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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16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10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57-2-10

物权法热点亮点面面观(八C)

〖第一部分:焦点难点问题〗

二、事件简述

(一)前言……

(二)事件简述……

第五件:如何看待重点保护国有资产问题。

……

第二板块,思想意识形态上的分歧。

物权法是一种政治性、政策性最强的一类民法,而国有资产的重点保护、特殊保护、优先保护、系统保护、加强保护和克坚保护与其政治性、政策性密切相关。

所谓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以及当代物权法、宏观物权法,重中之重就是保护国有资产。无论反对“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当事人怎么强词夺理式的表述,或者根本不懂当代中国物权法的性质与功能,不难看出压根儿是思想意识形态偏右。即使是纯物权法理技术上的争议,归根结底会间接与思想意识形态发生关联,因为重点保护国有资产方面的物权法就是一种特殊的政治物权法。

作为当代社会主义的特色物权法,本身就是等级序列式民法,既不同于婚姻法、继承法之类的偏私式民法,也不同于合同法、担保法之类的扁平式民法,不能把特殊民法与一般民法混为一谈。中国物权法完全可以表明态度,大胆地写上“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大胆地大量增补重点保护国有资产的内容,这是必须的,这根本不奇怪,真正奇怪的是所谓的“私权神圣”即“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殊不知,几百年前的西方民法典也没有这样的规定。

有的人一提市场经济、平等保护就不得了了,几百年前的西方民法典不也是这类东西吗?应当说,中国物权法比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物权法的公法色彩淡了许多,譬如,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物权法一律规定土地所有权国有化的,中国还没有做到这一点,其中还夹杂着农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二元化成为最大的症结。

我们不能得出“私权神圣”和无原则的“市场经济”、“平等保护”是纯技术性的探讨。作为民法专家学者在这样一个最浅显的问题上犯错误,百般刁难重点保护国有资产的内容写入物权法,客观上造成立法资源上的巨大浪费,对于民法体系中加强保护国有资产构成漏洞的事实,“大民”的利益不保,一味强调保护“小民”的利益,岂不是本末倒置、颠倒是非吗?

一则,问题的提出。

关于物权法中是否需要规定保护和如何重点保护国有资产的问题的争论甚至于严重分歧,法理技术上的分歧是次要的,而思想意识形态上的分歧是致命伤的。实际上,这一场旷日持久的争议,于法理技术上的分歧方面也往往包藏着思想意识形态上的分歧。

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凡是反对物权法规定保护和重点保护国有资产的人,全部是微观物权法一派的人;凡是微观物权法一派的人,都是思想上、理论上、技术上不过关的人。社会在发展在前进,物权法当然需要与时俱进。各国物权法的内容不尽一致,西方国家没有规定重点保护国有资产,不等于新世纪新社会的中国“不能重点规定保护国有资产”。

有些魑魅魍魉牛鬼蛇神企图开历史的倒车,倒退到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旧社会黑社会里面去。通过资产阶级自由化、私有化、股份化、市场化、厚黑化的途径全部瓜分国有资产,通过腐败制度化和制度化腐败的办法来保护食利者阶层的一切非法收入与财产。或者跟苏东那样的搞“颜色革命”,即革广大的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和知识分子等社会主义者的命,企图在社会主义的废墟之上建立起封建资本主义的天堂,全面复辟资本主义,让广大的人民群众永世不得翻身……。

近几十年来整个社会:人心不古,世风日下,欺师灭祖,数典忘祖,欺上瞒下,假冒伪劣,两极分化,三座大山,官僚腐化,失职渎职,违法犯罪,铤而走险,物权不整,国资流失,工人下岗,农民失地,弱势群体,利益不保。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基尼系数偏高的国家,各种物权矛盾与社会矛盾层出不穷,违法犯罪、侵权专权、腐败盛行如瘟疫一般的到处蔓延,很多有眼力的人认为这样下去有亡党亡国的严重危机!

18大以来,中央决心以依法治国为纲,大力加强法制建设和重点保护国有资产,果断地将老虎与苍蝇、硕鼠与蠹虫一起打,贪官从正国家级、副国家级直至小村官一个个被绳之以法,反腐的广度与力度空前加大,严厉打击违法犯罪的运动盛况空前。那些错误判断形势肆意妄为的人,甚至有法学界的专家和司法界的贪官污吏也由于侵吞、破坏国有资产而落入法网,其中包括部分的高级法官、高级司法人员,其中有个大法官甚至于还出版过物权法专著。

对于那些贪官污吏而言,以侵占、哄抢、截留、私分、破坏国有资产为能事,以公权私化、公权私用和损公肥私、损人利己为契机,尽量钻法律不完善不全面的空子,保护国有资产的法律越多越严格就越对他们不利,定会千方百计地阻扰重点保护国有资产的条文进入物权法。

现实情势下,旷日持久声势浩大而违法乱纪的改制改革运动,对于那些无法无天持权抢劫的食利者阶层最为有利,国有资产保护的法律存在很多空白点,处于非常松懈的状态之中。本来,国有资产保护法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更不能出现漏洞和空白点。本来,国有企业改制之前就应当先有法律规定然后再进行改制的,结果在这场改制运动中几乎没什么游戏规则,竟然在喊口号、发文件、拍脑袋、拍马屁过程中轰轰烈烈地开始起来了。

本来,社会主义的物权法应当是以重点保护为主、以一般保护为辅的公私兼顾的一体化保护法,完全应当在物权法中理直气壮地重点保护国有资产并且可以增加100多个条款,应当理直气壮地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保护国有资产和追究违法犯罪分子应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却在这场物权法大讨论过程中搁浅了。其结果是,造成了物权法资源的大浪费和巨大的机会损失、精神损失,造成了行政法上的和民法上的国有资产保护法不配套,那些侵吞国有资产的罪犯更加有恃无恐,更加胆大包天。

