霆:“加‘浊’字于国号‘清’字之上,是何肺腑?”胡中藻遂因一“浊”字被杀,并罪及师友。有个叫徐述夔的人,著有《一柱楼》诗集,其中“明朝期振翩,一举去清都”二句,被乾隆帝定为“大逆”,理由是借朝夕之“朝”读作朝代之“朝”,“要兴明朝而去我本朝”。结果不但把已死的徐述夔及其子戮尸,徐的孙子和为诗集校对的人也全都处死。凡此种种,举不胜举。

连坐

中国古代因他人犯罪而使与犯罪者有一定关系的人连带受刑的制度。又称相坐、随坐、从坐、缘坐。连坐起源甚早,夏、西周、春秋、战国时期都有连坐制度。

商鞅变法时,立连坐之法。其一是十家为伍,有问题要互相纠举揭发,否则连坐;如不告奸,腰斩;匿奸与降敌同罪。其二是怠贫收孥法,对于因怠惰而贫苦的平民收录其妻子,没入官府为奴婢。其三是里典和伍老也因其该管范围有人“犯罪”未检举而连坐。

汉承秦制,文帝前元三年(公元前177年)废收孥相坐律令。唐律对谋反、恶逆、不道,凡不在族诛之列的,如年15以下的子及母女妻妾、祖孙兄弟姐妹,都没入官府充当奴婢。但有例外:凡男夫年80及有笃疾,妇人年60及有废疾的,女已订婚尚未嫁出的,媳已订婚尚未娶入的,儿子被别人收养或出家、入道的,都不连坐。

明、清律规定:凡谋反大逆不在族诛之列的年15以下男子及母女妻妾姐妹、子的妻妾,都给功臣家为奴。清律还扩大连坐范围,对于奸党、交结近侍、反狱、邪教诸项,都有连坐。

十恶

十恶原来称“重罪十条”,设立于南北朝时期的《北齐律》中,是将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和伦理道德的行为归纳成十条,放在法典的第一篇,以示为重点镇压对象。到隋唐时,定型为“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1.谋反。妄图危害皇帝的政权,即夺位。古文是“谋危社稷”,国家通称社稷,代称君主。

2.谋大逆。图谋侵害皇帝的宫殿、宗庙、陵墓。

3.谋叛。即预谋叛国,投向敌对政权。

4.恶逆。殴打及谋杀父母、祖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丈夫、丈夫的祖父母、父母。

5.不道。杀死一家没有犯死罪的三人,而且将尸体支解。

6.大不敬。触犯皇帝尊严地位的七种犯罪,例如,盗窃皇帝宗庙的用品、现用、备用和用过的物品;医生没有照药方为皇帝配药;御用船造不牢固的;诽谤皇帝;对抗皇帝使臣等。

7.不孝。告发、咒骂父母、祖父母,祖父母健在时分家,供养不及时,诈称父母、祖父母死等。

8.不睦。谋杀五服内的亲属,殴打、告发丈夫,殴打其他亲属等。

9.不义。丈夫去世隐瞒不办丧事,为丈夫守孝期间擅自脱孝服穿喜庆衣服,擅自改嫁。

10.内乱。指家族内的乱伦。

如果犯了十恶,一般是不赦免的,即俗话说的“十恶不赦”,但也不绝对,有的罪名是遇到国家大赦时不免死罪,只改变处死方式,有的则免死罪,但要流放。贵族官员犯了十恶,就丧失了议、请、减等特权。虽然有大赦,也要罢官。

厂卫

中国明代内廷的侦察机构。厂,指东厂、西厂、内行厂;卫,指锦衣卫,合称厂卫。厂卫是明代特务政治的工具,是皇帝的耳目和爪牙。

东厂系永乐十八年(公元1420年)设立于北京东安门北;西厂系成化十三年(公元1477年)设于旧灰厂;内行厂系正德初年设于荣府旧仓地;锦衣卫原为内廷亲军,皇帝的卫队,洪武十五年(公元1382年)成立。

东、西厂或内行厂的头目,多由司礼监太监充任。锦衣卫长官以皇帝亲信心腹担任。厂卫的职权基本无差别。但由于锦衣卫属于外官,奏事需用奏疏,还有勋戚及其子弟参加,不如东厂太监亲近,故厂的势力总大于卫。这样,锦衣卫侦伺所有官民,厂则侦察官民和锦衣卫;西厂有时还监视东厂,内行厂则监视官民和厂卫,而皇帝直接领导与监督所有侦察机关,构成一套侦察特务体系。

