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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5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17-2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17-2

无权占有人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

一、基本理念

(一)定义

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全称是无权占有人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

指无权占有人之不当占有或者非法占有事实发生后,应当承担毁损、灭失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法律责任、法锁责任: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权利人;权利人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这是从普通物权法系中作出的规范与调整模式。至于制度物权法系和担保物权法系的规范与调整模式,另有法律规定。

法律责任,是当事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表示一种规范性、统一性、相对强制性的责任担当模式,责任人没有特殊的理由一般不能推诿这样法定的责任,也不能以不行使权利为由拒绝承担这样特定的责任。

制定和追究法律责任,目的意义在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打击和遏制侵权行为和不负责任的行为,消除各类物权矛盾,平整各个方面的物权关系,从而创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和美好和谐的物权新社会。

法锁责任,是将法律责任具体化实施的责任模式。以侵权之债构成的债权债务法锁关系,将物权式法锁责任和债权式法锁责任构成金钱债权债务法锁关系,对于无权占有人进行统一清算,逐个逐个地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

物权式法锁责任,以弥补权利人之物、之物权的损失,并以圆满地恢复物权为要领,进行法律锁链的链接或者与债权式法锁并联,促使当事人自觉地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债权式法锁责任,以侵权之债作为条件,弥补权利人之物、之物权和经济上的损失,并以圆满地价金赔偿为要领,进行法律锁链的链接或者与物权式法锁并联,促使当事人自觉地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债权式法锁责任属于侵权之债式的法锁责任,一般是缘于或者源于物权式法锁责任,对于物权式法锁责任起协助性约束作用。当物权式法锁责任不足弥补权利人的损失时,需要债权式法锁责任加以补充,使得权利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趋于圆满状态。

两种法锁责任,当然依据法律规定来推定和实行法律责任。当法律规定不够周全时,当法律责任不够圆满时,物权式法锁责任和债权式法锁责任可以弥补这些方面的不足之处。

这是基于无权占有人损害赔偿责任“应赔尽赔”的规则,基于权利人之物权保护最大化、债权保护最大化、利益保护最大化规则,从而构成完整的权利、义务、责任机制,更大程度上体现公平公平原则。

通常,我们关注的是无权占有人的法律责任,没有深入探讨无权占有人的法锁责任。本文就进入到一个新领域,贡献了一些新概念。这是宏观物权法理学的客观事实、客观需求与客观规律,需要我们认真思考、认真理解、认真对待、认真执行。

法律责任也罢,法锁关系也罢,首先我们应当明白一个很简单的事理,那就是:

既然有权占有体系中存在多层次、多元化、多样化的占有关系,存在直接责任、间接责任、连带责任和减免责任等等,无权占有体系中亦概莫能外。

平时,法学家们著书立说以及讲课等,没有时间或者没有精力讲多层次、多元化、多样化的占有关系,仅仅讲一些单一层次的占有关系。其理由大概是可以提纲挈领、举一反三嘛。如果仔细琢磨一下,这样的结论未免太过于仓促,或者会是部分正确、部分不正确。

即使是单一层次的无权占有关系,已经是足够复杂多变的了,远远比单一层次的有权占有关系复杂多变。有些事项能够与有权占有关系进行类比推理,有些事项却不能与有权占有关系进行类比推理。毕竟客观存在与主观愿望有些差别,只有经过认真细致的深入研究,才能得出真实的、正确的结论来。

我们不难想象,这样一个巨大的人际社会、物权社会中,面对“损害赔偿责任”和“损害赔偿请求权”这样严重的问题,到底有多少权利人、责任人、义务人对于法律规定和法理学说,到底有多少期待吧?