2005年10月份,审计署负责人李金华同志在全国人大的报告中说,从2000年到2004年底五年间,中国流失的公共财产总量有3500亿人民币。就企业改制一项流失的财产,中国社科院公布的资料是9万亿人民币,著名经济学家郎咸平教授说13万亿元。市场派经济学家吴敬琏说,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权力寻租的规模是每年高达5万亿人民币。更有甚者,全国各地的土地出让金多达20多万亿元是一笔糊涂账,很多没有列入地方财政收入账目,也没有按照30%的比例上交中央财政,有的进入了地方政府的“小金库”被私分或者被挪用。

最近几年来,全国各地抓捕的贪官污吏越来越多,职务级别越来越高,贪污受贿数额通常以亿数计,不是以万数计。有的贪官污吏边腐边升,以数千万元甚至数亿元买卖官位。也有的原罪富豪如法炮制,出资数百万、数千万元买个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当当。坊间很多人戏说审计署与李金华是推着石头上坡的“弗弗西斯”,这种苦役永远没完没了。殊不知,全国的纪检、监察、检察和反贪部门及其负责人都是“弗弗西斯”,这种苦役永远没完没了。

外界很多人并不知道,素材很好但课题太大的“国有资产保护法”草案讨论几年之后难产了,代之以《企业国有资产法》。由此可见,关于重点保护国有资产的立法问题,不仅仅在制定物权法产生争议,在制定“国有资产法”时同样产生争议。

《企业国有资产法》全法共77条,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保护国有资产的专门法亮点很多。不足之处主要是:内容不够充实,条目太少;没有规定或者没有厘清政府是一级制度信托财产权人、国有企业是二级信托财产权人,关于连带责任方面的范围、界限不清;没有显示出国有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的双重性职责,即没有于一般流通领域中体现企业法人所有权身份即相当于民事主体身份,没有于对内关系中为二级信托财产权人即公事主体身份;保护国有资产的诉讼时效没有具体规定,很有可能将重点、特殊保护国有资产当成“一般保护”。企业国有资产保护,应当分为重点、特殊和“一般保护”两个部分的,笼统的一般性保护是不切实际的。

就是说,《物权法》和《企业国有资产法》对于国有资产保护问题,曾经都遇到过经验不足和技术瓶颈的一些疑难问题。之所以《企业国有资产法》所产生的争议没有《物权法》那么热烈,是因为前者是纯正的公法,后者是公法与私法、民法与商法之混合法,立法难度比前者更大。倘若先制定了《企业国有资产法》,然后再制定《物权法》,立法难度和工作量会减少很多,这也是客观原因之一。

不可否认,在物权法草案大讨论时期,社会各界对于尽快制定“国有资产法”的呼声很高,而且思想上达到了高度的统一,这也促成了《企业国有资产法》于《物权法》颁布实施一年之后几乎是无悬念地制定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官僚阶层的失职渎职、贪污腐化,使得全社会的良心人个个怵目惊心,危机感和寻求法律保护感普遍增强。

欣喜之余,我们发现行政法上的国有资产保护机理与民法上的国有资产保护机理是不完全相同的,这部专业性的公法不能完全代替物权法。《物权法》上国有资产保护,分为一般流通领域和限制、禁止流通领域两个部分,分为法定的、强制性的与意定的、有弹性的物权关系两个基本点,分为公事式与民事式两种表现形式,对口于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两种类型,也不仅仅限于企业那一个板块的国有资产保护。总之,是一种综合性的国有资产保护。《企业国有资产法》仍然是单一性的法律,综合性程度不足,难以弥补《物权法》应当有的空白点,两部法律都需要作进一步的修改完善。

事实上,改革开放几十年来关于保护国有资产的法律严重滞后,政策代替法律规定和左右摇摆现象时有发生,使得一些贪官污吏和无良商人一夜暴富,大量下岗工人、失地农民的基本权益不保。对于广大的职工来说,国有企业就是职工之家,国有企业遭到人为的破坏了,家庭生活就立即陷入困境了。这么说来,最盼望和最拥护《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就是底层的普通职工了。不难想象,国有企业一个贪官污吏独裁专制、失职渎职、贪污腐化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成千上万工人下岗失业,下场是多么的悲惨?

从这个事例上完全证实,保护国有资产并不等于完全是保护公共财产,间接地保护了大量弱势群体的私有财产!某些专家学者将物权法与公法完全隔离起来的观点是多么的荒谬绝伦!当然,保护极少数人的财产和保护绝大多数人的财产,虽然同为保护私有财产,根本是不同性质的问题!

《企业国有资产法》是于2008年10月28日通过、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的。经过30年的经济体制改革,国民经济获得了很大的发展,而国有资产流失平均每年高达1万亿元以上,至少有6000多万职工下岗失业。就是说,在现在这个时候全国有几千万职工下岗或者退休很多年了,只能寄希望于保护下一代职工的合法权益了。

二则,国有资产来源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一名法学教授杨某,在其写作发表的“中国《物权法》的出台背景与规定的物权体系及重点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一文,一开头就歪曲新中国的物权法制史和全民所有制的来源,继而否定全民所有制的合法性:

“首先,全民所有制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革命取得胜利之后,用革命的手段剥夺国民党政府及官僚资本家的财产,并把它收归全民所有而建立起来的。”

这是一种似是而非、以偏概全、断章取义的形而上学论调,似乎是在向世人表明人民新政权诞生的全民所有制完全是靠“国民党政府及官僚资本家”,自己没有一点资本金和创造力似的。再者国民党政府及官僚资本家他们的财产来源是依靠掠夺、鲸吞、贪污、剥削和压榨人民血汗得来的,本来就不合理合法,本来就属于全体人民的财产,由人民政府接管与保值增值,其中哪有什么不妥的呢?

