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2923500000727

第727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18-2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18-2

抵押权存续期间

一、基本概念

抵押权存续期间,包括抵押权法定行使期间和抵押权的消灭。指抵押权的存续与主债权的存续相挂钩,限定一个缓冲期限,要求抵押权人于限期之内行使抵押权,不得懈怠与迟延,未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抵押权除斥期间,是在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抵押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不行使担保物权的,将形成法定的强制性的抵押权的消灭,包括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在内。如果抵押人自愿履行担保义务的,抵押权人仍可行使抵押权。

此项专项规定,主要由抵押关系法和诉讼法规范与调整,扭转了物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尤其是登记过的物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旧法理,将担保物权法的不衡定物权保护与普通物权法的衡定物权保护严格区分开来。

此项规定,是限制性、强制性、综合性规定。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的办法除斥,登记部门也无权另行要求登记抵押权的公示存续期间。当事人超越本条款规定,另行约定抵押权存续期间的无效;登记部门超越本条款规定,强行性的将抵押权登记为在一定期限内存续公示的无效。

物权法第202条明确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理解以上条文含义,应当从以下几点来分析。

第一,本条款的中心思想,是“抵押权存续期间”和“抵押权消灭”等之交叉性理念。

从字面上看,是要求抵押权人不懈怠地行使抵押权;从事情的本质上看,是要求抵押权人依照既定的法律程序消灭抵押权。故本条款的中心思想,是“抵押权存续期间”和“抵押权消灭”之交叉性理念。

著名法学家梁慧星先生在示范讲解本条款的抬头是【抵押权消灭】,主要是讲抵押权一定得自觉地实现与良性消灭;立法机关权威解读文本讲解本条款的抬头是【抵押权存续期间】,主要是讲抵押权在存续期间要自觉地行使。其他的说法还有【抵押权行使期间】,主要是讲抵押权在存续期间要自觉地行使。以上各种说法,各有千秋。

本条款的立法目的,显然在于促使抵押权人尽快行使和消灭抵押权,避免抵押财产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和法锁的牵累,从而有利于市场交易和物权交易的快捷和安全。从抵押权存续、行使到消灭,并伴随着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除斥权效应,应当是不懈怠和连锁反应的,这就是动态抵押权的特色之一。

第二,条文解析。

1.抵押权的受保护期间与其担保的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致。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一直没有届满的,抵押权就一直存续而不消灭。主债权适用特殊诉讼时效时效的,抵押权的行使期间也与之相同。

2.本条款规定的是抵押权人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未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就是说,过了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后,抵押权人丧失的是抵押权受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即胜诉权,而抵押权本身并没有消灭。如果抵押人自愿履行担保义务的,抵押权人仍可行使抵押权。

3.本条是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的方式排除,登记部门也不能另行要求登记抵押权的存续期间。当事人另行约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或登记部门强制性的将抵押权登记在一定期限内存续的,视为无效。

第三,法律调整。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条从另外一个侧面规定了抵押权的存续、除斥期间与抵押权的消灭的限制性条件:“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抵押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2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如果抵押权人的诉讼时效是2年,加上除斥期间2年,抵押权的法定的消灭应当是在4年期满之后。立法专家认为这种诉讼时效过长,不予采纳。

抵押权存续期间,是与其担保的主债权对应同步的期限。抵押权受法律保护期间,与其担保的主债权之诉讼时效期间相衔接。主债权一直没有届满的,抵押权就跟着存续下去而暂时不会消灭。主债权适用特殊诉讼时效的,抵押权的行使期间也与此同步。

抵押权存续期间,要求抵押权人自我约束。法律强制性地要求抵押权人限期行使抵押权,不得懈怠与迟延,不得对于抵押人造成妨碍,明确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此项规定的意思是指:过了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后,抵押权并没有消灭,抵押权人丧失的是受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即胜诉权。因为抵押权人有故意拖延时间图谋不轨之嫌,对于抵押人的抵押财产形成了经济磨损、精神磨损,是一种软磨硬泡式的妨害,所以人民法院不支持抵押权人这种自私自利的行为。如果抵押人自愿履行担保义务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

二、一般分析

物权法向来是以保护抵押权人的权益为中心展开的,抵押权人的反定限物权也是随处可见的。那么,本条款为什么一反常态地特意增加了定限物权,掉转矛头指向抵押权人呢?