法律规定那么抽象、那么简略,这是情有可原的。而法理学说、各种教材也跟着那么抽象、那么简略,总是让占有关系人那么失望,这就是我们的不对了。

(二)解析

本文试图以宏观物权法理论,深入解析“无权占有人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限于学识水平,限于篇幅,只能采取漫谈的方式,进行一般性的解析。希望能够抛砖引玉,以飨读者。

1、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即法律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指无权占有人应当承担毁损、灭失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包括物权确认、善良保管、返还原物、返还孳息、返还不当得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修理、重作、更换、恢复原物,恢复物权与债权等权益,甚至于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一揽子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广义的法律责任,包括民法、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侵权责任法和相关的行政法、行政经济法、政策法规等各种法律法规、条例、条令、规章制度等各个方面的法律责任,即包括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和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以及技术物权法等法律体系的法律责任,涵盖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治安责任、刑事责任的各个方面。

《物权法》第7条明确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这里面包括了几项原则:遵纪守法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社会公德原则,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平等保护原则,一般均衡原则等。物权的取得和行使,起码需要遵守这几项基本原则。对于侵占、侵害和毁损、灭失、破坏物权的,依照物权保护请求权的法律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8条特别明确规定:“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国物权法基本上是一种民法、普通法。所有权关系法、用益物权关系法、担保物权关系法和占有保护关系等,可归纳为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两个组成部分。虽然内容上融入掺杂了一些特别法的规定,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毕竟不是主要内容,因此总体上仍然是一种普通法。

上述两个条款告诉我们,全国的法律是很多的,至少有数百部之多。而广义上的法律,包括中央与地方的法规,以及条例、条令、规章制度和民族地区自治法等,多达1200多部。不要以为没有违反物权法就不是违法、犯法,就可以高枕无忧,就可以不承担任何损害赔偿责任了。

现实生活中,大多数民事主体之间的物权纠纷、经济纠纷、财产纠纷是以民事赔偿责任公示的。但是,并不排除于特定情势与条件下,当事人需要承担行政责任、治安责任、刑事责任等方面特殊性的法律责任。

每个公民既是个体的当事人,又是与社会打交道的社会人,都要遵守公序良俗原则、公共利益优先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邻里友好原则、团结互助原则和遵纪守法原则等民事活动原则。所有这些原则,既有对公的,也有对私的,既有对单位、个人的,也有对整个社会、整个国家的。

民事主体之间的物权纠纷、经济纠纷、财产纠纷,光是以民事赔偿责任公示,有时候是不能达到一定的法律效力的。况且各种矛盾纠纷是性质不同的,也有的是可以发生量变质变的,很多时候光是依靠权利人自力救济也是达不到一定效果的。

譬如,小偷财物、强盗抢夺、绑架勒索、趁火打劫等恶意占有方式,是强暴占有方式;暴徒对他人的财产打砸抢烧等破坏行为,是强暴毁损、灭方式。而且这些都是突发性偶然事件,至于财产价值多少大小在所不问,却是物权纠纷、经济纠纷、财产纠纷之一种白热化状态,关系到权利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这个时候,这样情势下,保护权利人的财产安全是小,保护权利人的生命安全是大;对于侵权人、侵占人、破坏人要求经济赔偿是小,要求治安处罚或者行政处罚以及刑事处罚是大。

当权利人自力救济无能为力,追究损害赔偿责任时,这就牵涉到公力救济、司法救济层面。在这个时候,就可以产生微妙的变化。

对于性质不恶劣、社会影响不大或者侵财数额不大的和平式恶意占有人或者恶意处分人,损害赔偿责任就是一般性的民事责任,可以不承担治安处罚或者行政处罚以及刑事处罚的法律责任。

对于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大或者侵财数额大的强暴式恶意占有人或者恶意处分人,损害赔偿责任就不是一般性的民事责任;除了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外,有可能另外承担治安处罚或者行政处罚以及刑事处罚的法律责任。

2、法锁责任

法锁责任,指无权占有人应当承担毁损、灭失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普通法锁责任,主要是侵权之债的法锁责任。