关于新中国全民所有制的来源,应当分为以下几个板块。

一是,来源于国民党政府和其他政府属于“全民的资产”。

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及日本投降之后,按照联合国要求名义上由国共两党联合政府接管全国各地的伪政府和自治政府的全部财产,实际上由共产党占据的人民政府以及各地的自治政府分庭抗礼。直至1949年国民党败退中国大陆之前,国民党政府所能控制的区域和国有资产、税收来源等,仅仅限于半个中国。随着解放战争三大战役的节节败退,国民党政府所能统治、控制、支配的地盘大幅度缩小,直至退守到一群岛屿上当山大王、流寇为止。

从这方面来看,新中国全民所有制资产的来源,一部分是抗日根据地八路军、新四军自收自支国营企业和事业单位多年来积累的资产,完全是直接支配的内部资产,这是主要的来源;另一部分是没收国民党政府或接管其他政府的公有资产,这是次要的来源。之所以说其是次要的来源,是因为国民党政府为了打内战而滥发货币,导致国统区、沦陷区的经济大萧条,国民党的各地政府实质上已经彻底破产,所欠下的很多债务却由共产党的人民新政权来承担起来了。

比如说,国民党逃到台湾去的才200万人,留在大陆的公职人员和退役军人等有几千万人,他们的就业分配、生活安排、住房分配、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全由新生的人民政府全部包揽起来了。在改革开放之前,中国大陆普遍实行免费教育、免费就业、免费住房、免费医疗、免费养老等各项福利社会主义制度,国民党的党政军后裔们全由新中国的人民政府负担起来了。连国民党所有的战犯都分期分批全部释放,一一安排工作或者由人民政府包养起来。

抗日战争接近尾声时,苏联红军出兵中国东北,赶走了盘踞在东北的日军势力。苏联撤出东北,将大量武器装备交给了新组建的东北人民解放军(联军),而且从朝鲜运来200多个车皮的武器弹药来支援解放军。在苏联人民政府和朝鲜人民政府的大力支持之下,解放军打赢了第一个大战役—辽沈战役。东北解放后,解放军接管了全东北,没收了日本政府在东北的全部资产,随后很快在东北每省建立起了大量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这是解放后最早一批全民所有制企业。

国民党统治时期和统治的地区,在两次国共合作时期还是比较好的。其中在孙中山时期实行联俄、联共、扶助农工的新三民主义,实行了“平地地权”、“节制资本”、“减租减息”和“没收侵华帝国主义的财产”等项进步政策,这是最好的两党合作时期。

蒋介石集团发动“四?一二”反革命政变之后,完全抛弃了新三民主义,公开破坏国共合作,围剿革命根据地人民政府及其红军、红色赤卫队和农会组织成员,大肆搜捕屠杀共产党人,实行白色恐怖与法西斯统治。国民党头目汪精卫叫嚣“宁可错杀三千,决不放过一人”,这次大屠杀夺去了五千人的生命,共产党员陈延年、赵世华、汪寿华等壮烈牺牲。从1927年至1937年,国民党消灭红军50多万人,镇压革命群众200多万人。直到抗日战争爆发、进行第二次国共合作才开始收敛。

第二次国共合作时期,共产党领导的八路军、新四军所占领的区域亦属于国民(联合)政府之列,但8年抗战所占领的地盘却不到半个中国的版图。这个时期实行了团结抗日、减租减息和锄奸反奸运动,但死心塌地的国民党顽固派发动了多次摩擦。其中“皖南事变”国民党军队公然消灭新四军8万余人,军长叶挺被蒋介石和国民党前敌总指挥上官云湘谋害,付军长项英和参谋长周子昆被叛徒杀害,政治部主任袁国平牺牲。

所谓国民党政府属于“全民的资产”,是抗战时期共产党与国民党联合政府的共同资产。到了解放战争时期,两党军队占领区分裂形成了共产党革命根据地政府和新“国民党政府”。在国民党统治区,由于国民政府打内战和政府、军队严重腐化导致入不敷出,滥发货币造成通货膨胀、经济萧条和国营、民营企业大量破产,整个国民党政府其实是一个大破产的政府。

1948年8月19日,国民党政府颁布《财政紧急处分令》,强制发行金圆券,实行空前的通货膨胀。同时实行暴力“限价”,强制收买人民手中的金银、外币,对人民实行残酷的大掠夺。在两个月的时间里,搜刮走民间黄金130余万两。国民党以金圆券代替法币时,发行额已达660万亿元,为抗战前夕的47万倍。8月初物价和1941年1至6月平均物价比较,上涨了500万至1100万倍(寿孝鹤、奚兰著《20世纪中国大事概观》第471页)。

有资料证实,日本侵华期间从中国搜刮抢劫黄金6000吨。据《蒋介石详传》披露,国民党战败后退守台湾,从大陆运台的黄金达875吨。另有文章揭露,除掠夺大量黄金以外,还掠夺银元三千五百二十万枚,美元一千五百三十七万余元。此外,蒋、宋、孔、陈四大家族(其固定资产占旧中国资本主义固定资产的百分之八十),以阎锡山为首数十位一、二级上将及其他官僚、买办、财阀等等带走长期剥削人民的天文数字的财富尚未计及。

另有一些国营企业的重要机械设备被国民党转运至台湾、香港和澳门,也有一些搬不走的重要设备被国民党特务炸掉了。前后14年的抗战和4年的内战,全国的许多城市与乡村成为废墟,满目疮痍,惨不忍睹。

解放初期,中国人还习惯地称火柴为“洋火”,称煤油为“洋油,称细布为“洋布”,充分说明了旧中国国营企业、民族企业生产经营上的严重落后状况,证明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任人宰割并无以复加的国耻现象。

据1936年统计,在中国的产业资本中,外国资本占76%,官僚资本占8。4%,民族资本占15。6%,这还是经国民党政府“黄金十年”发展的结果。泸沟桥事变后,国民党消极抗战,溃败到四川峨眉山躲藏起来,这个时候的国民处境比所谓的“黄金十年”糟糕多了。数据显示,新中国人民政府从国民党政府所接收的财产比例并不高。

各种迹象表明,新中国人民政府从国民党政府接受来的,完全是一个政府破产与国家一穷二白的烂摊子。论经济实体与发展速度,国统区远远不如日占区。如东北几省的伪满洲国所在地,是全国最主要的工业地区,在国民党政府接管之前就已经成为人民政府的国有资产。