1.是商品经济价值规律和经济生活快速反应使然

现代经济社会中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物流、资金流非常活跃。许多商机稍纵即逝。如果抵押权人于抵押期届满以后,迟迟故意不行使抵押权,抵押财产一直沉淀下去,不予以安排启用兑现,一天天一年年地发生机会磨损、经济磨损和精神磨损,标志着他们跟不上经济生活快速反应的节奏,不利于抵押财产的经济效用。

对于阻碍生产力发展的不良行为和损人利己的恶意作为,物权法予以坚决打击,对于抵押权人也不留情面。

商品经济价值规律告诉我们,商品价格是随着商品价值的浮动而浮动的,不会呈地平线运动的,更不会一直呈直线上升的。大多数竞争性企业的产品是过剩的,社会产品越是过剩得多,企业产品贬值得越快。一般而论,抵押人的心情是祈望自己的产品或者抵押财产早些脱手,以免发生机会磨损、经济磨损。然而,抵押权人袖手旁观不配合默契,无异于断了抵押人的财路,造成了实质上的妨害。

鉴于以上不利情势的发生,物权法有必要限制抵押权人的懈怠行为,从而保护弱势者抵押人的正当权益。

2.不排除有的抵押权人心怀鬼胎

抵押权人故意迟延实现抵押权所造成的妨害,不仅仅是不利于抵押财产的经济效用,制约经济的发展,不仅仅是发生机会磨损、经济磨损和担保物权磨损,而且会加重抵押人的负担。

有的抵押权人要求抵押人支付的债权利息等担保额度相对较高,推迟一天清偿债权就多得一天的利息。这是一种自私自利的如意算盘,全然不为抵押人着想,久而久之,就干脆怠慢地实现债权,拖延抵押权的兑现。

比如说,现在市民广泛使用的银行消费卡贷记卡,消费者贷款现金要收2。5%的手续费,另外每天的利息达3‰,如果刷卡只还部分钱,年利息高达18。25%。如果是分十期或者分十二期的套餐,也不允许借款者提前还债。某些商业银行对于贷款购房者也设置了霸王条款,不让贷款人提前还货。当然,以上比喻有的不是十分得体,却也看得出某些放贷人是吃利息饭的,他们也会来点小动作来坑人的。他知道你还得起债务,你急他不急,你忙他不忙,猫腻味在于醉翁之意不在酒。贷款人一向处于弱势地位,冷不防被放贷人暗算,抵押权人懈怠抵押权的实现,就是典型的一例。

以上房贷的例子,可以成为抵押权人变相高利贷的非法行为,也是违反担保物权法律规范的行为,无论从债权法、物权法或者是担保法方面考量,都是需要加以严格控制的对象。因为对于抵押人不仅仅是背负额外的债务的损失,而且有可能因抵押权人懈怠行为造成抵押财产因推迟拍卖、变卖而失去商机,又造成精神损失。

3.各种担保物权须作出统一的担保物权存续期间的硬性规定

抵押权存续期间的硬性规定,是发达的法制国家的一种经验总结。其法律意向是从严规定。

传统民法理论上,抵押权性质上属于物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因此,主债权因诉讼时效届满消灭的,抵押权人仍然可以行使抵押权,而不受主债权诉讼时效的限制。在这里,主债权的诉讼时效与担保债权诉讼时效分割开来,将主从合一变成了各自为政,事实上导致了抵押权的极端保护主义,令两种法律保护方式两极分化,导致担保物权的严重失衡与错位。

