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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私了=化了(7)

法院。状告××商场欺诈消费者

购货后第三天,顾某找到××商场负责人,以该录音带的实际产地为广东,而商场却在其标签上标为香港,属误导、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为由,要求退货,并依据《消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要求××商场按购货款的一倍予以赔偿。但是,××商场拒绝了顾某的要求。

3月4日,也就是"惊蜇"的前一天,顾某以上述事实和理由,正式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惊蜇",是农历二十四节气中预示冬眠已经过去,万物开始复苏,生灵开始骚动新生的节气。

顾某状告假冒商品产地的经营者,是否也预示着我国广大消费者的某种觉醒呢?

五、鼠年"清明"过后,法庭正准备开庭审理,原告突然撤诉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十分重视,迅即组成了以审判员陈继平为审判长的合议庭,认真抓紧审理此案。

在审理中,顾某陈诉了事情的经过,要求法庭依照《消法》和国家工商局于当年3月15日刚刚发布的第50号令,即《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判令被告赔偿有关经济损失。

被告××商场在答辩中承认,顾某购买的录音带产地确为广东;但其又辩称,在售货标签上标为香港的行为,是因为业务人员水平低,不能识别该商品外包装上的英文标识所致,属于工作上的失误,并无欺诈消费者的故意。被告同时提出,顾某在购货前,已明知该录音带的产地为广东,仍故意购买,这说明其主观上怀有恶意,况且购买600盒录音带也不是为生活需要,而是以索赔赢利为目的,这也是一种欺诈行为。所以,只同意退赔,并适当补偿顾某必要的误工损失,不同意按购货款的1倍赔偿。

此案是非曲直究竟应当如何评判?海淀区人民法院为了更好地审理本案,并让更多的消费者和经营者从中得到启示,决定于4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于4月5日向原、被告双方以及有关新闻单位发出了开庭通知。

没想到,开庭通知发出后,双方当事人却在庭外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告退还顾某全部货款,并赔偿顾某人民币1500元;顾某同意撤诉。这天,是"清明"节过后的一天。

六、"惊蜇"过后是"清明"?

法官动情细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原告何以"惊蜇"起诉,"清明"撤诉?对此,记者们心里却难以"清明"。

面对记者们的种种猜测和议论,受案法院的3位法官,结合本案的事实,并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问题,依法作出解答。

张家广副院长指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原告可以选择解决矛盾与争端的方式,即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也可以依法撤回诉讼。法院经审查,其撤诉请求于法无碍,故准予撤诉。至于原告撤诉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也许是因为被告已承认错误,并作了一定补偿;也许是原告对《消法》的理解还比较肤浅,而心存疑虑;也许囿于社会上某些议论的影响而改变了初衷。

有记者问:本案被告在审理中提出,原告是知假买假,其购买行为并非为生活消费所需,而是以索赔赢利为目的,其本身也是一种欺诈行为。原告的疑虑和撤诉是否与这种议论有关?法院对此如何看待?

张家广副院长指出,这个问题涉及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把握消费者的主体范围,如何把握经营者构成经营欺诈行为的法律要件,如何看待消费者的购物动机等一系列值得研究与探讨的问题。

他认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消费者与经营者因生活消费而发生的商品与服务关系的法律。消费者是相对于经营者而言的,生活消费是消费的范围是相当宽广的,不能以消费者购物后是否亲自使用来作为划分是否生活消费的标准,而应当根据消费者所购买商品的使用属性来划分。一般说来,百货商场所面对的是广大消费者,其销售商品都是日常消费品,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也就是生活消费关系。本案原告从××商场购买录音带,付钱取货,即属于正常的购买,其行为并无违法之处,其购买商品亦非用于销售赢利,仅为其个人所为之民事行为,故属于正当的消费者,依法应受保护。

