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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8-1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8-1

占有改定

一、占有改定

占有改定,全称是占有改定交付,又称回租式继续占有、观念交付式继续占有、出让人继续占有,是指在转让动产物权以后,动产受让人对于出让人的救济途径,也是动产出让人寻找合作的途径。是指在转让动产物权时,转让人希望继续占有该动产,当事人双方订立合同并约定转让人可以继续占有该动产,而受让人因此取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物的实际交付。此项规定,主要由动产物权关系法和合同法规范与调整,所有权人由自物权人变成他物权人,无物权人变成所有权人,建立起一种租赁关系或者借用关系,与不动产与动产物权变动中的“买卖不破租赁”方式具有异曲同工之妙。

以物权互换、创造双赢为前提,充分发挥物的效用,对动产的占有进行改定:改定新所有权人不直接占有(占用)该动产,改定原所有权人一如既往地直接直接占有(占用)该动产。占有改定在典当融资中较为常见,主要是由权利人解决融资之急问题而主动成立的意念式交付。这种定义,是从普通物权法一个角度定义的,民法学界受受古典物权法的影响,并不关注担保物权法特别是制度物权法的占有改定。

占有改定,是一种非典型交付、回租权交付与精神交付,与典型交付的现实交付相对,与指示交付、简易交付相近。指动产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协商,在物权变动后,出让人仍然占有该动产,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的情形。亦即甲乙订立买卖标的物A物的合同,且达成交付标的物A物的合意,但甲仍占有标的物A物。这其实是简易交付的变相形式。实质上,所谓的占有改定,原所有权人变成了信托所有权人或者租借权人、租赁权人,原无物权人、准物权人或者租借权人、租赁权人变成了所有权人。占有改定,不仅仅在普通物权法存在,在担保物权法中也存在。譬如,由抵押权升格为动产质权、最高额动产质权,甚至于升格为动产留置权、最高额动产留置权等等。在制度物权法里面,因征收单位、个人的牛马或者拖拉机等之类的动产,后仍然由被征收的单位、个人饲养使唤或者租用,也相当于“占有改定”。

改定,就是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改变动产交付的方式,出让人出让动产只是出让动产的物权,并不要求交付动产标的物。这种物权化方向一旦确定,可维持出让人的直接占有或者事实占有权不变,但出让人应当向受让人支付回租的价金,承认受让人的合法地位与权益。

占有改定的比较。

1.占有改定与简易交付的比较

占有改定与简易交付的共同点是观念交付、非典型交付,即权利人的交付,采交付物与交付物权分离的作法,主要是交付物权。

不同的是,简易交付虽然没有物的现实交付,但观念交付的前提是出让人出让标的物的时候就没有实际占有标的物,而是受让人事实占有。事实占有的他物权人可以行使先买权,后来依然是受让人继续占有,产生了交付的实际效果。占有改定正好相反,从头到尾是出让人实际占有标的物,无论是原来的所有权人或者是如今嬗变的租赁权人,均能够占有并使用该物,受让人不直接占有该物。事实占有的自物权人可以行使先租权或者先买权、买回权,后来依然是出让人继续占有,产生了转移交付的实际效果。

如果说占有改定也算作一种准“买卖不破租赁”,那么简易交付是正宗的、前置式的、正规则的“买卖不破租赁”,是保持一种旧的租赁关系,法律成就的效力较强;占有改定是非正宗的、后置式的、潜规则的“买卖不破租赁”,是建立一种新的租赁关系,法律成就的效力较弱。因为前者的动产交付一旦破坏了租赁关系,对于收益租赁权人(使用租赁权人不一定)有物权损害与经济损失,法律明确保护收益租赁权人,平衡了买卖双方和收益租赁权人的物权关系,益处多多。后者倒不一定,主要考量出让人的回租权,同时要考量受让人是否合算与合意,且占有改定只不过是动产交付的一个选项而已。现实情况是,占有改定比其他三种动产交付用得最少,是因为受让人有一定顾虑,“买卖不破租赁”也不能强加于买受人。

2.占有改定与指示交付的比较

占有改定与指示交付的共同点是观念交付、非典型交付,即权利人的交付,采交付物与交付物权分离的作法,主要是交付物权。

指示交付的交易标的额,既不让出让人占有,也不让受让人占有,而是由第三人占有。让与人交付的只是对于第三人占有的标的物的返还请求权,即将标的物的返还请求权交付给受让人,使受让人能够依据该返还请求权而取得交易的标的物。而占有改定的标的物虽然也是观念交付,但是该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占有,只不过是需要将出让人对标的物的直接占有改为受让人的间接占有而已。

二、占有改定的条件

占有改定与简易交付和指示交付同属于观念交付、非典型交付,占有改定交付时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基础条件

必须是占有改定前,出让人已经直接占有并且希望继续直接占有标的物,并能得到受让人或者代理人的认可。

占有改定前,当事人首先必须弄明白为什么要采取占有改定的方式、现在与今后各自关于标的物的占有方式如何确定、受让人或者代理人是否认可等事项。否则,占有改定就无法顺利进行。