包括物权式法锁责任、债权式法锁责任两大板块,后者与前者有一定的关联,前者包括占有物毁损、灭失等侵权之债的法锁责任在内。

因为物权优于债权,故物权式法锁责任优于债权式法锁责任,权利人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的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反过来也会保护权利人应有的物权。

占有物之毁损、灭失,与物利用的妨害、发生危险相关联,权利人可以随时向无权占有人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消除危险请求权。至于无权占有人以物质赔偿代替物权式法锁责任,只是一种补救性措施。让权利人顺利地恢复物权和正常地过上圆满的物权生活,才是正道和主要目的。

债权式法锁责任,来源于侵权之债的法锁责任,通常以金钱给付之债表示侵权之债的执行,具有简便、简化的特点,有利于法锁关系人操作,但会受诉讼时效的影响。对于不同的无权占有人有不同的要求与讲究,每个责任人责任大小不一,需要区别对待。唯有占有物毁损、灭失,对于每种无权占有人统一承担法律责任和法锁责任。

占有物之毁损、灭失,没有达到恢复、返还标准的,或者无法返还的,债权式法锁责任随即成立。对于有偿取得的善意占有人需要承担有限的损害赔偿责任,对于无偿占有的善意占有人需要承担全部的损害赔偿责任,对于恶意占有人、恶意处分人需要承担惩罚性的损害赔偿责任。

各种法锁责任,都是与法律责任相联系的,当然不能违反法律规定而另搞一套。然而,法律规定并不是很全面、很周到的,法锁责任就能够起到拾遗补阙的帮助作用。

为什么一个法律条文才几行字、几十字,法学家们却以几千行字、几万字示之,讲个没完没了?原因就在于法律规定是抽象的、简略的,而法理学却是具体的、周全的。

街坊巷闾间为什么流传“法官嘴大,怎么说怎么有理”之“流言蜚语”?究竟其实,有一些案件不是源于法官嘴大,而是源于法理学家们嘴小。

细说起来,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经济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信托关系、排他关系、分配关系、人事关系、对世关系、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法锁关系等,要几多有几多?要几复杂有几复杂?这样的话,1万部法律、100万个法律条文也规定不过来嘛!

这么大的空缺与漏洞,主要靠谁来弥补与堵塞呢?靠法官自己吗?他们自己一年到头都忙不过来,哪有那么多的时间与精力搞这样一些麻烦多多的学问?

那么,“天问”和“问天”的重担就责无旁贷地落在了法理学家们的肩上。与法官嘴大相反的,法理学家们的嘴越大越好,嘴越小越不好。

(1)法锁关系当事人

法锁关系当事人,主要包括权利人,以及恶意处分人、恶意占有人、各种善意占有人,以及占有关系的当事人等。

物本体式、物权式、债权式、物上利益式和其他权益式当事人,都有可能成为法锁关系当事人。

其他的法锁关系当事人,包括权利人、恶意处分人、恶意占有人、各种善意占有人等当事人的占有关系人。

权利人为债权人,无权占有之责任人为债务人。无权占有人得不延迟地担负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收益金或者孳息等返还权利人。权利人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恶意占有人包括恶意处分人,通常系由侵占、侵权和损害行为取得非法占有,是恶意、恶劣、恶性甚至恶毒的占有人。

原则上,在推定、决定恶意占有人损害赔偿责任时,权利人可以侵权之债的名义,实行“应赔尽赔”的原则,要求责任人损失多少赔偿多少。除去占有物的价值以外,还包括物的权利人所失的利益。

就是说,遵从赔偿利益最大化原则,对于责任人即恶意占有人尤其是恶意处分人,从物的损失、物权的损失、债权的损失和其他权利与费用的经济损失等各个方面,以“侵权之债”的法锁限制责任人的行为,追究其法律责任。即使被占有之物或之权没有遭受毁损、灭失,恶意占有人同样需要承担物权的损失、债权的损失和其他权利与费用的损失等各个方面的损害赔偿责任。