抵押权的极端保护主义,是能够产生副作用的。在受担保主债权因时效消灭后,抵押权人长期不行使其抵押权,故意怠慢抵押权的实现,不痛不痒的软磨硬泡,将使抵押财产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不兑现的状态,抵押人长期忍受吃哑巴亏的折磨。

对于以上矛盾焦点,出台了相应的对策。一种相对从严的定限抵押权规定是,令抵押权的极端保护主义在此结束,让抵押权受所担保的主债权因时效而消灭。

日本民法典第396条出台了“因时效而消灭”的法律:“抵押权,除非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不因时效而对债务人及抵押权人消灭。”其法律依据是,抵押权是主债权的附从权,必须“从从主转”,不得分割。另一种是相对从宽的折中定限规定,是为抵押权设立除斥期间,缓解抵押权的极端主义情势。如中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880条规定,主债权因时效经过消灭之后,5年的除斥期间届满,抵押权消灭。显然,这是一种除斥期间过长的规定。

在吸收其他国家和地区立法经验基础上,关于“抵押权存续期间”的规定,一直在探索中求真、求精。原先的担保法是将抵押权与主债权一刀切的,没有规定除斥期间。

担保法第52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下面两个法接着更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的司法解释第12条第2款明示:“担保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物权法本条款作出了与司法解释不同的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司法解释的意思是宽限两年,是将台湾地区的宽限五年的规定加以缩短。物权法表示不宽限,加上了除斥权,与司法解释呈反式规定。

◎〖理论争鸣〗

物权法第202条的规定容易产生歧义,有关概念必须厘清。

1、主债权

担保物权法锁关系中连接着普通债权和担保债权,到底哪一种是主债权?按照通说(包括百科百科在内),主债权是抵押权中的原本债权,即笔者所示的普通债权。怎么可以肯定“原本债权”是主债权呢?倘若担保债权代替了大部分原本债权,甚至包揽了原本债权,这样的普通债权还是主债权吗?再者,担保债权的法律效力优于原本债权,以担保债权为主才是正确的啊。

2、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

抵押权成立时,变更并延长了合同关系与债权关系,那么,“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以已经成立的抵押权合同为参照实行,怎么能够以原本债权诉讼时效期间为准?倘若原本债权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房屋的抵押权期间是10年甚至20年以上,是否意味着抵押权和担保债权全部失效了呢?这根本不合乎道理和法律实践嘛。

现物权法条文是“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人为制造原本债权与抵押权之间的矛盾,是否能够自圆其说呢?请大家再仔细想想看吧!这个“主债权”本应当写成“担保债权”。所谓的主债权(原本债权)与担保债权的期间相差多远?

为了统一起见,无论担保债权是否全部包含了普通债权,都应当以抵押权期间届满为准。抵押人不能提供全部有效的抵押财产清偿债务,责任在债务人,不在于债权人。

3、抵押权存续期间

本条款是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的方式排除。登记机构也不能另行要求登记抵押权的存续期间,或登记机构强制性的将抵押权登记为在一定期限内存续的,均为无效。

有关专家认为:“本条规定的是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未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就是说,过了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后,抵押权人丧失的是抵押权受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即胜诉权,而抵押权本身并没有消灭,如果抵押人自愿履行担保义务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反过来说,如果抵押人非自愿履行担保义务的,抵押权人则不能行使抵押权。抵押权人不能行使抵押权,就不能行使担保债权,同时也不能行使普通债权。但是,何谓主债权,有关专家没有说明。

物权法从第179条至第202条是关于一般抵押权的规定,第203条至第207条是关于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定。唯有第202条对于抵押权人不利。

4、立法目的与权衡轻重

关于本条款的立法目的,有关专家指出,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运转,如果允许抵押权一直存续,可能会使抵押权人怠于行使抵押权,不利于抵押财产的经济效用,制约经济的发展。因此,规定抵押权的存续期间,能够促使抵押权人积极行使权利,促进经济的发展。