他认为,在审理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中,司法机关首先而且主要是看经营者是否构成经营欺诈行为的法律要件。从《民法》基本原理看,欺诈行为是主观上出于故意,客观上有欺诈行为,同时受欺诈一方实施的民事行为是受欺诈的结果。欺诈行为本身是一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诈骗罪。而经营者的欺诈目的是欺诈、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以实现其牟利的目的。生产者制造假货,其主观上一般说是故意的,无可争议地属于欺诈行为。同样,经营者在销售商品中,以牟利为目的,欺诈、误导消费者,其主观上也是一种故意。即使在某种特殊情况下,经营者能证明其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并非出于主观故意,但其同样应当向消费者承担责任,尽管这种责任与前者有所不同。《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经营者对主观故意实施的欺诈经营行为,依法承担欺诈消费者的责任;对于能证明确非主观故意误导欺诈消费者实施的经营行为,依法承担代偿责任,也就是可保留对其他欺诈人的追偿责任权利。本案××商场在进货时以及对商品的外包装均能知晓该录音带为广东生产,但却在其售货标签的产地一栏上标写为"香港",这一"促销"手段明显含有对消费者的欺诈性质,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知假买假"、"打假索赔"的问题,张副院长认为,欺诈人欺诈的目的是使被欺诈人上当,但是被欺诈人是否上当并不能改变欺诈人欺诈的性质。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的真实信息,以通行的方式对其出售的商品标志真实的标记,从而使消费者在购买时对该商品有确切的、全面的了解。如果经营者在经销商品时利用不正当的促销手段,有意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其行为构成国家工商局第50号令所列举的欺诈行为。而对于消费者来说,只要其行为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就不应受到法律的追究。

宋艳华庭长特别地向记者介绍说,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接待本案法官的走访时指出,《消法》是我国近年来为数不多的以全票通过的法律之一。这充分反映了,我国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和共同心声。《消法》第四十九条是一种惩罚性的条款,人民法院在审理消费者索赔纠纷案中应当充分体现这一立法精神。这就是,首先应当查明经营者是否有欺诈、误导消费者的不法经营行为,而不应过分地苛求消费者的购物动机。特别是在当前大量的假冒伪劣商品充斥市场,严重地损害着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甚至人身安全的时期,我们更应当加大依法打击制造、贩卖假冒伪劣商品的不法行为。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制裁不法经营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良好的经营风气,保障经济的健康发展。

看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清明",还有待法制的春雷过后的"惊蜇"再起。

(作者:张敏)

【点评】

沸沸扬扬的"打假"事件,一方面极大地鼓舞了广大消费者在推销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作斗争的勇气,另一方面却引发了这样一些议论,说知假买假,动机不良,云云。这些非议,其实质是中国几千年来崇尚道德、重义轻利的旧义利观的反映。

我国正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不是只要法律而不要道德。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法制建设同样重要。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决不是将传统的道德观全部照搬过来,而只能吸取其精华(如尊老爱幼、诚实守信、助人为乐等等),对其中与市场经济法制格格不入的糟粕,如"重义轻利",尤其是将"利"看作万恶之源而仇视所有个人欲望的所谓"存天理,灭人欲"说教,必须彻底破除,从而重新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法制要求的新"义利观",即"义利并重"、"以义取利"。允许个人通过正当合法的方式获取私利的新观念。我们以新"义利观"为核心的社会主义道德观来审视,就不难看出,只有那些为了自己发财而置广大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的推销假冒伪劣商品的不法奸商,才是真正的"刁民"。面对这种既违法律,又悖离道德的行为,我们是做忍气吞声、任人宰割的"善民"呢,还是像王海那样高举法律与正义之剑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答案是不言自明的。

我们相信,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的逐步建立,社会主义新"义利观"的树立,依法打假索赔的"王海"将受到广大群众的赞赏和支持,而推销假冒伪劣商品的经营者将犹如过街老鼠,无处藏身。

【案例】

执法大对撞难审诈骗记者来私了四方欢喜

对同一件事,两地执法机关发生了激烈的冲突--

利辛方认为:诈骗无疑!

益阳方认定:决非诈骗!

出人意料的是,解决矛盾的人,竟是一名记者!