其中,善意占有人在履行全部无因管理的义务和责任以后,可以成为必要费用得偿权之债权人,权利人为债务人。此法锁关系亦为反式普通债之法锁关系。

善意占有人没有履行妥善保管占有物的义务,导致占有物毁损、灭失的,或者没有履行返还原物、原孳息、原权利、原利益的,根据具体情况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法锁关系亦为正式普通债之法锁关系。

原则上,在推定、决定善意占有人损害赔偿责任时,一律与恶意占有人、恶意处分人区别对待,责任对象和责任范围不能搞扩大化,也不能搞一刀切。可以实行以物权式法锁责任为主、以债权式法锁责任为辅的方针,无理由地追究善意占有人的法律责任和法锁责任也是不可取的。

善意占有人,可分为多个类别,需要承担的义务与责任是有所不同的。

以合理价格取得准所有权或者准自主权的善意占有人,是高端的善意占有人,返还原物、原物权、原权利、原孳息的义务应当是有偿性质的义务。与恶意处分人之间构成普通债权式法锁关系,应由恶意处分人承担债权式法锁责任。

传统物权法理学上,主要是以此类标准式善意占有人为模型,进行损害赔偿责任推定的。

一则,推定应当承担毁损、灭失的法律责任。

虽然善意占有人于占有物上所行使的权利,被推定为合法享有,有权使用被占有之物。但是,如果造成占有物毁损、灭失的,善意占有人,应当向真正的权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是一种普通债权式法锁责任。

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责任推定,主要是考量善意占有人仍然是一种无权占有人,且负有妥善保管占有物和返还原物的义务。虽然是以合理价格取得的合法享有,而其享有的准所有权或者准自主权是有瘕疵的,不能对抗真正的所有权和真正的自主权。

二则,推定应当甄别的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

在确定善意占有人的责任时,应当依照不当得利的返还原则,推定应当甄别的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

只有善意占有人因物的毁损、灭失而受有利益时,才对物的权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赔偿的价金不足以弥补权利的损失的,应当由恶意处分人承担剩余部分的赔偿。

如果未受有利益,则不必赔偿。物的毁损、灭失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与物权损失,可以由恶意处分人向权利人承担赔偿。

推定应当甄别的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时,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物的毁损、灭失,善意占有人未受有利益,则不必赔偿。物的毁损、灭失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与物权损失,可以由恶意处分人向权利人承担赔偿。

另外,对于遗失物、地上文物拾得人,地上野生动植物的发现人,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和地下文物发现人等,这些特殊的准善意占有人,都是有功的善意占有人。奖赏应当分明,物的毁损、灭失责任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由普通物权系之有权占有人变成无因管理式善意占有人的,权利人应当向善意占有人支付善良管理的费用。占有物的毁损、灭失责任,盖由该占有人承担。此类占有人是普通占有人。

由担保物权系之有权占有人变成无因管理式善意占有人的,权利人应当向善意占有人支付善良管理的费用。占有物的毁损、灭失责任,盖由该占有人承担。此类占有人是债权人,即担保物权式占有人。

(2)法锁与法锁关系

所谓法锁,即法律的锁链。这里指的是法定的“侵权之债”构成的普通债权债务法锁关系。只有合理合法地解除了法锁关系,债务人才可以重新获得自由。

原为物权性法锁的,应当包括物权式法锁责任和债权式法锁责任两个组成部分。

原为债权性法锁的,完全可以金钱之债从一而终地解决债权债务关系上的矛盾。

原为股权、知识产权之类法锁的,应当先参照债权式法锁责任、后参照物权式法锁责任实行之。

各种法锁、法锁关系,发生竞合或者合并时,损害赔偿责任可以合并计算。

参照物权法第244条关于“占有物毁损、灭失及其损害赔偿责任”的中心思想,本文的重点仍然在于“原为物权性法锁的”占有关系人及其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现实生活中,此类事项与案件应当占多数,故具有代表性的意义。