确切地说,新中国建立起来的全民所有制,从各类政府接收和没收来的只是占其中很小的一部分。在这一部分中,没收日本等外国国有资产远远多于国民党政府的资产。

二是,来源于新中国从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援助获得的款项与资产。

上世纪50年代,不算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援助,仅从苏联总共向刚刚诞生不久的中国提供了22亿卢布(当时约合45亿美元)的经济援助,提供了156个大型项目的技术装备、图纸技术资料等,其中142项全部落实,其他的部分落实。这些雪中送炭式的大援助,为中国的重工业和兵工业等特大型国营企业奠定了坚实基础。

所谓中国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包括国营企业)的“建立”(创建),最主要的还是解放初期苏联援助这一部分。苏联所援助的炼钢、炼铜等特大型冶炼设备和大型机械制造设备,是当时世界上最先进的大型设备。投入鞍钢、武钢、包钢和大冶冶炼厂、玉门油田等100多家中央国营企业之后,迅速改变了旧中国重工业的落后面貌。

据统计,1957年底,中国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超额完成。1957年同1952年相比,工业总产值增长129%,农业总产值增长25%,国民收入总额增长53%,全国城乡居民平均消费水平增长23%;1957年社会总产值1606亿元,工农业总产值1241亿元,钢产量535万吨,煤1。31亿吨,粮食19505万吨,棉花164万吨。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工业平均每年增长18%,农业每年增长4。5%,取得了伟大的成就(寿孝鹤、奚兰著《20世纪中国大事概观》第554页)。

另有统计资料显示,“一五”计划时期,到1957年底胜利完成,使我国建立起社会主义工业化的初步基础。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基本确定。在整个国民收入中,国营经济、合作经济和公私合营经济所占比重由1952年的21。3%上升到92。9%;建成了一大批重要工程,五年内完成基本建设投资总额550亿元,新增固定资产460。5亿元,相当于1952年底全国拥有的固定资产总值的1。9倍。595个大中型工程建成投产,初步铺开我国工业布局的骨架;工业总产值比1952年增长128。6%,五年合计钢产量1656万吨,等于旧中国从1900年到1948年49年间钢的总产量760万吨的218%,煤产量达到1。31亿吨,比1952年增长98%;产业结构发生新的变化,在工业总产值中,工业产值所占比重由1949年的30%提高到56。5%,重工业的比重由26。4%提高到48。4%。1957年粮食产量达到3901亿斤,棉花产量达到3280万担,都超额完成计划。

另外,苏联在军事领域总共给中国提供了30亿卢布的军火(当时约合60亿美元),这为中国的国防建设与和平建设事业奠定了基础,同时也促进了中国国营兵工业的迅速发展。

三是,来源于实行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而壮大全民所有制实力。

杨教授在《规则》中谈到“后在1956年的社会主义改造中,通过赎买,实行国家资本主义,成立公私合营的所有权制度”,这个论述是在讲述“《物权法》之前的中国物权制度的发展”时说的这番话,意思是这些事件与中国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包括国营企业)的“建立”(创建)无关。

他的意思是,中国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包括国营企业)的“建立”(创建),唯一来源是“全民所有制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革命取得胜利之后,用革命的手段剥夺国民党政府及官僚资本家的财产,并把它收归全民所有而建立起来的。”逻辑上是以偏概全的,内容上是包含政治色彩的,有可能给人一种“政治剥夺”与“来路不正”的感觉。不管他是有意无意的,讲一下这样的经过不是不可以,问题在于,要把事情说清楚、将推理正确些才行嘛!

资料显示,到1956年底,全国农业合作社入社农户1。2亿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96。3%,手工业劳动者加入合作社的占90%以上,私营工业人数的99%、私营商业人数的85%,实现了全行业的公私合营。至此,中国基本实现了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本年底已经提前完成了第一个五年计划所规定的主要指标(寿孝鹤、奚兰著《20世纪中国大事概观》第548页)。

上述数据的产权变更情势,表示大多数私营、个体企业改造为社会主义的集体企业。但后来有相当一部分经过再改制与国家全部赎买,变成了国营企业或者国营商业、国营农场等。如县级以上的供销社、粮食局和农机厂、机械厂等,以及全国各地的国营农场等,由公私合营体制转化为国营体制,就是地方政府把全部的私人股份股权赎买,然后成立早期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商业)。

在50年代大家的社会主义热情特别高涨,原因是多方面的。因为在解放前绝大多数私营企业效率低下,加上国民党政府的大肆搜刮与经济破坏,很多私营企业破产或者濒临破产。人民政府在赎买私营企业时价格优惠且公道,并且给予原工商业者安排好的职位,有的甚至相当于省部级干部的工资待遇。公私合营尤其是国有化之后,企业效率大幅度提高,所有的原工商业者当厂长经理人得到了很多实惠。与此同时,广大工人的固定工作与免费养老、免费医疗、免费教育等有了保障,全国城市的失业率降到了最低水平。

在50年代,中国的工资水平排名世界的第70位(目前排名第128位),比日本(60年代超过中国)、南朝鲜(80年代超过中国)的更高,甚至于吸引了如钱学森、邓稼先、王淦昌和华罗庚等几大批科学家从西方发达回国效力,并在各条战线上取得了卓越的成就。这些留学归来的莘莘学子,有些在“两弹一星”的成功研制过程中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被评上了国家科技最高奖,或被授予“两弹一星元勋”的光荣称号。

《规则》一文,无端地指责“斯大林模式”,多次无端指责前苏联制定《苏俄民法典》重点保护国有资产,说什么文革时期摧残了物权制度等等,以一种魔幻主观主义的手法描写现实主义。

实际上中国计划经济时期的管理模式和农村集体模式与苏联是有些不同的。如苏联的农村都是集体农场,集体生产生活和拿工资,就像中国的国营农场一样的搞法。中国只是在60年代初期即刘少奇当国家主席时,学苏联的搞法,但一年多之后就因为行不通就叫停了。

就当时来说,由新民主主义过渡到社会主义阶段,经济体制改革只能是由私有制改造成集体所有制,然后选择一部分升格为全民所有制,同时保留部分的个体私有制。

即使是公有化呼声很高的文革时期,并没有完全消灭私有制。如农村社员保留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和家庭副业,木匠、泥工匠、裁缝、理发匠等个体户在农村是普遍存在的。那个时候的个体户根本不用工商管理登记和领取营业执照,也不用向政府交纳各种税费,比改革开放的证照化更加自由。

谁也不反对物权法保护私有财产,也不反对普通公民经商办企业。问题在于,无论怎样进行经济体制,绝对不能以破坏社会主义的公有制和侵吞国有资产为代价,这是政治原则和法律底线,否则就违反宪法规定了。

我们承认“斯大林模式”有一定的缺点。但是,“斯大林模式”再怎么不好,总比戈尔巴乔夫模式、叶利钦模式好些吧?每个人说话、做事,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哲学上叫做“物极必反”。中国革命史、中国经济发展史上这样严重的经验教训还少了吗?