2.合成条件

动产物权已经转让,出让人依双方约定取得了回租权,仍然可以直接占用或者事实占有该动产,受让人只能间接占有该动产。占有改定可以自转让合同生效时一次性发生效力。

占有改定,是调整物权关系或者法锁关系的一个专项措施。出让人欲继续占有标的物而不转移物的继续占有权,可以通过行使买回权和回租权来解决。当买回权不适合出让人的实际情况与本人意愿时,应当通过行使回租权来解决。而且,这种回租权应当是优先的租赁权。否则,出让人的一切物权预案和行动方案均会落空。

占有改定可以自约定之日起生效。包括两个方面的生效:一是占有改定的效力。出让人和受让人之间通过租赁、保管等发生占有改定。在所有权移转之前,可以通过占有改定来代替物的实际交付即代替物理意义上的交付。二是物权转移的效力。占有改定生效后,标的物的所有权随之从出让人转移到受让人。但是属于观念交付,标的物的所有权交付与物的交付因占有改定而分离;对物的占有,出让人的占有与受让人的占有呈并立状态。

3.适格条件

出让人出让标的物和直接占用或者事实占有该动产,属于物权预案,可与受让人或者第三人建立法锁关系与信托关系,直至解除法锁关系与信托关系时为止。第三人可以是受让人受托人,也可以是受让人的关系户。

占有改定属于观念交付,是主观能动性较强的观念交付。出让人出让标的物和直接占用或者事实占有该动产都是物权手段,不是物权目的。占有改定的实质在于当事人的急促融资所为,一切是有预谋的行动。

如企业急需一笔资金,又苦于贷款或者借款不到,就将一条生产线出卖给租赁公司兑换现金,以解燃眉之急。租赁公司得到生产线之后,又返租给出让人继续使用并获利。出让的真正目的就是为了融资和解决资金瓶颈问题,直接占用或者事实占有该动产不是目的。

对于出让人而言,并不在意受让人、或者是受让人的委托人、第三人执行占有改定计划,反正只要直接占用或者事实占有该动产即可。这样的适格条件是受物权法许可的。

4.生效条件

占有改定自转让合同生效时便可发生效力。所谓占有改定,主要是从这里反映出来的。合同的意向是,出让人将标的物所有权交付给受让人,但仍然保留标的物,并为后续步骤作准备。这是所有权的意念交付,交付物的所有权与交付标的物呈分离状态。受让人得到标的物所有权,反过来又将物的占有权交付给出让人,这是最后的步骤。这是占有权的意念交付,交付物的占有权与交付物的所有权呈分离状态。以上两个步骤完成任务以后,占有改定才能生效。

合同的约定,中心内容是出让人向受让人租赁、保管、寄托已经出让了的标的物,也叫回租、回管、回托。出让人具有先租权、先占权,对于第三人有排他性。一般而论,所出让的标的物权是有偿转让的,那么回租时是有偿租赁的,否则是无偿转让、无偿租赁的。实践中,有偿转让和有偿租赁是主流方向,无偿转让、无偿租赁很少见到的情形。因为多数情形下,出让人转让所有权是为了取得现金结算和解决资金短缺的困境,不是一般的商品交易。

5.注意条件

需要注意的,占有改定不是适用于任何物权关系和法锁关系的,应当关注担保物权存在条件下的禁止或者限制条件。

第一,出质人不能在质权之上设立占有改定。

占有改定适用于普通物权关系与普通法锁关系,对于担保物权关系与担保法锁关系在很多地方不太适用。如果占有改定之标的物已经设立了动产质权,因为担保物权关系优于普通物权关系,普通物权关系不能对抗担保物权关系,一旦在质权之上再设立占有改定,等于是以低级物权关系与低级法锁关系凌驾于高级物权关系与高级法锁关系,成为物权倒置状态和质的不稳定状态,容易直接破坏质权人的合法权益。除非质权人同意放弃质权,愿意将高级物权关系与高级法锁关系降低为低级物权关系与低级法锁关系才能成行。

第二,第三人不能在质权设立以后间接地帮助出质人在质权之上设立占有改定。

第三人作为出质人的利益关系人,实为出质人的利益与义务代理人。为了使得质权人占有标的物的稳定性和实现质权的可靠性,应当参照上述第一项之禁止或者限制性原则,等于是替质权人再设立一道物权防火墙,保障质权担保各个阶段的安全性。

在整个质权担保期间,质权人是唯一的直接占有人或者保管人,才是最理想最可靠的支配模式。因为动产是动的,质权人随意出租、出借质物,容易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造成财产纠纷,对于质权人和出质人都是不利的。

况且,质权所担保的期限是不会太长的,质权人将质押物出租给任何人是没有多大意义的。质权人完全可以向出质人主张获得保管费之类的收入,这个时候不能寻求所谓的利益最大化,只能寻求利益合理化。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7条

相关名词:【简易交付】【指示交付】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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