法锁,一般是指普通债权法中或者担保债权法中的法锁。

一则,担保债权法中的法锁。

担保债权法中的法锁,都是双重性法锁。

一重是担保债权与担保债务链接成担保法锁,对于债务人构成约束力的驱动力。

另一重是担保物权与担保义务链接成担保法锁,对于债务人构成约束力的驱动力,同时约束担保债权人的占有行为、处分行为和行使物权等行为。

担保债权法中的法锁,倘若没有担保物权法锁作配套,对于债务人构成约束力的驱动力都是软弱无能的,往往是不能成功的,所以必须是双重性法锁。

二则,普通债权法中的法锁

普通债权法中的法锁,有单一性法锁与双重性法锁之分。

单一性法锁。是纯普通债权债务法锁,并没有将普通物权普通义务法锁包括在里面。通常,纯粹金钱之债之类的普通法锁,就是单一性法锁。

双重性法锁。除了普通债权债务法锁以外,外加了一重普通物权普通义务法锁。

侵权之债法锁,由侵占、侵害他人之物、之普通物权引起的另类债权债务法锁,就是双重性法锁。

一方面,普通物权人对于普通义务人(责任人)构成普通物权上的法锁,称之为普通物权法锁。

这是一种主法锁,法律效力更高一筹。

无权占有人负有向物权人返还原物、原物权、原利益、原孳息和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物权上的义务或者责任,这就是普通物权上的法锁。

普通物权上的法锁,包括物本体上毁损、灭失的普通法锁,以及物权上毁损、灭失的普通法锁。这里面也有单一性法锁和双重性法锁之分,可以单独推定,也可以合并推定。

对于恶意占有人,即使是物本体上没有毁损、灭失,基于物权上毁损、灭失的普通法锁关系,也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返还原物、原物权、原孳息和物权性利益,是与物权上毁损、灭失的普通法锁直接相关联的。

物本体上的毁损、灭失可以导致物权上的毁损、灭失。不过,物权上独立发生的毁损、灭失则不导致物本体上的毁损、灭失。然而,普通物权法锁都把这两种毁损、灭失都链接在一起了,责任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就更加明确了。

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原孳息和物权性利益,不足以弥补权利人所受的全部损失。显而易见,权利人还要向恶意占有的责任人追加物权上的损失。

返还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和债权性利益,是与物权上毁损、灭失的普通法锁间接相关联的。

法学家们解释,这样的返还原权请求权是基于“物上代位权”。实际上,是由普通法锁链接成的物权性债权。因为无权占有人侵占、侵害了权利人的物权,即由侵权之债引发了物权性债权,从而构成了普通物权性法锁关系。

对于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原物权、原孳息和物权性利益是一种义务,返还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同样是一种义务。对于有偿取得占有权的善意占有人,是一种附加权利的义务。对于无偿取得占有权的恶意占有人,是一种不附加权利的纯粹责任。

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实为债权性普通法锁标的权利。因为物权优于债权的缘故,或者说基于物权优于债权的规则,兹将这些“债权性普通法锁”也纳入“物权性普通法锁”之中,进行更加有力的法律保护,更加有力地、最大化地追究无权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侵权之债之普通债权人对于普通债务人构成金钱债权上的法锁,称之为普通债权法锁。

这是一种从法锁,法律效力比普通物权法锁稍逊一筹。

普通债权法锁,就是债权性普通法锁,一般为金钱给付性质的普通法锁。基于侵权之债而发生,就是事后补救、事后救济性质的“损失赔偿”法锁。

债权性普通法锁,依托于物权性普通法锁而存在,并为物权性普通法锁提供帮助。不仅在法律效力上低于物权性普通法锁,而且在适用范围上小于物权性普通法锁。

比如说,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这是《物权法》第243条的规定。这样的物权性普通法锁,可以泛指各种有权占有人与无权占有人、善意占有人与恶意占有人,广泛适用于普通物权法的、担保物权法的和制度物权法的、政策物权法的各种占有人,适用范围要几广泛有几广泛,而且法律效力是很高的。