三则,露骨地渲染“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论。

《规则》一文,极力反对物权法重点保护国有资产,以“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荒谬论调极力抵制、抹杀“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这也是“古典式微观物权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与代表作之一。

《规则》描述道:“在极为尖锐对立的讨论中,民法学者指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法国民法典》确立的私权神圣原则,是该法典对世界民法发展的一大贡献。前苏联制定《苏俄民法典》,确立了与此针锋相对的原则,规定社会主义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很长时间以来,我们奉行前苏联的这个原则,过于强调对公有财产的保护,造成了对私人财产保护不利的后果,侵犯了私人财产所有权。”

《规则》进一步写道: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应当实行的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而不是刻意强调某一种财产权形式神圣的,其他的财产所有形式是不神圣的,国家应当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同时,也应当鼓励、支持和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上述言论有些不妥,确实很值得商榷。

A。《法国民法典》并没有确立私权神圣原则。

《法国民法典》是一部封建资本主义的民法典,由法国国王拿破仑?波拿巴亲自主持与批准通过的。作为一个王权统治者,当然维护的是“王权神圣”或者树立“王权神圣不可侵犯”的根本大法。

因为古今中外“王权神圣”与“私权神圣”两者之间是根本对立的事物,可以说是政治上法律上“你死我活”的斗争,根本上是一山不容二虎。中国几千年来的封建王权传统也是“溥(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儒家文化总结为“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迫使人们自觉地遵守封建社会的秩序,不能越轨。

由罗结珍译、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10月北京第1版并2002年7月第3次印刷的《法国民法典》,共386千字。从《译者序》共4页到目录共17页以及拿破仑?波拿巴的1页题词,法律正文523页,以及书号1页,几年来笔者从头到尾阅读过多遍,每一页,每一行,每一字,几乎被笔者嚼烂了,整本书从来没有出现过“私权神圣原则”之类的内容,连翻译者《译者序》的评语中也没有出现过。

《法国民法典》的主要内容是财产权法,没有专辟“物权法”,其中公法的内容比《德国民法典》多几十条。真正能够反映“神圣不可侵犯原则”的,是公法的明文规定。再者,《法国民法典》并没有跟《德国民法典》那样大树特树私人的土地所有权,意在避免在民法中出现土地所有制之公权私化行为,限制私人土地所有权的格调别开生面并“别具一格”。

倘若《法国民法典》确实存在“私权神圣”原则,百分之百会努力保护私人的土地所有权,因为土地所有权是权利人最重要的财产权之一。但是,该法典中规定保护私人土地所有权的规定是寥寥无几。

《法国民法典》第538条“专属国家财产”特别规定:“由国家负责管理的道路、公路、与街道,可航运或可漂流的江河、海岸、海滩、港口、停靠锚地,广而言之,不得具有私有财产性质的法国领土之任何部分,均视为公有财产不可分割之部分。”此处规定的是国有资产具有最大限度的优先权与排他权,而且这样的重要资产不能随便分割(处分)。

上述特别规定,中心词语“任何部分”和“不可分割”等等,措词非常严厉,于确认物权和保护物权两个方面都非常得体,体现出重点保护、特殊保护、全面保护甚至于绝对保护的国有资产对象,比中国物权法规定的严格得多。中国物权法关于国有资产的规定只是讲到“属于国家所有”,千篇一律的没有新意,侧重物权的确认,至于物权的保护就鲜有下文。

第560条“不动产添附权”特别规定:“在可通航的河道与江道中间因冲击而形成的沙洲、小岛或滩涂,如无权利证书或相反时效规定,属于国家。”这是关于新发生的无主荒地、滩涂产权归属的特别规定,用于限制私人的权利和保证国家的权利的,主题思想是特定的国有资产神圣不可侵犯,正好与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相对。相比之下,中国的法律规定与此是相反的。如农村集体与个人,采取先占先得的潜规则,至于有无“权利证书或相反时效规定”则不在话下。

上述两项规定,均具有科学性、精密性和不可逆性的特点,本来中国物权法需要认真借鉴法国的立法经验,增加这方面的内容,由于“惜墨如金”的缘故,没有出现这种好样的内容。

《法国民法典》中关于“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条款还是比较容易发现的,至于“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条款还是不容易发现的。中国民法通则规定了私人财产保护请求权,中国物权法规定了私人物权保护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以及私有财产防火墙等,所有这些重要规定,该民法典里面根本找不到。诚然,即使是这些请求权,只是一体化保护的必要条件,实质上谈不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律规定。然而,欲望达到“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境界,第一关必须过这些请求权的法律保护措施。

B。社会主义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的适用性问题。

《规则》一文,要求在民法包括物权法中体现“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认为这样做符合市场经济、平等保护和民法原理的要求,从而否定社会主义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在物权法中的适用性,同时否定国有资产的重点保护、特殊保护、优先保护、系统保护、加强保护和克坚保护。

经过反复的分析研究,对于“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的提法,我们完全有理由作出以下推断。

一是没有法律依据。

新中国从1949年10月1日成立以来,从来没有出现这样一部法律或者一个条文作如此低级趣味的规定。反过来,宪法和民法通则上都先后作出过“社会主义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任何组织与个人那是违背不得的。立法法规定得也很清楚,下位法不能违反上位法,任何法律都不能违反宪法,否则是无效的。所谓无效,系指从法律规定到理论研究、实际应用上都是一律无效的。