以上论述在理,对于抵押权确实需要加以限制,不能允许其怠于行使抵押权。至于“不利于抵押财产的经济效用,制约经济的发展”,有可能言过其实。不动产、动产抵押权是低级担保物权,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只是一种财产控制权,并没有占有抵押人的财产,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照常生产经营。只不过是,抵押期间人为延长会增加抵押人利息等方面的负担而已。

问题的另外一面,鉴于整个经济社会普遍存在“讨债难”和“还债难”问题,债务人恶意逃债,影响到经济秩序的改善,也“不利于债权资金的经济效用,制约经济的发展”。

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的司法解释第12条第2款明示:“担保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的规定更好一些。一则,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实现,其中有一些不确定因素,会自然而然地影响到行使担保物权。如担保财产在担保期间届满时交换价值与担保合同成立时的有些差距,只能部分地、不能完全地行使担保物权。这不是担保物权人的责任,而是担保人的责任。二则,担保物权法的物权化方针是担保物权保护主义和担保债权中心论,如果对于担保物权人限制过度,就违背了这样的物权化方针。整个经济社会普遍存在“讨债难”和“还债难”问题,给予债务人二年的宽限期,未必是一件坏事。普通物权法和普通债权法中,一般是允许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协商清偿债务的。那么,作为高级债权法之担保债权法,何尝不能网开一面?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02条

相关名词:

〖抵押权的消灭与抵押权的保全〗

全面有效地保护我们的财产权是分分钟的要务

一切从现在开始hold住物权法精髓

当代物权法的开山作

宏观物权法的奠基石

物权法的饕餮盛宴

品茶品酒不如品宏观物权法

全世界物权法爱好者的良师益友

1000万字的尚方宝剑

从博士后到到中小学文化者的贴身保镖

世界上内容最完整意境最深邃文字最工整的物权法巨著

中国品牌

中国正能量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

《解析物权法》

好书齐欣赏

润物细无声

启动防火墙

遁入物权门

请浏览创世中文网

一切都在掌握之中

电子信箱:QQ437116637或627592416

同类推荐
  • 冠军之道

    冠军之道

    我叫林安福,万万没想到,我竟然穿越到了千禧年初,还当上尼克斯队主教练……太棒了,只要好好干,用不了多久,我就会率队73胜,拿到最佳教练,闯进季后赛,赢得总冠军,走上人生巅峰。想想还有点小激动呢!一次又一次,一次又一次,践踏我的尊严,我忍不了了!纽约我受够了!妈蛋,敢瞧不起我!没关系,我把天赋带到隔壁,用不了多久,我就会率队73胜,拿到最佳教练,闯进季后赛,赢得总冠军,走上人生巅峰。想想还有点小激动呢!嘿嘿,果然不费吹灰之力。放马过来吧,季后赛!哼?对手还是尼克斯,算了,随便笑一下横扫掉好了!
  • 黄种的篮球

    黄种的篮球

    篮球只是一项简单粗暴的身体素质运动吗?黄种人怎样才能在篮球上战胜黑人和白人?本文给出了作者的一种思考。黄国强历来具有篮球天赋,但一直是普通人一枚,他一心想成为职业球员,却不停被旁人耻笑。直到某天,他遇见了不得志的训练专业高材生的李美娜,两人共同训练,黄国强终于被球探发现,踏上了一段传奇的旅程……
  • 再生足球梦

    再生足球梦

    足球是我永远的梦想本已暗淡无光的人生上帝给了我契机梦想开始飞舞本故事纯属虚构,人名、和学校名只是借鉴,各位看过就过去了
  • 我是迭戈

    我是迭戈

    一个北漂宅男重生成了一代球王马拉多纳的儿子小马拉多纳,于是世界足坛又刮起了一阵马拉多纳之风
  • 篮坛风暴

    篮坛风暴

    玩nba2k10的时候,穿越回2007年,成了游戏里的人物斯坦福大学2年级的中国学生比利·金。游戏里只打了一个赛季的比利,典型的攻强守弱,他在强调防守的NBA里如何立足。曾经幻想的好莱坞女星,这次有了亲密接触的机会,比利·金如何能够放过这机会。
热门推荐
  • 昨夜雨霏霏