然而,作为债权性法锁,都有特定的对象与范围,债权性普通法锁本身也有强弱之分。

(1)对于恶意处分人、恶意占有人坠落后的恶意处分人,债权性普通法锁表现强烈,适用于惩罚性的约束机制。

各种恶意处分人,是最坏的的恶意占有人,明知自己是无处分的权利而对于他人之物、之权利进行非法处分,从中获取非法利益。是对权利人的权利进行公然侵犯,是侵占、侵害、破坏、违法、犯罪的代名词,社会危害性很大,是各种法律一律禁止和严厉打击对象。债权性普通法锁以及物权性法锁表现强烈,适用于惩罚性的约束机制。

所谓恶意处分,本身就是一种灭失物、灭失权利的性质。即使原物、原权利(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权利)完好无损,同样可以定义为“灭失”,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物权法理学上,将物权的变动概括为设立、变更、转移、消灭四个环节。其中转移、消灭状态,直接与物的灭失、物权的灭失相关。

所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就是承担法律责任。具体来说,就是承担物权式法锁责任和债权式法锁责任。

鉴于恶意处分人、恶意占有人坠落后的恶意处分人,都是性质最恶劣的恶意占有人,于推定物权式法锁责任和债权式法锁责任时,应当加以惩罚性损害赔偿责任。关于民事责任、治安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都应当是这样严格执行的。

(2)对于一般的恶意占有人,债权性普通法锁表现活跃,适用于较强烈的约束机制。

一则,直接的恶意占有人之法锁责任。

直接的恶意占有人,亦即从一而终的恶意占有人,不是恶意处分人受蒙蔽者,而是恶意处分人的同党或者同路人,并与间接的恶意占有人区别之。

某些恶意占有人,长期以来对于权利人之物、之权利进行非法占有,所得非法利益往往比即时占有即时转让的恶意占有人的更大。需要根据其占有的时间和占有的利益之责任推定,债权性普通法锁以及物权性法锁,适用于较强烈的约束机制。

二则,间接后直接的恶意占有人之法锁责任。

间接后直接的恶意占有人,亦即开始时是恶意占有人之占有关系人,尔后开始变更为直接的恶意占有人,并与从一而终的恶意占有人区别之。

恶意占有人之占有关系人,包括收益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借用人,以及信托式运输人、托运人、保管人、存储人、加工承揽人等,于占有物、占有权利未毁损、灭失的,均为间接的恶意占有人。相关的债权式法锁责任和物权式法锁责任,概由直接的恶意占有人负责。否则,由间接的恶意占有人承担责任。

间接的恶意占有人,以有偿或者无偿取得非法占有的,均为直接的恶意占有人。原直接的恶意占有人,遂变成恶意处分人。从变化之日起,与上述恶意处分人共同承担债权式法锁责任和物权式法锁责任。占有物、占有权利毁损、灭失的,独自承担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

(3)对于由善意占有人蜕变成的恶意占有人,债权性普通法锁表现一般,适用于一种折中主义的约束机制。

此处的恶意占有人,依占有人取得占有时的具体情况而而进行推定。取得时为善意,而后自己得知为无权占有时,自其知道之日起,变更为恶意占有人。教科书、通说、解读文本中,都是这样认为的。

各种善意占有人、准善意占有人,各种无因管理人,以及普通物权中和担保物权中由有权占有人变更成恶意占有人的,均适用于同样的推定方法、方案,按照时间段追究其法律责任或者法锁责任。