民法通则是全体民法的代表法,物权法应当在民法通则的框架之内进行恰当的安排条文。因为重点保护国有资产方面的物权法就是政治物权法,就是遵循政治原则、完成政治任务,不是要不要写的问题,而是必须写的问题。要说“特殊”,物权法比民法通则更加特殊。民法通则上不需要这么多公法的内容,而物权法却大量需要这样和这么多的内容。

大量实践证明,“社会主义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完全是有益无害的。然而,“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完全是有害无益的。现在退一万步讲,即使中国抛弃了社会主义制度,前一个原则是必须的(“福利社会主义的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后一个“原则”是万万不可的!看看当代西方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的法制化形势就知道其中的真缔了。

二是没有法例依据。

在中国,于任何法律法规、规章、条例中都找不到“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的例子。同样地,外国的民法中同样也找不到这样的法例。

《规则》一文信口开河地写上“民法学者指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法国民法典》确立的私权神圣原则,是该法典对世界民法发展的一大贡献。”事实证明,这些完全是假话、大话、空话,与事实根本不符合。

我国现在还有很多人不了解法国的情况,名义上这是一个资本主义制度的国家,实质上是一个典型的福利社会主义国家。公民能够享受的权利多达200多种,实行了“从摇篮到坟墓”的全套社会福利制度。法国人口6100多万,其中有非洲等原殖民地的大量移民,政府的公共品投入负担很重,当然只能在保护和壮大国有资产的前提下才能保证福利社会主义制度的正常运转,只能在蛋糕做得足够大的条件下分蛋糕。

法国普遍实行“杀富济贫”的政策,向富人、遗产继承权人征收高额的动产与不动产税,其中遗产税高达百分之四十几。如果农场主后代子承父业,首先得向国家交纳一大笔“遗产税”,否则就不能开工。这种做法比中国更加严重,中国所有的农业生产者的农用地都是免费供给的,平时不交纳“皇粮国税”,继承产业时同样不交纳。至目前为止,中国大陆至今没有颁布实施过一项遗产税,所以对于“富者越富”和“穷者越穷”的两极分化现象没有制度上的调节,全国的福利社会主义事业比法国差得甚远。

完全可以断定,《法国民法典》没有确立私权神圣原则;如果过去有,在当代福利社会主义的大好形势下一定会取消掉。如果“私权神圣原则”成立,政府征收高额征收、杀贫济富的法律就缺乏合法性而无法实行,反过来对于占人口大多数的穷人、政策受益者来说根本不利。

回顾旧社会南京国民政府搞的那个《中华民国民法》,他们也没有确立私权神圣原则,只是扩大了富人的财产权而已。孙中山领导的国民党政府提倡“平均地权”、“节制资本”、“减租减息”,而蒋介石领导的国民党政府提倡“土地私有化”。这是生硬地模仿德国物权法容克贵族土地所有制,是专门为中国的官僚封建地主度身定做的法律条文,并且与红色革命根据地苏区政府的土地改革进行公开的对抗。

解放战争时期,土地改革作为一种先进武器,解放军以100万对付800国民党军队,彻底打败了武装到牙齿的国民党。革命胜利之后,全国一律废除了国民党六法全书包括中华民国民法在内。共产党与人民政府的政策,很多是与孙中山领导的国民党政府“平均地权”、“节制资本”、“减租减息”政策相一致。历史证明,那些脱离实际、脱离群众的法律就会昙花一现,那些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法律会永褒青春。

三是形势发展的需要。

经济体制改革中,公有制、共有制和私有制都在同步发展,国有企业的改制运动、政府的造城运动和其他的谋利运动也在热火朝天地进行着。越是这样的情势下,越是需要冷静思考和加强国有资产的保护。

某些专家学者以为,这样下去,国有企业定然完全退出历史舞台,完全由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来取代国有企业的市场经济主导地位。这肯定是对于当前形势的误判。国有资产不能搞光吃光,国有企业暂时退出某些领域,还可以进军其他领域,或者在时机成熟时来个回马枪。

当前,中央关于依法治国的纲领已经作出,在从严治党、从严执法肯定是要动真格的了。在理论领域,只许无良学者规规矩矩,不许他们乱说乱动。为了管好他们的嘴,先要管好他们的腿。某些国家的国王也不敢讲“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那么,谁能证明你们是“王中之王”呢?

现在有很多官员误判了形势,以为凭借手中的权力想怎么样就怎么样,对于国家、集体的财产想贪污多少就是多少,对私有财产想侵占多少就是多少。这真正是“高飞之鸟,死于毒虫;深潭之鱼,死于香饵”。当初那么自负,那么相信无良经济学家们那一套歪理邪说,到头来,囹圄之中肠子都悔青了,吃多少后悔药,作多少检讨,都换不回来自己的政治的生命和肉体的生命。

现在我们必须明白一个事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应当实行的是“公有制为主体”,这是宪法规定的根本原则,代表了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政治方向,一百年一千年永远也不能动摇。至于“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必须以“公有制为主体”为前提条件,这是基本原则,也是游戏规则。那种以破坏国有经济、侵吞国有资产为手段的非公所有制,根本没有存在的合法性,必须予以预防、遏制与消灭。

既然宪法规定了“公有制为主体”的国民经济体制,就表示了公有制受法律的优先保护、重点保护和全员、全方位、全要素、全天候的完全保护,就涵盖了“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就必须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保护的防火墙与高压线,就要认真划分可以与不可以放权让利的部分。否则,“公有制为主体”的国民经济体制就容易受到违法犯罪分子的严重破坏。

《规则》一文,一边赞赏虚幻的所谓“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法国民法典》确立的私权神圣原则”,一边又改口说“而不是刻意强调某一种财产权形式神圣的,其他的财产所有形式是不神圣的”,是完全自相矛盾的说法。当然不止于自相矛盾,应当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别人理性地讲“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他们就极力反对干涉,说这也不行、那也不行;别人非理性地讲“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他们就极力赞赏支持,说这也很行、那也很行。