    昨夜雨霏霏

    [花雨授权]她,是都市中万事随心的骄女;他,是她青梅竹马的美梦,可是为何会有一次又一次的逃避?他,是深沉俊朗的花花公子;她,是他心中惟一的至爱,可是为何会有的背离?经历心灵的涅后,对每个有爱之人袒露动人的微笑……
  • 天行

    天行

    号称“北辰骑神”的天才玩家以自创的“牧马冲锋流”战术击败了国服第一弓手北冥雪,被誉为天纵战榜第一骑士的他,却受到小人排挤,最终离开了效力已久的银狐俱乐部。是沉沦,还是再次崛起?恰逢其时,月恒集团第四款游戏“天行”正式上线,虚拟世界再起风云!
  • 魔宠进化

    魔宠进化

    颓废中年落魄修士重塑人生三十年,开启捡宝模式。提升灵鬼品质的噬魂塔,炼最强蛊虫的青木王鼎,种地装活物的随身空间,十倍参悟时间的残玉珏,加速灵药生长的小绿瓶,……
  • 异界之兑换无敌

    异界之兑换无敌

    杨帆因为两个不同宇宙的主神之间的打赌而杯具而又幸运的穿越到了异界!!他会怎样在异界脱颖而出!!他会怎样在异界创造强大的实力?!?!这里有无限的可能!!
  • 怨错

    怨错

    原本一家和谐温暖的家庭,婆婆的胡乱猜测,导致一家妻离子散,支离破碎。
  • 彼岸的星海彼岸的花

    彼岸的星海彼岸的花

    无数的秘密掩盖住所有的真相,六人的行踪全在他一人的掌握之中,守护者的使命到底是什么,又为何而生,他的爱都被隐藏,一个情字牵绊了他的一生,心底的伤痛,身体的伤痕,会使他,她如何面对,又如何选择......他们所寻找的又会是什么......他们的生命一次次地在死亡边缘徘徊,到底是否会越过......
  • 尊上收萌宝为徒之萌宝欺上头

    尊上收萌宝为徒之萌宝欺上头

    女主因为种种原因穿越了,穿越到谁的身体里不好偏偏穿越到一个废材的身上,还好女主的父母对女主很好,女主虽然算不上最美的但是三界最卡哇伊的,不然不穿越回去就不干了,此时男主也穿越了,穿越到谁的身上不好偏偏穿越到三界最强最厉害的人身上,美貌也是三界最美的,怎么能叫人不嫉妒?
  • 我能偷取经验值

    我能偷取经验值

    灵气复苏,世界大变。每个人的头上都出现了一个经验条,经验条长满就能levelup!打怪能升级!做饭能升级!长跑能升级!甚至吹牛嗑瓜子都能升级!这是个全民升级的时代!正在这个时候,苏行发现,我能偷取经验值?
  • 绝世阴阳师

    绝世阴阳师

    天道,呵呵,那是什么鬼东西,你说什么?你要我死,这可不行,我还没玩够呢。你说不行?这样啊……有了!我毁了你这天道不就行了么。她,无情,二十一世纪的天才杀手,一朝穿越竟成了一无是处的废物!他,神明忌惮的怪物,流放到凡间的神。
  • 一路东去

    一路东去

    2011年6月,一位好友因过度劳累突发脑溢血,在连续抢救10天之后不幸离开人世。朋友的去世,给当时的路东很大打击,并让他真切地意识到,人生不能仅仅只是为了工作,于是,他开始拾起曾经的梦想:游走中国。2011年6月27日,经过几天的认真思考,路东终于在自己的微博中写下这段文字:“本人决定用微博环游中国,花最少的钱走最远的路。用时2~3个月,诚寻各地博友赞助……”终于,他辞去工作,开始了自己的环游中国之旅。从2011年7月12日至10月27日,用时108天,行至祖国31个省、市、自治区,抵达82个城市,196个旅游景点,行程3.5万多公里,7万多人予以关注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