从变更之日起,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就接连发生变化。

原返还原物、原孳息、原权利、原利益是有偿性质的义务,现在变为无偿性质的责任。债权式法锁责任、物权式法锁责任应当从恶意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与此同时,占有人之保管占有物、收取孳息等必要费用求偿权会被无情地取消,所得各种非法利益得返还给权利人。原来可以取得赏金的占有人,很有可能被减免赏金的得偿额度。

为了变被动为主动,此类恶意占有人,应当从发现无权占有之日起,向恶意处分人主张损害赔偿责任,讨回当时交易中的价款。并尽快向权利人说明缘由与情况,以求权利人适当地减免损害赔偿责任。

(4)对于有权占有人转变为恶意占有人,债权性普通法锁表现一般,适用于另一种折中主义的约束机制。

一般而论,由有权占有人转变为善意占有人的可能性是不大的,但另类情势发生也是存在的。

事实上,有权占有人转变为善意占有人的时间相对短暂,完全是临时性的善意占有。超过一定的期间后,就可以推定为恶意占有人。

普通物权法系中,当事人依据合同约定的才能成立善意占有关系,否则不能成立善意占有关系。

担保物权法系中,当事人除了依据合同约定的才能成立善意占有关系以外,更加重要的是需按照法律规定成立善意占有关系。否则不能成立善意占有关系。

制度物权法系或者政策物权法系中,基本上是法定的占有关系,基本上排除了善意占有关系。绝大多数无权占有人便是恶意占有人。

损害赔偿的金钱债务,不同于合同约定的金钱债务,如同法律的锁链套在损害赔偿人的身上,及于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赔偿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善意占有人仅以灭失或毁损所受利益为限,无论是否可追责于占有人均负赔偿责任。

另外,无权占有人涉及到国家专属所有、专有所有、专控所有之类财产的,无论是不动产或者是动产,基本是不论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一般是要求从严赔偿的,只有市场流通领域之一般财产被无权占有者占有并毁损、灭失的,才与普通物权法系相对应。

整个制度物权法体系,是加重惩罚、处罚之特殊物权化调整体系。其惩罚、处罚甚至于刑罚的项目之多、之严厉,是任何物权法系所不能比拟的。

普通物权法中,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就基本可以了结的,制度物权法除此之外还可能会并处以罚金;普通物权法之损害赔偿,一般倾向于等额性质的,制度物权法除此之外还可能会并处等额以外超额甚至于倍额补偿,甚至于行政职务处罚、刑罚、剥夺政治权利之类极权赔偿。

与制度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法挂钩,是个涉及面很广泛的命题,限于篇幅,在这里不一一细述。关键在于,在这里要提请大家注意,这样的问题十分严肃而非常重要,一些教科书和权威解读文本中没有提及到,他们是“就普通物权****普通物权法”,理论层面非常狭隘。

二、损害赔偿责任最大化与示例

损害赔偿责任最大化,是一个最古老、又是最时尚的命题,对于各种恶意占有人和各种恶意处分人都是很适用的。

现在有些贪官污吏高兴得要命。他们都一个个五体投地地衷心感谢,顶礼膜拜这样“改革开放的好时代”。感谢这鸡毛掸子狠狠地打地他们脸上与身上。

30年前他们只需要利用贪污受贿几万元就可以购买一套商品房,而现在一套同样面积的商品房一般需要几百万元。他或她出售该商品房所得几百万元,将之前贪污受贿的几万元连同利息一并上缴政府,还净赚几百万元。犯罪分子象征性坐几年牢房出狱后,照样与他的家属一起享受“净赚几百万元”的厚黑成果。

孙子兵法中有三十六计,是一种见招拆招法。古代的连坐法、株连法,其中包括一个官员贪污受贿,全家人甚至全族人、几族人所有的财产全部没收充公的办法。这样的法律适用了几千年,效果特别好,很有威慑力。