那些有名的专家学者,都是捧着金饭碗拿着国家的俸禄过着优哉游哉日子的,难道说从来没有想过“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的道理吗?难道说从来没有想过打响国有资产保卫战的巨大意义吗?难道说从来没有想过“私权神圣”是与“公权神圣”根本对立的吗?难道说不对养育他们的公有制感恩戴德反而恩将仇报吗?难道说……难道说……难道说……

过去我们只知道经济学界当说客的很多,却不知道法学界当说客的也这么多。法学界当说客的,老百姓真正是惹不起,又躲不起呀!更有甚者,有的人既是政客、也是说客,一直是前呼后应的,关键时刻登高一呼响应者云集,打击不同见解者必胜无疑。政客们掌握决策权,说客们掌握话语权,两种人组成同盟军,可以利用各种宣传机器高分贝地鼓吹“私权神圣”,压倒“公权神圣原则”。

及至物权法颁布实施之后,他们堂而皇之地对中央领导同志大讲特讲“私权神圣”理论与实践的“合法性”,出版专集打扮成“正统”、“主流”的物权法理论,并广泛地向不明真相的人进行洗脑。然而,那些倡议在物权法体现“公权神圣原则”的专家学者们和广大的拥护者们,却变成了“非正统”、“非主流”的物权法理论,这些言论不是被边缘化,就是被封杀,即使是在相对自由一点的网络系统中也难寻此类文章的影子。

C。公然引用贪官的理论文章作依据。

《规则》一文,为了证明“私权神圣”理论与实践的“合法性”,除了信口开河以外,竟然公开的引用贪官的理论文章作依据,真正是令人震惊不已。

毫无疑问,每个贪官污吏最期望最得意的是自由化、私有化、市场化、股份化和厚黑化,最害怕最痛恨的是法制化、公开化、公平化、公正化、合理化和廉洁奉公化。作为民法学界的专家学者,如果是无意的引用贪官的错误观点,那么他是犯了低级错误;如果是有意的引用贪官的错误观点,那么他是政治立场出现了严重问题。

《规则》一文在论述“关于所有权的平等保护”段落中说道:“资产阶级民法都明确规定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前苏联民法则公然宣称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中国制定《物权法》,对于不同的所有权究竟应当采取应当什么立场,是起草《物权法》一开始就遇到的问题。鉴于“文化大革命”期间发生的严重侵害甚至剥夺私人所有权的历史教训,《物权法》确立了平等保护原则,不论何种所有制形式,决不实行差别对待。《物权法》确立了所有权平等保护的一般规则,就能够在保护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的同时,对私人所有权予以同等的保护。事实上,在国家、集体和私人之间,私人更处于弱势地位,其所有权更容易受到侵害,更应当予以保护。这个所有权平等保护规则是我国《物权法》的鲜明特色。

上述文章引用来源是:参见黄松有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以下简称《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53页。(注:865千字,34人撰写)。

黄松有何许人也?百度百科的简介是:

黄松有,男,1957年12月出生,汉族,广东汕头人。曾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法学博士,二级大法官。

2009年8月21日,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并被进行立案检查。2010年,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另有简介是:

检察院的指控中称,2005年至2008年间,黄松有利用其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职务便利和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有关案件的审判、执行等方面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卓伦等五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上述人员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390余万元。此外,黄松有还于1997年利用担任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骗取本单位公款人民币308万元,其个人分得120万元。应以受贿罪、贪污罪追究黄松有的刑事责任。

请注意:2005年至2008年间,是黄松有贪污受贿露出马脚的时候,同时又是《物权法草案》和《物权法》大讨论的白热化时期。他作为民法组课题组长,参与了草案8稿定谳的整个过程。这个专家组影响力仅次于法工委民法室组,但具有多年的司法实践经验,民法组很多事情需要向该专家组请教。

另外,《规则》出版发表的时间是2008年4月,黄松有受到“双规”指令的是2008年10月15日,不能证明杨教授故意引用大贪官的文章。不过,杨教授至今没有公开声明引用黄松有观点的做法是错误的,说明了他还在糊里糊涂地坚持错误。

《适用》中那些说法的内容不一定是黄松有亲自撰写的,但作为主编人是负主责的。这个主编又不同于出版社的主编,后者需要完全听从并服务于前者的。

《适用》的权威性与影响力,仅次于法工委民法室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以下简称《解读》)。但是,两种权威版本的说法是不一样的。

《解读》从头到尾都没有出现过“私权神圣”(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之类的字眼,只是附带的介绍一下宪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没有对此进行具体解释。

《解读》的导言部分,是法工委主任胡康生先生亲自撰写的,题目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及其主要内容》。在重点介绍“关于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时,特别明确地强调:

“需要说明的是,平等保护不是说不同所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是相同的。依据宪法规定,公有制经济是主体,国有经济是主导力量,非公有制经济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与作用是不同的。这主要体现在国家宏观调控、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准入等方面,对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必须确保国有经济的控制力,而这些是由经济法、行政法予以规定的。”

毫无疑问,《解读》运用一分为二的哲学观点,讲述了物权法中既存在平等保护的规则,同时也存在特定情势下特殊保护的规则。但是,《适用》以及《规则》中故意撇开特殊保护规则,特意在批判“前苏联民法则公然宣称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基础上,突出“资产阶级民法都明确规定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所谓讲平等保护是假的,提倡私权神圣却是真的。

到底是《适用》的观点正确,还是《解读》的观点正确?这是不言而喻的。实现情势下,《规则》前后3次特意引用《适用》的观点,却没有1次引用《解读》的观点。《解读》和《适用》都是2007年3月份出版发行的,《规则》的作者为什么那样独尊青睐《适用》而冷落《解读》,这是怎样一种喜好、偏向与立场、观点呢??百思不解。

《规则》所谓“资产阶级民法都明确规定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论调,根本是子虚乌有!到底谁见过西方民法典中有这样的规定?因为全国近14亿人,其中很少人看过外国的民法典,他们就认为能够蒙混过关。但是群众的眼睛是雪亮雪亮的,他们蒙骗了初一,就难以蒙骗到十五!