厂卫都可以不通过司法机构,直接奉诏行事,受理词状,任意逮捕吏民,用刑非常残酷,甚至打死为止。天启年间,东林党六君子就都是死于厂卫的秘裁。厂卫还派人侦伺官吏,致朝野上下,人人自危。

“签字画押”的由来

在文书、字画、契约上署名或作私记,古时谓之作“押”,今则称“签名”、“签字”。

唐初,唐太宗曾下令不许群臣在奏折上以草书署名,而其他文书上仍多有草书。草书形体花哨,谓之“花押”。唐代,以“花押”闻名的典型代表人物是韦陟。韦陟曾任礼吏二部尚书,袭封郇国公。韦陟在处理公文时,常让侍妾用五彩笺代笔,他只是在文件上龙飞凤舞地签上名字,并自称所书若“五朵云”,所以时人称其为“五云体”。

到了宋代,人们在进呈公文或与人书牍时,文末多不署名,仅书本人的字,谓之“押字”或曰“草字”。签名或押字对目不识丁的人,是个难题,于是人们便以画圆圈代之,这就是“画押”,或曰“画花押”。

画押的创始人,应推宋代的王安石。王安石署名的习惯只书“石”字,而且写了一横一撇之后,于撇中腰画一圆圈,由于他性急,“作圈多不圆,往往窝扁,又多带过”,因而听到有人私下议论,说他所署实为“反”字。他于是便“加意作圈”,后人效仿他而废去横撇,这就是画押的由来。

“六扇门”与“开后门”

古代的衙门为显示威严、气派,多为六扇门,后遂以六扇门代指官府、衙门。

衙门以门为名,是有一定意义的。整个衙门唯一的出入口就是位于中轴线正南方位的大门。衙门的大门也叫“头门”,它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门洞,而是一座有屋顶的建筑物。它的形制严格受法律、礼制的限制,无论多大的州县,大门都只能是三开间(建筑物正面的开间,两根柱子之间的横向空间为一间)。每间各安两扇黑漆门扇,三个开间总共有六扇门,所以州县衙门也往往俗称“六扇门”。俗谚有“衙门六扇开,有理无钱莫进来”。

地方州县官的住所在衙门中轴线的最北端。他们所住的宅院称为“内衙”,或“私衙”、“后衙”等等。内衙的出入口在衙门建筑群中轴线的最北端,称为“宅门”。

宅门戒备森严,一般情况下是终日上锁紧闭的,钥匙往往由州县官亲自保管。即便是衙门里的衙役、书吏伺候官员也只能到宅门口,宅门内自有官员随身的私人仆役服侍。不到万不得已,衙门的衙役书吏绝对不得进入内衙。

衙门内部的院落门增减无所谓,可是在外墙上另开门洞则是不被允许的,尤其是不得在内衙另开小门直通衙门外。“另开便门”是违法的。清代的《六部成语批注·吏部》有记载:“外省官员在其衙署旁边另作小门,放其私人出入作弊。”可见另开小门是和作弊相连的,这很可能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开后门”。

尚方宝剑

秦汉官制设有少府,尚方是少府的一个属官,主要工作是掌管、供应、制造皇帝所用的刀、剑等器物。尚方宝剑就是由“尚方”所铸造的宝剑,亦称为势剑。尚方宝剑是指皇帝的御用剑,是一种最高权力的象征。

到了唐代,尚方宝剑成了至高无上的象征。皇帝把尚方宝剑赐予元老重臣,赋予特权,可先斩后奏。

尚方剑是中国古代中央集权政治制度的产物,明刘基诗曰:“先封尚方剑,按法斩奸贼。”这种法律思想和作为法律的施行主体之刑具其实是法外之法,刑外之刑。

“明镜高悬”的由来

“明镜”的出处在晋代葛洪所著的《西京杂记》一书中。此书记载:相传秦始皇得到一面长方形铜镜,高5尺9寸,宽4尺,表里明亮。据说此镜能照见人的五脏六腑,并能照出人心中的邪念。因为此镜出于秦地,故被儿为“秦镜”。秦始皇得到这面宝镜后,常用它来照宫中人,一旦发现了谁心存邪念,就严厉惩处。

因为此镜功能奇特,后来人们以“秦镜高悬”来比喻当官的人明察是非,断狱清明。唐代诗人刘长卿在《避地江东留别淮南使院诸公》一诗中写道:“何辞向物开秦镜,却使他人得楚弓。”后来,许多当官的人为了标榜自己的清正廉明,都在公堂上挂起“秦镜高悬”的匾额。由于人们对“秦镜”的典故不太熟悉,所以就将“秦镜”、改为“明镜”,“秦镜高悬”便演变为“明镜高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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