法理学上可以断定,既然贪官污吏们已经达到了利益最大化,那么法律责任和法锁责任方面一定得执行损害赔偿责任最大化。这才是三十六计,才叫见招拆招,才叫公平正义。

现在的文明社会,也太文明过头了。现在1万个贪官污吏中,没有几个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更遑论没收全家、全族人、几族人的全部财产了。

30年前出了一个万元户,中央电视台、各个地方台以及各种官方报刊,开足宣传机器拼命鼓吹。那些贪官污吏阵营中的万元户,一个个高兴得要命。

30年前出的那个贪官污吏万元户,在相关机关部门没有掌握证据的情势下主动投案自首,有法官为他减免了刑事责任。一生的清白,就此了结。

还有的贪官污吏主动退脏90万元,法官、检察官说证据不足。先退回该贪官污吏30万元,余下的30万元以后再退还给他。

这个贪官污吏高兴得要命。其他类似的贪官污吏一个个高兴得要命……

什么是法律责任?

什么是法锁责任?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44条

相关名词:

〖占有物毁损灭失的法律责任〗〖占有物毁损灭失损害赔偿的责任人〗〖善意占有人毁损灭失占有物的责任〗〖恶意占有人毁损灭失占有物的责任〗〖特殊性的损害赔偿责任〗〖无权占有人毁损灭失占有物的关键词〗〖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推定方式〗〖有权占有〗〖无权占有〗〖善意占有〗〖恶意占有〗〖善意占有制度〗〖自物权与他物权的善意占有〗〖恶意占有的推定原则〗〖恶意占有的性质与零物权〗〖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善意管理人的权利义务法理简析〗〖善意管理人的保管费用〗〖返还原物请求权〗〖统一的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与恶意取得〗〖遗失物的概念〗〖遗失物善意取得的注意事项〗〖遗失物领赏权〗〖领赏比例与除权条件〗〖质物保管信托责任〗〖留置权人妥善保管留置财产义务〗

全面有效地保护我们的财产权是分分钟的要务

一切从现在开始hold住物权法精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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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要点〗

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全称是无权占有人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

指无权占有人之不当占有或者非法占有事实发生后,应当承担毁损、灭失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法律责任、法锁责任: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权利人;权利人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这是从普通物权法系中作出的规范与调整模式。至于制度物权法系和担保物权法系的规范与调整模式,另有法律规定。

街坊巷闾间为什么流传“法官嘴大,怎么说怎么有理”之“流言蜚语”?究竟其实,有一些案件不是源于法官嘴大,而是源于法理学家们嘴小。

细说起来,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经济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信托关系、排他关系、分配关系、人事关系、对世关系、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法锁关系等,要几多有几多?要几复杂有几复杂?这样的话,1万部法律、100万个法律条文也规定不过来嘛!

这么大的空缺与漏洞,主要靠谁来弥补与堵塞呢?靠法官自己吗?他们自己一年到头都忙不过来,哪有那么多的时间与精力搞这样一些麻烦多多的学问?

那么,“天问”和“问天”的重担就责无旁贷地落在了法理学家们的肩上。与法官嘴大相反的,法理学家们的嘴越大越好,嘴越小越不好。

现在有些贪官污吏高兴得要命。他们都一个个五体投地地衷心感谢,顶礼膜拜这样“改革开放的好时代”。感谢这鸡毛掸子狠狠地打地他们脸上与身上。

30年前他们只需要利用贪污受贿几万元就可以购买一套商品房,而现在一套同样面积的商品房一般需要几百万元。他或她出售该商品房所得几百万元,将之前贪污受贿的几万元连同利息一并上缴政府,还净赚几百万元。犯罪分子象征性坐几年牢房出狱后,照样与他或她的家属一起享受“净赚几百万元”的厚黑成果。

法理学上可以断定,既然贪官污吏们已经达到了利益最大化,那么法律责任和法锁责任方面一定得执行损害赔偿责任最大化。这才是三十六计,才叫见招拆招,才叫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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