《规则》中的作者杨教授是在物权法大争论中跳得最高的一个,看看他与北京大学巩献田教授的言论,很多缺乏理性,至少是一种非常偏激的言论。巩教授先生及其追随者们不是反对保护私有财产,只是从宪法规定的高度来重点保护国有资产。要说什么充足理由律,巩教授的理由更加充足,遗憾的是却被边缘化了。

其实,物权法草案第一、第二稿的主持人梁慧星先生和王利明先生都保持了低调,一般没有在公开场合进行正面交锋。虽然都是起草主持人,两人的文章风格都有很大的区别。

作为当代的、宏观的社会主义的物权法,竟然提都不敢提“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岂不是咄咄怪事吗?

一个黄松有的能量是足够大的了,那么十个、百个黄松有的能量要多大有多大。最近几年来所抓捕的大贪官,正国家级和副国家级的有好几个,而省部级的是一砣一砣的。截至2015年3月20日,18大以来落马省部级以上官员达69名,涉及到人大、政协、党务、军队、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各个地方。最有影响力的是17大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正国家级),就是国家专政机关的总头目,级别与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是同级的,但实权比委员长还大。

试想一下,由那些大贪官与高级别的问题官员组成的别动队,讨论物权法时会是怎样一种政治立场,他们会拥护“公权神圣”和“重点保护国有资产”吗?他们百分之百会赞成“私权神圣”和虚假的平等保护!

【注意】顺便讲一下。《规则》和《适用》关于“关于所有权的平等保护”的论题同样是不能成立的。

准确地说,所有权是要分为多种类型的,法定的与意定的,专属的、专有的、专控的与一般的,不动产的与动产的,本位的与信托的,制度信托的与普通信托的,光这12种所有权的性质与等级制度是不一样的。此外,禁止的、限制的与一般流通领域的所有权的性质与等级制度也是不一样的。具体的法理这里就不多说了。

四则,无端的讽刺重点保护国有资产。

极力反对“公权神圣”和“重点保护国有资产”的,第一梯队是众多的贪官污吏和问题官员,全国有成千上万名,一般是参加过物权法草案讨论与表决的。第二梯队是法学界的专家学者,人数并不多,也有一些是物权法草案第一、第二稿的主持起草者,撰写时直接屏蔽了“公权神圣”的条文。诚然,第二梯队的性质不能完全与第一梯队的相提并论,其中有很多是受蒙蔽的人,也有一些是急于求成(希望物权法早些通过)的人。

《规则》这篇文章还不是问题最多的。问题最多和更加偏颇的是尹教授的“《物权法》的得与失”(以下简称《得失》)。

首先是表现出一种期待物权法急于求成的思维;其次是对于被立法机关否决的草案耿耿于怀;其三是不懂得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关系;其四是否认国有企业在一般流通领域中的民事主体关系;其五是不懂得当代物权法与宏观物权法原理;其六是无原则无分寸地鼓吹西方国家的民法典;其七是称物权法对象模糊,公私法混淆;其八是称既然物权法应该是保护公有制为主体的基本经济制度,未来民法典中非这样写不可;其九是中国民法(含物权法)也应当跟西方国家的民法典那样,倡导人文主义、私权神圣;其十是认为西方人保护自己一靠《圣经》,二靠民法典。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得失》一文,最低级的物权法理技术错误是断定“物权法对象模糊,公私法混淆”;最右倾的错误是中国民法(含物权法)也应当跟西方国家的民法典那样,倡导人文主义、私权神圣,鼓吹“它所代表的是这个国家民主和法制所达到的高度”;最夸夸其谈的是西方人保护自己一靠《圣经》,二靠民法典,说什么“他们就是靠这两样东西维持社会的平衡”;最反感又最煽情的反驳论据是“其实我觉得物权法还应当重点规定和保护国家享有所有权的那几个原子弹”;最单边主义的论调是“物权法不是用来保护财产权而是用来确认财产权的”;最戏谑的言论是觉得因为物权法管得太宽,应当最高兴的是“民法帝国主义”;最担心的假言判断是“既然物权法这样诸法合一,未来民法典中的诸项民法必然有样学样(最后无法收场)”。

中国古代有一副有名的对联是“山间竹笋嘴尖皮厚腹中空,墙上芦苇头重脚轻根底浅”,意思是说,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固步自封和刚愎自用是要不得的。我们相信很多人能够成为一个好的民法学家,但不等于一定能够成为好的物权法学家。用一般民法的思维方式来看待特殊民法的功能作用,不是形而上学,就是南辕北辙。

相关法律:

物权法各条款

相关名词:

〖当代物权法〗〖古典物权法〗〖宏观物权法〗〖微观物权法〗〖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制度物权法〗〖技术物权法〗〖习惯物权法〗〖道德物权法〗〖自然物权法〗〖逻辑物权法(一)〗〖逻辑物权法(二)〗〖逻辑物权法(三)〗

〖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八)〗

〖本文要点〗

物权法是一种政治性、政策性最强的一类民法,而国有资产的重点保护、特殊保护、优先保护、系统保护、加强保护和克坚保护与其政治性、政策性密切相关。

宪法规定了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民法通则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宪法、物权法分别规定了“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中心词,证明了重点、优先保护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的必要性。

论物权法法理技术,那些古典的、微观的专家学者真不知道到底有多少出息;论思想意识形态,有的专家竟然将当代社会主义的物权法,与西方国家几百年前的封建资本主义物权法相提并论。至于私权神圣的法例在哪里,《圣经》真的能够保护自己吗?真不知道这种人到底看过外国的民法典没有,真不知道这种法学家也迷信鬼神的保佑是为了什么。

物权法本身是等级森严的,即使是所有权也分为多个类型与级别的,平等保护个啥么?穷人的要饭碗啥时候能够与富人的金马桶一起“平等保护”?国家的核武器啥时候能够与专家学者们的太师椅一起“平等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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