这是一起极为罕见的案子:同是一个法律,同是执法机关,对同一件事,由于地域的不同,由于空间的距离,两地执法机关发出了激烈的冲突--

同是执法机关,对同一伙人,一方公检法联合行动,发出逮捕令;一方法官们作出判决,帮追损失款--法律难道乱了套?

1993年6月24日,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发出一道密令:逮捕人犯鲁光明、何光耀、陈建秋、鲁光辉。翌日,逮捕证发往湖南省益阳市公安局,增发到益阳市人民法院。但7月8日,益阳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让向利辛县公安局报案的单位赔偿鲁光明所在单位"违约金"9.85万元。--奇事就这样出现了:一方公检法联合行动,发出逮捕令;一方法官们作出判决,帮追损失款--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一个翻墙头逃跑的"大客户"

1992年10月,正是金秋时节,利辛县孙集中心粮站收到湖南省益阳市振益饲料厂的一封联系购买小麦、玉米的信,随信还寄来一份印制精美的彩色广告。广告称:本厂系益阳市国营企业,1988年从澳大利亚引进全套设备,整个生产程序由电子计算机控制,是目前全国加工行业中设备工艺最为先进,技术力量最为雄厚,检测手段最为齐全的大型现代化饲料生产厂家之一。这对于求卖心切的孙集粮站,真犹如久旱逢雨,雪中送炭!孙集粮站当即回信:欢迎来人。

1993年2月17日振益饲料厂厂长鲁光明派来的何光耀、陈建秋,与孙集粮站签订了一份小麦、玉米各600吨的购销合同,总价值103.7万元。

何、陈走后,孙集粮站及时组织货源,3月份便批下了24个车皮。3月12日、15日,孙集粮站相继给鲁光明发了3份电报,催来人发货。鲁回电后于3月18日派来发货人何光耀、鲁光辉。二人称已带来了货款。

"款在哪?"

"在这。"来客亮出了一个明晃晃、亮灿灿的小卡片。

"这是啥玩艺?"乡下人何曾见过洋货。

"玩艺?长城信用卡,往银行一伸,想取多少钱就取多少钱!"

孙集粮站的同志大喜。第二天请何、鲁二人验了小麦的质量,当天,双方一起从西潘楼火车站装了一车皮小麦,共62.1吨,直发长沙北站。

22日晨,孙集粮站站长穆宗爱兴冲冲地赶到了招待所--他要和客人一道,赶到300里外的地区银行,兑付那个什么"卡"--本县是兑付不了这"洋玩艺"的。

当他喜孜孜地推开房门,愣了!哪儿还能找到二人的影子?大铁门锁得严实合缝,两人是夜间翻墙头逃跑的!大事不好!穆宗爱顿时吓出了一身冷汗。他转身便往火车站跑,站方告知:"货已发走"。

追!当天,穆宗爱便派尉站长赵金民等同志驱车直扑益阳。

3月24日,鲁光明答复:"准备30万汇票去你们那里。"

25日,赵金民要求去厂里,鲁答:"不行,因为下柏油路还有15公里泥路,车开不进去。"

27日,再找,鲁答:"周会计回来办好汇票明天就去你们那里。"

29日,鲁又让重签份合同,并说明天8点给汇票。

第二天,鲁光明干脆不见面了,他让人转给要款人一封信--向孙集粮站索要"违约金"20万元!

孙集粮站这才知道没了指望,急急忙忙向公安局报了案。

安徽省高级法院请求湖南省高院过问此案

紧急行动!利辛县政法委立即从公安局、检察院、法院抽调精干人员,组成专案组。专案人员两赴湖南的益阳、长沙,又奔往江苏的宜兴、涟水、射阳,安徽的宣城……经过立案侦破,利辛县政法系统确认鲁光明等人已构成诈骗罪,经公安局报请检察院批准,决定对鲁光明等四人予以逮捕。

谁知,逮捕令发出后反馈回来的不是逮住了鲁光明等四名人犯,而是益阳市法院的一纸判决:判处孙集粮站赔偿鲁光明等人巨额"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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